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煤矿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十六字方针,落实集团公司'规范、准确、及时、有效'监测管理目标和理念,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类煤矿生产企业,包括基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联营兼并矿井。
第三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的重要保障。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矿(公司)的总工程师对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技术管理负责。
第四条 凡监控系统未建立、系统不完善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或工作地点不得生产。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必须装备永久可靠的监控系统。各矿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符合《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监测监控系统首选采用井下以太光纤宽带环网结构,监控主机和备用机采用双机在线热备技术,相互可自动切换。
第六条 新建生产矿井新装备监控系统,生产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需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 所有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必须与集团公司瓦斯监测网络实现联网。
第八条 入井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
各矿必须按监控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连检的设备。
第九条 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门限,断电控制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经机电、通风、安监部门审核后,由通风区和生产队组负责实施。
各矿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转载点等瓦斯聚集区域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瓦斯浓度≥1.5%立即切断相关联区域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第十条 监控设备下井安装和正式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三章 井下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的设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安装标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二条 井下瓦斯监测区域或断电控制区域内,凡初次接入或需更改连接的各类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和各类信号设备,接入单位必须事先单独绘制井下电源接线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并报送通风区,经通风区及驻矿安监处审核签字后,并在通风区监测人员监督下方可开始布置接线。
第十三条 井下监测分站应架设或吊挂在便于调试、观察、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分站距地板不低于300mm,距轨道不小于500mm。
井下监测分站牌版应按集团公司2004年颁布的《某某集团矿井通风标准牌板图案》的格式制作和填写。
第十四条 井下监测分站的交流供电电源应取自生产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井下监测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监测分站不能保证2小时后备电池供电的应立即更换。
第十五条 井下监测分站和电源不得进入任何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不得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进风巷,不得进入断电范围内的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任何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和电源必须全部可靠实现瓦斯断电闭锁控制。
第十七条 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进风巷前方5米处或被串掘进面局扇前5米处必须安装串联瓦斯传感器。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 复电点:<0.5%ch4,断电区域:被串工作区域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机尾瓦斯传感器与回风流中瓦斯传感器之间距离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点:≥1.0%ch4,断电点:≥1.0%ch4,复电点:<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十九条 综放回采工作面后部溜电机上方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综放回采工作面回风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检仪;非综放采煤工作面回风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所有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为回风落山角密集柱处。后部溜电机上方和回风落山角两个瓦斯传感器设置参数为:报警点:≥1.0%ch4;断电点:≥1.5%ch4;复电点:<1.0%ch4;断电区域: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条 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为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5m处。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断电范围: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内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20m处安设一枚瓦斯传感器,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断电范围:大巷电机车架空线电源和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第二十二条 井下采煤机、综掘机必须配备灵敏可靠的机载瓦斯报警断电仪或机载便携式瓦检仪。报警点:≥1.0% ch4,断电点:≥1.5% ch4,复电点:<1.0%ch4。凡采煤机、综掘机未配备瓦斯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检仪的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不得开机生产。
