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排架安全管理规定
一 总则
1.1为了加强对各类排架的安全管理,规范排架搭设、拆除和验收各工序,特制定本规定。
1.2排架的设计、搭设、验收、使用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 设计、审批
2.1一般排架搭设必须由单位技术人员设计,并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
2.2高排架(指高度20m以上)、悬空排架,由项目部技术部进行设计并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报项目部总工审批,同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2.3排架的设计应满足工程的需要,各类排架设计必须标明其用途,最大静载荷,最大动载荷,及其水平推力。
2.4排架的设计立杆、横杆、斜撑、连墙杆、拉条及各类卡扣的选用应满足安全要求,保证排架的稳定。
三 搭设
3.1排架搭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审批图纸施工,未经审批的图纸不得进行施工。
3.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选用满足设计意图的材料并要对材料进行材质检验,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被使用而影响其安全。
3.3设计单位必须在现场对实施搭设的施管人员、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3.4搭设中必须严格按照技术部门及其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3.5施工中应将技术图纸、作业指导书张贴在作业面,并认真做好班前5分钟讲话和危险预知及其“三工”活动。
3.6搭设人员必须持有架子工特种作业资质。作业时根据其周围上下的环境决定加设安全哨,安全员应跟班作业、监督。
3.7必须保证材料自上而下的传递安全。
3.8严格工艺作用,施工工艺必须满足排架搭设的要求,尤其是立杆必须保持在垂直直线上,不得歪斜,其立杆材料应是没有受到任何损伤、扭曲、折弯或校正过的,拉条不允许折弯,保证其连接在一条水平线上,拉条与拉条焊接长度不少于12cm,并尽可能保证双面焊接、斜撑、连墙杆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 验收
4.1 施工单位应对排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施管部组织验收。
4.2 施管部门组织由技术、质量、安全、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对排架进行验收签字,高排架、悬空排架还要邀请安全监理参加。
4.3施工单位应统一制作规格为60×50cm(长×宽)明示牌,悬挂在排架醒目的地方,注明验收时间,允许上架人数,及其承受荷载。
五 使用
5.1使用单位应根据排架设计,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标明的承重量、上架人数实施。
5.2使用中必须有安全员跟班作业监督、控制上架人数,超过上架人数时任何人不允许上架。
5.3施工中必须保证排架验收时的结构不得改变(包括定位椎、立杆、横杆、斜撑、连墙杆、拉条、卡扣等),必须改变时,应向施工管理部门报告,并征得设计部门同意,在采取了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改变。
5.4其它施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拆除排架的某根横杆、斜撑或拉条时,必须按照前款要求实施,并做到及时恢复其原状。
5.5施工中若发现排架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安全部门报告,安全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对排架进行检查、鉴定,确保排架稳定性。
六 拆除
6.1 排架的拆除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报送安全部门备检。
6.2 拆除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并按规定做好班前5分钟和危险预知活动。
6.3 排架的拆除应严格自上而下,有步骤地逐层拆除,禁止同时拆除两层以上的作业(含两层)。
6.4 拆除的所有材料必须用绳子或其它吊篮缓慢放下,严禁抛投。
6.5 拆除时,必须有安全员跟班监督、检查,必须设置安全哨。
6.6 拆除过程中,如发现有影响排架整体或局部稳定,存在安全隐患时,应暂停作业,针对其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再进行拆除。
6.7 排架拆除后,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所有材料堆放整齐、安全稳固,并及时归库。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第2篇 高排架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高排架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中人员、设备的安全,项目部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基础上,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脚手架
(1)脚手架的常规负荷量不得超过2.7 pa 脚手架搭成后,须经施工及使用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2)特殊部位使用的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并进行技术交底后,方可搭设和使用。
(3)凡在楼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
(4)禁止将脚手架固定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其它不稳定的物件之上。
(5)钢管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5mm,长度以4~6.5m和2.1~2.8m为宜。有严重锈蚀、弯曲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2)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脆裂、变形滑丝的不得使用。
3)钢制脚手板应采用厚2~3mm的3 # 钢钢板,以长度1.4~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两端应有联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是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6)木脚手架的材料与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杆应采用削皮杉木和其它各种坚韧硬木。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和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不得使用。
2)木脚手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大横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
