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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28 热度:90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1 概述

通过对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使imo所倡导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得以落实。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机动船单航)航行全过程。

3职责权限

3.1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1000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2 子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3 船舶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4 工程部门是船舶生产调度的主管部门。

3.5 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与船舶航行调遣方案的审核/审查工作,参与船舶航行调遣过程的监督。

3.6项目部(组)负责施工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

3.7船舶管理部负责组织船舶出海的备航工作和航行中的通讯联系工作,对在北纬25度以上的船舶长途航行(拖航、单航),船舶管理部必须安排24小时值班,以及时处理航行出现的情况。

3.8 机动船和被拖船负责实施船舶的备航、航行任务。

3.9机动船的二副根据推荐航线,在海图上绘画计划航线交船长审核;拖船的船长负责编制航行计划,负责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

3.10 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轮机长负责实施/监督舱底含油污水的正确排放。

3.11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大副负责实施/监督船舶生活垃圾回收和处理。

4 实施步骤

4.1 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4.1.1 调度部门在开航前五天向相关船舶做好进场施工或拖带航行的交底工作,安排船舶做好备航工作。

4.1.2 船舶接到出海航行任务指令后,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做好各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a) 确定本航次所需的油、水、料及其它备品是否足够;

b) 检查船舶是否处于适航/适拖状态;

c) 检查航线上所用的海图是否最新修改和有效;

d) 编制航行计划,组织落实相关要求。

4.1.3 船员调配部门按要求配备足够、合适的船员。

4.1.4 船舶和施工设备/装载构件的封舱加固要求,按中交股份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1.5船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由船长填写《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报船舶管理部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提出检查意见。

4.2 航行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4.2.1 机动船出海航行,必须制订航行计划,拖带船舶出海的,必须编制拖航计划。

4.2.2 航行计划由机动船船长负责编制,经与本船/被拖船主要船员讨论后交船舶 调度部门。

4.2.3 船舶调度部门对航行/拖航计划提出初审意见后,由船舶管理部主管领导审阅。

4.3 航前会组织

4.3.1船舶调遣出海航行在所有备航工作完成后,由船舶管理部的调度部门在船舶开航前三天内组织召开航前会/拖航会议。

4.3.2 300海里以内参加航前会的人员包括:

a) 机动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

b) 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

4.3.3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

a) 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

b) 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

c) 子公司工程、安全、船机部门代表,主管副经理;

4.3.4 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子公司、船舶管理部的船舶主管领导、有关部门、机动船和被拖船员的主要船员、公司安全、工程部门代表。

4.3.5 航前会的内容:

a)明确航行任务和时间要求;

b)通报航行气象预报情况;

c)船舶汇报备航工作和遗留问题;

d)讨论航行/拖航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

e)各部门对封舱加固、航行计划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f)子公司主管经理总结各项工作和安全检查情况。

4.3. 6船长在参加公司或子公司、船舶管理部航前会/拖航会后,组织本船船员召开航前会议,布置航次计划和安全措施。

4.3.7拖航船舶执行拖航作业前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适拖证书》。

4.4 航前检查及签署拖航令

4.4.1 航前检查内容

4.4.1.1 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 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

b) 检查拖缆、拖缆机是否适拖,备用拖缆与被拖物是否相匹配;

c) 罗经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如有气泡,应给予消除;

d)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e) 包括雷达、gps等助航仪器和无线电通信设备是否完好;

f) 新上任的驾驶员对船上各种设备的配置、性能、使用方法是否熟悉;

g) 拖航号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4.1.2 非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 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

b) 检查八字缆(链)、三角板、卡环是否适拖;

c)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d) 桩架、扒杆的角度是否在出海拖航规定的角度;

e) 抓斗是否按出海要求进行封固;

f) 船舶的前后吃水差是否按出海或拖轮船长要求进行了调整;

g) 对构件的封固,是否按船机技术部门制订的方案执行;

h) 备用锚是否处于应急抛锚状态;

i) 甲板水密门、窗、舱口盖和通风口是否密闭;

j) 无人值守的非机动船航行灯是否满足拖航全过程要求。

4. 4.2 船舶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航前会议上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4.4. 3 船舶经过备航和安全检查后,达到适航/适拖要求,由相关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4.4. 4 船舶在办妥一切离港手续,封舱、加固等各项工作经过检查符合要求,天气符合航行要求方可启航。

