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明确压缩气瓶/罐的采办/租赁、运输、储存、使用及定期技术检验的管理,消除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范围:适用于工用工业压缩气瓶/罐的安全管理。
定义:工业压缩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规 定 内 容
1.0 气瓶/罐的安全要求
1.1 气瓶/罐体必须是具备压力容器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1.2 气瓶/罐体外观不允许有锈蚀,撞击、电弧损伤等缺陷,有出厂合格证和定期检验的合格标志。
1.3 气瓶/罐体的颜色应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一致,各部件配套齐全。
1.4 压力表、阀门应定期进行检验标定,确保压力表、阀门在标定范围内使用。
2.0 气瓶采办/租赁
2.1 必须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的要求进行采购/租赁。
2.2 采购/租赁的气瓶应符合1.0中的安全要求,验货人应对气瓶的完整性(附件、标签、气瓶颜色、字样和出厂合格证等项)进行检查。
2.3 气瓶的安全检验证书、合格证等资料应建立档案以备检查。
3.0 运输
3.1 使用单位应委托专业运输公司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气瓶运输工作。
3.2 运输过程必须做到
3.2.1 旋紧瓶帽、配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2.2严禁超载运输。
3.2.3运输过程中固定牢靠。
3.2.4运输车辆夏季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尽可能避免中午气温较高时运输;运送车辆要配备运输专用干粉灭火器。
3.2.5运送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必须按照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3.2.6可燃气气瓶运输过程中严禁倒置,易燃易爆品、油脂类、腐蚀性物品严禁与气瓶同车运输。
3.2.7运输杜瓦瓶时,必须直立运输,运输过程中要固定牢靠,运送杜瓦瓶时必须装进笼内,挡板要超过杜瓦瓶高度的2/3。
3.2.8不同种类的气瓶分车运输,不得混运。
3.2.9吊运气瓶时,必须使专用托架笼。
3.2.10严禁使用三轮车机动车、非机动车、摩托车等车辆运送。
4.0 气瓶储存
4.1空瓶和满瓶应分开放置,设置明显的标志。
4.2气瓶应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并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
4.3气瓶储存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4.4 气瓶应放置整齐,关紧瓶体阀门,拧紧保护帽,储存时保持直立,并设防倾倒的措施。
4.5 在使用切割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宜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使用专
用储气笼;超过20瓶,应设置切割气瓶库。在气瓶存放点设置足够的灭火器。
4.6气瓶储存区域负责人负责气瓶的日常检查,做好发放、回收记录。
4.7 严禁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气瓶储存区域。
4.8气瓶存放处应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4.9 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5.0 使用
5.1严格遵照规定用途使用气瓶,不得用于充装其他气体。气瓶充装站及充装人员应
具备法规要求的资质能力。
5.2使用工业压缩气体进行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获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3气瓶使用前,检查瓶阀、减压器,发现漏气、滑扣,压力表针失效时,应及时维
修。
5.4 气瓶在使用时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5.5 使用时要注意捆绑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5.6 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
作要轻缓。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m3/h·瓶。
5.7 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切割气接触,必须使用铜和金属器具时,合金含铜
量低于70%。
5.8 气瓶要始终保持正压,不得将气用尽。瓶内至少应留有0.3mpa以上的压力。
5.9 气瓶不得放置在可能出现高空落物的地方,应避免气瓶受到剧烈震动和冲击,
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在地面上滚动。
5.10 气瓶吊运时应使用封闭的吊篮,禁止用起重设备的吊索直接系挂气瓶,禁止使
用磁性起重设备吊运气瓶。使用前应检查瓶阀阀体。
5.11 气瓶使用时要保持直立,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滚动、倾倒。
5.12 氧气和可燃气瓶应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气瓶与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5.13 检查气密性时,应用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试验。
5.14 氧气口操作时严禁使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接触瓶阀、减压器;一旦被油脂
类污染,应及时用二氯化烷或四氯化碳去油擦净。
5.15 使用杜瓦瓶时,严格遵守使用要求,不得超出设计使用范围。
5.16 氧气瓶禁止用于通风换气、气动工具的动力气源以及吹扫容器、设备和各种管
道。
5.17 不得手提瓶帽把气瓶从一个位置提运到另一个位置。
5.18 绝对不能用弧光或热源灼烧气瓶。
5.19 气瓶上的数字和标记不得篡改。氧气瓶和燃气瓶应以色彩进行编码,防止误认。
已经被供应商染色编码的气瓶不得再次涂色。
5.20 气瓶都不得用于滚筒或者作支撑物。
5.21 使用的胶管,其接头必须使用专用的金属候箍扎紧。
5.22 作业前检查所有接头,保证在有压力时不会松脱。
5.23 不能用掐挤胶管来阻止气源,要始终用控制阀关闭气源。
5.24 气瓶使用过程中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和防止气瓶被动作
为导体。
5.25 发生瓶阀持续泄露,应该停止使用,贴上标签放于空气流通处,远离任何引燃源。
6.0 气瓶定期检验
6.1 气瓶的定期检验和报废应按照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执行。
6.2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
次。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7.0 相关文件和记录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
《溶解乙炔气瓶》gb116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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