3)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20~30cm,长度不超过6m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不得使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铅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7)竹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6~9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根加密使用,青嫩、枯脆、裂纹、虫蛀的竹杆不得使用。
2)竹编脚手板的板厚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cm,螺栓必须拧紧。
3)竹编脚手板,其两边的竹杆直径不得小于4.5cm,长度一般为2.2~3m,宽度以4ocm为宜。
(8)脚手架的支撑杆,在有车辆或搬运器材通过的地方应设置围栏,以免受到通行车辆或搬运器材的碰撞。
(9)脚手架应定期检查,发现材料腐朽、绑扎松动时,应及时加固处理。靠近爆破地点的脚手架,每次爆破后应进行检查。
(二)梯子
(1)移动式梯子用于短时间内可完成的工作,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平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修。
(2)梯子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轻便、坚固,并用优质材料制成。
2)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的总重量。
3)横档应用榫头嵌入,间距不大于30cm,不得缺档,梯子底宽应不小于50cm。
4)两端立柱间,应用铁螺丝拧紧或铁丝捆牢;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一道紧固螺丝。
5)人字梯须有坚固的为限制开度用的拉链。
(3)梯子使用安全规定:
1)工作前必须把梯子安放稳定。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 为宜,顶端应与建筑物靠牢;
2)在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梯脚应套上橡皮套或地面上垫防滑物(如橡胶布、麻袋);。
3)梯子必须安放在固定的基础上,禁止架设在不稳固的建筑物上或悬吊在脚手架上;
4)在梯子上工作时要注意身体的平稳,一般不准两人或数人同时站在一个梯子上工作;
5)上下梯子不可手持重物。工具、材料等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得上下抛掷;
6)使用梯子要尽量避开机械转动部分、起重、交通要道等危险场所,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7)梯子应有足够的长度,最上两挡不得站人工作,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必须接长时,须用铁夹子或绳索切实卡住和绑牢;
8)梯子不能放稳时,应设人扶持或用绳索绑牢在固定建筑物上,并防止上部落物打伤扶持人员。
(4)绳梯的使用安全规定:
1)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2)绳梯的吊点应固定在牢固的承载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
3)绳梯应由使用者或指定专人负责架设。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
4)一般情况下,绳梯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o0kg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min,若无变形或损坏,即认为合格。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者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禁止使用。
(5)在竖井或4m以上高度,使用梯子(爬梯)时,应用钢筋制成。钢筋直径应通过计算,但不得小于12mm。横档与立柱的连接,必须焊接牢固,梯身设护身栏,每隔4m设安全平台一个。
(三)架子 工
(1)一般规定
1)架子搭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脚手架和梯子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本章规定。
2)从事架子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架子的基本技术知识,没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执行任务。
3)搭设架子,多系高处作业,从事架子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工作。
4)架子搭设前,必须了解所搭架子的用途(人行马道、承重架子、走斗车架子、过江架子、大跨度架子、贴山坡用的撬挖架子、悬吊式架子等),根据不同的用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所绑的架子必须牢固安全。
5)搭设三级、特殊和悬空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必须按施工设计施工,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6)在2m以上的搭设脚手架应戴安全带和绑裹腿。所用的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
第3篇 高排架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高排架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中人员、设备的安全,项目部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基础上,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脚手架
(1)脚手架的常规负荷量不得超过2.7 pa 脚手架搭成后,须经施工及使用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2)特殊部位使用的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并进行技术交底后,方可搭设和使用。
(3)凡在楼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
(4)禁止将脚手架固定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其它不稳定的物件之上。
(5)钢管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5mm,长度以4~6.5m和2.1~2.8m为宜。有严重锈蚀、弯曲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2)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脆裂、变形滑丝的不得使用。
3)钢制脚手板应采用厚2~3mm的3# 钢钢板,以长度1.4~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两端应有联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是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6)木脚手架的材料与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杆应采用削皮杉木和其它各种坚韧硬木。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和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不得使用。
