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公司销售票据的管理规定
票据,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进行核算的依据。为加强**房地产经纪公司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合理合法经营,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申请、购买、印制公司经营性发票
及收据等,其他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办理。财务部有权检查和监督销售票据的使用及管理情况,有权对违规现象作出处罚意见,并报请总经理批准。
第二条 建立票据专管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负责票据的领用、使用情况的登记与汇总并保管空白票据及存根。领用人负责领用票据的保管,保证其完整性,并按期编制发票使用情况统计表。
第三条 开具票据必须按规定的时限、要求,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
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具体规定如下:
1、分项、分本管理。针对公司业务情况的特点,按照定金、保留或预留金、代缴印花税、代缴外地人购房手续费、代扣代缴契税维修基金及入网收视费、多(少)付房款等项目,依据业务员提供的有效单据分本开具收据,并注明客户姓名、房号(车位号)、项目名称、现金(支票)等相关内容,经交款人、开票人、财务人员三方签字确认。
2、客户首付分期付款的情况,先按实际收款数开具收据,并根据客户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需要开具20%首付款发票,该发票暂由销售部统计员保管,待首付款全部交齐后客户凭首付款收据换领正式发票,如客户确需凭首款发票亲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客户必须填写'承诺书',经业务员(主管)、客户、销售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取走发票,并及时催还。客户贷款、根据'结算明细'支付的房差款的情况下,经财务确认款项到帐后,开具销售专用发票,注明定金、房款(车位款)等项目,并收回原开具的定金、房款(车位款)收据,发票背面注明'已换正式发票'字样,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3、发生退(换)房业务时,根据'退(换)房申请书'、'资金支出审批单'、'原销售发票'等单据填制销售日报表;换房的情况,须收回'原销售发票',并根据换签后的《买卖合同》及已付款金额,重新开具销售专用发票。
4、根据'实测面积结算明细'退款时,将已开具的全款发票收回后重新开具实际房款金额,注明原发票号码。
第四条 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第三条第5项业务除外),不得倒卖、私开
票据,更不得撕毁、涂改、伪造票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擅自毁损。已经开具的
票据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保存期10年,期满时,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六条 严格按照'现场收银及票据流程'进行票据管理,按时完成各种报表的
编制工作,及时汇报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以及与税法规定相矛盾的地方,遵照税法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在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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