第二十三条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3-5m处,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点:≥1.0%ch4,断电点:≥1.0%ch4,复电点:<1.0%ch4,断电范围:瓦斯抽放泵及所在区域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四条 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必须在回风巷入口内10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报警点:≥0.5%ch4,断电点:≥0.7%ch4,复电点:<0.7%ch4,断电范围:回风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五条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
第二十六条 矿井主扇、井下局扇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安设馈电传感器。主要风门必须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风筒传感器和巷道内生产电源实现风电闭锁。
第二十七条 具备永久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允许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独立的甲烷断电仪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第二十八条 井下全部监测装备(包括各类通讯电缆、监测分站、监测电源、各类监测探头、各类断电控制仪等)必须保证状态良好、设施完备、功能完善、安全可靠。如出现损坏、故障或功能丧失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井下监测断电区域内的生产动力电源(设备)和专供电源(设备)必须全部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传感器工作可靠正常,否则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动力设备包括: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绞车、回柱机、注水泵等)、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
为监测馈电异常,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井下监测装备调校检修规定。监测探头重点采掘面每3天、其它地点每10天必须调校一次。瓦斯超限断电功能必须每7天测试一次。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检仪的载体催化元件每年必须更换一次。监控主机、监测分站及备用电池、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十一条 井下监测系统必须具备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且地面机房主控机必须全部启用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电电闭锁含义:监控设备因停止供电而中止监控工作时,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一切电源。故障闭锁含义:监控设备因故障而不能担负正常监测任务时,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一切电源。若未实现上述两种控制,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不得生产。
第三十二条 井下各采煤、掘进等工作地点的监控系统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当日矿通风区值班长要立即下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并且严禁人工监测进行生产,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三十三条 井下所有采煤工作面和综掘掘进工作面必须在采区配电室装备可靠的二级后备断电保障系统。
第三十四条 瓦检员负责瓦检区域内所有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巡查和观察。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并在瓦检图表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十五条 井下架线电机车或特殊电动机车应安装车载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检仪。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超限时立即停止机车运行并切断电机车上供电电源。
第三十六条 矿井各主扇风峒内必须分别安装瓦斯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负压传感器。
第三十七条 易(自)燃煤层回采工作面必须在回风巷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井下作业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必须至少安设二枚高浓(上限在40% ch4以上)瓦斯传感器。非突出矿井所有煤巷掘进煤头必须安设上限不低于10% ch4的高浓瓦斯传感器。
第三十八条 井下监测电缆用非金属耐磨损材料吊挂,每间隔3m分钩分挂于巷道壁中部,不得落地、埋压,不得有过紧张力,吊挂整齐。监测电缆每间隔100m作标签标志。监测电缆不得用任何油漆涂刷,并保持清洁。
第三十九条 井下各类监测探头(仪器)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测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避免风筒、淋水、浸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井下传感器、监测电缆等监测设备的正常移动,必须由通风监测人员或在通风监测人员的监护下,由所在生产队班组长按规定移动。
第四章 机房、联网与调度管理
第四十条 各监测主机房应配备具有通风知识、监测监控知识、计算机及网络知识、责任心强的监测员至少5人,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监测机房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主机监测瓦斯超限报警后,机房监测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报告矿通风调度和当日通风值班长,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或二级断电控制,并详细登记。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应立即手动切断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四十二条 监控主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设定系统各个地点监测装置的报警、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监控主机必须设置井下分站的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控制功能。