2)木脚手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大横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
3)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20~30cm,长度不超过6m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不得使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铅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7)竹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6~9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根加密使用,青嫩、枯脆、裂纹、虫蛀的竹杆不得使用。
2)竹编脚手板的板厚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cm,螺栓必须拧紧。
3)竹编脚手板,其两边的竹杆直径不得小于4.5cm,长度一般为2.2~3m,宽度以4ocm为宜。
(8)脚手架的支撑杆,在有车辆或搬运器材通过的地方应设置围栏,以免受到通行车辆或搬运器材的碰撞。
(9)脚手架应定期检查,发现材料腐朽、绑扎松动时,应及时加固处理。靠近爆破地点的脚手架,每次爆破后应进行检查。
(二)梯子
(1)移动式梯子用于短时间内可完成的工作,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平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修。
(2)梯子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轻便、坚固,并用优质材料制成。
2)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的总重量。
3)横档应用榫头嵌入,间距不大于30cm,不得缺档,梯子底宽应不小于50cm。
4)两端立柱间,应用铁螺丝拧紧或铁丝捆牢;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一道紧固螺丝。
5)人字梯须有坚固的为限制开度用的拉链。
(3)梯子使用安全规定:
1)工作前必须把梯子安放稳定。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 为宜,顶端应与建筑物靠牢;
2)在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梯脚应套上橡皮套或地面上垫防滑物(如橡胶布、麻袋);。
3)梯子必须安放在固定的基础上,禁止架设在不稳固的建筑物上或悬吊在脚手架上;
4)在梯子上工作时要注意身体的平稳,一般不准两人或数人同时站在一个梯子上工作;
5)上下梯子不可手持重物。工具、材料等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得上下抛掷;
6)使用梯子要尽量避开机械转动部分、起重、交通要道等危险场所,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7)梯子应有足够的长度,最上两挡不得站人工作,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必须接长时,须用铁夹子或绳索切实卡住和绑牢;
8)梯子不能放稳时,应设人扶持或用绳索绑牢在固定建筑物上,并防止上部落物打伤扶持人员。
(4)绳梯的使用安全规定:
1)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2)绳梯的吊点应固定在牢固的承载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
3)绳梯应由使用者或指定专人负责架设。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
4)一般情况下,绳梯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o0kg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min,若无变形或损坏,即认为合格。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者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禁止使用。
(5)在竖井或4m以上高度,使用梯子(爬梯)时,应用钢筋制成。钢筋直径应通过计算,但不得小于12mm。横档与立柱的连接,必须焊接牢固,梯身设护身栏,每隔4m设安全平台一个。
(三)架子工
(1)一般规定
1)架子搭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脚手架和梯子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本章规定。
2)从事架子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架子的基本技术知识,没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执行任务。
3)搭设架子,多系高处作业,从事架子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工作。
4)架子搭设前,必须了解所搭架子的用途(人行马道、承重架子、走斗车架子、过江架子、大跨度架子、贴山坡用的撬挖架子、悬吊式架子等),根据不同的用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所绑的架子必须牢固安全。
5)搭设三级、特殊和悬空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必须按施工设计施工,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6)在2m以上的搭设脚手架应戴安全带和绑裹腿。所用的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
7)搭架子时,上下层人员应互相照应,所用材料、工具不准随便往下扔。上层人员如必须往下扔东西时,应通知下层人员。
8)搭设架子,应尽量避免夜间工作,夜间搭设架子,应有足够的照明,搭设高度不得超过二级高处作业标准。
9)在危险岩石处搭设架子,应先将危石处理掉或设专人警戒。
10)禁止将承重架子搭设在虚渣和松土上,如无法避开,应将立杆埋在较坚实的基础上或加绑扫地杆,防止局部下沉。
(2)脚手架的搭设
1) 各种脚手架,其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以下数据:
脚手架类别
立杆
大横杆
小横杆
钢脚手架
2.0
1.2
1.5
木脚手架
1.5
1.2
1.0
竹脚手架
1.3
1.2
0.75
2)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要搭设1m高的防护栏和钉18m高的档脚板或防护立网。
3) 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小于三道,立杆大横杆、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
4) 单排脚手架的小横杆伸入墙内不得小于24cm;伸入大横杆外不得小于10cm,通过门窗和通道时,小横杆的间距大于1m应绑吊杆;间距大于2m时吊杆下需加设顶撑。
5) 18cm厚的砖墙,空斗墙和砂浆标号在10号以下的砖墙,不得用单排脚手架。
6) 井架、门架和烟囱、水塔等脚手架,凡高度10~15m的要设一组缆风绳(4~6根),每增高10cm加设一组。在搭设时应先设临时缆风绳,待固定缆风绳设置稳妥后,再拆除临时缆风绳。缆风绳与地面的角度应为45°~60°,要单独牢固地拴在地锚上,并用花篮螺栓调节松紧,调节时必须对角交错进行。缆风绳禁止拴在树木 或电杆等物上。
