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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17 热度:86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15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21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

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

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

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29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

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43条

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学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仿真机培训;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主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2、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3、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4、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的运行、检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8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条

生产性企业和高度部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50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逐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2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53条

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54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55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56条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7条

安全分析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59条

安全检查。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处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

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供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62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63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64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5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6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电网经营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第67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通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是否满足上网的安全条件。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仅限于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部分。

第68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69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章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0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71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省电网经营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2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与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73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4条

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

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

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3、改制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第75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76条

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第77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78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79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80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82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83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聘任。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84条

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

1、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85条

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86条

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87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88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89条

国家电力公司和有关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90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二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91条

生产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92条

生产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93条

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械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94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93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95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96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97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较。

第98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99条

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100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101条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102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行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从事在危险的工作。

第103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三章考核与奖惩

第104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105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06条

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发、供电企业,水、火电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107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8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9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章附则

第1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11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112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2篇 强化电力输变电工程建设环节安全管理工作各项措施

措施

导读:关于强化电力输变电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安全管理工作各项措施。有关部门曾经对于施工安全氛围作出过调查统计,得到的结论是,施工工程的安全氛围与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成反比。从长期的实践经验来看,安全管理一般是两种形式,分别是“静悄悄”和“轰烈烈”。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只要能够营造出一种事事讲安全、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构建施工安全理念,杜绝违章行为

习惯性违章是目前施工建设工程中一大严重问题,这也是关系到施工安全的大事。有一些工地上的职工认为规章制度里规定的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扎安全带是很小题大做的行为,因此对于严厉的管理非常之反感。然而事实上,这一系列他们眼中的小事却是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安全的,很多时候正是这一根安全带、这一顶安全帽会挽救一个工人的生命,也可能就是这一根安全带、这一顶安全帽的疏忽会葬送工人的生命。在操作中违反相关安全规定是很多事故最直接的诱因,不仅仅会危及到个人的人身安全,还会危及到设备的安全,并进一步妨碍到整个电力生产,提高输变电工程人员的法治意识与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安全施工。

基于以上种种,必须要构建施工安全理念,并严厉杜绝一切违章行为,对于违章行为尤其是那些习惯性违章行为必须毫不留情不留余地。

营造施工工程安全氛围

有关部门曾经对于施工安全氛围作出过调查统计,得到的结论是,施工工程的安全氛围与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成反比。从长期的实践经验来看,安全管理一般是两种形式,分别是“静悄悄”和“轰烈烈”。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只要能够营造出一种事事讲安全、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良好氛围。真正地形成了一种非常强大的员工舆论监督气氛。这种良好安全氛围对于各个单位抓好安全工作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严格做好前期审核工作

发包人在施工工程项目发包之前除了要对承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以及施工业绩作出严格详细的审核之外,还要从安全施工角度对承包人的施工负责人、安全施工记录、特种行业操作持证、工器具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用具、工程技术员以及人员配置等等作出严格的审查及核实,并在还没有签订正式的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对于中标单位其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施工业绩以及人员配置等等一系列内容作实时实地地调研和考察。严格审核质检人员,质检人员不得兼职,持证上岗,同时需要具备有关的专业知识。

规范施工工程安装合同书以及其他相关的安全文件

合同里除了要载明工程质量、工程施工范围、工期以及工程价款这些条款之外,还应该要载明承包方以及发包方各自安全资任条款,特别是承包人应该要承担的安全贵任一定要竭尽可能地做到细致谨慎。

并且还要单独地签订相关“文明安全施工协议”,并以此作为合同书的附件,在其中必须要注明其与合同书文本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它的内容应该要覆盖到人员配置、员工安全知识培训、专项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安全机构设置、对承包方职工或者是第三方人身事故以及安全劳动防护要求等等一系列条款规章。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规范性以及严肃性,应该将这一系列文件都送到当地政府的安监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在输变电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项目督查人员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工作,专门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遗漏,详细检查生产现场安措执行情况、分析改造现场危险点、安全管理现场、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几个方面,一经发现违章行为,严格惩治。认真排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不能留死角,排查组成员对电缆沟渠、电缆井等施工沿线的作业状况、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及施工设备的现场布置情况,库房材料的安全摆放等内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节日保电万无一失。加强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各环节工程实体质量过程管控。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工程规程、标准、规范的要求检查施工用电线路、配电设施、电气设备防水、防触电装置等,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整改后通过检查符合要求后才能继续施工,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施工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做好安全设施的设置,从而实现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达标。

严格控制施工设备和材料

在材料选取上要细心挑选,对于设备厂家要专门进行考察,从中选出质量价格能够得到保证的厂家,统一建材的质量、价格、并保障进度。同时,在采购设备材料时,要通过正常渠道,选择经过国家认可、有技术和资金保障的厂家,多进行比较选对,也不要以次充好,从而保障材料的质量安全,同时也节约材料成本,对进场的材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检测工作,严格执行三级自检、建材检测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以及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制度,对于未经过检查验收和验收不合理的材料严禁使用。

