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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77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1篇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领导负责”的制度,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和卫生”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规、规章、标准;

(三)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工业卫生条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和办法;

(七)组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培训;

(八)组织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检查,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九)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和审核先进企业评选中的安全、工业卫生指标。

第七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确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工业卫生监督员。企业的安全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指标;

(三)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和卫生防护的技术改造计划;做好劳动场所和生产设备的防护管理;易燃、易爆企业应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检查、事故报告、教育、奖惩等规章制度;

(六)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技术改造经费的计划、使用及管理;

(七)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的竞赛活动;

(八)建立安全档案和健康档案。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参照行业部门和国营企业有关规定解决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网络

第十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县,管理到乡,工作到厂(矿)。

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业(企业)办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业卫生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负责。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厂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骨干企业和重点防火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护方案,建立防火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群众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商公安部门,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组织条例》的规定,装备消防队伍。

第2篇 乡镇企业锅炉安全管理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我市的锅炉事故大多发生在乡镇企业,其原因既有管理上的,又有技术上的。搞好乡镇企业的锅炉安全管理工作,刻不容缓。锅炉作为特种设备,政府部门设有专门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国家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城市中的企业对锅炉的管理比较重视,工作较规范,而乡镇企业由于起步较晚,行业复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锅炉管理存在不少问题。以我市为例,位于郊区的两个区有在用锅炉210台,其中乡镇企业锅炉为150多台;在县区,乡镇锅炉占总数的60%,因此,乡镇企业的锅炉管理已成为锅炉安全工作的重点,应引起高度重视。

1乡镇企业锅炉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锅炉购进渠道复杂,缺少必要手续和附件

由于许多乡镇企业项目开工仓促,资金短缺,购进的多为二手设备。近年来,由于城市内集中供热而闲置的锅炉,包括一些应报废的锅炉扩散到了农村,如我市近年淘汰的锅炉设备,其中60%卖给了乡镇企业。这些锅炉有的缺少有关技术资料,有的缺少除尘器、水处理设备、分汽包、安全附件等,给安全运行带来很大隐患。

1.2缺乏法制观念,不按章办事

国家颁布的锅炉监察规程有十几部之多,有的乡镇企业对此不十分了解,认为有了锅炉使用证就可投入运行,对有关规程不熟悉或不按章执行。如乡镇企业由于燃料、场地、工艺、资金等方面原因,需要对锅炉进行修改改造,但却不按规定报批,有的让没有安装修改资格的单位改造,如某企业将常压锅炉的排气孔私自焊堵,导致锅炉憋压开裂。

有些企业根本就没有操作规程;有的生搬硬套国营大厂的条文,不适合本厂实际,不便于司炉工和维修工执行;有的即使有规章制度,由于疏于监督管理,而形同虚设。司炉工脱岗、锅炉脱水、不及时化验等司空见惯。近年我们加强了法规宣传和监督检查,又出现了另一种情况,检验中发现80%的锅炉存在满水运行问题,原因是司炉工怕缺水造成事故而打满水运行,便于睡觉。而满水运行不仅损坏设备,还影响蒸汽品质。这些说明在乡镇企业加强法规观念,按章办事是非常重要的。

1.3忽视对水处理设备等辅机的管理

我们发现,由于水处理不符合要求造成结垢引起的锅筒鼓包、管板开裂、爆管等事故很多,1993年及1994年两年我所对两个乡的锅炉年检60台次,发现锅筒鼓包3例,管板开裂1例,水冷壁管爆管15例,水冷壁管胀粗过烧多例;而在市区企业中,蒸汽锅炉鼓包、管板开裂较为少见,且很少因结垢引起。这说明乡镇企业对水质管理的重要性的排污操作技术缺乏了解。有的企业直接用井水为锅炉给水,有的对钠离子交换器缺乏必要的测试手段,当发现锅筒和炉管中水垢严重时,随意采用酸洗的方法除垢,致使酸洗次数多、间隔短,严重影响锅炉的使用寿命。

