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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90

检疫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检疫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检验检疫局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办事处印章;非在编机构印章;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局、各分支局制发的各类业务印章及工作需要刻制的其它印章。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局')各类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中国共产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印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包括钢印)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发。

(三)*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办事处、分支局公章,直径4.2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由*局制发。

(四)*局机关党委印章,直径4.2厘米,中间刊党徽,党徽外刊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由*局制发。

(五)分支局有关处(科)室印章直径4厘米,自左而右环行或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由分支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发。

(六)非在编机构印章、各类业务印章及各种工作需要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三、印章的管理与使用范围

(一)*局党组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用于以党组名义发布的文件、函及有关信函、报表等。

(二)*局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用于以*局名义印发的文件、函及按规定必须用该印章的信函、报表、证书等。

(三)*局钢印由办公室室负责管理,用于以*局名义颁发给个人使用的荣誉、资格、工作或行政执法等证件证书的相片骑缝用章。

(四)*局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用于以*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函及有关信函、报表、证书等。

(五)局内各处(室)、各办事处、直属单位印章由本单位负责管理,用于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处(室)函、有关信函、报表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等。

(六)*局局长印章由*局办公室管理,用于对外签订重要合同、协议及信函、报表等。

(七)*局非在编机构印章由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刻制的各类专用印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只能在特定业务范围内使用。

(八)各分支局、直属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及经济协议需用印时,应经财务处审核并报*局备案。

(九)*局行政公章的管理工作及业务印章的刻制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业务印章管理工作由法综处牵头负责,财务印章管理由财务处牵头负责,签证印章的刻制、使用及管理由检务处牵头负责。各单位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各处(室)、直属单位、办事处应于每个季度末将行政公章使用管理情况(见附表1)报办公室备案。

(十)*局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用章项目及使用的印章种类见《*局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印章使用一览表》(见附件4)。各单位如果增加新的业务用章项目,需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并经*局法综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四、用印的审批

(一)使用*局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二)使用*局印章、钢印,须经办公室主任(经局领导授权)、主管领导或局长审批。

(三)使用*局办公室印章,须由办公室主任(经局领导授权)或主管局长批准。

(四)使用各办事处、中检*公司、辽检集团公司的印章,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五)局内各处(室)、直属单位(中检*公司、辽检公司除外)及非在编机构的行政印章对检验检疫系统内使用,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对检验检疫系统外使用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六)使用*局领导个人印章,须由*局领导本人或授权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五、用印规则

(一)使用印章或刻制印章须填写'*检验检疫局用印审批单'或'*检验检疫局刻印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各印章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审批权限用印,对于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的,监印员拒绝用印。

(三)公文用印,以*局领导签发的发文稿为凭,除代章外,印章应与发文机关名称一致。对外合同、协议书以*局领导签字为凭;介绍信、报表、证书等其他事项的用印,以*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发的'用印审批单'为凭;外文函件用印,须附经局领导签发的译文。

(四)外出会印,应派专车接送监印员,中途不得停靠出入公共场所,不得携带印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保印章安全。会印人员同时必须带上*局领导会签后存查的复印件核对会印件,发现不符,应主动向有关单位核查清楚,否则不予会印。印章(印模)必须当日归还。

(五)制作各类证书等须用印时,应持批准颁发证书的文件及*局领导的批件,办理用印手续。

(六)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白页上用印,带有印章的废弃页由监印员监督销毁。

(七)经办人不允许监印员审核用印内容的,监印员应拒绝用印,并报*局办公室领导处理。

(八)监印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领导签批的用印单用印;要注意保密,不得泄露用印件的秘密内容。用印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所批用印一致,不错盖、不漏盖、不多盖。

六、印章的刻制和销毁

(一)*局办公室负责印章的审核、刻制工作。新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必须有上级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到公安机关指定部门刻制;因工作需要刻制业务印章或财务印章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法综处或财务处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新印章由各单位负责人领取,各单位在领取新印章时,要对印章进行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或工作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将原印章缴回*局办公室,不得继续使用或自行处理。业务印章或财务印章送办公室销毁前须先报法综处或财务处备案。

七、附则

(一)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局绩效管理考核。

(二)违反本规定或私自用印造成严重后果的,用印单位领导及印章

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并给予处罚。

(三)财务印章、签证印章的使用管理规定由财务处、检务处另行制定。

(四)各分支局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局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五)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印章使用登记备案表

2、*检验检疫局印章使用审批单

3、*检验检疫局刻制印章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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