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一)采煤方面
第1条:采煤工作面要根据相邻工作面的矿压观测数据,严格按规定进行支护设计。确定的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在工作面投产前10天完成编制、审批、贯彻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室备查。
第3条:工作面初采、末采、过地质构造、切眼扩刷、安装和回撤都必须制定顶板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工作面初采必须按规定进行矿压观测工作,工作面结束后10天内必须写出生产技术工作总结,并存档备查。
(二)开掘方面
第5条:每一开掘工作面设计前地质部门必须提供总工程师审查的地质说明书,生产技术部门依据地质报告、支护技术规范、已掌握的支护监测资料进行支护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6条:生产设计部门在进行支护设计时,锚杆支护巷道顶部锚杆必须使用树脂锚杆,高应力区必须采用左旋螺纹钢全锚锚杆,帮锚杆回采侧推广使用玻璃钢锚杆,巷道两肩角锚杆推广使用多功能(调心)托板或楔形托板,巷道净断面尺寸必须按支护量最大允许变形后断面计算。
第7条:施工队组(区)技术员在开工10天前要编制好符合实际条件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要依据巷道断面、地质条件、采动影响、服务年限和其它具体情况综合验算支护设计参数,进一步确定支护形式。
支护相关参数如锚杆(喷)支护的形式、规格、间排距、扭矩(紧固力)安装角度、锚固剂的规格及锚固形式、混凝土标号、配比、喷厚、金属网(梁)及托板的规格形式,架棚支护的规格、形式、棚距、以及永久(临时)支护到迎头的距离等均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凡不包括有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一律视为不合格规程,严禁使用。
第8条:施工期间队组技术员要经常及时地生产地测部门反映本工作面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遇到断层、无碳柱、顶板破碎、顶板风氧化、含水层或淋水加大、小煤窑、煤层坡度变化、空巷、大断面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调整支护参数,调整支护参数必须有支护变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9条:每一开掘工作面掘进完成1个月后,科、队组技术员必须进行技术总结,技术总结包括工作图(标明巷道长度、断面、支护状况、构造情况、煤层状况、顶板离层监测位置)、顶板离层监测分析、支护的经验教训和建议以及其它情况。生产技术部门按期收回技术总结编号存档以备参考使用。
二、现场管理规定现场管理规定现场管理规定现场管理规定
(一)采面支护管理
第10条:采煤工作面支架(柱)和顶梁的数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11条:工作面必须根据作业规程的要求备用一定数量的支护材料(包括单体液压支柱、兀梁、道木、板量、构木、垫板、木楔等)。
第12条:工作面必须实行追机作业,及时移梁、移架,并保证移梁、移架到位。综采工作面端面距不得大与340mm,高档工作面端面距不得大于200mm。
第13条:支架顶梁接顶严实:顶梁上无浮矸顶梁面与顶板间隙不大于50mm。
第14条:支架排列符合规定:综采相邻支架侧护板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相邻架间隙不大于200mm;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角不大于7度。高档工作面兀梁必须成对布置,平行支设。迈步前移,梁间距、迈步距符合规程规定;不得有连续3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超过规定。
第15条:工作面支架初撑力:综采支架初撑力不小于规定值的80%,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不小于100%;高档支柱初撑力不小于90kn(11.5mpa)。
第16条:工作面端头支护:综采工作面端头支护应使用综采支架,当采面综采支架与巷道煤柱侧的距离大于1.2米时,必须采用长钢梁支护形式,成对布置,迈步前移,对梁间距不大于250mm,长钢梁不得少于一梁三柱,柱、排距不得超过900mm;高档工作面端头必须使用4对8梁支护,成对布置,迈步前移,作业规程中应明确对梁间距、迈步距、兀梁支柱数量等支护参数。
第17条;软底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100mm时,必须采取支柱穿鞋措施,采面不得有连续3根以上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
第18条;工作面不得随意留设顶、底煤,特殊情况需要留设,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19条:综采开采2.5m以上或煤体松软易片帮煤层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顶,采面支架护帮板损坏不能现场更换时,必须采取特殊支护措施。
第20条:工作面严禁使用与工作面采高不相适应(超高或超低)的支架(支柱),但工作面遇特殊情况,局部采高较大时,应采取特殊支护措施,确保支架(支柱)初撑力。
第21条:采空区悬顶面积不得超过2×5m2,超过时必须进行强制放顶。
第22条:工作面支架完好:综采支架侧护板、护帮板、卡环、穿销等部件齐全、标准、安装合格;高档工作面无空载支柱,失效支柱不超过3根,严禁使用折断、开焊、变形严重的兀梁。
