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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96

某科技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某科技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科技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考勤管理规定是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考核职工出勤率,工时利用率及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依据。为使员工出满勤、干满点、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同时为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望公司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1考勤管理原则:

1.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月度考勤的核定工作。

1.2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实行每周五天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即周一至周五。

1.3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00~17:30

如有变更。以公司通知为准。

1.4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考勤周期。

1.5新入职员工自实际到岗之日起开始记录考勤。

2考勤办法

2.1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作息时间规定,每天必须在考勤机上打卡。

2.28:35后至9:00以内到岗者,记为迟到;超过9:00后到岗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请直接上级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岗者,以旷工半日论;17:30以前离开,记为早退。

2.3员工因公于上班中外出(超过1小时以上)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或向人力资源部说明去处,并于前台填写登记表后方可出行。未赶回公司打卡下班,则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前台出入登记薄给予签卡.

2.4上(下班)忘记打卡,可由本人持卡向直接上级签证,若举证有据,48小时之内找直接上级得予签卡,忘记两次则以迟到(早退)一次处分。否则以旷工处理。

2.5每月25日前,前台秘书编制出勤统计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财务核计薪资加扣,一份公布,限三日内接受更正申请,连同违纪处罚通知单上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经总经理批复后交财务部。

2.6员工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以人力资源部核定的最后工作日为准停止考勤记录。

3假期

3.1法定假期:

公司员工全年可享受十天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具体休假时间由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放假起止日期,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3.2公假

下列情况记为公假,按出勤处理:

1)办理档案调转,核定公假1天;

2)办理体检、结婚登记手续,核定公假1天;

3)部门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的其它公假;

3.3年假

3.3.1公司的正式员工,工作满一年享有有薪假期三个工作日,以后每增加一年工龄,有薪假期增加三个工作日。但累计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3.3.2工作表现出色,经部门经理申请,员工可获得总经理特批的有薪假期。

3.3.3年假一年度内有效,凡因个人原因不休假逾期作废,不予补偿。

3.3.4年假休息以部门安排为主,个人申请为辅,遇有特殊情况部门可以不予批准但给予一定形式的经济补偿。

3.3.5当年病假、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不享受年假;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超过60天者,不享受年假。出现上述情况,当年已享受年假的,次年不予年假。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手术、哺乳、献血等假不影响有薪年假。

3.3.6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自停薪之日起,年假作废,不发补偿金。

3.3.7因过失行为受到处分者,相应扣减有薪假期。

3.4病假

3.4.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规定医院诊断,认为不能完成正常工作,需要休养时,可享受病假。

3.4.2员工休病假半天以上需持有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4.3员工休病假应及时通知员工所在部门,上班后持休假证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实际休假日期必须与证明规定日期相符。实际休假日期与休假证明不符的,根据实际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3.4.4因打架、违规操作或违反交通规则而受伤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不按病假处理。

3.4.5住院治疗无法事先取得病休证明的,凭住院通知单请假。

3.4.6连续病休遇有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时,按各自假别规定执行,但前后病休时间合并计算。

3.4.7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长期休假者,医疗期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与公司签定医疗期协议。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的,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4.8病假证明必须附在《请假申请表》后。证明丢失者,按事假处理。

3.5事假

3.5.1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占用工作时间时,可以申请事假,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3.5.2员工请事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表>>,根据审批权限,逐级批准后,方可休假。

3.5.3试用期内的员工原则上不准请事假,遇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从严掌握。试用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五天者,公司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3.5.4员工事假已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上班时,需提前用电话、电报及其它通讯方式办理续假手续,经部门同意后方可续假;续假不能超过三天,续假超过三天,按旷工处理。

3.6丧假

3.6.1正式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或无父母需本人赡养的祖父母、无子媳需本人抚养的孙子女死亡时,可享受丧假三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死亡时,可享受丧假一天。

