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井巷的开凿和支护必须按设计的支护形式、作业规程所规定的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
2、 推广使用先进的支护工艺和材料,提倡锚杆、锚索支护。开拓巷道、准备巷道不得采用木棚支护,回采巷道尽量不用木棚支护。
3、 掘进工作面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找顶后,必须首先设置好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必须结合实际规定临时支护形式。
4、 巷道掘进时,即将贯通的2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贯通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贯通措施。
5、 巷道掘进时,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预防巷道冒顶堵人的安全技术措施。
6、临时停掘时,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凡变更施工队伍或停止掘进7天以上而又复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重新贯彻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7、掘进工作面的循环进尺必须依据技术和现场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不得超过一个循环的进尺。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8、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炮掘工作面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架,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支架必须先修复。
9、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巷道支护严禁采用刚性支架。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所有巷道的布置应避开压力集中区。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20m,联络巷道应与2条平行巷道垂直。
二 、 巷道支护
1、采用锚杆(索)、锚喷支护形式时,支护的形式、规格、材质、安装要求、锚杆布置参数、网的连接等必须在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2、 锚杆必须按规定进行拉拔力试验,并有安全措施。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螺母扭矩必须逐根检查并达到规定要求。
3、锚杆支护的顶部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且逐排向迎头施工,不得待所有锚杆眼施工完后再安装锚杆。
4、煤巷锚杆支护应安装顶板离层指示仪,安装地点、数量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规定,并定期观测分析顶板离层情况,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采用钻爆法掘进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锚喷支护喷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标准,并做抗压强度试验。
6、架棚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支护材料、支架结构、支护参数、背护材料及接顶材料作出规定。支架与顶帮之间的间隙必须背实、楔紧。禁止空帮空顶作业。
7、架棚巷道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10°以上的斜巷支架间要采用金属拉杆。
三、 裸体(点柱)巷道
1、裸体(点柱)巷道施工前,应在论证的基础上先行试验,得出试验结论后再编制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2、裸体(点柱)巷道在掘进过程中,如遇顶帮岩性改变或地质构造、老硐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强支护措施。
四、交岔点支护
1、巷道交岔点的位置应选择在岩性好、地质条件稳定的地点,施工要有专门设计。交叉点的施工设计内容包括:交叉点的位置、支护形式、质量要求、施工顺序、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前,要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现场会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绘制施工放大图,并向职工传达贯彻。施工结束后,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设计要求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资料与设计资料一起存档保存。
2、 煤巷锚杆(锚网)支护的交叉点(特别是大断面),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对支护的技术参数具体规定,要安装顶板离层监测仪,进行离层观测,发现顶板下沉量超标,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护。
3、 架棚巷道的的交叉点采用抬棚支护时,要进行抬棚设计,根据设计对抬棚材料专门加工,抬棚梁和插梁要焊接牙壳,抬棚架设后的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并满足运输、行人、通风、设施安装等所需的安全距离。抬棚竣工后,生产技术部门要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掘进。
4、 当开窝巷道与原巷道不垂直,斜交角度小于60度时,应对煤柱(岩柱)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第四十条 要建立巷道交叉点的安全巡查制度。重点检查交叉点的支护状况,及时发现并排除支护隐患。
5、 对矿井的巷道交叉点进行编号管理,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交叉点的位置、施工时间、施工人员、竣工验收人员及验收意见、巡查记录等。
五、井巷修护与回收
1、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巷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队伍负责井巷的修护。
建立井巷巡查、检查制度和巷道维护包干责任制,建立井巷台帐。
2、巷道修护必须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修护后的巷道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回收支架、设备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3、 巷道维修,必须保证退路畅通。独头巷道修护时应由外向里逐排、逐棚施工。严禁人员进入巷道失修区域;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分段修护;严禁修护时大拉大放或无监护作业。
巷道维修必须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并对维修地点的前后5米支架进行整体加固。
4、巷道修护时,施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加强顶板监护。
5、除强令撤人的情况外,一道工序未完工,不得终止工作。
6、修复巷道过老硐(塘)、交叉巷道口、砌碹巷道及地质构造地段时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确定维修的顺序、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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