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教学、科研、生产和医疗所用危险品的管理,保障学院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采购和押运
第二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由保卫科按规定手续领取采购证。
第三条 全校负责危险品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分管副院长(要登记在册并在公安机关备案,领导人变更时,需及时到保卫科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危险品设专人采购。采购人员要由单位提名,经保卫科审查,院领导审批,报公安局批准。
第五条 需要购买危险品(剧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压气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单位,要作出年计划并提出申请报告,经使用单位主管安保的领导批准,由保卫科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再经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负责购买。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者不予办理。
第六条 认真做好危险品的验收工作。购回危险品后,采购人员要立即和保卫科以及使用单位(或库房)按单据说明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现场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七条 采购运输危险品,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科审核,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证件,持证专车按指定路线提运,由使用单位派人或由采购员(至少二人)押运。
第二章 储存和保管
第八条 危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剧毒品双人保管)。对采购、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要求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危险品的有关知识、懂得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采购、保管和使用。使用、储存危险品的人员,由单位填表,领导审查,保卫科复审,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公安机关备案。未经院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各单位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考核和管理。
第九条 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能和特点分别包装并采用专柜、专库在规定地点存放。存放地点要报保卫科备案。变更存放地点时,要保卫科核准。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剧毒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
第十条 凡库(含实验室、车间等)存的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及存放单位)。禁止存放无标签的危险品。
第十一条 爆炸品仓库只允许存放国家制造的产品,严禁存放性能互有抵触、禁忌同存的产品和自制未定型的产品,各单位小库(如实验室)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数量存放,不得超量。
第十二条 严禁将危险品带出工作场所。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 存有危险品(尤其是剧毒品)的实验室、库房(车间)必须严格人员出入制度。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四条 不准私自转让、调拨和赠送危险品。
第十五条 使用储存危险品的单位未经保卫科批准不得私自出售危险品。
第三章 领取和使用
第十六条 领取剧毒等危险品,必须遵守领发制度和领发手续。要认真填写《危险品使用登记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领取时需持有此登记册,否则保卫科不予核准。
第十七条 剧毒品的使用、领取,必须双人负责,要认真写明用途、用量、日期,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使用人员在作业后,必须将剩余危险品立即退回原处,不得私自存放危险品。
第十九条 任何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必须确保安全。对有毒物品的处理,必须报告保卫科及技安人员按有关规定妥善进行。严禁乱排乱放,防止污染环境、水源和伤害人畜。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使用危险品的人员(含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指导安全操作方法并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销毁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过期变质和必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科审核,经领导批准后,由销毁单位负责妥善处理。要指定专人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保卫科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加强检查,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加强安保教育,坚持安保制度。各单位领导每学期都要亲自检查,要查思想、查物品、查制度并进行人员考核;保卫科要在寒假、“五一”、暑假、“十一”之前进行检查;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防止变质、自燃、爆炸、丢失或被盗。不管什么时候发现问题都要及时上报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要注意保护现场,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卫科。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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