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办公室内资产的管理规定
为明确校产管理者与使用者的职责,提高校产使用效益,防止物品流失,特制定此规定。
一、学校所有资产由总务处代表党校负责统一配置、调拨、管理,是校产的管理者,各处、室、馆为校产的使用者。
二、各处、室、馆配备使用的物品,由处、室、馆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资产帐户,资产增减及时入帐,管理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如数移交。配置个人使用的公用物品,由使用人员负责管理,使用人离开工作岗位时,应立即交回。
三、各处、室、馆的物品总数以“物资登记表”中所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若物品正常损坏,应及时通知总务处维修或更换。
五、各处、室、馆配备的物品,由使用者定期保养,因操作不当或人为地损坏,责任自负。
六、各处、室、馆使用的物品,原则上不出借,需要出借校外时,要由分管校长批准并限期归还。
七、原分配给工作人员使用的物品,因搬家等原因临时借用的,见到本规定后及时归还或由总务处作价处理。
八、每年年底,总务处对各处、室、馆的物品彻底清查一遍,若出现短缺,使用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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