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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7

煤化工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煤化工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发生,保护职工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集团公司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公司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防治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强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管理,并为本单位职业卫生危害承担责任。

一、组织机构

为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决定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在安环部设立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袁宏波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二、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通过各职能部门组织落实和实施;

2.研究和决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的重大问题,决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部署,决定对职业卫生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奖励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3、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具体负责公司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职业卫生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情况;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健康监护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教费、培训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做到专款专用;

7、公司工会、人劳、生产技术和机动等部门,在其职责中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职业病前期预防、诊断处理、报告和调查统计管理

1、前期预防

(1)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对“三建”项目职业卫生设计进行审查。

(2)生产过程中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治理防范措施。

(3)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生产作业场所尘、毒、噪声及辐射对人体的伤害。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安全有效可靠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职工所在单位要做好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⑷把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

⑸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整改。

2、诊断处理

⑴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统一管理。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⑵总医院确诊为职业病的病人应在确诊15日内,持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到安环部备案。

⑶职业病患者由公司安排进行医疗。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⑷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复查费用和伤残等有关待遇及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报告、调查统计分析管理

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病人。同时,应立即向安环部报告。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迟报、漏报。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⑵事故发生后,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安环部会同生产技术部、机动部、工会、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由安环部负责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台帐及职业病登记。

(二)、作业场所管理

1、公司建立健全生产装置、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制度。安环部组织每年对全生产装置、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集团公司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生产厂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露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阐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安装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设施,设置防护急救器具、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机动部门加强对检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制定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并安排相关人员做好现场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6、安全环保部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三)、工业噪声及监控

1、工业噪声包括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和电磁性噪声。职工听力保护是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2、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各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 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凡laeq,8≥85 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4、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5、为做好职工听力保护,安环部负责组织进行噪声防护培训,并建立健全噪声监控及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⑴噪声岗位基本情况;⑵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⑶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⑷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⑸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四)、高毒物品防护与管理

1、高毒物品是指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中所列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应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同时按规定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2、安环部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存在高毒物品场所的有关作业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应急这里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或区域警戒线。

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工作服等物品的专用区域。

4、每季度至少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五)、放射性防护管理

1、公司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2、安环部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监督有关人员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证上岗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每五年换发一次。

3、对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每1-2年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4、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

5、公司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6、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露、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

(六)、工业微气候及防暑降温

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的要求。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3、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防暑降温设备应按时检修维护管理,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四、考核

(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先进评比的一依据,总分100分,达90分以上为优,80分以上为达标,低于80分为不达标。

(二)组织机构及管理(共10分,每项1分)

1、职业卫生应有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各部、厂应有领导分工或安全员。

2、应有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网络图。

3、安环部应设有职业卫生专职岗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4、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

5、提供职业卫生开展工作必要的经费。

6、应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预防职业病危害专项管理制度。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8、制订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9、每年底影响职防中心报送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10、劳动合同管理符合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三)职业卫生监督(共10分,每项2分)

1、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全过程监督。

3、职业卫生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应监督整改。

4、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设计审查、验收档案。

5、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材料等的进入或转出,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四)职业卫生防护(共10分,每项2.5分)

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的工作场所,应配备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或用品。

2、防护用品定期维护校验,并有维护校验记录。

3、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档案,保证员工能正确、熟练使用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工作个人剂量检测率应达100%。

(五)作业环境检测(共20分,每项2分)

1、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按规定设检测点,并编制检测平面图。

2、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建立公告栏,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4、检测、分析有记录。

5、检测分析评价报告按时反馈被检测单位。

6、检测覆盖率达95%。

7、检测点合格率95%.

8、作业环境检测档案内容齐全。

9、每季度按时上报检测统计季报表,并附文字分析。

10、开展应急检测、事故检测、进入有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受限空间设备前检测及隐患点检测。

(六)职业健康检查(共20分,每项4分)

1、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体检率100%;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在岗位期间受检率100%;离岗前受检率100%。

2、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体检周期及检查项目达到规范要求。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齐全,符合要求。

4、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病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5、体检总结分析评价报告,于每年底报职防中心。

(七)职业卫生档案(共10分,每项5分)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设立专人管理,每年复核一次。

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八)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共10分,每项2分)

1、制订年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

2、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教育,有教材有考核有记录。

3、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率达100%。

4、有害作业现场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率100%。

5、班组每季度开展一次职业卫生学习,本岗位职业卫生知识掌握率100%。

(九)职业病管理(共10分,每项2分)

1、无急性中毒事故。

2、严格执行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3、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及时申请诊断,职业禁忌症患者及时脱离原职业病有害作业岗位。

4、慢性职业病年发病率控制为在岗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以下。

5、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急性中毒事故24小时内上报安全环保局和职防中心,职业病季报表按时上报职防中心。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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