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其素质

为了提高输变电工程人员的安全意识,应该强化输变电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工程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的规定制度,全力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继续发挥施工现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有组织地输出劳务,切实做到不接受安全教育不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未经安全知识和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上岗操作。举办安全系列讲座、沙龙、研讨会、专题讲座以及各类宣传手段等,同时邀请专业人员向工程人员传授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让输变电工程人员参与安全生产学习,提高输变电工程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有序开展监督工作督查,对监督工作质量和作风建设进行细化考评。同时,要注重输变电工程的人才培养工作,吸引人才,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队伍,提升工程队的实力。

提高质量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范围,强化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的“两个主体”。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这两个主体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两个支柱,各司其职,相互支撑,缺一不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大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业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切实履行法定安全责任,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鼓励优秀、诚信、实力较强企业,在质量安全工作上做出典范。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将工作目标和相关责任分解到各个职能部门和工作岗位,做到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建立起责任与权力相统一的体制和机制,并强化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率。

结语

为了保证电力工程施工建设安全问题,所有电力工程建设人员都作出了非常大的付出,各方人员共同参与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真正地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构建了企业施工安全以及生产管理的长线有效机制,更重要的是确保了生产安全事故得到了真正切实有效的控制。这不仅仅为企业职工带去了生活上的幸福,也为企业的长足发展以及经济效益打好了坚固基础。

参考《中国电力工程行业现状调查及未来五年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参考:

中国电力自动化市场营销现状深度分析与未来发展趋势预测报告

中国电力检修产业运营全景调查与未来发展前景评估报告

中国电力工程行业现状调查及未来五年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中国电力施工产业专项调研及未来五年盈利战略研究报告

第3篇 如何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管理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企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它揭示了电力行业生产建设的客观规律,也是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的准则。从理论上讲,无论做什么事情,必须了解事情的性质和规律性,坚持按照规律办事,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提前做出防范措施,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否则待事故发生后再去抓,将只能是接受教训,而无弥补已造成的事故损失。因此,我们要做好以下几点:

1、进行超前防范。俗话说:“水未来时先筑坝”,当新职工参加工作时,就要对其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观念和技术素质,培养他们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

2、抓住不安全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任何事故的发生,事前都有征兆,发现了苗头要及时整改。因此,各级领导,尤其是各级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具有很强的预见性,发现苗头,早抓快抓,尽快铲除。确保安全时刻处于“在控和可控”状态。

3、摸索规律,举一反三。任何事故都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必然性,我们应善于发现、认识和把握这一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对违章作业造成的人身或设备事故,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充分进行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防止再出现类似的事故。

(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力

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是多年工作的总结,是以生命和鲜血换来的纲领法则。安全工作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只要有人在工作就存着安全问题。电力企业的领导,既是安全生产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因此,我们要把安全工作当成份内之事,给予高度重视。只有各级领导切实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才能带动职工重视安全,才能让职工更好的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因此,要加强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力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在思想上维护安全规定的严肃性。要严格要求广大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必须把“两票三制”等安全管理制度作为法规来规范各自的行为。

2、在组织上保证安全规定的强制性。《安规》是法定性规程,是非照办不可的,如违规造成损失,不仅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来严肃处理,若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3、在个人行动上强化执行《安规》的自觉性。每个职工必须遵章办事,只有自觉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4、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还要依靠健全的制度。作为供电企业,对《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必须要严格执行之外,还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重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文明和素质的重要标志。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重要基础。通过安全文化建设,充分体现对人的高度重视、高度尊重、高度负责和企业“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从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局面的长久保持,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目标。企业文化建设要做好以下几点:

1、齐抓共管。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融合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管理方式、价值观念、群体意识、道德规范等多方面内容,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通力配合。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开展各种员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文化活动,时刻把握安全的主题,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及时报道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曝光习惯性违章违规操作等不安全现象,宣传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理念,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2、全员参与。在企业中,每个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对安全生产都负有一定责任,整个企业就像一台机器,员工就好比机器上的一个个零件,哪一个零件出了故障,都有可能使机器停运。回顾以往发生过的安全事故,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事故都是少数安全素质不强的员工酿成的,往往是这些少数人,成为可能产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成为事故的隐患。因此安全文化建设应强调全员参与,职责明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提高企业员工队伍的安全素质。

3、注重实效。安全文化建设既要开展一些轰轰烈烈的活动来营造浓厚的氛围,更要注重实效。安全生产的实践告诉我们,教育现场实际操作施工人员养成时时重视安全,经常注意进行自我安全检查的工作习惯,是实现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的最重要方式。同时还要开展能打动员工心灵,引起心理共鸣的其他活动,如学习事故案例,回顾安全教训,分析以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用发生在本行业、本企业员工身边的事故教训现身说法,教育员工,使安全教育收到实效。

4、常抓不懈。安全文化是从更深的层次影响员工的观念、道德、态度、情感、品行,安全文化素质的养成要靠不断的熏陶、影响、渗透,安全行为的规范也绝非一日之功,安全文化建设不可能像实施一项安全措施、安全管理方案或者一项具体计划那样立竿见影,而是需要持续不断,循序渐进,日积月累,常抓不懈,不断创建丰富的安全文化,方能营造企业良好的安全环境氛围。

