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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43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行政会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学校行政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学校行政会。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草率决策。

第四条建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基建工程全过程管理。学校校长任组长,成员为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后勤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建立监审领导小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职责,直接对学校行政负责。

第六条基建项目的决策、立项、审批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分管副校长就拟建项目提出具体意见→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投资、资金筹措、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重大项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基建工程立项→基建项目审批→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公开招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预中标人情况进行公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七条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调研活动必须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房屋建筑单项合同(或者项目总投资)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危、修缮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

第十一条学校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承包人名称和资质。

第十二条必须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经理工作的规定。

第十三条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必须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学校发布。

第十四条凡招标的项目(含自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必须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关于学校自行招标:

1、招标公告要在学校连续发布3个工作日,并载明拟建项目概算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办法。

2、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停止发布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学校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必须对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4、设立评标委员会。分管副校长任主任,成员为财务、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外专家。

5、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评标结果必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关于合同的订立:

1、合同(协议)订立前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签。

2、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人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不得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5、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协议)。

6、合同(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协议)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7、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协议)的,也应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要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

3、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相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员关系。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学校书面同意,在5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单位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

第二十一条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承包:

1、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3、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学校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

5、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6、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三条关于工程监理:

1、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编写监理日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学校项目负责人列席监理工作例会。

2、学校要严格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在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的傍站情况及其它施工过程中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情况。

3、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5、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必须报告学校要求设计单位整改。

6、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要有基建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审计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合同价款之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要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等部门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重大经济变更的项目必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学校行政会决定。涉及建设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工程投资规模比原批复投资额增减幅度超过10%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应在学校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取样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检验合格的,经监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二十六条学校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九条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关于财务管理与工程结算:

1、严格执行基建项目财务制度,加强基建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

2、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制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学校要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0%以内的预付工程款。重大工程项目支付预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安装工程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0%。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在工程竣工前,学校支付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款)的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除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留作质保金外一并结算。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基建部门确认和审计部门审计,否则不得拨付进度款,不得进行进度结算。

4、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日内,向学校递交经监理单位工程量审核并签字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审计。

5、学校接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180日。

6、学校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应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重点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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