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学关于学籍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贯彻执行省市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行为,现结合本校具体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化的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具体工作。
二、教务处是学校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承办有关手续。
三、凡属省教委文件规定的正常转学(指转出)、休学、复学,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出具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校长一支笔审批,审批后的一切手续由教务处承办。
四、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处理转进转出问题。
五、凡要求转学、借读到本校的,学校一般不予接收,特殊情况,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家长向校长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室集体研究,校长签字同意后,到分管校长处领取登记表。(申请登记表由分管校长保存)
2.学生家长填好登记表,由分管校长签署收费意见。
3.学生家长凭登记表、学籍卡、分数卡片、转学证明及前一学期的成绩报告单到教务处编班,由教务主任填表签字。
4.学生家长凭登记表到总务处缴费,会计收费后在表格上签字盖章。
5.学生家长将缴费收据等有关材料送至教务处,由教务主任将学生送达班级。
六、登记表和其它有关材料存教务处,一学年度汇总后送档案室存档,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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