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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26 热度:96

油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油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燃油区域系指燃油罐区、燃油泵房等燃油储存、燃油供给系统区域。

第二条 燃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 燃油区域工作人员应经过岗位及燃料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第四条 燃油区域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进入库;

(三)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四)外来人员因公进入应办理手续,并由电厂有关人员陪同;

(五)凡携带物品出入燃油区域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六)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五条 燃油区域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

第六条 燃油区域车辆管理

(一)进入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二)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燃油区域内停放和修理。除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 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三)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七条 巡回检查

(一)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 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二)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

(三)发现问题应能够正确判断、果断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安全运行防范措施,杜绝人身及设备 事故的发生。同时汇报运行班长,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运行值长。

(四)进油时应按照运行规程中有关油区卸油条款严格执行。

(五)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联系检修处理,夜间或休息日发现 问题要及时通知值长。

(六)缺陷处理完毕后,由油区值班员和检修人员双方共同确认,设备试转正常后方可投入正常 运行。

(七)运行值班负责人每天要对油区系统全面巡检一次。

第八条 劳动保护

(一)应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二)清扫车、船的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执行;

(三)燃油区域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配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 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四)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第九条 燃油区域防火、防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 警报器等)。

第十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配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 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 gb2894《安全标志》和 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燃油区域内用火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 警器,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十三条 靠山修建的燃油区域、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 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一次清除。

第十四条 防火堤容积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 树木,不得有超过 0.15m 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 5m 内不得有枯草。

第十五条 油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 4%;连续作业 8 小 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 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吸入口应接至半地下泵 房地面不大于 0.2m 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 1.5m、管口应装阻火器。

第四章 设 备 管 理

第十六条 燃油区域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 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 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

第十八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 以上燃油区域和有条件的燃油区域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第十九条 储罐及附件管理

(一)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防止油罐燃油存量超限;

(四)按规定进行储罐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程度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五)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 1%(最大限度不超过 9cm)。 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 50cm 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 漆层完好;

(六)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 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 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排水管畅通。

(七)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 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八)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二十一条 泵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二)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三)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四)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五)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第二十二条 管道的管理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二)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三)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四)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五)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 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六)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五年以上,必要时应对埋设在低洼、潮湿处处 的管道进行开挖检查;

(七)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 关应有明显标志;

(八)燃油区域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

第五章 电 气 装 置

第二十三条 电气设备及其使用安全管理

(一)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 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 运行要求;

(二)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区域的线 路,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

(三)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

(四)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 1.5 倍杆高;

(五)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

(一)燃油区域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二)严格执行定期巡检制度;

(三)变压器、配电装置、电缆、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 一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四)电气装置的操作应由合格的电气操作人员按电气操作票管理规定执行;

(五)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二十五条 检修管理

(一)遇异常气候时应对设备作特殊巡检;

(二)在易燃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

(三)检修作业前须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

(四)检修工器具必须满足防爆要求。 第二十六条 防雷、防静电管理

(一)燃油区域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二)燃油区域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三)燃油区域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 装连接;

(四)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 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五)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 电阻不应大于 10ω;

(六)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七)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油品;

(八)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 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十)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十一)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十二)油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 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

(十二)油区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章 消 防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燃油区域应认真执行《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消防组织

(一)燃油区域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二)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 练。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施配置

(一)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二)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 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 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三)燃油区域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易燃易爆区域的报警装置应 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四)按有关规范配置的消防车辆应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5 分钟内到达火场;

(五)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条 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第三十一条 供水系统

(一)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二)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 5 分钟;

(三)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四)定期巡检消火栓,对消火栓进行出水试验。距消火栓 1.5m 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五)消防泵应定期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 15 分钟;

(六)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七)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八)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油罐冷却水主管应 在下部设置排污口。

第三十二条 泡沫灭火系统

(一)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 5 分钟;

(二)泡沫液应储存在 0~40℃的室内,每年抽检一次泡沫质量;

(三)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四)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五)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六)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 期润滑。

第三十三条 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一)消防水泵、给水、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管道涂 红色;

(三)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第七章 装 卸 作 业

第三十四条 装卸作业是指燃油区域码头、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六条 装卸准备

(一)应使用规范的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二)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

(三)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 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装卸作业

(一)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全棉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 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三)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槽车卸油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四)铁路槽车卸油,轻质油品应静置 15 分钟以上,粘质油品应静置 20 分钟以上;汽车罐车卸 油,应静置 15 分钟以上;油轮和舶船装、卸油,应静置 10 分钟以上,若油舱容积大于 5000m3 应静置30 分钟以上;

(五)铁路槽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 2 分钟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 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 2 分钟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六)油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 以后进行;

(七)油轮在装卸作业前,应先将船体与陆地上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品前, 应做电气连接线检查。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

(八)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油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 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九)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 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十)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 0.2m 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十一)储罐储油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

(十二)当采用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必须让它们保持良好的接触或连接,并 可靠接地;

(十三)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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