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暂行)
为保障我院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加强并规范差旅费管理,建立健全出差、办案差旅费报销审批制度,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e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高效便捷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含乡镇、村)出差发生的交通费。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如遇特殊情况需选乘其它交通工具的,需向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乘坐。
第三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住宿标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处级以下干警出差,应当同性俩人同住一标准间;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及刷卡凭条 报销本人公务卡或银行卡,无刷卡条 件的,必须作出说明,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或刷卡凭条 的,一律不予核销差旅费。
第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及出差、办案误餐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赴县内六库镇、上江镇、老窝镇、大兴地镇、鲁掌镇镇政府所在地办案、出差一律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出差到上述五镇的偏远村、组,并确实产生误餐的,可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院长同意进行审批,给予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赴县内片马镇、称杆乡、古登乡、洛本卓乡办案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巡回办案工作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按照每月最高不超过8至10天巡回办案天数核算伙食补助费,并当月填报核算。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及未按规定标准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或培训等活动,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用。
第七条 分管院领导和各庭室长在安排出差时,应当严格控制出差人员、趟数、天数。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三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出差目的地填写到村组一级)、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刷卡凭条 等凭证。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实际发生费用,但未支付或无票据的,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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