(四)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

电力安全生产的基础是职工、是个人。如果能将这个主体抓住,就抓住了安全生产的主要环节。因此各级组织要加强群众学习教育,使每个职工认识到个人在班组以及家庭中的作用地位和肩负的重大责任,督促每个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熟记安全规程,并把《安规》作为自己工作岗位上的行动指南和防范生产事故的法宝,以此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教育每个职工要彻底克服和消除粗心大意、马马虎虎、侥幸心理等,把过去的事当成现在的事,把他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把小事当大事来吸取经验教训,警钟常鸣,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让群抓群防形成安全意识、安全整体、安全防线。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要有全面的培训计划,从公司、部门、到班组各级都有安全培训。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列入年度“安措”计划,不能放松对每个人、每环节的考核,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考核成绩要与经济挂钩。

2、班组长除巩固自身水平外,要针对不同能力、不同性格的人员去开展学习活动,不要停留在读读安全事故简报、抄抄安规这样枯燥的形式,而要思考怎样去培养班组人员的求知欲,提高大家的学习兴趣,要将问题融会贯通,让员工在工作中真正知道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员工工作责任心。

3、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所有人员通过安全教育及技能教育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不违章作业。对生产管理人员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获得科学的、稳定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即自觉依法管理、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能力;在紧急、危险、关键时刻能够正确处置的能力;在生产过程中对危险源、环境因素能预先进行辨识并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在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正确做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的能力。

4、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提高只靠制度管理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才能达到预期效果。我们必须根据员工整体素质的实际情况,在员工业务培训上,不断建立完善《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特殊岗位工种培训管理规定》、《新工人业务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业务培训机制,采取知识考试和现场操作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坚决不能上岗,以此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

第4篇 浅谈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 概 述

随着电力工程建设施工的进行,对电力施工安全的要求在不断加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不仅是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需要,是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制的需要,是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的需要。因此,客观上都要求我们必须对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思考和研究。通过对一些安全事故的深入了解和认识,就以最基本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为着眼点,来探讨电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2 电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要点及措施

2.1 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保证体系

(1)在安全组织机构方面,项目施工班子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以现场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班组长为成员的项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2)在制度方面,要根据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安全岗位责任制,从管理层到工作层,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项目经理要定期组织项目成员对岗位责任制进行学习、落实。同时形成安全值班、检查、例会等制度,检查、记录现场隐患,研究安全生产对策。

(3)项目部要根据工程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目标,确定现场管理要达到的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安全伤亡目标、安全经费投入目标、文明施工目标、创建国家及省市安全文明工地目标等,使现场安全管理有一个明确的工作方向,同时对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人。

(4)安全保证体系十分重要的一环是生产决策指挥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组织安排各项工作时,要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对这项工作安全负责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组织进行某项工作时,不仅提出任务和工作质量要求,且必须有保证工作安全的各项安全措施,并对工作的安全负责,不要形成生产决策指挥系统只管布置工作任务,工作安全靠监督体系去监督检查的局面。

2.2 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具有针对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单位工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根据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和标准,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确保施工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人身伤亡或机械事故,从而为企业风险经营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每个工程项目无论是构筑物设计,还是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设备以及建设场地的自然条件和场界条件,均具有其自身特点。 因此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针对电建项目的自身特点和条件,从安全管理、施工方法与作业环境、劳动组织、临边防护、“三宝”和“四口”防护,大型设备的安装使用及拆除、临时用电、架设工具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一般化和口号化,从而达到预防为主,消除施工安全隐患,保障施工安全的目的。

(2)体现全面性。在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时,首先要明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程序、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及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等,其次要针对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自身特点和条件,规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制定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如根据基坑深度和地质资料等,制定保证土石方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三宝”、“四口”防护,高空作业安全要求,临边防护措施;编制大型机械设备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拆除方案;制定中小型机械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使用防护措施;制定防火、防毒、防爆、防雷及职业卫生安全方案和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方案,以及季节性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现场周围通行道路及居民防护隔离等措施;只有从安全组织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两个方面,全面具体地分析其不安全因素,制定全面安全防范措施,才能真正预防事故的发生。

(3)符合规范性。国家规范、各省市规范、行业规范等陆续颁布实施,同时对“三宝”、“四口”防护、临边防护、职业卫生等方面也提出了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了安全技术管理,为此,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制定规范化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报主管部门审查,安监、监理等部门监督落实。

2.3 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企业的安全目标和其它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都要通过班组来落实,因此搞好班组的安全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社会信誉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班组负责人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安全作业,班前对所使用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施工工地及班组应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记录。 班组负责人安排施工生产任务时要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与遵章守纪教育,检查进行安全自查与工序交接互检,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5篇 某市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保证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有效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工器具的规范管理,参照各类标准及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规范了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市电力公司下属发、供电、基建、修追、试验等单位(含多经,农电及外来施工队伍等),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2.  安全工器具分类