4.5 航行

4.5.1 船舶启航后,船舶每天两次向船舶管理部报告船位和航行/拖航情况。如遇特殊情况时,船舶须立即报告。船舶管理部接到船舶报告后,船舶管理部应立即向公司和子公司工程/安全部门报告。

4.5.2 船舶启航后,机动船船长对船舶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拖轮船长对船组拖航安全负全责,即使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仍不能免除船长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职责。

4.5.3 大副/轮机长应按规定做好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值班安排工作,并督促执行,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4.5.4航行中,船舶应利用一切有效助航仪器,正确测定船位,保证船舶航行在计划航线上。

4.5.5 船舶应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并作好记录。

4.5.6 船舶航经渔场、船舶密集区、进出港等危险航段,船长应在驾驶台亲自指挥操纵船舶。

4.5.7 被拖船有人值守时,拖船与被拖船每2小时通高频电话一次,通报航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4.5.8 航行中,机动船高频电话应在16频道或当地海事部门vts规定的频道进行守听,以便与航经附近的船舶或vts联系。

4.5.9航行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记录。

4.5.10 航行中,值班水手须每日两次检查拖缆、八字缆是否受到磨损,如有磨损应及时将情况报船长,船长应作处理或调整。

4.5.11 船舶在港内或在内河航行,不得向舷外排放生活垃圾及含油污水(即使是通过油水分离器的排放)。

4.5.12 船舶在海上航行,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时,向舷外排放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大于15ppm,并在《船舶油类记录簿》上按规定进行记载。

4.5.13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投弃。且不得将塑料制品投弃入海,并在《船舶垃圾簿》上作好记录。

4.5.14 船舶抵达目的地后,应向调度部门报告拖航情况,并向项目部(组)报告,船舶返回基地,向调度部门递交《船舶返航报告书》。

4.6 工地船舶的调遣

4.6.1工地施工范围内的船舶调遣,由项目部(组)组织船舶备航和安全检查工作。项目部有权根据情况要求船舶管理部派员到现场协助船舶的调遣。

4.6.2 船舶调离项目部或特殊调遣,属进场时同一拖轮与被拖船舶,且船组的技术状态没有改变,又在基地航前会议上已作出明确安排的,按原规定执行。项目部将调遣船舶填写好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和航行/拖航计划传真回子公司/船舶管理部审批,并根据主管副经理签署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执行,否则应由工程、安全、船机等部门到现场组织调遣工作,并由相应主管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5 关联关系、工作接口

5.1 小于300海里的航行计划,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5.2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航行/拖航计划,由船舶管理部在航行会议前审阅,后送子公司工程、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批。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除完成上述程序外,还须报公司,由公司工程部门、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5.3 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主持;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子公司工程部门主持。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的航前会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主持。

5.4 按规定申请ccs拖航检验,船舶管理部船机部门持子公司申请表,准备齐拖船和被拖船的船舶证书、拖航计划、拖航调试令、船舶稳性计算书、阻力计算书、拖曳设备证书等,向ccs进行申请。

6支持性文件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6.2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有关修订本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起施行)

6.5 《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中交安监字[2006]978号)

6.6 《工程船舶出海拖航及封舱加固安全规定》。(交四航施生字(1986)第637号)

6.7 公司《管理手册》第7章。

6.8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序》q i 9-3。

6.9公司《环保管理控制程序》qi9-4

7 成果和记录

调度部门应做好船舶调遣航行过程中的各种记录的收集、归档、保存。

7.1调度计划、备航通知单;

7.2《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7.3《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7.4 航行计划、拖航计划及审批资料;

7.5航行会议记录;

7.6《船舶返航报告书》。

8 附录

8.1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8.2 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任务书

8.3 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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