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管理中心公章管理规定
1、公章的使用和保管由专人负责,公章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准在空白纸上盖印。
2、必须根据有效的《用章审批登记表》来盖章。
3、将《用章审批登记表》及用章文件的复印件一并存档。
4、以下文件资料用章由部门负责人提出,须报园区管理中心审核经公司领导同意签字:以公司名义和外单位签署的协议和各类经济合同;财务部门上报的各类会、统计报表;以公司名义向有关主管机关发送的请示、报告及重要信函;劳动工资、人事调动及人事聘用和劳动合同;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向有关业务单位发送的重要信函;公司的正式发文。
5、印章的刻印、更换一律由公司统一办理,废弃的印章由公司统一收回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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