1.4管理人员缺乏,忽视设备维护保养

乡镇企业引进技术时,对锅炉等辅助设备的人员没有考虑,管理人员更换频繁,责任不明确。突出表现一是管理不严格,二是不注意设备的维护保养。有的企业的锅炉各种操作表盘模糊,这些不仅损害设备,而且不利于安全生产。

1.5操作人员技术素质差

乡镇企业对司炉工、化验工的培训不重视,许多操作工没有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证。司炉工由于技术素质差,许多人既不讲文明生产,又不讲安全运行。有的企业锅炉房内烟气弥漫,污水、煤渣启蒙地,安全隐患很多。

2乡镇企业锅炉安全管理的措施

针对乡镇企业锅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在一些区属的乡镇企业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收到较好的效果。

2.1严把锅炉购入关,搞好基础工作

为保证锅炉设备的质量,我们要求凡是新进的旧锅炉,必须做到“四全四有,即登记注册手续齐全,使用证手续齐全,铭牌和出厂合格证齐全,历年劳动部门检验报告齐全;有操作控制柜,有除尘器等辅机,有水处理设备,有安全附件。购进锅炉之前,要请有关技术人员把关,手续不齐的锅炉不准过户发证。对于一些从外地购进,铭牌等技术资料不齐全,质量难以保证的锅炉,为减少企业的损失,本着“合乎使用”的原则,请检验机构对锅炉进行全面鉴定,确定允许使用的参数,把住设备质量关。成立了废旧锅炉调剂中心,对市区的废旧锅炉设备统一鉴定,防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锅炉流入本地和外地的企业。

对符合使用要求的锅炉则进行登记造册,主要项目有锅炉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制造时监检情况、辅机情况、水处理种类、历年检验情况、出现过的问题等。考虑到乡镇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极易变动的特点,除在区劳动部门存档外,企业的锅炉技术资料,一律由村级工业办公室保管,一台一档,专人负责。如九里区张小楼村以前锅炉技术资料经常丢失,从1994年起由村工业办公室统一管理后,其间虽然许多企业转产、停产、更换承包人,但锅炉资料保存完好,给企业生产提供了有力保证。

2.2落实锅炉管理规章制度,严格监督执行

根据劳动部《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我们为乡镇企业锅炉房统一订制了印刷在薄塑料板上的锅炉管理规章制度,挂在锅炉房内,便于司炉工对照操作执行,在各项规章制中,突出了安全运行和文明生产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加强责任心,如交接班要求有一套检查、签字手续等。强调文明生产,不仅可以有一个好的工作环境,也是企业上档次的标志。

2.3注意乡镇企业锅炉使用特点,严格控制锅炉改造

为防止企业对锅炉的随意修理改造,规定受压部件修理改造要经检验监督部门审批,非受压部件如炉膛、炉排等修理,要经论证,修理后要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由于农忙等原因,锅炉停用较频繁,如保养不善,将大大缩短锅炉寿命。适合乡镇企业锅炉的保养方法有两种:短期停炉的,宜采用加锅炉保养剂的满水湿保养,时间一般为1月左右,这期间要注意补火;长期停用的锅炉,采用干保养法,停用后,打开锅筒人孔,用木柴在炉膛点火,烘炉1天后,在锅筒内放置盛有生石灰的敝开长条本箱,关闭人孔,每两周打开人孔,视情况更换石灰。

