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计算机管理规定(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计算机以及相关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管辖的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项目部。
第三条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配件及相关设备的定义(以下简称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一)计算机指公司购置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
(二)软件指操作系统,驱动程序,办公必须的软件等。
(三)计算机配件指cpu、内存条、主板、硬盘、机箱、显示器、键盘、鼠标、网卡、光驱、软驱等。
(四)相关设备指网络交换机、集线器、路由器、防火墙、打印机、扫描仪等。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四条归口管理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配件以及相关设备等由行政部it处负责管理。
第五条行政部it处管理职责:
(一)配合采购管理中心对软硬件的采购中涉及专业技术的部分进行把关。
(二)为使用部门提供培训、维修、维护等服务。
(三)检查监督使用部门是否在公司允许的范围内正常、合理地使用计算机及网络。
(四)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信息技术保障,推荐适合公司需求的辅助管理软件。
第六条购置与验收
(一)购置标准由集团it部按使用部门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二)行政部it处参照财务部资产验收规定办理验收手续。
第七条领用与调配
(一)行政部it处对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拥有调配权。
(二)领用部门按工作需要领取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不得冒领,多领。
(三)公司员工离职后,计算机须经由it处验收后退库至董事会仓库,董事会根据需要予以调拨到有需求的部门。
(四)退库部门对本部门退库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有优先调拨权。
第八条计算机使用责任人及操作资格的规定
(一)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招聘办公人员时应将会操作计算机作为一项条件加入到招聘要求之中。
(二)计算机责任人确定、更换或异动时,应由本部门责任人审批同意并及时到行政部it处备案。
(三)任何人不得将计算机给公司以外人员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经理同意。
第九条 计算机操作规定
(一)非it处人员,未经计算机使用责任人许可,不得开启、使用他人计算机。
(二)使用者在操作计算机时应按正常程序进行操作,如人为原因造成计算机损坏(包括键盘、鼠标),损失将由当事人承担。
(三)使用者不得擅自删除计算机操作系统及相关文件,否则造成文件丢失或机器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硬件维修费用。
(四)使用者不得更改计算机配置(如cmos参数、网络属性参数、ip地址、系统注册表、适配器参数、超管密码、机器名称、域管理限制等)。
(五)使用者不得使计算机长时间让计算机处于失控状态,临时离开办公座位时应锁定计算机,时间超过1个小时的应该关闭计算机。
(六)使用者在操作计算机时,如发现计算机出现异常现象,而自己又不能解决,应及时协调it处专业人员进行维护。
(七)未经it处许可,不得擅自向计算机上添加或删除各种硬件及软件,如添加软驱、光驱、声卡等、卸载预装软件(如杀毒软件等),特殊情况须向it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
(八)所有计算机操作用户不得利用公司计算机传播公司或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健康信息、不得使用网络造谣惑众、散布不利于公司团结稳定、发展的信息;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或玩游戏;
(九)个人计算机使用者须经本部门责任人同意后到it处备案(检测并安装相应防病毒软件)后方可使用,在公司使用期间必须无条件服从it处的监控与管理。
(十)公司员工应爱护计算机相关设备,保持设备及其使用环境的清洁,不得人为污损设备,定期清洁;保持无灰尘、无污渍,不得在计算机显示器,主机上放置花卉、电话等杂物。
(十一)不得将公司计算机及相关配件占有已有,否则视为盗窃公司财产。
第十条帐号与口令的管理规定违规操作。
(一)使用者对帐号必须设立口令,无口令或口令简单的用户视为违反操作规定
(二)计算机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帐号密码,不得泄露;不得试探和打听他人帐号和密码。
(三)计算机使用者在请假、出差、调离时,应将相关帐号、口令及其产生的文件与接收人做好交接。
(四)计算机使用者在离职时应到it处备案注销账号。
(五)计算机使用者应不定期更换口令,尤其是在更换操作员时,更应及时更改用户名与口令。
第十一条 outlook 邮件的使用规定
(一)用户在公司内部使用邮件时,不得重发邮件、不得发送无标题的邮件、不得发送垃圾邮件(垃圾邮件的界定由it处根据管理需要另外进行界定)。
(二)件发送时要明确发送对象,确保发送的内容、对象是在授权范围之内,不得超范围发送,否则视为垃圾邮件或泄密;
(三)邮件服务器仅供用户之间邮件传送,不承担备份任务,所有邮件用户应及时清理过期邮件,并对有价值的邮件在本地进行备份;对于长期不清理的用户,it处有权直接清理,并不对丢失的邮件承担责任;
(四)it处代表公司有权对用户的邮件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安全与防病毒管理规定
(一)凡接入公司网络的计算机必须接受it处统一安装的诺顿杀毒软件。
(二)用户不得删除计算机的杀毒软件也不得擅自安装其他杀毒软件。
(三)用户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时应及时报修到it处,逾期不报引起严重后过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户应及时更新相关软件补丁。
(五)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如移动硬盘 、u盘、mp3等)须先进行全面杀毒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重要信息备份管理规定
(一)集团总公司及分子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专人利用硬盘、光盘等信息存贮设备对重要信息(如权证、重要工程资料、财务数据等)进行数据备份。
(二)集团总公司及分子公司必须建立信息备份日志,该日志由集团总公司或分子公
司指定的专人如实填写,主管领导应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三)集团总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重大信息事故时,应保护现场,请有关技术人员对信息进行保护性修复,并上报公司信息中心。
(四)进行信息备份前,应利用防病毒软件对所备份内容进行病毒检测,并应使用足够空间进行备份,为确保信息完整性,应采用异机异盘备份,一般不应同机同盘备份,并应避免使用软盘备份。
(五)所有周期信息应先行备份方可结转,结转前信息应保留至少二个周期后方可销毁。
(六)进行系统调试、测试、试验、维修、保养、更新、升级等情况下均需将信息备份后方可操作。
(七)为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可靠性,对重要信息载体可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分子公司以及项目部的网络布线管理规定
(一)分子公司以及项目部必须确保在建工程的信息化网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包括活动板房)。
(二)it处确保分子公司以及项目部在设立之前完成所有信息化建设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维修规定
(一)未经it处授权,非专业人员不得拆开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外壳进行维修。
(二)因操作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如将水掉在键盘上),将由当事人按价赔偿被损失的设备或因此而造成的维修费用。
(三)使用者发现计算机或其它网络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到it处报修。it处将及时派人维修,论断障原因,属人为原因的,一律责任到人;
(四)网络设备被it处论断为需要外修的,使用部门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外修(设备的采购部门、或采购经手人联系)事宜,同时it处协助外修相关事宜;
(五)分子公司以及项目部如出现硬件上的故障(如显示屏、计算机风扇、主板、键盘等),可以联系当地维修站修理;如需重装操作系统或其他软件故障,须送至集团行政部it处修理。
第十六条处罚规定
(一)如有以下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扣除责任人相应绩效分数。
1.违反计算机操作资格规定;
2.违反计算机操作规定;
3.更改计算机参数(如ip地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违反帐号与口令管理规定;
5.违反outlook 邮件的使用规定;
6.违反安全与防病毒管理规定;
7.违反重要信息备份管理制度;
8.违反分子公司以及项目部的网络布线管理规定;
9.违反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维修规定;
(二)利用公司计算机和网络进行泄密、散布对公司不利的信息、金融犯罪等其它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等行为者一律作辞退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it处,执行监督权归总经办与行政部it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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