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范围
序号
类 别
违章违纪行为
处罚标准(元)
1
个体劳动保护
1.1未穿戴好本岗位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50
1.2下井时,不按规定携带照明灯具;
50
2
违反劳动纪律
2.1擅自更改或不执行派班指令;
100
2.2违反派班纪律;
50
2.3班后未及时进行交班;
50
2.4损坏通风设施;
200
2.5酒后上岗、班中饮酒;
200
2.6脱岗、串岗、提前离岗;
200
2.7上班期间打架斗殴;
300
2.8在井下场所睡觉、睡岗;
200
2.9 不参加班前会或安全活动
50
2.10 乘罐时,抢罐、挤罐、嬉闹,不服从有关人员指挥;
500
2.11辱骂安全管理人员
300
2.12 当有违章行为发生时,在场人员未及时制止;
100
3
爆破作业违章行为
3.1 在巷道贯通、与空区相通的作业点,未设置警示或防护等安全设施;
200
3.2 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场所未设警戒;
200
3.3雷管、炸药混放及未入箱上锁;
200
3.4爆破后放炮器钥匙挂在放炮器上而未随身携带;
200
3.5放炮前及放炮后未将放炮母线端头裸露部分拧结短路;
200
3.6放炮母线发生破损、接头未进行绝缘包裹有联电、短接可能的;
200
3.7 爆破后未及时撤除警戒;
100
3.8 凿岩作业的同时进行装药;
200
3.9工作结束后,未将剩余的起爆器材交回爆破器材库;
200
3.10进入漏斗内进行顶炮或进入采场进行装药;
200
3.11起爆破点之间的距离未达到安全距离;
50
3.12爆破时,对周边可能造成破坏的设施未进行有效防护;
100
3.13爆破后,未按规定时间利用局扇进行通风,或局扇出现故障后未在交接班时未交接说明;
100
3.14炸药、雷管混装背运;
200
3.15响炮后,未达到规定时间后进行验炮;
200
3.16爆破器材存放点不符合安全规定;
100
3.17爆破器材帐物不符;
500
3.18单人从事爆破作业;
100
3.19爆破后,未进行彻底通风进入作业现场;
100
3.20火工品存放点放置杂物;
100
3.21领用爆破材料,未按规定放入专用箱内或袋、包的行为;
100
3.22领用雷管、炸药后,将雷管、炸药混装运送的;
200
3.23爆破材料使用三轮车、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运输的;
200
3.24未按规定两人分别携带雷管和炸药的(不准放入衣袋里);
200
3.25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运送到爆破地点,不得中途暂放、不得乱丢乱放,违反规定的;
200
3.26除爆破作业外,其他人员不得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100
3.27爆破作业人员丢失爆破器材被捡到交回矿山的,按1000元/每(发、管)累计处罚领用者;
1000元/每(发、管)
4
顶板管理违章行为
4.1 作业面无找顶钎;
50
4.2 作业前未“敲帮问顶”安全检查;
50
4.3 撬渣时,无人监护;
50
5
绞车工、信号工违章行为
5.1擅自离岗、脱岗者
违规一次;
100
同一人违规两次;
300
同一人违规三次;
自动离职
5.2在岗期间不得做
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违规一次;
警告
同一人违规两次;
100
5.3未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录不全;机房、操控室脏、乱、差;
查出一次给予当班者;
警告
同一当班人员二次违规每人罚款;
100
6
溜井管理违章行为
6.1 溜井未及时安装格筛;
100
6.2 溜井内倒放杂物(泥沙、砂浆、铁器、毛石等)和水等;
100
6.3 溜井内倒放大块矿石;
200
6.4 运矿时,放空溜井;
200
6.5 溜井口无照明,或照明损坏后未及时修复;
100
6.6 溜井口无警示标志牌,或标志牌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故障修复时间为24小时);
100
6.7 交班时,溜井口未挂防护栏杆;
100
7
检修作业违章行为
7.1不是机修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氧焊、电焊、切割机;
50
7.2砂轮机启动旋转不平衡而未及时进行调整,处罚机修班负责人;
50
7.3砂轮机未安装防护罩或损坏未及时更换;未接地保护的处罚机修班负责人;
50
7.4砂轮机禁止侧面磨削;不准正面操作;不准共同操作;若违规,处罚操作者;
50
7.5 检修前未进行安全确认;
50
7.6 电气设备接线绝缘不良,无接地、无漏电保护;
100
7.7 现场内的危险场所无警示标志;
50
7.8 现场内孔、洞无挡板、盖板;
50
7.9 检修现场无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50
7.10 电气设备检修无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200
7.11 高压设施检修时未执行工作票制度;
100
7.12 单人检修,无人监护;
50
7.13高处作业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00
7.14 动火时,未采取可靠保护措施;
200
7.15 动火结束后,未清除现场遗留杂物;
100
7.16 气焊(割)作业时 ,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不到5 m
50
7.17 氧气瓶、乙炔瓶滚动搬运;
50
7.118 氧气瓶、乙炔瓶无防倾倒装置;
50
7.19 跨越运转的皮带或其他运行设备设施;
100
7.20启动已停机挂牌设备;
500
7.21卷扬、信号工等关键岗位,交其他人员操作;
300
7.22在动力空压机站、卷扬机房、信号房、油库等场所,未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0
