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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住户)搬出物品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业主、暂住户、装修人员、商铺等物品搬出行为的管理。
第一条业主、暂住户的搬出,应在搬出的前一天由业主亲自到护卫队进行登记,并领取搬出放行条;在搬出之时,由业主签名搬出。
注:暂住户搬出时,必须由业主亲自签字,开出放行条。
第二条装修人员的搬出,须先由房管员在放行条上签字认可,后由业主签字认可,护卫人员检查无误后放行。
第三条商铺承租户的搬出,须由综合经营部主管文员在放行条上签字认可后,由护卫人员检查放行。
业主住户搬出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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