2.1电气绝缘器具

绝缘工器具包括:高压验电器、高压绝缘棒、绝缘鞋(靴).绝缘手套、绝缘垫、绝缘夹钳、绝缘台,绝缘罩,绝缘挡板、携带型接地线等。

2.2安全防护器具

防护器具包括:防护眼镜,安全帽、安全带、腰绳、绝缘布、耐酸工作服、耐酸手套,防毒面具,防护面罩、临时遮拦、遮拦绳(网)等。以及登高用梯子、脚扣、踩板等。

2.3安全标示牌

安全标示牌包括:设备标示牌、各种警告牌、拉线护套、警示标志等。

3.  管理规定

3.1市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管理全公司安全工器具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制度,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定,对执行规定和制度的情况可分别给予处罚和奖励。

3.2各单位应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管理分工、责任和工作接口,实施全过程管理。

3.3各单位安监部门是管理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3口部门,安监部门设专责人(或兼职),负责安全工器具的具体管理工作.

3.4安监部门及其专责人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每年的“安措”计划,报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完成率达100%。根据计划进行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监督检查安全工具的试验、保管、使用和报废。

3.5应指定本单位各类安全工具的电气、机械试验部门,统一安排、管理试验工作。要完善试验手段,满足试验要求。

3.6购置安全工具的资金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并优先予以安排。

3.7车间(班组、队)管理职责

3.7.1车间(班组、队)应制定安全工具管理职责、分工和二作标准。

3.7.2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专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等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3.7.3车间(班组、队)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各单位安监部门。

3.7.4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个人工具自行保管。使用前按照规定对工具进行检查,无异常方可使用。

3.8工作考核

3.8.  1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及管理细则应明确分工。责任、工作接口和标准,有关人员必须以规定及细则为准工作到位.

3.8.2安全工器具管理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考核对应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4.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4.1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应由各单位安监部门以及各车间(班组.队)安监人员进行调研和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厂家、型号,按规定的渠道订货。

4.2购置安全工器具必须是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公布认定合格的产品。所购产品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1)重庆市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入网证。

(2)产品许可证

(3)产品的检测报告或鉴定合格证书

(4)出厂试验合格证

(5)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新购进的产品到货后,需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5.  安全工器具的配置

5.1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统一安排计划。

5.2各车间(班组。队)安监员负责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申报配置计划,领用、发放.建档建卡等工作.

5.3安全工器具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配置,可参考附表一、二。检修班组安全工器具配置由各单位自定,但必须能够满足检修工作及事故抢修时的需要。

6.安全工器具的试验

6.1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试验责任部门,应按照标准进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工作。各车间安全员应按照工具试验周期规定,安排到指定部门进行本车间的工具试验。试验标准以《安规》规定为准。

6.2安全工器具经试验合格后,必须及时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试验合格证上必须有试验人员签字及下次试验时间(按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制作“试验合格证”标签)。对能够分拆开的器具,必须在能够分拆开的每一个部件上贴“试验合格证”。每件工具均要有试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使用部门保管,一份由试验部门存档,试验报告保存两个试验周期。

6,3使用中或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试验合格,未经试验及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禁止使用。

第6篇 某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 发包方的职责

第七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八条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第九条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第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三章 承包方的职责

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十三条 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

第十五条 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第十八条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第十九条 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 发、承包工程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承包方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后,凭证件出入现场。

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发、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电力公司计划预算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电力公司计划、预算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时,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并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明确要

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其安全资质。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必须预留其施工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8篇 初探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

[摘 要]党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强调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就电力企业如何贯彻、执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进行了初步探讨,并结合构建和谐电力企业目标,提出了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新思路。

关键词:电力企业安全发展管理

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奋斗目标,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电力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巨大努力,使我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趋于好转的发展趋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依然突出,基础薄弱、基层脆弱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思路有必要进行创新,笔者认为新思路应是:一个保持、两个引入、三个融入、四个抓住。

“一个保持”,就是保持企业电力安全管理工作优先地位,确保实现构建和谐电力企业目标。电力安全生产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把电力安全生产纳入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内容。构建和谐电力企业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搞好电力安全管理,妥善处理好安全生产与企业各种利益关系。经过几十年的电力安全管理建设,我国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了一套良好的运行机制,建立了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体系,使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基本实现了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的形势下,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高发的时期,电力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电力安全管理应当继续成为企业的主要工作。因此,电力企业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再接再厉,继续保持安全管理工作优先地位,为构建和谐电力企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实施“两个引入”,为构建和谐电力企业提供有力支撑。“两个引入”,就是安全管理工作要引入绩效管理、精细化管理。现在,在电力安全生产上我们习惯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负责、职工遵章守纪”的管理模式。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政府由直接管理企业的安全工作,变为宏观调控,监督指导;另一方面,电力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因此重效益轻安全、重生产轻安全、重经营轻安全成了目前国内很多电力企业的共同点,“企业负责”流于形式,结果直接导致我国生产形势恶化,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形象。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的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的相关论述,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方针政策和重大举措,形成了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我们必须深刻领会,认真落实,充分认识到引入绩效管理、精细化管理是实现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科学管理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是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具体实践。企业安全生产科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调以人为中心的安全管理,把工作重点放在激励人的士气和发挥其能动作用方面,绩效管理、精细化管理因此应运而生,其要求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理顺电力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和各级各部门间的相互关系;二是在安全管理部门内建立起高效、规范、科学的工作机制,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细、抓实。只有形成了上下贯通、职责明确、层次分明的工作机制,才能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可靠。因此,应当加快引入绩效管理、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决策有据、工作有序、行为规范,切实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安全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电力企业中有所作为。