第23条:队组小班验收记录,必须有较详细的顶板管理的内容,应包括支架初撑力、煤壁片帮、支架(柱)完好、液压系统管理、两巷支护情况等,矿生产科要制定统一的验收表格,并制定考核管理办法。
(二)采煤工作面两巷管理
第24条:正、付顺槽必须打好封口柱,封口柱要带帽,柱距不得大于0.3m,综采工作面封口柱与支架顶梁末端打齐。
第25条:两巷超前支护距离:双排不得小于10m,单排不得小于20m,支柱初撑力不小于50kn(6.5mpa);巷道高度较大,使用2.5m以上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时,必须采取栓梁栓柱措施;巷道顶板压力大、顶板破碎时要适当调整超前支护的距离和支护密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26条:巷道支护完好,不得有明显失修,行人道宽度不小于0.7m,超前支护20m范围内巷道高度:综采不小于1.8m,高档不小于1.6m。
(三)采煤工作面液压系统管理
第27条:回采工作面应选用大功率、大流量泵站系统,实现长距离供液,泵站做到固定化管理。
第28条:泵站压力:综采不得小于30mp,高档不得小于18mpa,乳化液浓度配比:综采3-5%,高档2-3%。
第29条:管路系统材料要保证与泵压相匹配,综采工作面进液管直径不得小于1.2英寸,回液管直径不得小于1.5英寸,高档工作面液压主管直径不得小于1英寸,管路吊挂整齐,注液枪不得落地,泵站与管路系统(综采包括支架等)严禁有漏液现象。
(四)锚杆(索)及喷射砼的施工管理
第30条:煤巷锚杆支护工作面要采用保护性爆破,岩巷锚喷支护工作面要采用光面爆破,要按照爆破图表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眼距、抵抗线等有关参数画线、定眼位,不准随意增大装药量。
第31条: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32条:打锚杆(锚索)眼前,首先要敲帮问顶和检查已有支护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后方可进行打眼工作。锚杆(锚索)到迎头的间距必须小于锚杆(锚索)的设计排距(间距),要做到随打随锚,及时紧固和张拉。
第33条:打眼前一定要根据锚杆(锚索)的长度、托(垫)片及锚梁、螺帽厚度、外露长度确定眼孔深度,并在钻杆上做好标记。打眼时工作面应配备长短两种钻杆,采用短打长套的方法保证锚杆(锚索)眼孔的设计深度、角度。眼孔深度不得小于杆体的有效长度,且不得大于杆体有效长度30m,做到锚孔角度符合要求,严禁打穿皮眼或沿顺层面、裂隙面打眼。
打眼机具推广使锚杆钻机和帮锚杆钻机,淘汰风钻和煤电钻打眼的方式,减轻工人劳动强度,提高锚孔质量。
第34条:安装前,要先检查锚孔的方向、深度、锚固剂、杆体(钢角线)及其构件是否合格,如发现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不得进行安装。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锚索)时,还应将孔碧冲洗干净。
锚固剂必须送到孔底,严禁不送到位就开始搅拌,树脂锚固剂的搅拌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确保搅拌充分、锚固效果良好。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操作要求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螺帽,确保锚杆紧固力达要求,托板紧贴巷壁。
锚杆紧固推广使用高速锚杆扭力扳手,提高紧固效果,减少人为因素。
第35条: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砼时必须潮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做到初喷、复喷的距离、厚度、水沟的规格尺寸、距迎头距离、平整度等符合设计及规程规定要求,同时复喷时必须按要求开挖基础,杜绝赤脚现象。
(五)架棚支护的施工管理
第36条:架棚巷道支护所选用的支护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支护设计和作业规程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第37条:棚梁、柱窝位置必须按中腰线进行确定,撑木(拉杆)必须齐全、紧固且成直线,盘帮构顶必须背紧构实并用木楔加固,棚腿必须支在实底上,柱窝深度不小于10cm,棚梁接口必须严实合缝,支架迎山角度不得超过设计值±1°,以保证巷道的成形和支架良好的受力状况。
第38条:车场、交叉点、曲线巷道(水平曲线、竖曲线)段应绘制局部支护大样图(1:50或1:100),标明每架棚的支设位置。
第39条:对炮掘巷道,靠近工作面10m内要设可靠的防倒连锁装置,以防放炮时蹦倒支架。
第40条:掘进后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但又无法支设正规支架时,要按作业规程要求支设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41条:采用可缩性支架进行支护时必须使用金属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其扭矩不得小于160n.m。
第42条:一条巷道尽可能选用一种规格的金属棚(矿用工字钢或u型钢),如因支护材料供应制约必须采用两种支架时,矿用工字钢和u型钢必须分段使用,以便撑木(拉杆)、防倒连锁装置的正常使用。
第43条:对其它形式支护的巷道,如因地压增大、遇构造等情况时可采用套棚方法加强支护,但一组棚的数量不得少于3架,以保证支架的稳定性。
