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学院教工集体宿舍院内租赁管理有关规定
随着我院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师资队伍的不断壮大,教工人数的增多,为进一步规范教工集体宿舍租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工集体宿舍采用租赁方式并在签定租赁协议后安排入住。
二、教工集体宿舍优先租赁的人员范围:
教工集体宿舍用于安排非常州市区居住的确需安排住宿的下列人员:
1、在我院工作的在册在职未婚教职工。
2、在我院工作的未婚聘用制合同工。
3、在我院工作的已婚但夫妻两地分居且在常州无住房的教职工。
4、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引进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
三、教工集体宿舍租赁安排程序:
1、由人事处确定需优先租赁的教工名单并送后管处。
2、后管处根据人事处的名单安排宿舍。
3、对于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教工、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人事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租赁安排。
四、教工集体宿舍的收费标准:
1、教工集体宿舍的收费标准为30元/床位月。
2、教工集体宿舍的床位按每户为3间房,每间房为2个床位计算。
3、教工集体宿舍的收费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
五、教工集体宿舍租赁的期限:
1、单个床位每次租赁期最长一年。
2、单个房间每次租赁期最长一年。
3、一户每次租赁期最长半年。
六、教工集体宿舍的管理:
1、教工集体宿舍由后管处负责管理,住宿的教工必须服从安排。
2、不得私自调换宿舍,不得私自换门锁,不得改变房屋结构、设施及用途,不得私自装饰,不准转租或转借给他人居住。
3、必须保持宿舍内环境卫生的整洁。
4、必须保持公共设施的完好,损坏丢失的公共财产由住宿教工负责赔偿。
5、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安全责任自负。
6、必须按时交纳所住宿舍的水、电、气等费用,其中电、气费用按实计算,水费每人每月定扣5元。必须按时交纳所住宿舍的房租。
7、住宿的教工如违反上述规定,经教育仍不改进,学院有权解除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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