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本线路工程监理项目部。
2. 事故等级及含义
2.1 人身伤亡事故
2.1.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2.1.2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3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4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2.1.5一般事故:(五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6六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7七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8八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 设备事故等级
2.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设备事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2 重大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3 较大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4 一般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由于特种设备事件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5 五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50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6 六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220(含33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7 七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35千伏以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2.2.8 八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
2.3 其他事故
2.3.1 火灾事故
2.3.1.1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2 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3 一般火灾:凡不具备上述两项情形的火灾,均属于一般火灾。
2.3.2 道路交通事故
2.3.2.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2.3.2.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事故;
2.3.2.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六万元的事故;
2.3.2.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的事故;
3 事故报告
3.1 发生轻伤及人身记录事故,发生属于工程承包商的事故,承包商除按规定程序上报外,应及时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工程监理项目部接到轻伤事故报告后,应在当周安全周报中报出。
3.2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质量事故或发生施工原因导致一般以上电网事故,或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监理项目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本部报告。在一小时内将情况进一步核实后进行补充报告,并协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16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3.3 发生一般事故监理项目部应要求事故单位24小时内向监理项目部报告,并在3天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监理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一周内,将事故报告及审核意见送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3.4 事故报告内容
3.4.1 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肇事)单位。
3.4.2 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类别。
3.4.3 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3.4.4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 附则
4.1 监理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后监督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4.2 监理项目部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安全事故统计,保留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的所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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