实现安全管理工作“三个融入”,保证构建和谐电力企业产生实效。“三个融入”,就是把安全管理工作融入电力企业主要工作目标之中,融入电力企业各项管理工作之中,融入电力企业广大职工生产生活之中。安全管理应是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把管理重点放在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使其达到最佳的安全状态。安全管理就犹如五个分散的指头握成一个拳头,使之能产生更大的合力。因此,电力企业应当把安全管理工作渗透到电力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分配、市场开发、职工生活等各个环节中去,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中都维护好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同时根据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与构建和谐企业的内在联系,采取开放的、多种多样的,生动活泼的教育方法,让电力安全管理工作更好的为企业和职工服务,让企业和职工受益。

以“四个抓住”为安全管理工作抓手,为构建和谐电力企业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四个抓住”,就是抓住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切实保护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及其家庭的困难救助工作,维护企业稳定和职工利益;抓住电力安全管理工作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要求,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实现安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合法化;抓住电力企业文化建设这个根本,实现企业文化与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在当前各种思想文化相互影响、思想观念日趋多样、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日趋多元的情况下,只有将企业文化与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才能使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宣传教育的同时,把安全管理的价值信念、行为准则和安全意识渗透到职工规范中去,从而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水平和文明程度;抓住创建“学习型电力企业”这个目标,促进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目前,企业之间的竞争已发展为全方位、多元化的竞争,善于学习新知识,善于思考新问题,迅速把新知识应用于企业安全管理,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合理的投入,最大限度地发挥安全投资的作用,减少事故经济损失,以最少的资金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已成为构建和谐电力企业的关键。

[结束语]

电力安全管理是保护生命的伟大事业,求实创新、与时俱进,是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没有创新意识,不会产生好的效果。笔者相信,在电力安全管理工作中,电力企业只要提出新思路,改进方法,更新内容,并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一步一个脚印地前进,就一定能以新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第9篇 浅谈电力建设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

一、珠海发电厂一期#3、#4机组扩建工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

珠海发电厂一期#3、#4机组扩建工程位于珠海市南水镇临港工业区,一期扩建工程是两台60万千瓦燃煤机组,建安工程由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总承包,工程从开工开始,始终将人放在首位,从施工人员进场开始,就严格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同时在施工现场布置了大量的人性化标语及标牌,在施工过程中大力推行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使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取得了从开工至今连续安全施工无事故记录的良好成绩,受到当地政府及各级领导的一致好评。以下就是本人对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的理解与看法,与电力安装安全管理的同行探讨。

二、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1、重视人-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的基本。传统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企业负责人总认为可有可无,他们总是热衷于片面追求效益和利润,却忽视了创造产值、创造财富的员工,对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有的甚至还认为安全管理是多余的。如今,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其余各类事故都是可以通过人的努力得到控制的,要做好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就必须从人的因素着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这样才能抓住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最终使企业的利益和利润不受损失。

2、提高人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安全管理的重要任务。为了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重视对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的培训,施工单位首先应将必要的安全知识传授给每一个员工,同时不定期的通过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方面的培训,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施工单位的每一个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提高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才能在工作中奠定安全基础,避免因不懂安全、忽视安全造成差错,带来安全风险。

3、营造人文关怀的氛围。人文关怀对施工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在施工现场布置人性化安全标语,夏天给施工人员送凉茶、送防中暑药品,关心员工的伙食,关心员工的住宿条件等,可以使员工感受到温暖,感悟到自己的安全对自己、对单位、对家人的重要性,从而在施工过程中自觉的注意施工安全。

4、创造团结互助的气氛。通过班组内部交流、班组与班组之间的沟通,创造团结互助的气氛,在施工现场开展“一对一”活动,使每个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热心的提醒和纠正周边的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同时,被提醒的施工人员也虚心接受别人的提醒,形成一个大家互相监督的监督网络。

5、创造安全舒适的作业环境-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企业负责人要重视安全设施的投入,在施工现场投入标准的安全设施,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舒适的作业平台,这样才不至于因设施不完善导致事故发生。

第10篇 电力系统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

一、安全管理

1、重视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重视培训教育,使职工掌握必备的技能和防范事故的基本知识,做到在自身工作范围内不出事、少出事或者即使出了事也不致造成重大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1)举办多种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如安全教育室、讲座、图书展览、广告板报、播放录相片和电影、安全知识竞赛、家属座谈会等活动,向职工进行生动丰富的安全教育。举办大型学习班,都要讲授安全知识。如省电力工业局举办的多期处级干部工商管理学习班、班组长学习班,都安排了安全知识讲座。