2.4加强水质管理,减少结垢导致的事故

要解决或减轻锅炉结垢,必须执行低压锅炉的水质标准gb1576-95。就目前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有完整交换器设备的要按章操作,对没有交换器或水处理设备不全的,1t以下的锅炉可以采取每t水加1~2kgnzoh和3~4kgna3po4,或每t水只加5~6kgna3po4。要求每月将水样送专门检查部门化验,检验所也要按期到现场取水样化验,督促和帮助企业搞好水质管理工作。锅炉的排污操作要根据化验结果进行,排污的时间和次数要写入规章,严格执行。对锅炉的酸洗,一年内不得进行两次,酸洗方案要经审批。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企业认识到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做好水质管理工作,1995、1996两年我所检验的区属乡镇企业锅炉未发现鼓风包、管板开裂等严重问题,水冷壁管爆管和胀粗的大大减少。

2.5提高操作人员素质,建立锅炉管理网络

为解决乡镇企业人才相对较少,人员技术素质差的问题,我们加强了司炉工和水质化验员的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同时引进大型企业退下来或下岗的管理人员和执证操作人员,帮助乡镇企业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由于乡镇企业相对来说普遍存在着基础较差、位置分散、技术力量薄弱的情况,建立锅炉管理维护网络(划片分组),每组必须有一家相对大的企业为骨干,做到技术资料共享,统一订阅刊物,定期开展活动,交流经验,调剂技术力量,对提高管理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由于采取上述措施,我市区属乡镇企业锅炉事故和缺陷大量减少,收到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3篇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领导负责”的制度,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和卫生”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规、规章、标准;

(三)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工业卫生条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和办法;

(七)组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培训;

(八)组织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检查,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九)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和审核先进企业评选中的安全、工业卫生指标。

第七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确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工业卫生监督员。企业的安全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指标;

(三)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和卫生防护的技术改造计划;做好劳动场所和生产设备的防护管理;易燃、易爆企业应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检查、事故报告、教育、奖惩等规章制度;

(六)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技术改造经费的计划、使用及管理;

(七)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的竞赛活动;

(八)建立安全档案和健康档案。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参照行业部门和国营企业有关规定解决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网络

第十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县,管理到乡,工作到厂(矿)。

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业(企业)办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业卫生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负责。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厂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骨干企业和重点防火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护方案,建立防火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群众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商公安部门,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组织条例》的规定,装备消防队伍。

第五章 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改造,增加投入,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安全、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组织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示范性工程。

第二十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技改资金,应按有关规定,在企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防护的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控制与监测设施,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章 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宣传国家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制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行业的企业领导和特殊工种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基本知识的教育、事故案例教育;对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应知应会培训;企业应有计划地选派骨干到大专院校代培学习,逐步建立一支既懂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又懂技术的管理队伍。

第七章 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监督制度,设安全监督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监督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企业对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监督企业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技改计划的实施、技措费用的使用;

(四)监督企业对尘毒作业危害的防护;

(五)督促企业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

(六)检查企业消防设施的配备、维护及消防管理制度的落实;

(七)检查企业对培训教育计划的落实;

(八)发现险情时,作出相应的防护处理;遇有重大隐患,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查处伤亡事故,做到查明原因、受到教育、加强防范等;

(九)监督企业有计划地开展班组安全建设活动;

(十)依法制止或支持企业拒绝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中的摊派、非法收费和罚款及其它假公济私、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员、工业卫生监督员,须经部、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安全监督员证”、“工业卫生监督员证”。

第八章 事故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和农业部《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事故查处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查处各类事故,应坚持找不到事故原因和责任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十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均要建立健全伤亡事故纪录、查处事故报告档案、职工伤亡月报制度。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先进集体、个人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县以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取得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晋级。

(一)预防、制止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多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火灾事故;

(三)年度安全控制指标下降幅度较大;

(四)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成绩显著;

(五)开展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教育成绩突出。

(六)关心、支持、帮助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特大死亡事故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在生产过程中,明知有事故隐患而未及时防范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特大事故的;

(四)有隐瞒特大事故不报的;

(五)摊派、非法收费和罚款及假公济私、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部门、单位、个人。

第三十四条 凡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火灾事故或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先进评比;造成上述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不得参加个人表彰、奖励和晋升。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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