8
定置管理违章行为
8.1 炸药、起爆器材、充填材料未定置摆放;
100
8.2 行车路线上有大块矸石、铁件等未及时清理;
50
8.3 风管、水管、电线、电缆敷设不符和安全要求;
50
9
有轨运输违章行为
9.1 未按规定检查电机车的灯、铃、刹、连接器、过流保护装置;
50
9.2 司机离开工作室时,未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钥匙、拌紧手刹;
50
9.3 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300
9.4 非机动车辆未经允许进入主运输巷道;
300
9.5 电车通过弯(岔)道、矿仓、坡度大的区段,前方有障碍或有行人时,未减速、未发出信号;
100
9.6 发现前方有异常情况未立即停车;
200
9.7 电车未停稳前摘挂钩;
50
9.8电机车超速行使;
100
9.9电机车无照明、喇叭、制动不灵 ;
50
9.10 电机车车头运送爆破器材或列车载人;
300
9.11 在卸矿桥及矿仓两侧上下人员;
200
10
电耙作业违章行为
10.1电耙开动前没有确认电耙道内是否有人的,未空载运转三十秒后就开始作业的;
100
10.2 电耙绳接头超过25厘米;
50
10.3 电耙阻力过大而强制运行的;
50
10.4 漏斗口上方有浮石,未及时处理;
50
10.5开动电耙前未检查顶柱及电器设备安全状态;
50
10.6 电耙安全设施不全;
50
10.7 电耙周围杂物太多;
50
10.8 下班后,闸刀手柄未拉下来;
50
11
电器设备违章行为
11.1 开关无盖;
50
11.2 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50
11.3 开关板设置不合要求的;
50
11.4 电缆和照明线的悬挂或安装不符和安全要求的;
50
11.5 电缆与铁质(水)管交叉敷设、或平行敷设安全距离
50
12
人行道违章行为
12.1 人行道架设不符和安全要求的;
50
12.2 人行道平台的选料、架设不符和安全要求的;
50
12.3 人行道无照明;
50
12.4入井人员携带金属物件(钻杆、找顶杆、撬杠、工具等导电体)肩扛高度不得高于1.8米(防止接触电机车架空导线上);
200
13
中孔装药作业违章行为
13.1 用金属重物敲击桶体;
100
13.2 装药器与地面之间垫有绝缘材料;
200
13.3 装药时,输药管口直接面对人体;
100
14
采场管理违章行为
14.1 采空区边界区域无明显标识;
50
14.2 采空区边界区域无安全防护网;
50
14.3 在采场底部结构放置杂物;
50
15
凿岩作业违章行为
15.1 打眼工进入工作面未先做好四件事:检查通风、检查并处理顶(帮)浮石、喷雾洒水)、检查凿岩设备是否完好;
50
15.2 打干眼、老眼;
100
15.3 开风、水前未先联系好,风、水管接头不牢固;
50
15.4跨越在凿岩机上进行打眼;
50
15.5 打眼时未随时注意顶、帮板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未及时停机处理;
50
16
防尘通风违章行为
16.1 凿岩时,未湿式作业;
100
16.2 掘进爆破前,未对通风设施进行必须的安全防护,而导致通风设施损坏;
200
16.3 掘进爆破后,未进行二次通风;
100
16.5 损坏通风仪器、仪表;
100
16.6 压入式通风时,风管口距作业面超过20米;
100
16.7 风机的电缆、闸刀、起动装置、按钮开关不单独;
50
16.9 移动、检修风机未切断电源;
100
17
高处作业违章行为
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包括天井作业);
500
18
三轮车使用管理
18.1下班后不得将三轮车从作业点开回宿舍停放,按规定停放在作业地点的安全地段;
100
18.2作业人员(包括机修人员)不得乘坐三轮车上下班;
100
18.3未经矿山管理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动用三轮车或借给他人使用;
100
18.4未经矿山管理人员允许不得擅自拆卸他人三轮车上的零部件或停用的待修的三轮车上的零部件;
100
二、对个人“三违”的处罚:
1、因“三违”造成一般未遂事故,对“三违”责任者处以一次性罚款500元,给予违章者警告一次,并记入职工个人档案,全年个人发生“三违”造成两次一般未遂事故,因“三违”造成较大未遂事故,对“三违”责任者处以一次性罚款1000元,给予违章者记过一次,并记入职工个人档案。
2、因“三违”造成他人或自己轻伤,对“三违”责任者处以一次性罚款1000元,给予违章者警告一次,并记入职工个人档案,全年个人发生“三违”造成他人或自己轻伤事故被警告二次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因“三违”造成他人或自己重伤,对“三违”责任者处以一次性罚款2000元,并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因“三违”造成他人工亡,对“三违”责任者处以一次性罚款5000元。
三、其他事项
1、本管理规定规定了矿山安全生产中所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所实行的处罚细则。
2、本规定适用于群吉萨依铜矿全体员工。
3、管理人员在“三违”发生的现场未加制止,视同“三违”, 将予加倍处4、罚。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安全教育两类。
5、 安全教育。凡违反上述条款之一者,视情况送安环部进行安全教育。
6、 矿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查出的“三违”行为,由安环部依照本标准执行处罚。
7、本标准经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经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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