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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禁止烟火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6

生产区禁止烟火管理规定

生产区禁止烟火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加强生产区烟火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财产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区域内的管理。

2 职责

2.1生产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负责划定禁火区域。

2.2 综合部负责考核情况的实施。

2.2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禁止烟火的日常管理。

3 内容

3.1 一级禁火区包括:

a)vae厂酒精库、液体库、vl-1031槽、聚合工段和乙烯工段。

b)有机厂中间罐区、回收工段、聚合工段、醇解工段和包装工段。

c)水气厂氧气站、冷冻站。

d)仓储部柴油库、乙炔气瓶库、全厂罐区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

e)各单位氢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

3.2 生产区域范围内(公司接待室除外)禁止吸烟、禁止焚烧垃圾、杂物及燃放烟花爆竹等。

3.3 在生产区内进行动火作业,除固定动火点外,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按照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4 严格火源管理,非生产或工作上的需要,禁止携带火种和危险物品等进入一级禁火区。

3.5 机动车辆进入一级禁火区,必须在排气管上安装阻火器,并经管辖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

3.6 工作场所(含会议室及办公地点)应有醒目禁烟标识。

3.7 考核

3.7.1公司员工在一级禁火区内吸烟,每人次处以1000元罚款,建议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同时对责任人所在单位处以2000罚款。

3.7.2公司员工在一级禁火区外的生产区内吸烟,每人次处以5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一次。对员工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7.3在一级禁火区内检查发现有烧过的烟灰、烟头等,每个(处)对管辖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在一级禁火区外的生产区内,每个(处)对管辖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3.7.4外来人员在生产区内吸烟,每人次处以500元罚款,对管理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7.5未经批准,在生产区内焚烧垃圾、杂物以及非生产性使用明火,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管理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7.6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生产区,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所在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3.7.7违章进行动火作业,每次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外来施工单位违章进行动火作业,每次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7.8机动车辆进入一级禁火区,未在排气管上安装阻火器,每车次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罚款,对管理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3.7.9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禁止烟火活动,凡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属实,每人次给予200--500元奖励。

4 本制度如与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5 本制度由生产部起草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生产区禁止烟火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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