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量设备、仪器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受检率达到100%;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避免漏检或过期使用。
(2)配置计量器具及仪表等应选用国家计量公司或法定计量单位的产品,并经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凡无计量合格证的产品不准购置和使用。
(3)计量器具铅封应保持完好,在使用或保存时,应注意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止日晒雨淋。
(4)定期核查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在使用过程中误差超过规定应及时复检,除法定检验机构,任何人无权拆毁计量设备铅封。
(5)压力表每六个月至少校验一次。
(6)公司应对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等实行定人保管、保养和使用。
(7)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计量设备。
(8)计量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① 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
② 经过周期检定不合格的。
③ 已超过检定周期的。
④ 无检定合格证或合格印的。
(9)计量设备的备品和附件等必须保持完整性,禁止成套的设备分散或解体使用。
(10)属于不合理使用或非正常损坏的计量设备,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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