3.6.2丧假应自死者死亡之日起一周内开始一次性连续使用,逾期丧假作废。特殊情况,由主管总经理批准,按批示执行。

3.7工伤假

3.7.1员工因公受伤,经规定医务部门诊断,认为不能完成正常工作,需要休养时,可享受工伤假。

3.7.2工伤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工伤鉴定由公司和地方劳动部门鉴定委员会确认,超过上报备案时间,不予确认。

3.7.3工伤假须由合同医院开具证明并经人力资源部审定。无诊断证明或手续不全不能按工伤假处理。

3.7.4为抢险救灾或见义勇为而受伤者,按工伤处理,享受的各种待遇从优。

3.8婚假

3.8.1正式合同制员工结婚(包括再婚)可享受婚假三天。

3.8.2初婚者登记之日,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为晚婚,可另加七天奖励假。一方再婚或一方未满晚婚年龄的,均不予奖励假。

3.8.3婚假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

起一年度内一次性连续使用,逾期作废,不予补偿。

3.8.4休婚假时,申请人应填写《请假申请单》,无极特殊情况,应予准假。

3.8.5婚前体检及办理登记手续给予一天公假。

3.9产假

3.9.1正式合同制女员工正常分娩给予产假九十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

3.9.2正式合同制男员工之妻属外单位职工,并且符合晚育条件,对方单位证明开具有效证明的,视公司具体工作情况,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批准后,可享受奖励假十天。但再婚男员工已有一个子女或者女方已享受三十天奖励假者除外。

3.9.3未婚员工流产、生育者一律不予产假。

3.9.4产假以日历日计算,均包括法定公休假日,并且必须一次性连续使用。

3.10哺乳假

3.10.1正式合同制女员工合法生育后,可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每天一小时,直至婴儿满一周岁。

3.10.2女员工哺乳时间应与公司约定,哺乳时间不得随意变动。

3.11旷工

旷工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旷工一天以内(含一天)给予申戒(扣发三天基本工资)处分,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员工无故缺勤一小时以上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按规定手续请假或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而不到岗者;

2、不服从公司或部门调动,擅自不到岗者;

3、假满无故不到岗者或续假未得到批准而不到岗者;

4、各种假期无证明、证明无效或伪造、涂改各种假期证明者;

5、假期证明丢失或未按时上交而责任在本人者;

6、代他人或委托他人签到经查明属实者;

7、员工辞职,未提前30天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者。

4加班、存休与倒休

1、各部门经理应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减少不必要的加班,使员工出满勤,干满点,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2、因工作需要,经主管总经理事先批准所延长的工作时间为加班,加班以小时计算。

3、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加班。

(1)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为保证工作连续、正常运行,以及平时非本人原因而需延长工作时间。

(2)为处理公司发生的其它紧急情况。

4、确实因为工作需要加班时,各部门经理应事先填写《加班审批表》(注明姓名、加班日期、时间和内容),并提前上报人力资源部,经主管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加班。未经批准自行安排的加班或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本职工作而未完成的,所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计为加班。

5、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或因各种原因未报、漏报、迟报的加班,一律不予计算。

6、平日加班、公休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恰与本人公休日发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记为存休,给予相同时间的倒休,不发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7、员工加班并计为存休的天数,每季度累计最多不得超过三日。存休由人力资源部准确详细记录。

8、出现存休,部门应及时安排员工休假,遇有病、事假时,在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可以用存休时间冲抵。存休不得转借,一自然年度内有效,逾期作废。

9、倒休须填写《请假申请单》,倒休的最小单位为半日,不足半日按半日计算。

10、辞职员工自递交辞职报告的同时存休作废,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自离职之日起存休作废,上述情况均不发补偿金。

5请假与销假

5.1准假权限

1、部门经理级以下员工请假,月度连续或累计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须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月度连续或累计请假三天以上者,须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共同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2、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的各种假期审批权属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

5.2遇特殊情况,当时无法提出书面申请时,可以先提出口头申请(如通过电话等方式),事后再补交书面申请。

5.3恢复工作时,应向准假人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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