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强化对我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确保应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的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三、单位必须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等合格的疏散设施。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安全疏散设施。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5、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6、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7、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
8、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9、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10、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11、在单位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五、安全疏散设施应作为防火检(巡)查的重要内容。
六、工程电机部门应每月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抽查),对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灯、防火卷帘的功能进行试验,发现问题按程序督促整改,保证疏散设施完整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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