(3)钢管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不得小于5cm,水平承插或接头应穿销,并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栓,不得用铁丝绑扎。
2)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附近有配电线路时,应予切断电源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4)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坐或垫木上。竹、木脚手架的立杆应埋入地下30~50cm,杆坑底部夯实并垫以砖石。如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
(5)挑式脚手架的斜撑上端必须连接牢固,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建筑物上。
(6)用钢管搭设井架、相邻两立杆接头错开不得少于 50cm,横杆和剪刀撑应同时安装,滑轨必须垂直,两轨间距误差不得超过10mm。
(7)悬吊式脚手架除遵守本节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脚手架的全部悬吊系统应经设计,在开始使用前,应进行一次为设计荷重两倍的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受力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和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任何情况下禁止超负荷使用。在工作过程中,对其结构、挂钩和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和维护。
3)全部悬吊系统(包括吊车)所用钢材应为3号钢一级品,各种挂钩应用套环箍紧,以免使用过程中脱开。
4)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轮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行重计算选用。卷场机应用地锚固定,并应备用双重制动闸。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倍,使用过程中应防止与构筑物棱角相摩擦。
5)为避免晃动,应使其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6)使用钢管搭设时,为防止节点滑脱,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凡搭架人能站立部分,其立杆的上下两端还需要加设扣件保险,立杆伸出搭杆的部分不得短于20cm。
(8)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及支杆。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放度应不大于60°,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水平每隔7m,脚手架必须牢固地连接在建筑物上。
(9)脚手板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脚手板应满铺,离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2)脚手板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
3)对头搭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其间距不大于20cm,不得在跨度间搭接。
4)在架子的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
5)脚手板的铺设应平稳,绑牢或钉牢,脚手板垫木应用木块,并且钉牢,不得用砖石。
(10)脚手架的拆除
1)拆架子前,必须将电气设备和其他管、线路,机械设备等,拆除或加以保护。
2)拆架子时,应统一指挥,按顺序自上而下的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或自下而上的进行。
3)拆下的材料,禁止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牢,用滑车卷扬等方法慢慢放下来,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
4)拆脚手架时,严禁将整个脚手架推倒的方法进行拆除。
5)三级、特级及悬空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拆除时,必须事先订出安全可靠的措施才能进行拆除。
6)拆除脚手架的区域内,无关人员禁止逗留和通过,在交通要道应设专人警戒。
7)架子搭成后,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和拆除部分杆子。
(四)如果违反以上高排架安全管理规定,我部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武警水电二支队构皮滩工程项目部
2005年04月21日
第4篇 排架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排架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排架的搭拆、验收和使用施工程序,确保排架施工安全,依据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排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并制定、完善、细化管理制度,确保排架施工安全。
第四条排架的设计、搭设、使用、拆除等施工严格执行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排架施工应严格执行“三不施工”的原则,即:“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图纸和作业指导书不施工,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清不施工,没有安全监护或监护不到位不施工”。
第六条排架的设计应满足工程施工安全需要,各类排架设计图纸必须标明其用途,搭设材料、结构尺寸(连墙件、作业平台、安全梯道、安全防护设施等)说明标示清楚。
第七条排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图纸和作业指导书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八条排架搭设前,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格式见附表1),由施工管理部门向监理单位提出搭设申请(格式见附表2),同时提交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搭设。
第九条排架搭设过程中,梯道、作业平台、栏杆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连墙件应与架体同时搭设上升。
第十条排架验收实行分层把关验收制,验收控制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自检验收合格签字后(格式见附表3,下同),由施工管理部门向项目监理工程师提出验收申请;
(二)项目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字后,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向安全监理工程师提出验收申请;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字后,申请业主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排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的排架应统一挂设规格为50cm×40cm(长×宽)的标牌,悬挂在排架醒目位置,注明验收起始桩号、验收时间、承受载荷、允许上架人数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排架使用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坚持日常安全检查,严禁随意拆除卡扣、杆件和安全防护设施。