第44条:每班必须进行支护质量验收,并对整个巷道进行观察,发现撑木松动、棚腿挤回、棚子变形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如巷道变形严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返修。
(六)巷道开口、贯通、刷扩及返修等施工管理
第45条:巷道开口、贯通、刷扩前必须提前加固原有支护,新掘部分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如锚杆增加支护密度和强度、架棚支设双抬棚等。
第46条:原有支护受地质条件影响发生变化,不影响安全生产时应安排定期观测,影响安全生产需要返修时必须及时安排整修。返修时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七)其它
第47条:采掘开工作面起吊设备或重物时制定专门的措施,严禁利用原有支护起吊设备。
三、顶板监测顶板监测顶板监测顶板监测
第48条:各矿井必须在生产技术科设立回采工作面矿压观测组、锚杆拉力实验及顶板离层监测组,配齐人员和设备,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49条:每一回采工作面初采阶段都必须进行矿压观测工作,工作面推进100m后,矿压观测小组要写出矿压观测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50条:做好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工作面支架压力表不得少于10组,圆图自记议不得小于5组,高档工作面要设置10条以上测线(每10米一条),监测小组经常要对采面监测仪表进行检查,发现测力计、压力表圆图自记议损坏必须更换,发现采面支架(支柱)初撑力不达标必须立即补液,对每天的观测数据要进行分析处理,并及时给相关科室、队组反馈。
第51条:锚杆拉力实验(300根或100米一组)、砼强度实验、顶板离层仪的安设(煤巷100米一组、岩巷50米一组)及检测资料的收集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做好原始记录,及时分析整理,将结果报相关单位及负责人审阅。
第52条:锚杆拉力实验时必须有专门的措施,监测仪器必须完好能正常使用(20吨、30吨的拉力机每矿均不得少于3台),严禁在现场扭力扳手检验代替拉力实验。
第53条:不准随意减少顶板离层监测点数,在特殊点及顶板破碎区段应适当增加监测点密度。监测点要有牌板显示。
第54条:对所有巷道的顶板支护质量检测和维修,要划清安全责任范围,明确责任单位。支护质量监测专业组要定期全面检查,如发现有锚杆失效、顶板下沉、托板(支架)变形、喷层脱落等必须采取措施立即处理。
四、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相关规定
第55条:各矿生产(开掘)副矿长对本单位(本职范围内)顶板支护管理负领导责任,负责顶板管理有关方案、措施的落实执行,定期组织召开顶板管理专题会议,审查支护质量监测结果。
第56条:各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顶板管理有关方案、措施的制定负技术责任。负责审查地质说明书、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研讨会议,根据现场实际确定不同围岩、不同支护、不同施工方法下的顶板支护技术方案,检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57条:各矿安全处长对本单位顶板支护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顶板支护的有关方案、措施的执行情况,组织矿井顶板支护、安全质量的旬、月、季验收管理工作。
第58条:各矿生产技术科在生产(开掘)副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编制顶板支护设计和审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经常检查施工单位在顶板支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保证支护质量,加强支护强度的有效措施;负责所使用的支护材料的检验和质量把关;负责对顶板支护监测组实施技术指导及数据分析总结等日常的支护质量管理工作。
第59条:各矿安全科在安全处长领导下负责本单位顶板支护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安全处长组织好矿井顶板支护安全质量的旬、月、季验收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60条:各开掘队长是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要建立支护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如锚杆安装人员与验收员的对应编号管理制度等),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各队技术员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负技术责任,要及时提出不同条件下的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负责抓好验收员的日常检验,负责作业规程贯彻及职工技术培训。
各班验收员对当班锚杆(锚索)、锚喷作业全过程(打眼定位、孔深、方向、安装、质量测试等)的支护质量负直接检查验收责任,负责每根锚杆初锚力的测试,对扭矩达不到要求时提出补救措施,并要落实到人头。验收时不同班次以不同颜色区分开,建立挂牌留名制度和验收档案。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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