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劳务分包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为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工程的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有资质、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队伍。严禁无资质、不成建制的劳务人员承接劳务分包工程。
2、用人单位在对分包单位进行选择和评审时,应会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资质的分包单位。审查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格的依据及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已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现场负责人经过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已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 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且人、证相符。
(5) 已配备施工、生产必备的、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严禁将劳务分包权下放到项目部和作业班组;严禁项目经理和班组长私招滥雇劳务用工。一经查实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公司将追究用人单位经理的责任。
4、劳务分包管理职能属公司人力资源处。劳务分包的资格审核、相关资料备案、分包协议的签订和日常用工监督检查参照公司整合管理体系《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用人单位在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环境协议书,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并监督执行。
6、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必须遵守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向工程项目部负责。
7、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务分包单位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项目部和班组也必须对本项目、本班组的劳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上岗培训。项目部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并加强动态管理;班组长必须在每个班次前就本班作业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逐一交底,并计入台帐。严格实行架子工、电工、机操工等特种作业及其他主要技术工种的持证上岗制度。
8、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对经过安全生产资格评审合格的分包单位应实行连续监控(评审和复评的组织及工作程序参照公司相关程序文件执行)。复评的依据为分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状况。
9、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总交底,使其现场人员熟悉本工程施工的特点、现场的危险部位和危险因素、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督促分包单位对其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逐级细化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并归档。
10、分包单位必须为现场人员配备相应安全护品,在分包作业场所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护品进行进场检验和验收,检验和验收资料必须存档。
11、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作业场所、生活设施等区域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安全环境与文明施工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环境隐患,必须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分包单位限期整改完毕。工程项目部应将整改验收记录归档。
12、分包单位应及时向工程项目部报告分包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公司各级相关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并视事故等级协助或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程项目部作为基本填报单位,必须如实详细统计、报告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13、工程项目部必须敦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现场安全记录资料,工程项目部必须做到能随时提供对分包单位安全记录资料的抽查记录。
14、公司对劳务分包单位实行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保证金比例及保证措施。分包单位如有违反约定,危害现场施工安全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具体规定,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可停止分包予以清退。
第2篇 租赁承包劳务分包过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3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4条所有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一律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5条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6条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第7条承包单位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8条承包单位投入生产的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各类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场。
第9条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10条承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包单位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并按'公司伤亡事故处罚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
2、签订的合同中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
3、对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的;
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5、经调查确定的其他属于总承包单位责任的。
第11条在租赁活动过程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内各单位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包括监督使用单位合法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生产的条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须由双方共同对房屋、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验收、确认,并留有双方签认的文字记录;
2.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房屋、机械设备等时,应先检查所租用的房屋、机械设备等安全状况,不允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房屋、机械设备等。而且,不论以何种形式租用,都必须先签订合同,后使用;
3.机械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一并租用的,必须对其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各项措施。
第12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3篇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的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3、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单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4、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5、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替,以罚代管。
第二章 工 程 分 包
6、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7、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第三章 劳 务 分 包
8、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9、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时带电体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 临 时 用 工
10、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11、有职业禁忌症着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12、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13、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五章 资 质 审 查
14、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第4篇 浅谈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
【摘要】如何解决劳务队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隐患事故的发生,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与建议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关键词】劳务分包 安全管理 以包代管 资质准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蓬勃发展,建筑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巨大。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农民工队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数量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带来重大隐患。
因此,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成为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从2001年提出劳务分包企业的概念至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统计截至2007年底,劳务分包企业15,415家,占总数的12.9%,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劳务企业起步较早,发展较快,且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和管理实力,劳务分包比较规范。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地劳务企业起步晚、实力弱,而外地一些具有实力的劳务企业由于价格低等原因不愿进入。相应的,这些地区建筑工程的劳务大部分是一些零散务工人员承担,劳务分包运行不规范,各种问题和矛盾增多,安全事故频发,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
一、目前劳务分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务队伍的选用不规范,安全管理难度大。
一方面, 随着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变化,特别是部分落后施工地区(像笔者所在地聊城),实行项目经济承包模式后,项目经理为了降低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在选择劳务队伍时以价格为标准,致使正规劳务公司难以与个体包工头竞争,劳务挂靠、层层分包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有的业主或地方部门向工程总包单位推荐甚至指定劳务分包队伍,尤其拨付工程款时,建设单位不经过总包直接拨付,致使一些不规范的劳务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甚至一些劳务分包人依仗他的关系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财务、质量管理都困难,安全生产更是难以控制。
2、总包企业疏于管理,“以包代管”,致使管理失控。
一些总承包企业自身没有实力,在承揽工程后分包给劳务队伍,甚至直接转包,自己没有能力对劳务队伍进行安全管理。各项目上的协作队伍都是企业的基层劳务队伍,生产管理中的安全和控制措施都难以有效落实,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甚至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3、企业规章难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
企业项目管理特别是安全管理体系难以落实,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劳务作业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缺乏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当然他们也不愿意参加教育培训,因而综合能力和素质较低,难以接受和理解企业安全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对劳务人员缺乏约束力。劳务人员只服从他的直接雇佣人的指挥而不服从施工企业人员的管理,致使安全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其次总分包合同签定不规范、责任不清、权力不明,致使发生事故后得不到及时处理,造成社会影响和经济纠纷。
4、多数劳务分包队伍难以形成规模,自身安全管理难以规范。