如需拆除时,按照程序申报技术部门同意,采取措施后方可拆除,具体控制程序和措施由施工单位制定完善。
第十三条排架拆除前,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格式见附表4),由施工管理部门向监理单位提出拆除申请(格式见附表5),同时提交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经监理单位验收同意后方可拆除。
第十四条排架的搭设、拆除施工必须安排专人监护,并配带红色袖标等醒目标志。
第十五条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图纸验收,对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的排架,不得予以验收通过。
第十六条排架验收实行“问责制”,对不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不认真把关或把关不严和盲目提出下步申请或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监理、施工单位应做好排架施工安全管理控制程序相关资料(附表1-5)的归档。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工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扣件式钢管排架安全管理规定
总 则
为加强指挥部各工区对扣件式钢管排架的安全管理,规范排架搭设、使用、拆除作业,杜绝违章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用落地双排扣件式钢管排架的设计、搭设、验收、使用、拆除施工。
本规定依据国家《建筑施工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文件》、以及上级部门有关高排架作业的规定和要求制定。
排架设计的安全要求
2.1排架必须由技术部门设计。排架在施工前,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和排架结构图及其参数。
2.2排架设计应满足工程安全的需要,各类排架设计必须对结构件与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排架必须标明其用途、最大静荷载、最大动荷载及其水平推力。
2.3排架的设计,其立杆、横杆、拉杆、连墙杆、扣件等的选用应满足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
2.4排架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构配件的安全要求
3.1排架钢管: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材质质量应符合q235a级钢的规定,钢管采购时要提供材质检验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钢管应选用直径为ф48-ф51(mm)、壁厚为3-4(mm)。新钢管应表面光滑、变形、裂缝,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新钢管使用前要进行防锈处理。旧钢管应无变形、裂缝、粘物,表面锈蚀深度超过0.5mm时不得使用。扣件采用可锻铸铁制成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扣件应有产品合格证,无裂缝和缺陷,严禁使用滑丝的螺栓。脚手板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木、竹制成的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木制脚手板宽度不应小于200mm,竹制脚手板宽度不应小于300mm。腐朽、霉变的脚手板不得使用。竹片串接的脚手板,其螺栓串接必须牢固无松动,串接螺栓应为m8-10(mm),串接螺栓间距为500-600(mm);竹夹板两端要用10-14号镀锌铁丝绑扎固定。
3.2脚手扳与排架绑扎一般采用8号镀锌铁丝,受力不大的地方可采用10号镀锌铁丝。
4. 排架构造的安全要求
4.1大横杆构造大横杆设置在立杆内侧,用直角扣件与立杆扣紧。排架高度超过30m时,相邻大横杆错开布置在立杆内、外两侧,以减少立杆偏心受载情况。
4.2大横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4.3大横杆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大横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不同跨两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端点的距离不应大于纵距的1/3。大横杆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连接。
4.4小横杆构造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小横杆,小横杆应贴近立杆,在大横杆上部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作业平台上非主节点的小横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小于纵距的1/2,两端均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大横杆上。立杆地基不好的情况下,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固定底座或垫板。在离地不大于200mm的高度,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扫地杆要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
4.5横向扫地杆应固定在纵向扫地杆的下方。
4.6立杆必须用连墙杆可靠连接。
4.7立杆接长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点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立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小于3个旋转扣件固定。脚手板的设置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并要绑扎牢靠。竹、木脚手板应设置在三根小横杆上,两端要与架体可靠固定,防止倾翻。脚手板可采用对接平铺,也可采用搭接铺设。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小横杆;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小横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小横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8作业平台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固定。连墙件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连墙件。连墙件在竖向3个步距内要布置1个,在水平3个纵距内要布置一个,益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行、矩形布置。连墙件与边墙必须采用刚性可靠连接,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剪刀撑排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3~6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剪刀撑的宽度按4倍立杆横距布置,剪刀撑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度,支杆底部要稳妥地固定在地下。
