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
3定义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易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
4职责
4.1 企业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上船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回收,并做好记录;
4.2 企业各工区/车间负责领取、位移、使用危险化学品,负责做好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领用后的安全管理;
4.3 企业工程主管、项目经理和安全主管负责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使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5管理要求
5.1 企业存放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合理选择存放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放安全,比如:遮阳、通风等措施。
5.2 工区/车间应按规定领用危险化学品,并做好保存工作。
5.3 凡上船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审批制度,并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审批申请单各企业可参照附件1进行制定。
5.4 堆放危险化学品处,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并按规定拉设禁区和配置灭火器材。
5.5 危险化学品堆放处周围3米范围内不准有热工作业。
5.6 明火作业的火星有可能涉及的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彻底清除。
5.7 严禁带火种进入密闭的油漆储存场所,领用油漆时,一律需关闭手机、bp机,身上不准带有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5.8 危险化学品堆放点上方,严禁架设天然气(乙炔)管、电焊线、电缆线等。
5.9 危险化学品堆放点,附近3米内不准放置电焊机、变压电箱。
5.10 施工结束,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盒、桶、瓶应及时回收、清理下船,放置在安全安全区域。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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