(2)重视对职工的法制教育。领导者要树立法制意识,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的关系,依法管理安全生产,禁止违章指挥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职工要牢固树立规章制度观念,自觉地、严格地执行电业生产(建设)的各项规程制度,按规程规定的程序、工序、工艺要求做好本职工作。省电力工业局经常组织安全工作规程、事故调查规程、调度规程和“两票三制”的学习考试。在重要的事故和事件中,强调引用和对照规程制度的条款进行分析,以推动职工学习和执行规程的自觉性。

(3)加强专业培训。专业的理论和实践的培训教育主要在电力院校和基层单位完成,省电力工业局只对关系全系统的“专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达到推动和提高的目的。省电力工业局成立以来,在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焊接、输电和带电作业、变电运行的培训和开展考工定级等工作中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长期坚持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逐步提高全系统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了责任,提高了专业技术,总体安全素质得到提高,为系统的安全生产奠定了基础。

2、突出重点抓安全

安全目标确定之后,突出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重点对象、重点单位、重点设备、重点问题和重点措施。

重点对象是人,强调以人为本,强调人的责任心、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注重教育与培训。重点单位是依据他们在系统中的地位和影响而决定的。如大型水、火电厂和供电局、变电站。重点设备是依其在发供电生产过程和基建施工中所起的作用而决定,如火电厂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供电系统中的主变、主线路、主开关和主保护,施工企业的大型施工机具。

重点问题是指影响安全生产诸多因素的难点、弱点。如锅炉四管爆漏、恶性误操作、继电保护中的“三误”,高压输电线路的树枝碰线。

重点措施是解决安全生产的特别对策,有思想的、行政的、组织的、技术的和经济的措施,有的时候需要同时采用。

二、安全教育

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 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11篇 电力安全管理基本知识

安全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事前预防、事中应急救援、事后调查处理。上升到理论体系为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处理体系。

1.风险管理

(1)基本概念。

风险管理是用科学的方法(规避、转移、控制、预防……)处理可预见的风险,实施控制措施以减少或降低事故损失。

风险管理是基于“事前管理”思想的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其核心内容是企业安全管理要改变事后分析整改的被动模式,实施以预防、控制为核心的事前管理模式,简而言之,安全管理应由事故管理向风险管理转变。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一是风险辨识:辨识生产过程中有哪些事故、隐患和危害后果及影响是什么原因和机理是什么

二是风险评估:评估后果严重程度有多大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确定风险程度或级别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或要求

三是风险处理:如何预警和预防风险用什么方法控制和消除风险如何应急和消除危害

我们应树立这样的观点:风险始终存在(如:在带电区域工作,始终有触电的风险;有瓦斯的煤矿,都有发生瓦斯爆炸的风险),只要我们事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找出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就能避免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能控、在控。

(2)作业安全风险辨识范本。

为了有效落实风险辨识,真正实现预先发现风险和控制风险,各专业班组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针对典型作业项目进行辨识,查找、列出隐患和风险因素清单,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这个清单就是风险辨识范本。

风险辨识范本可作为日常安全风险管理教育培训的资料,也可作为生产班组作业前制定作业风险辨识卡的参考依据。

2.应急管理

(1)基本概念。

应急管理主要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实施与评估等内容。

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电力设备损坏、电网大面积停电、环境破坏等危及电力企业、社会公共安全稳定,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在任何生产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事故。无应急准备状态下,事故发生后往往造成惨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有应急准备时,利用预先的计划和实际可行的应急对策,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其发展,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并将事故对环境和财产造成的损失降低至最小程度。

(2)应急预案分类。

电力系统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综合预案。综合应急预案的内容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①符合与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②与事故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相适应;③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④与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机衔接。

2)专项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主要内容包括:①总则;②应急处置基本原则;③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④事件分级;⑤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⑥预防与预警;⑦信息报告;⑧应急响应;⑨后期处置;⑩应急保障培训和演练;11附则。

3)现场处置方案。基层单位或班组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设备设施、岗位等,在详细分析现场风险和危险源的基础上,针对典型的突发事件类型(如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①总则;②事件特征;③应急组织及职责;④应急处置;⑤注意事项;⑥附件。

3.事故调查处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后,必须按规定尽快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12篇 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忽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原则

人是安全生产中最活跃和最关健的因素,是企业管理者实施安全调控最重要的对象。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是确保安全的重要手段。安全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关键在人,在于人的安全意识、安全责任感、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能力。如果不能够重视这些基础管理,所有的安全都是空谈,更谈不上文明生产,创效增收,此外,我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时,应避免淡薄第一,放松了预防,在生产与安全的砝码上,自觉不自觉地向生产倾斜的情况发生,要有居安思危,切实将安全生产落实到人的思想,加强基础管理。

(二)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

“十次事故九违章”。在生产实践中,确实有相当一部分职工存在着三种习惯。一种是《安规》不熟。有些参加工作不久的职工,对《安规》知之不多,以似懂非懂的状态投入工作,这就是无知者无畏;第二种是有些职工为了图省事,怕麻烦,对该检查、试验、维护、核对、监护程序要求等走捷径,就是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去做;第三种是凭经验做事。有的职工在某工作岗位上时间长了,思想麻痹,在工作中凭经验、想当然。这些习惯都是安全生产中最大潜在危险。

