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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摩托车安全管理规定(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1

自行车、摩托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自行车、摩托车安全管理规定

自行车、摩托车安全管理规定

1、凡在社区登记、交费办理存车手续的车辆,在车棚内发生丢失,由社区核实后,在原价基础上折旧赔偿。赔偿标准:购买的新车一年以内的赔偿70%,1—3年的赔偿50%,3—5年以内的赔偿30%,5年以上的赔偿15%。外来临时交费的车辆白天在车棚内丢失,按上述赔偿标准减半赔偿。

2、院内车棚的安全管理和赔偿责任,是指车辆的整体安全,不负责车辆零、部件的丢失赔偿。

3、车辆凭牌取车。无牌不得取车。车牌丢失,急需用车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交车辆押金50—200元方可取车,待手续齐全后退回押金。

4、存车应服从车棚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乱停乱放,不得损坏、拆卸他人车辆零部件,违者按价值的5—10倍罚款。

5、对不服从门卫管理、强行进入院内停放的自行车、摩托车处以10—20元罚款。

6、交费标准:

普通自行车:4元/月;

助力车:10元/月;

摩托车:12元/月;

电动车:6元/月。

7、交费办法:

车主须在每半年的前5天交下一半年的存车费,工作人员在交费卡上签名、盖章后交于车主(另一份存档)。

8、收费管理

由社区有关人员每人负责两个住宅区专门负责收取现金、办理手续;

9、检查:

社区要不定期地对车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管理责任

a、车棚内车辆丢失当班人员负全部责任,按规定赔偿。

b、院内车辆尽心看管、凭出入证检查车辆,如发生被盗事件,待查明原因后,扣发当班人200.00元。

社区车棚滞留车辆管理规定

为解决车棚内滞留车辆造成存车拥挤和混乱现象,确保居民正常存车,对车棚内滞留车辆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1、按《住宅区自行车、摩托车安全管理规定》,在学苑社区登记交费办理过长期存车手续的车辆,可以在车棚内存放。

2、每学期长期滞留在车棚内又无按时交纳存车费的车辆,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限期认领,交费后方可取车;过期不认领的车辆,按无车主处理。

第2篇 学校自行车管理人员安全防范工作责任书

学校自行车管理人员安全防范工作责任书

自行车管理员就是做好自行车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人,对安全防范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管理,促使各班的自行车井然有序地排放整齐。加强督促,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骑自行车。

二、注重巡视工作,定时不定时地对所有车棚进行巡逻,对未上锁的车辆要集中管理,加强教育,对夜间、节假日停放在校内的车辆做到心中有数。

三、自行车管理员在巡逻期间,应注重学校各方位的安全工作,学生的常规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四、为促使责任制落实,在值班时间内校园内少一辆自行车(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车辆的新旧程度)即在本月的工资中扣除一辆自行车的赔偿费,严重时作辞退处理。

五、认真完成保卫科交办的其它守卫任务。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校长室、保卫科、责任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责 任 区 域:

责 任 人:

立责任书单位:

2023年9月~2023年7月

第3篇 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车)的管理,给广大员工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 综合办公室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处的管理,门卫负责日常监管。

二、 本充电处只限本公司上下班路途在十公里以外和在公司住宿的内部员工使用。特殊情况须报告当班领导,由当班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 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 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自行车不得停于此处,应退回到指定的停车场地,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五、 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早08:00分至当日下午17:00分,共9小时,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属员工负责。

六、 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双向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 员工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门卫负责充电处合闸、拉闸、充电员工登记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 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车上。

九、 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 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完善本规定,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首航科学技术开发公司通州分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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