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成本意识,严控机电配件消耗,努力实现节支降耗。以修旧利废节能降耗为目的,做好回收、修旧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原则是;设备设施及工具,能井下修复的在井下修复利用;对于不能在井下修复利用的如操作阀、油缸千斤顶、减速器、风动工具等配件到本单位机修室修理;单位自己难以修理的,经相关部门鉴定机厂能加工维修的,送到机厂加工,维修的单位承担材料费。
二、各单位对升井或回收来的废旧设施根据现场要求进行加工改造,对自己有能力制造的设施,如绞车档栏、材料架、车别子、设备护栏、设备架等进行焊接制造;充分利用井下闲置的设施设备、配件,把其转运到所用之处进行重新利用,如以前用在其它地点的护栏、挡车器等;加大被损坏设备设施的维修力度,多领配件少领整件,如对坏风钻、风泵、减速器的维修。
三、设备配件修旧利废的管理与鉴定验收
1、矿成立修旧利废鉴定、验收领导小组,成员由企管科、考核办、成本稽查、材料科、机电科组成;负责对各单位修复配件、机厂修复的配件质量鉴定、验收、建立台账、结算管理等工作。
2、各单位由机厂领出的设备各种零配件齐全、完好,性能符合要求,使用单位负责验收签字。否则对责任者考核100元。
3、使用单位升井入厂检修的设备,所有设备的各种零配件必须齐全,不得丢失;对丢失的部件使用单位按原值赔偿,对责任者考核200元,联责主管负责人50元;机电科设备组专人负责入厂设备的验收、管理,对不负责的验收员每次考核100元,联责负责人50元。
4、使用单位由于使用、管理不当造成的设备及配件损坏,使用单位按原值价格赔偿;对责任者考核损坏设备及配件价格的50%,同时联责考核机电主管、段长各损坏设备及配件价格的20%(个人联责考核最多不超2000元)。
5、各单位井下备用机电设备、配件,必须保持齐全、完好、清洁,否则考核包机者100元,同时联责主管50元。
6、各单位更换下来在井下不能修复的配件,应及时运往机修室进行修理,修理好的配件经鉴定、验收小组验收后方可下井使用;不能修复使用的配件交回材料科,用作冲减以旧换新的数量;各单位应建立回收台帐、修旧、报废台帐。
7、成本稽查、机电设备组每月对各单位现场的设备配件管理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对使用、管理情况、执行规定情况检查;否则考核负责人200元。
8、对各单位修复的配件,矿按修复件原值的10%给予奖励相关人员;经修旧利废鉴定、验收领导小组由成本稽查牵头每月验收两次,月底统计修旧利废配件明细、费用。
9、单位交回材料科的必须是报废件,经相关部门鉴定后是不能修复的方可交回,否则按配件原值的100%进行处罚。
10、材料科每月底核实各单位领新、交报废配件数量,结算修旧利废配件费;矿季度末对各单位奖励。
11、各单位对矿当月下达的配件费有结余,可转存下月使用;对季度内累计结存的单位,矿可以按配件费结余额度的10%奖励管理人员,其余90%可以继续进入配件费使用;对于年度内累计结余的可以再提10%奖励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四、主要设备及主要配件的维修范围
1、耙斗装岩机:制动系统、操作手把、滑轮、下部支撑、中部槽开裂缝、耐磨锰钢条及局部整形。
2、喷浆机:上下结合板、耐磨块、料盘、旋转体、搅拌器、给料系统。
3、蓄电池机车:控制器、各部导线、制动系统。
4、刮板输送机:机头架、舌板、支架、分链器、盲轴、链轮、联轴节、轴承、机尾架、机尾滚筒、机尾轴承、机尾链轮、链条、刮板、中部槽、机头机尾过渡槽、电缆槽、销排等。
5、调度绞车:闸带、闸把、连杆、拉杆、电动机风扇。
6、皮带机:主动滚筒、导向滚筒、托辊、h支架、联轴器、架子管、除尘装置等
7、采煤机:导向滑靴、支撑滑靴、截齿座、滚筒、端盖等:
8、掘进机:一运刮板机、二运皮带机、铲板、履带部件、截割部件、旋转板等:
9、装煤机:行走部件、装载部件、各油缸、高压油管等:
10支架:各种操作阀、销轴、高压胶管、各种千斤顶等非标件:
10、各种减速器、各种风动工具、各种组成部件等:
11、各种开关配件、小型电器配件(按钮、接线盒、电铃、打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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