(三)责任心不强

电力生产中发生的事故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责任心不强。有的对安全生产粗心大意,满不在乎;有的班组,工作岗位和岗位之间缺乏联系,各行其事遗留一些间接隐患;有的是懒惰,不履行规程的程序,随意简化手续;有的不把安全规程记在心上,不按科学规律办事,错误判断,自作主张;有的好人主义严重,在一起工作发现问题缺乏提醒、批评、纠正和制止的勇气等,这些都是责任心不强的体现,对安全生产起到了极大的危害作用。

第13篇 某钢铁公司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钢铁公司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对高压电力线路和高压电缆沟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有关厂和单位。

2引用标准

《钢铁企业动力管理条例》。

3职责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部组织监督有关单位贯彻实施。

4电力线路管辖范围划分

所有来自电业局110kv配电站的10kv高压电缆由动力厂负责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公司与电业局的电费结算工作。其他电力线路由各所属单位负责管理与维护。

5管理内容与方法

为了保证钢铁生产正常的进行和供电、输电线路有较高的可靠性和不间断性,特制订本规定。

5.1未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严禁在线路上私自接火用电。

5.2在高压电力线路防护区内不准种植高种树木,凡属危及供电安全的树木必须伐除,一般树木与线路边线距离应持5米以外,如树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米时除外。

5.3严禁各种车辆(特别是拖拉机和吊车)碰撞杆塔、拉线、导线和其它供电设备。

5.4禁止利用高压线路杆塔、拉线栓牲畜及绑挂各种物件(如起重吊链等)。

5.5吊车一类机械在架空线路下方围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抬杆、转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5.6不准攀登杆塔,不准在高压电力线路附近放风筝,不准往高压电力线路上投任何物品。

5.7严禁在高压电力线路防护区内修建房屋和堆积柴草及易燃、易爆物品。

5.8严禁在高压电力线路附近放炮、挖沟和取土等作业,如确实需要在高压线附近进行以上作业,必须事先取得供电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5.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拆卸、动用高压电力线路的螺丝、塔材和拉线等器材。

5.10未经线路运行单位允许,禁止在杆塔上架各种线路,否则运行单位检查发现时,可以随时断线拆除,并追查责任。

5.11电缆沟上禁止堆放各种笨重物件,并不得种树,如厂容需要在沟上实行绿化时,遇有电缆检修,电缆维护部门通知绿化部门给予清除,否则因施工需要损坏绿化不负赔偿责任。

5.12禁止电缆沟当排水沟使用,特别是工业废水带有酸性液体严禁排入,电缆沟最低处应设有泄水井。

5.13严禁笨重机械如载重车、推土机、大吊车、电铲等从电缆沟上方通过,如确需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事先通知供电运行单位,如压坏沟盖、沟帮,应立即负责修理和赔偿。

5.14新敷设电缆若需利用现电缆沟时,必须经电缆沟运行单位同意后方准敷设。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沟内杂物,盖好沟盖,抹好沟缝。

5.15施工单位遇有线路及电缆沟影响施工时,应与线路运行单位联系协商解决,如发生主要线路、电缆拆迁,应将方案报设备部审批后执行。

5.16新架线路时,高一级电压不允许走低一级电压的电杆,必要时应提出方案报设备部审批。

5.17以上规定各厂、单位应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损失的大小,按章赔偿全部修理费用及罚款,罚款由线路运行单位开出清单向违章单位转帐,不准拒付。

5.18外单位在本厂作业时,发生损坏情况,线路运行单位开单向委托外工作业单位转帐罚款,由委托外工单位负责结算。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公司提出。

本规定由设备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14篇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上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其中,标准化一级得分大于90分,标准化二级得分大于80分,标准化三级得分大于70分。

取得标准化三级以上即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六条 电力企业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项目称号。

第七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企业对照《标准》条款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二)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同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再次提出申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半年;

(三)电监会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报电监会;

(四)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人员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合格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五)评审机构按照《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报告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

(七)电力监管机构对经公告无异议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申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评审期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电机组(或风电场)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运行水电站大坝按规定注册;

(四)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核准,并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五)无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取得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电监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组织评审机构现场评审人员和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专责人员的培训;

(三)组织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四)统一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并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指导、协调达标评级工作中的其它有关事宜;

(六)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查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

(二)组织对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三)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组织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培训;

(五)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二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称号,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授予比原级别低一级的称号并换发证书和牌匾;对标准化三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监会派出机构直接撤消称号:

(一)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严重事件。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

(一)发生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一)通过贿赂、隐瞒、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达标评级的;

(二)伪造、涂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三)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未达标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和安全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对于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退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降级或被撤消称号后经整改符合条件的,以及申请高于已取得级别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公告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达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名单。

第十九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可将辖区内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结果向所在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中“大于”、“以上”包括本数。

(二)评审期为申请日前一年时间。

(三)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地(市)级供电企业,是指直接从事发电、输电、变电、供电运行管理的企业。

