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外委工程管理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南风电公司)外委工程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8〕28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7号
3 外委工程的管理
3.1 招用外委队伍时,必须由安监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符合要求后方可与承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否则不得开工。
3.2 外委承包单位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并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3.3 承包单位在安全方面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
3.4 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部责任。
3.5 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应组织承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督促和监督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7 对承包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管理混乱、不服从管理的承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
4 甲(发包方)、乙(承包方)方承担的安全责任
4.1 桦南风电公司的安全责任
4.1.1 对承包方以下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来安全施工记录;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1.2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4.1.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查批准后监督实施。
4.2 乙方(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4.2.1 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承包工程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须立即报告风场负责人。
4.2.2 在开工前应制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门审查批准后贯彻实施。
4.2.3 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作业人员均应掌握工作特点及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安全工器具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不超过检验合格使用周期。
4.2.4 承包单位应组织人员学习《风电场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2.5 承包方外雇临时工时,应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发放施工中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其在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负责。
4.2.6 承包单位对发包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否则,发包方有权令其停工整改或取消其承包资格。
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桦南风电公司负安全责任: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未签定施工安全合同书,经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随意批准施工;
--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事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承包方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细,存在漏洞,现场安全措施属于甲方负责布置的不当;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承包方)负安全责任:
--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随意更换、冒名顶替经发包方资质审查过的施工人员;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擅自拆除或损害安全防护设施。
5 施工过程的监护
5.1 施工单位在生产场所进行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风场指派的工作监护人负责填写,危险点分析要考虑到工作人员的特殊性,及其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5.2 风场要及时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要选派工作负责人及以上并且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员应掌握施工队伍人员情况、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和施工单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在开工前要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施工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是否符合要求等。
5.3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由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带领,工作监护人要向施工单位详细交代本项工作所做的安全措施、工作范围、工作中哪些设备禁止靠近、易发生哪些危险、出现异常时怎样处理等安全工作注意事项。
5.4 施工单位在工作中,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网、防护遮栏、安全带(防坠器)、警示牌等,上述物品施工单位应自备,施工单位解决不了的由发包方协助解决,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5.5 在工作进行中,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必须在场,否则不许进行工作。总部领导和风场负责人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监督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情况;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且要记录在案,对造成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6 施工人员(外雇工)违章,监护人员负同等责任。
6 外雇工安全管理
6.1 生产部在组织外雇工时,要及时通知安监部,由安监部和风场及相应班组组织对外雇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否则禁止录用。
6.2 外雇工在风场、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风场、班组负责人领导。
6.3 分配到各班组的临时工,按照正式职工的要求,参加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6.4 外雇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雇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6.5 外雇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雇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外雇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允许其工作。
6.6 对外雇工应发放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外雇工在生产、施工中要严格执行监护制度。
6.7 外雇工在从事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应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6.8 对外雇工安全考核与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7附则
7.1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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