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测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
第四十三条 监测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机房内带病设备或功能不完善设备在线投入使用。
第四十四条 监测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8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ups电源容量至少负载如下主要设备:主(备)工控机、监测通讯设备、机房信息网络设备、打印机。
第四十五条 监测机房必须保证每个监控系统的备用主控机处于随时备用状态。备用主控机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并且由主控机向备用主控机进行环境参数数据的转移或复制。详细记录备用机测试和环境参数复制(转移)的情况。当主控机因各种故障停止运行时,备用机必须在5分钟之内接替运行。
第四十六条 监测机房监测员对本矿瓦斯超限报警、一级闭锁断电状态、开停馈电反馈信息、监测故障(异常)、汇报情况、处理情况上述六项内容进行手工、完整、连续的明细记录。
第四十七条 监测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
主(备)工控机必须专机专用。禁止在主(备)工控机上进行任何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
第四十八条 监测主(备)工控机的网络设置参数和监测设置参数、机房网络设备的设置必须随时保证准确有效,严禁擅自乱*改。各矿监测系统或监测机房的技术负责人是监测机房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监测机房监测员必须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测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地点监测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严禁出现监测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地面测试和试验的设置与定义在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撤除。
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进行井下各个监测设备、各个测点的规范命名定义。
第五十条 各矿监测机房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低于3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3年。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
第五十一条 各矿监测机房必须按规定制作当日监测日报和重点工作面瓦斯曲线,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审核签字。
第五十二条 监测机房必须配备空调和防火器材。 监测机房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监测机房必须按照相应技术规格和标准进行装修。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级信息中心是集团公司瓦斯监测主干通讯网络的责任管理者和责任维护者。如出现瓦斯信息网络故障,以各级信息中心为主体,通风部门配合,必须及时排除故障,否则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新闻信息中心应加强通讯网络接割工作的统筹与规划,统一合理部署,尽量减少因网络割接而带来的瓦斯监测网络中断。每年度每个点的网络割接总次数限制在2次以下,每次割接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并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集团通风部瓦斯监测中心和相关矿信息中心。否则将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十五条 监测机房监测员必须严密观察所有联网数据上传软件运行情况。如遇上传软件故障或中断,在10分钟内立即恢复处理。如不能处理,须立即上报通风调度或上级技术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各矿(公司)通风调度室必须24小时开启集团公司瓦斯网络监测系统,连续监测本矿的瓦斯监测动态,辅助本矿的通风调度管理。各矿通风调度的瓦斯监测主机实行专机专用。
第五十七条 各矿通风区调度员收到或通过网络监测到井下'一通三防'方面严重问题或隐患后,必须立即汇报矿当日通风值班长,当日通风值班长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做出是否立即停产、撤人、采取措施进一步处理及立即汇报相关领导的决定。
第五十八条 各矿井下瓦斯超限,矿通风区调度员应立即汇报矿通风当日值班长;
对于确因监测系统故障引起的瓦斯超限,矿通风区调度应立即派人现场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无计划停风、瓦斯抽放异常、主扇运行异常、井下瓦斯异常涌出、一氧化碳异常涌出、井下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监测监控系统异常等紧急事件,矿通风调度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通风部监测中心。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通风部监测中心通过网络监测或接到各矿汇报的'一通三防'异常情况后,及时汇报当日通风部值班长。值班长应及时查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理或汇报相关领导。
第六十一条 各瓦斯抽放泵站监测系统每间隔7天进行核准和调校,确保抽放泵站监测的准确和可靠。抽放泵站监测系统出现数据不准、监测中断、仪器损坏或失效等各类故障,必须在2天之内排除。
第五章 便携式仪器管理
第六十二条 所有队级以上干部、集团公司以及上级的各级领导、外单位来矿人员、流动电钳工、回风流工作的绞车操作人员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
第六十三条 瓦斯便携式仪器由各矿通风区管理,统一编号造册建帐,统一集中管理。便携式瓦检仪器由各矿通风区仪器维修室负责维修。
第六十四条 各矿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发放室设专职人员至少4人负责仪器日常的收发、保管、充电和维护。上井清理面罩煤尘,下井时检查便携瓦检仪器的零点和电压,保证下井便携式瓦检仪的准确和可靠。
第六十五条 各矿要按下井应携带仪器的最多人数考虑仪器发放室的便携式瓦检仪器数量的配备,配足仪器数量,保证正常需要。
第六章 机构、人员与投入
第六十六条 年产150万吨以上的矿(公司)必须在通风区单独设立监测专职管理机构(即监测队)。监测队行政隶属通风区管理,监测技术管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监测队内设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等职数。监测队应至少下设机房监测组、仪器维修组和井下维护组。