(四)施工工期,是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施工工期。

(五)评审机构,是指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电力生产企业起重设备安全管理

在电力生产企业中,起重设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同时起重事故也越来越多,其原因有:钢丝绳断裂、技术管理不严密、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起吊工艺不合理、现场安全监护不力等。下面就电力生产企业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一些分析与探讨。

1.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在电力生产企业中,起重设备一般用于设备检修,闲置时间长,缺陷不易发现,易带病作业;人为损坏设备严重,如人为拆除限位装置,工作时歪拉斜吊等。起重设备一般与电厂“共存亡”,随着时间的推移,设备老化,备品配件难以购买。同时由于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设备的更新换代,起重机械技术和标准也在逐步完善和提高,老式起重机逐渐成为不符合标准或不合格的起重设备。

1.2 起重机械的维修有2种途径:本单位维修和委托外单位维修。电力企业一般都不配备起重设备的专业维修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起重机修理资质,本单位维修质量难以保证。委托外单位维修,一般可以保证修理单位的资质,但因目前起重机修理市场混乱,如果管理不善,电厂又没有相应的人员进行技术监督,起重机修理的质量也无法保证。

1.3 通常,大型起重机都配有专职司机,而一般的起重机却由起重工或检修工操作,这就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电力企业由于减员增效的压力,起重机专职司机少,且无法对所有起重机的操作人员进行持证上岗培训。

1.4 企业起重作业管理制度不健全,起重管理完全依赖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没有建立适合本企业规范化的管理制度。起重作业没有方案,现场作业缺少监督。如果企业把起重作业人员分配到各检修部门,虽然能使各部门的起重作业力量得到加强,但化整为零后,由于作业范围狭小和工作的单一,易使起重作业人员忽视对起重技能的学习,思想上也会麻痹大意,很容易出事故。

1.5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作业的指挥人员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少专业技术人员而使起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因而无证操作和无证指挥经常发生。起重作业人员的稳定性差,一方面起重人员改行从事其它工种工作造成特殊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其它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严格培训就上岗从事起重作业。

2.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在大多数电力生产企业中,对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把起重设备等同于一般设备,无健全的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无定期检查制度,无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无起重机缺陷管理制度等,起重机械无专职技术人员管理,基本上还是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2.2 起重机选型不当,特别是电厂规划设计时起重机选型不合理。第一,确定起重机最大起吊重量时,规范要求按照机组大修时最大起吊重量选型,而很多时候优先考虑的是如何满足基建时电力设备安装的要求,因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第二,与国外起重机相比,国产的起重机都没有快慢速等微动功能,这就增大了起重吊装工作的难度。如汽机主厂房起重机,选用国产的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由于定位不准和溜钩,有时不得不在吊钩上挂上手拉葫芦;第三,在燃料运输线上,检修用起重机也选用安全滑线供电,由于现场煤尘较多而使滑线积灰严重,导致起重机无法正常工作;第四,一些技术和工艺落后、不符合标准的起重机也被采用。

2.3 对一些设备事先没有安装检修用的起吊设备;对另一些设备事先安装的起吊设备无法满足设备检修要求或根本无法使用;起重机安装时不遵守起重机安装规范,如一些起重机的轨道无压板和轨道鱼尾板与垫板焊死,造成日后轨道无法调整,一些起重机没有检修平台,故障时无法及时进行修理等。

2.4 起重设备分布范围广,难以协调和统一管理。《安规》要求起重作业和起重机的操作都要由专职人员完成,但是由于起重机多、分布范围广、检修作业多,专职起重作业人员少,因而无法满足实际检修和起重机操作的要求。

3.加强和改善起重设备管理的几点建议

3.1 健全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起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起重安全监督,使起重管理有章可循,并确保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3.2 加强起重设备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工程设计“三同时”的全过程管理。起重设备应与主设备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工程验收必须有设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设备使用部门的人员参与,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签收,不投产。

(2) 加强起重设备使用管理。要把起重设备的使用落实到部门、班组和个人。责任人(部门)必须确保起重机时刻处于性能完好的备用状态。加强缺陷维护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成立起重机修理部门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机修理许可证,没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起重机维护社会化的办法,同时在企业内加强技术监督。 (3) 建立起重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四级检查:工作前的自检,部门会同班组定期检查,企业技术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检查,地方劳动部门的检查。并根据起重机的使用情况和吨位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定期检查标准和周期,没有劳动部门颁发《起重机准用证》的起重机,严禁投入运行。

(4) 加大对起重机的技术改造力度。 由于起重机使用年限较长,造成一些设备的控制系统老化、落后,不能满足主设备的检修要求,或者不能满足新国家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及时改造并淘汰年久失修、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起重机,或通过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提高起重机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

3.3 加强起重作业管理。

起重作业必须有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前必须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起重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应经常深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作业安全。

3.4 加强人员管理。

起重机操作人员和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岗位技术培训和技能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专职起重工,以及相应的钳工和安全人员,同时应保持起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

3.5 加强考核。

严格考核是手段和保证,没有考核,所有规章制度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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