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请假、销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淄博外国语实验学校和淄博师专附属中学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生请假一般分病假、事假两种。
第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两天以内由级部主任审批;三天以上由学生处审批。
第五条 请假事由:
(一)在校期间因病需回家休息、治疗者,凭校医务室或医院的证明可以请病假;在校外突发急病应电话报告班主任,返校后凭所在地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二)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事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三天,同时必须应由学校有关部门按批假权限为学生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请假程序:学生请假须先到班主任处填写学校统一印刷的请假条,由本人按批假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将有审批签字的请假条交给相应部门。住校生请假必须把相应假条交给当天值班的生活管理教师,然后才能离校。
第七条 请假时间包括:上课、自习、集体活动。学生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的均属请假范围。
第八条 学生请假超过两个月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必须写出休学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学校校长审批。休学期满仍不能回校上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必须先由家长通过电话向班主任续假,等学生返校后再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条 请假学生假满回校后,应及时到班主任处报到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包括续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课或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者,以旷课论处,离开学校一天以10课时计算。
第二章 考勤
第十二条 考勤分为五项: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
第十三条 学生考勤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考勤表,由指定的班干部负责登记。班主任负责检查、督促。每周一课间操时间班级考勤员必须把上周考勤表交到学生处,同时领取新的考勤表。
第十四条 学生处将对各班级考勤情况一月一汇总一月一公布。
第十五条 班级和个人出勤情况,将作为班级考核、学生综合测评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
第十七条 一学期旷课一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同时否决本学期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一学期旷课两节以上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报学校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让其他同学代替请假,任课教师教师没有请假审批权限,学生请假必须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6年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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