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为确保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后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将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考勤制度
1、各科室要指定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室的考勤工作,准确记录职工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情况,每月汇总一次报院信息中心。科室领导要对考勤工作负责,科室有瞒报、漏报考勤情况的,发现一次扣科室主任及护士长(科室负责人)奖金50元。
2、职工请假后应按时返院上班,确因紧急情况不能返院的必须在假期内与科室负责人取得联系,说明理由,并经医院领导同意后,由科室负责人代办续假手续。未经批准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3、各种假期赶在一起的,应按最长的一个假期执行,不准假上加假。
4、职工迟到一次,扣除奖金10元。
5、职工当天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6、职工旷工1天,扣除当月奖金和当日工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职工旷工连续1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医院给予除名,解除聘用合同。
二、请假审批程序
1、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个人申请,科室领导审批,报人事科备案。
2、职工请假一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审批,报人事科办理手续。
3、中层领导请假一天,须经主管院长审批,一天以上者须经院长审批,报人事科办理有关手续。
三、病假管理
1、职工有病请假须有医生检查诊断证明,并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2、病假工资:
①工龄在10年以下者,扣日工资(固定部分)的30%;
②工龄满10年不到20年者,扣日工资(固定部分)的25%;
③工龄满20年以上者,扣日工资(固定部分)的20%;
3、卫生津贴、三费,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
4、奖金:病假一周内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病假一周以上扣除全月奖金。
5、病假超过半年,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从第7个月起,只发固定工资。
四、事假管理
1、事假工资:按日工资(固定部分)的60%扣除;
2、卫生津贴、三费,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
3、奖金:事假一周内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事假一周以上扣除当月奖金;
4、事假超过三个月,停发工资,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五、婚产假管理
1、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晚婚假18天;实行晚育的(女方晚婚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婚假、产假期间不扣工资。
2、女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不扣工资。
3、女职工上环时,给予3天假;结扎时给予15天假,假期期间不扣工资。
4、上环怀孕人工流产时,给予5天假,假期期间不扣工资。
六、探亲假管理
1、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夫妻探亲假;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规定享受探父母假。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每年一次,时间20天。
3、已婚职工夫妇分居在一年以上可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时间30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时间20天。调入人员、新婚人员首次探父母假应在调入后或结婚后满四年,方可享受。
5、见习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6、探亲假当年不能享受的,来年不再补假。
七、丧假管理
1、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给假三天。
2、丧假不扣工资,奖金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
以上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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