公司各部门、各工段: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现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模式状况,特制定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依据的法津法规文件
(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之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2)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之规定: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员工的范围
(一)、公司各部门新入人员:
在综合管理部办理了员工入职手续,但未经生产安全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二)、公司各工段新入人员:
在各工段办理了员工入职手续,但未经公司生产安全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三)、进入公司临时性施工单位人员:
在相关负责部门办理了进厂施工手续,但未经生产安全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四)、变换工种及变换项目的人员:
在公司内部变换部门、工段或在本部门、本工段变换工种从事不同项目、工艺,但未经生产安全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五)、从事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
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电工作业。(送电工、变电工、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工、运行工、检修工、试验工、电钳工)
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焊接工、切割工)
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起重机司机、起重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机动车辆驾驶。(在公司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登高架设作业。(含2m以上登高架设工、安装工、拆除工、维修工)
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压缩机操作工)
在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从事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从事以上特种作业,但未经生产安全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六)、进入公司内其他相关人员:
在公司内部参观、实习以及临时在公司各部门助勤,但未经生产安全部门或相应接待部门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
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流程规定
(一)、公司各部门新入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司各部门新进员工在综合管理部办理完入职手续后,必须持入职报到表在生产安全部办理相关安全培训手续,并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公司各工段新入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司各工段新进员工在工段办理完入职手续和意外伤害保险后,由工段负责人到生产安全部办理相关安全培训手续,并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进入公司临时性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司内临时施工人员在主管负责单位办理完相关施工手续后,由签订合同或公司内负责施工管理单位,介绍到生产安全部为其领取《公司临时性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核表》及《员工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登记表》办理相关安全培训手续,并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或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
(四)、变换工种及变换项目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各部门、各工段变换工种及变换项目的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到生产安全部办理相关安全培训手续,并且组织员工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或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
(五)、从事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司所属施工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政府安(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并由单位负责人带领员工到生产安全部办理相关安全培训手续,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进入公司内其他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进入公司内部参观人员,由接待单位负责到生产安全部领取《入厂安全须知》手册,发放给每名参观人员,经参观人员阅读了解过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后,方可由接待单位员工陪同到生产施工现场参观。
公司内部短期学习、助勤人员,在所在部门报到后,必须在生产安全部办理相关安全培训手续,并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四、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考核规定
(一)、新进公司,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就直接上岗的人员,生产安全部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中发现一人次,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00元,以次累计进行追加考核。
(二)、变换工种及变换项目,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生产安全部在施工现场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一人次,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0元,以次累计进行追加考核。
(三)、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并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生产安全部在施工现场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一人次,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00元,以次累计进行追加考核。
(四)、进入公司从事临时性施工的单位,公司签订合同单位或主管负责单位,施工前未介绍其到生产安全部领取《公司临时性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核表》及《员工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登记表》,且未办理相关安全培训手续或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与安全技术交底的,生产安全部在施工现场一经发现,对主管单位或签订合同单位处罚1000.00元。对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主管单位或签订合同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处罚款1000.00~10000.00元。
进入公司从事临时性施工单位的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生产安全部在施工现场发现一人,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00元,以次累计进行追加考核。对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处罚款1000.00~10000.00元。
(五)、公司内其他从业人员(如:参观、实习、助勤)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直接进入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的,对主管单位处罚1000~10000.00元。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关其他补充规定
(一)、经生产安全部教育培训后的员工,由生产安全部向责任单位发放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单,并对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加盖“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章。责任单位凭此成绩单做为员工上岗依据。
(二)、对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员工,由生产安全部通知另行进行补考或由责任部门、工段、班组自行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至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三)、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时间由生产安全部统一确定;临时进入公司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以进入公司时间而定,特殊情况时可协商约定培训时间。
(四)、培训地点设在办公大楼五楼“铁成夜校”,如有变化,以生产安全部通知为准。
(五)、本单位员工培训期间,相关负责人应到场参加,组织本单位人员或处理相关事宜。
本规定之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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