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操作及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害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凡发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即停止作业或停用设备,并报告安全监察部门,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进行作业。
一、通用部分
(一)安全生产环境条件、技术条件、管理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的。
(二)无设计、无规程、无措施或存在重大缺陷、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不按设计、规程、措施施工的。
(三)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生产班组出勤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六)高空作业地点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齐全的。
(七)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井下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采煤、掘进部分
(一)掘进迎头积煤(矸)超过巷道断面三分之一的,耙装机没有按措施规定及时前移、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
(二)掘进锚网支护连续三根锚杆支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
(三)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出现冒顶而未按要求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达不到措施要求的;采掘工作面临时支护不规范、不正常使用或空顶作业的。
(四)采掘工作面无跟班队长的或零星工程无安全负责人的;开工前未执行“三位一体”(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安全确认的。
(五)采掘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危险,没有编审防治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执行的。
(六)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
(七)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或落实老空探查安全措施的。
(八)过构造带、三岔门、四岔门等和揭煤、透窝没有根据要求制定、落实专项措施的。
三、机电、运输部分
(一)电气设备保护不完好的;电气设备甩保护的;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现象的。
(二)电气设备搬迁、检修时不执行电气管理制度的。
(三)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的。
(四)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防护罩、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
(五)起吊作业重物下站人的、超载起吊的、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不符合要求的。
(六)采掘机械装备急停闭锁装置失效的,耙装机或耙装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的;耙装机耙斗与钢丝绳的联接不合格的。
(七)各类牵引钢丝绳断丝、锈蚀、磨损超标或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架空乘人装置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及存在严重缺陷的。
(八)机车的灯、闸、警铃、信号、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九)斜巷防跑车装置、防护装置及安全设施不完好、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斜巷运输没有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或没有取得“安全运行许可证”的;斜巷上下口没有信号硐室和躲避硐室的。
(十)采掘工作面轨道质量达不到采区轨道质量标准,对行人、行车、停车安全构成威胁的;采掘工作面的车场设在斜坡上的,出现斜坡停车的。
四、一通三防部分
(一)通风系统未形成的,采掘工作面未实行独立通风的,进风和回风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的(水采工作面回风经过采空区的除外),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的。
(二)无风或微风作业的。即:煤巷最低风速低于0.25米/秒的,岩巷最低风速低于0.15米/秒的,或风量低于作业规程要求的,或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
(三)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摄氏度,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4摄氏度的。
(四)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设置风电、瓦斯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局部通风机喝循环风的。
(五)井下各地点瓦斯超限作业的;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采掘工作面应安装而未安装隔爆设施的。
(六)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健全或有防尘设施但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的;不采取湿式打眼的。
(七)采煤机、掘进机喷雾设施灭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不能正常使用的。
(八)采煤工作面注浆系统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的,未按防止自然发火设计组织生产的,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九)爆破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装药人数超过规定的;残炮处理不按规定执行的;一次装药分次爆破的。
(十)放炮器、放炮母线不完好;爆破作业缺少水针及水炮泥的;警戒设施不全、警戒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防治水部分
(一)出现突水征兆仍组织生产的;采煤工作面未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而进行回采的。
(二)采掘工作面存在水患而未制定、落实探放水措施的,水患未消除而进行采掘施工的。
(三)探放水作业无专业队伍、无专用设备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巷道不通畅、支护不合格、有害气体超限、未设置专用电话的。
(四)探放水工程无专项设计的,有设计无安全施工措施的、探放水时排水系统未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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