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燃料运输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燃料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船舶、泊位、栈桥等设施。 第二条 燃料运输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
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码头设备设施应符合《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第四条 燃料运输作业的船舶,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 船舶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 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码头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三)按规定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码头应设专人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在装卸作业前,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装卸作业;
(五)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 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并每半年组织 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六)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 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限期整改;
(七)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 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部门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 严格执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及施工作业等制度。
第十条 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按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 10 号令)的有关条款对运输船舶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要求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一)码头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二)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 入。
(三)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卸系统与控制室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 络。
(四)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五)码头上港机、输送设备等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六)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燃料显示仪表和保护报警系统。
(七)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八)装卸燃油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
(九)在装卸燃油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十)严禁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码头。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管理
(一)码头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 程》(试行)的规定。
(二)封闭式泵房(舱)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小于 10 次/h;非工作期间 不小于 3 次/h。
(三)船舶、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四)船舶、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五)码头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船岸跨接电缆应进行电气连接并 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 200~
300m 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电阻不大于 10ω。
(六)船舶、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七)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第十五条 停靠码头管理
(一)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二)燃油装卸时,发动机排气管无火星熄灭器的船舶、车辆不准停靠码头。
(三)凡停靠码头进行燃油装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电器一律停止使用,严禁任何人员 在防火防爆区域内吸烟。
(四)燃料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 即离开码头。
第十六条 装卸作业管理
(一)装卸工作应有作业指导书。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装卸燃油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 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 塑料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 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四)装卸燃油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五)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 措施避免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和撞击。
(六)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燃料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 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七)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八)燃料货船、船舶、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 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第十七条 检修作业管理
(一)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实载货船停靠时进行。
(二)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检修用火,应严格执行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防 污 染
第十八条 应对码头的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进行回收和处理。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漏事故。
第五章 劳 动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码头应设置救生专用柜(内放救生衣、器材、防护衣、防护胶靴等),设备、设施的
防撞、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码头船舶、泊位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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