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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6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57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1篇 矿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非灯房工作人员严禁拆卸、维修矿灯;

2、充电前,要将灯头上的开关关闭;

3、充电方法:将矿灯灯头插在已经接通电源的充电极柱上顺时针方向旋转180度,当电流表有指示,表示充电开始;当充电完成,电流表指针自动归零。

4、使用时将矿灯逆时针旋转180度取下即可使用;

5、当矿灯照明放电电压降至2.75v时,会自动闪烁告警,此时要尽快充电;

6、矿灯每次使用后,要及时送回充电,否则容易造成电池损坏;

7、矿灯发生故障后,要及时维修,避免电池组过放电引起电池组的永久损坏;

8、灯面罩上的灰尘污垢,要用清水清洗或用卫生纸巾和毛巾擦洗,不得使用尖锐的硬物清理或用有腐蚀性溶液擦洗,以免划伤和损坏灯面罩;

9、严禁用力摔打和撞击电池盒,严禁焚烧;

10、矿灯一次充电后,可放置5个月,放置前充电要充至3.8v-4v。5个月后若仍需放置需要再次充电;

11、储存要求:矿灯充电后放置在5-40度的干燥、清洁、通风的仓库内。

第2篇 机电区矿灯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灯管理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

第2条 为了下井人员的安全,矿灯应盏盏完好,如果有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碎等情况严禁发放。

第3条 灯房应严禁烟火,配齐配足各种灭火器材,并会使用。

第4条 及时上报损坏矿灯编号,及时更换损坏的不完好矿灯。

第5条 矿灯各种台帐、记录卡应准确无误。

第6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的,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 为能搞好矿灯管理、检查工作,造成不完好、失爆矿灯下井,导致发生煤矿事故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能及时填写各种记录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矿灯管理不善,造成矿灯丢失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3篇 井下架线电机车和矿灯安全管理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第4篇 矿灯管理使用安全措施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llh。

(4)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5)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6)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并装有短路保护器。

第5篇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安全措施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llh。

(4)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5)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6)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并装有短路保护器。

第6篇 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灯管理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

第2条 为了下井人员的安全,矿灯应盏盏完好,如果有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碎等情况严禁发放。

第3条 灯房应严禁烟火,配齐配足各种灭火器材,并会使用。

第4条 及时上报损坏矿灯编号,及时更换损坏的不完好矿灯。

第5条 矿灯各种台帐、记录卡应准确无误。

第6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的,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 为能搞好矿灯管理、检查工作,造成不完好、失爆矿灯下井,导致发生煤矿事故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能及时填写各种记录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矿灯管理不善,造成矿灯丢失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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