尽管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劳务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难以落实到位。使其很难发展壮大起来。一些小型的劳务队伍往往还是“包工头”形式的队伍,组织一些农民从事劳务分包,他们的安全技能水平低,安全意识淡薄,组织松散,管理粗放。正规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分包利润水平较低,经济效益低下,难以承受从业人员的各项保险、技能培训以及各项税费,进而难以留住能力强的和复合性人才,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很难抵御所面临的风险,企业发展艰难。而安全生产离不开人力、物力、财力的投资,而这些对于劳务队伍来说他们既没有安全投入的意识,也往往没有安全投入的能力。劳务队伍自己又没有人员没有能力去管理而又处于施工作业的最前沿导致安全生产水平大大降低,安全事故频发。
二、加强劳务分包安全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如何解决劳务队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隐患事故的发生,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与建议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1、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政府安全监督。
1.1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坚决制止建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一方面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另一方面要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规定进行工程发包,打击随意压价、压缩工期以及垫资、乱交保证金等现象。同时,要规范招投标程序、劳务分包程序,制止扰乱市场的行为,确保有实力,管理规范,特别是安全管理突出的劳务队伍能够进入施工一线。
1.2建全劳务队伍市场准入清退制度,将劳务队伍的日常管理与市场准入联合起来。凡日常管理不到位,不服从监管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一律清出建筑市场,从而优胜劣汰保证劳务队伍的标准化和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2、加强总承包队伍对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
总包队伍对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系统中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一环:
2.1严把劳务队伍审核关。施工企业选择劳务分包企业重点把好资质审核关,保证劳务资质符合市场要求。尽量选择在建筑市场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队伍,一是便于管理,二是对其有所了解,三是发生纠纷或矛盾便于沟通和处理,特别是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2.2强化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施工企业(总承包方)必须与劳务队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总分包的权利和义务。此外,为减少甲方指定分包队伍造成的影响,必须充分阐明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并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事故后各自承担的责任和经济赔偿额度,保证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妥善处理。
2.3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实现优质服务的前提。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对实现企业安全文化和安全生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个劳务施工队成员,都是来自于全国各地的农民工,其素质也参差不齐。施工企业除了对劳务队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制度的“三级教育”,同时也需要在施工中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由于施工中的各种情况千变万化,给管理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也就蕴含了许多不确定风险,而其核心之一就是人身安全。在规避人身安全事故风险方面,除了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外(主要控制措施),还为工人办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辅助控制措施),这也是落实国家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要求。
2.4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施工企业对劳务队伍的施工过程要跟踪检查、监督,加强施工现场动态管理。每天检查掌握劳务队人员进场情况、班前活动、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劳务队伍必须向总承包方报送进场人员实名制花名册。在日常工作中,要定期开展劳务用工检查,对照合同要求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和监督,第一时间解决遇到的问题。
3、进一步规范劳务队伍,扶持劳务企业的发展。
规范劳务分包模式,坚决制止层层分包行为,积极推行资质准入制度。减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的环节,出台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劳务企业的税费,为劳务企业的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政府、企业以及社会联动,积极创办各种培训机构,以政府出资为主,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建立培训基金,对建筑劳务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劳务队伍做为独立的法人企业,也要建立健全各自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所分包工程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并整理好存放在安全资料中,不断总结提高。
4、建立劳务队伍数据库和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劳务队伍数据库和信用评价体系对于施工企业来说确有必要也很重要。政府可以将所有在本地施工的劳务分包的队伍进行信息集中,并根据劳务队伍的资质、实力、专业、规模、业绩、违约记录、风险系数等关键指标,确定优质、合格以及劣质等不同等级,在企业网上共享平台上建立数据库,而且要不断完善数据库功能。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由相关部门提供实时资料,组织相关力量评审,为严把劳务队伍审核关提供翔实依据。
结束语:
劳务队伍是工程施工企业重要的施工力量,施工劳务队伍的管理已经成为项目管理的重要一环。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更是一门难懂的学问,在劳务管理时,我们需认真积累经验,及时总结教训,进一步的提高着我们的管理水平,劳务队伍管理水平提高了,建筑业的发展才会更顺畅!
第5篇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的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3、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单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4、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5、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替,以罚代管。
第二章工 程 分 包
6、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7、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第三章 劳 务 分 包
8、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9、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时带电体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 临 时 用 工
10、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11、有职业禁忌症着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12、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13、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五章 资 质 审 查
14、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①分包主控楼等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专业施工承包资质。分包基础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②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③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15、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强化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安全责任意识。
施工承包商应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但禁止签订“生死合同”等无效条款。
16、施工承包商应对工程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17、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挥和管理责任。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要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18、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包商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后作业。
19、施工承包商必须加强对分包商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安全检查,防止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分包商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用品、用具应由施工承包商提供。
20、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入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21、施工承包商对应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工程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安规考试。
22、施工承包商应将其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正式员工范畴,统一教育培训、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23、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
24、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并监督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不拖欠员工工资。
附 则
25、本规定与《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的不符之处,以国家电网公司该规定为准。
第6篇 租赁、承包、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3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4条 所有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一律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5条 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6条 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第7条 承包单位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8条 承包单位投入生产的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各类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场。
第9条 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10条 承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包单位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并按'公司伤亡事故处罚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
2、签订的合同中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
3、对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的;
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5、经调查确定的其他属于总承包单位责任的。
第11条 在租赁活动过程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内各单位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包括监督使用单位合法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生产的条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须由双方共同对房屋、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验收、确认,并留有双方签认的文字记录;
2.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房屋、机械设备等时,应先检查所租用的房屋、机械设备等安全状况,不允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房屋、机械设备等。而且,不论以何种形式租用,都必须先签订合同,后使用;
3.机械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一并租用的,必须对其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各项措施。
第12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46位用户关注
33位用户关注
66位用户关注
92位用户关注
75位用户关注
36位用户关注
60位用户关注
97位用户关注
65位用户关注
34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