4.9高度在24m以上的排架应在外侧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人行及材料运输用斜道高度在6m以上的排架,斜道应之字型布置。
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不宜大于1:3,运输斜道坡度宜采用1:6;转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不低于1.2m。斜道脚手板应铺设饱满,固定牢靠。
5. 排架搭设安全规定
5.1搭设前要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彻底检查,掌握现场情况,清除现场危险。对使用的构配件(钢管、扣件、脚手板等)、工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等按产品技术及质量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产品或不符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
5.2对施工现场进行规划布置,合理、有序、整齐地堆放材料和机具设备。对排架基础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处理,以保证排架基础的坚实、稳定。
搭设排架前,必须由技术和安全部门对排架搭设单位进行技术与安全交底,下发作业指导书。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的图纸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搭设。搭设人员必须经专业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作业证上岗。上架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空排架搭设及在高排架上进行施工作业。
5.3搭设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必须严格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5.4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8雪天气时应停止搭设。
5.5排架搭设应尽量避免夜间工作,若夜间搭设,应保证足够的照明。
5.6排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每搭完一步后,必须按技术规定和图纸校正步距、纵距、横距等。
立杆、大小横杆、扫地杆、剪刀撑及连墙件必须严格按技术要求和设计图纸进行搭设与连接。
5.7扣件、钢管的规格尺寸必须一致,严禁混用不同规格的扣件和钢管。
扣件螺栓拧紧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作业平台栏杆及挡脚板均应设在外立杆内侧,栏杆及挡脚板高度必须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
5.8排架临空面均需用安全网做全封闭防护,安全网要与排架固定牢靠。
搭设过程中,现场要有安全员跟班进行安全监护与指导,上下层作业人员应互相照应,所用材料、工具不得随便抛、扔。严禁高空抛物。
6. 排架检查与验收安全规定
6.1施工单位对搭设好的排架先进行自检,自验合格后,报工区安全办、监理工程师进行终检验收挂牌,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排架方可投入使用。
6.2排架在使用中,施工单位要定期对排架进行如下检查:
6.3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与支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等的构造与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6.4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扣件螺丝是否松动;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超载。
7. 排架使用安全规定
7.1使用单位应根据排架设计,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标明的承重量上架实施作业。
7.2使用中必须有安全员跟班作业,监督、指导安全作业。
7.3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严格遵守高空作业安
全规定。作业平台上的材料、机具设备要按重量合理分布放置,避免集中堆放。
7.4架上风、水、电各路应按规划布置,布置必须满足排架安全的需要。
排架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构杆件,因特殊原因要改变或拆除部分杆件时,应征得技术部门的同意,在采取了安全保证措施的前提下,方可改变或拆除。临时拆除和改变的构杆件要及时恢复原状。
7.5严禁在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下在排架上作业。
7.6不得在排架基础及其临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技术、安全部门批准。
7.7施工中若发现排架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安全和技术部门,安全和技术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对排架进行检查、鉴定,判定排架的稳定性,及时处理高危排架。
8. 排架拆除安全规定
8.1拆除排架必须按排架拆除技术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顺序进行,拆除前,必须进行拆除技术、安全交底。
8.2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进行。
8.3连墙杆必须随排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杆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排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二步。
8.4拆除前必须全部清除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8.5拆除构件时严禁抛掷至地面。
8.6拆除时必须有安全员跟班监督、检查与指导。
8.7拆除后的构件及配件应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整齐存放在专用地点。
9. 附 则
9.1特殊情况需变更本规定部分条款时,可经工程管理部、生产安全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研究,确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后,方能予以变更。
9.2本规定中部分构杆件和数据若与上级部门对排架施工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不符时,按上级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但不宜超出本规定确定的标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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