第六十七条 各矿通风区监测队必须明确2人(一人为主,一人协助)对监控系统、机房管理、监测网络实行日常的全面技术维护和技术管理。
第六十八条 监测队井下组人员按每7台在籍设备配1人的原则进行配备。设备包括各类传感器、各类监测分站、各类断电仪等。
机房监测员按5人配备。
监测设备维修人员按3-6人配备。便携式仪器维修人员按在籍台数每130人配一人标准配备。
第六十九条 配备各类监测系统的生产矿井,每年必须至少投入监测装备资产总费用的25%,用于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七十条 各类监测装备的备用量、便携式瓦检仪的备用量应按不低于35%在用数量的比例标准进行配备。
第七章 设备检修
第七十一条 各矿(公司)的安全监测维修组(室),负责本矿所有安全监测仪器的拷机、调试、校正、维修工作。负责所有监测设备例行检修、质量鉴定、性能鉴定、老化筛选、报废鉴定、校准气样管理、备件管理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各矿(公司)的安全监测检修组(室)应不断提高仪器的检修技术水平和检修质量,安全监测仪器的平均维修(护)、检修时间不超过3天。
第七十三条 各矿(公司)的安全监测维修组(室)应配备电压等级齐全的交(直)流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流量计、校准气样配气装置、校准气体、维修工具、维修材料等仪器设备和必备的维修材料,维修人员应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七十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和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例行检修。
第七十五条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等,每次升井检修和间隔7天例行检修时,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调试校正。调试校正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校正零点,再通入浓度为2%ch4的甲烷校准气样调整仪器的显示值,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第七十六条 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十七条 凡经大修的各类传感器和监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质量性能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章 制度与资料
第七十八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各项管理制度:
1、瓦斯监测监控日报制度:包括监测日报格式、内容、监测日报的审批签字程序规定等。
2、瓦斯信息传输制度:瓦斯数字信息数据、瓦斯信息调度汇报业务流程的规定。
3、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瓦斯超限信息的汇报处理流程详细规定。
4、瓦斯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瓦斯探头报警的情况汇报、情况核实、登记处理流程规定。
5、瓦斯传感器断电追究制度:瓦斯超限断电的情况汇报、情况核实、登记处理流程规定。
6、监测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监测系统各类故障的发现、登记、汇报流程规定。
7、监测系统维护制度:监测系统安装、拆除、故障处理规定。
8、监控室值班制度: 监测机房人员值班交接班、机房环境、机房安全等规定。
9、监控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人员岗位业务详细职责规定。
10、瓦斯传感器校验制度:瓦斯传感器校验的周期、方法、人员等规定。
11、瓦斯传感器校验操作规范:校验的每个步骤的详细操作规范。
12、监测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主控机、监测分站、断电器、各类传感器、各类接口、各类通讯设备、ups电源等新安装前拷机和在使用途中的调试校正规定。
13、监测系统断电功能测试制度:定期井下各瓦斯探头的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的时间、方法、登记、上报规定。
14、井下监测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监测工岗位责任制。
15、校验人员岗位责任制:瓦斯探头校验人员岗位责任制。
16、备用主控机在线联机测试规定:机房备用主控机的15天间隔在线联机测试规定。
17、机房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机房病毒防杀和病毒库升级规定。
各矿应建立各项制度的详细实施考核细则,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七十九条 各矿每季度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布置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断电控制接线图》必须于每季度末25日-30日内以cad电子图纸形式上报集团通风部。图纸监测装置布置图必须与本矿实际监测系统部署相符。
第八十条 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mapinfo和autocad两种格式)向各矿通风区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各矿通风区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瓦斯监测中心。
第八十一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帐卡、报表和记录,并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得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1、监控设备、仪表台帐。2、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设备(仪器)检修记录。4、报损记录。5、巡检记录。6、机房中心站运行日志。7、矿井瓦斯监测监控日报。8、瓦斯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9、瓦斯传感器标校记录。10、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记录。11、监测设备新安装拷机记录12、监测设备调校记录。13、备用主控机上线联机测试记录。
14、机房的瓦斯超限、瓦斯异常、超限断电、系统故障、汇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记录。
第八十二条 监测所有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考核与更新制度。监测技术管理人员、井下监测维护人员、机房监测员、监测设备维修人员为特殊工作岗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发证,复训期二年。
第八十三条 各矿须每年定期向集团公司书面提出监控系统的年检申请报告。
第八十四条 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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