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用水电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院用水,用电管理,达到节约用水,用电的目的,提高用水电常识,确保安全,用水用电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细则:
第一条:大力提倡节约用水、用电、用暖、做到人走灯灭,随手关闭水、电,杜绝常明灯、常流水现象,严禁用暖气水洗东西。
第二条:我院路灯、各楼走廊、厕所的灯,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统一由下夜人员关闭,杜绝常明灯。
第三条:水电中心加强巡回检查制度,每天有专人对全院上下水及暖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常明灯现象。
第四条:学生宿舍用电实行统一供电制度,根据学生处安排的作息时间,由门卫掌握,统一供电,走廊、厕所全夜供电。
第五条:各教室的灯根据作息时间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人走灯灭。
第六条:各教研室的电炉子,要严格管理,除科研外不得用于生活,更不得借给他人生活使用。
第七条:凡学生宿舍内的水、电、暖设备未经学院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损坏。
第八条:用水用电设施出现故障时,通知水电中心,由水电中心修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修理、拆卸,以免发生危险。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实验室、门卫、学生楼内私自接电线、安插座、使用电炉子电暖器、热水器等。
第十条:要爱护水电设施,发现违章行为,根据情节将给予处罚,由水电中心出具罚款单,一式三联,交本人一联,财务中心一联,水电暖中心留一联,由财务中心统一扣回再返回水电中心。
具体规定如下:
1、每只电炉子:500 瓦 罚款100元
1000瓦 罚款200元
1500瓦 罚款300元
2000瓦 罚款400元
2、每只电热杯、电熨斗、电吹风:罚款200元。
3、私接电线及安灯具:罚款50元。
4、使用电热器、热水器(机)烧开水:罚款200元。
5、私自移动配电设备,用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罚款50元。
6、在照明设施上乱挂它物:罚款50元。
7、不关水龙头,不关电灯,造成长流水和常明灯:罚款50元。
8、因踩蹋暖气管道造成漏水或跑水者:罚款50―200元。
9、用暖气水洗衣服一次罚款50元。
10、绿化队浇树浇花,由于责任心不强,把水流到外面的,根据情节和数量给予罚款:最少不低于每次50元。
11、对独立核算,创收单位用水用电严格收费制度,安装水电表,按水电表计费。如无计量或无论如何原因造成计量失灵,在无计量用水用电期间,按用水用电容量三倍交费并停止供水供电。
12、基建施工用水用电必须安装水电表,交纳抵押金后使用,如检查发现有偷水偷电现象,每次给予罚款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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