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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防治水、防突泥技术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58

地下工程防治水、防突泥技术管理规定

地下工程防治水、防突泥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治水、突泥技术管理工作,防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在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矿山、水利水电、公路、市政、房建等工程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公司对各类工程防治水、突泥技术管理进行规范。

第二条地质条件复杂的项目部必须配置专兼职地质技术人员1人。各单位项目经理(实际控制人)为防治水、突泥第一责任者,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突泥的技术管理工作,项目安全经理负责防治水、突泥工作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严禁开采相邻矿井的分界处留设的防水煤柱。

第四条国家或行业对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等专业工程项目防治水、防突泥技术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公司所有项目部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技术管理要求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查清本施工区域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七条当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开采煤层的防水煤(岩)柱。

在地表水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当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对于排到地面的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

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八条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第九条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十条施工项目部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天气预警和防汛机制。施工项目部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十一条施工项目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施工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窖、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检检查。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h不间断巡查。在项目部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隧道涌水量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部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施工项目部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地质复杂区域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受水害威胁的项目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窖和采空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第十五条防治水、突泥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的原则;并采取“防、堵、疏、排、截”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重特大地质构造复杂项目部,防治水、突泥方案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审批后再实施。

第十六条当施工区域穿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当按照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第十七条施工区域、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作业,调查范围:含水层富水情况、突水、突泥通道、勘探钻孔封闭情况、断层、破碎带范围及含水性、导水性、老窑、采空区、相邻矿井积水及分布情况。

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探放水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探测,同时编制探放水、泥钻孔设计及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钻孔确认验证后无突水、突泥危险才能向前掘进: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窑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暗河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第十八条雨季受威胁的地下工程,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十九条项目部必须查清地下工程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及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十条对从事地下工程施工人员,项目部应预先制定防治水、突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未经培训及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培训记录及考试试卷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建立地下工程施工防治水、突泥岗位责任制;突水、突泥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突水、突泥预测预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突水、突泥撤人制度;探放水制度;探水、探泥钻孔施工验收制度;探水报表审批制度;允许掘进安全距离审批制度。建立防治水专项隐患排查治理表。(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有突水、突泥危险的项目部必须成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探放水、探泥作业队伍,并配备专用防治水和防突泥设备、仪器,储备基本的抢险救灾物资。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对从事地下工程作业人员防治水、突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包括防治水、突泥基本知识及透水突出征兆。

(一)潮湿:干燥光亮的煤变得发暗潮湿,无光泽,空气变冷,采掘工作面气温骤然下降,煤壁发凉,人一进去有阴冷的感觉。

(二)现雾:井下空气中含有大量水蒸气,湿度较大,采掘工作面空气骤然变冷,水蒸气凝结成雾气。

(三)挂汗:采掘工作面煤壁、岩壁上聚成很多水珠。

(四)挂红:煤壁渗出水发涩,有臭鸡蛋味。

(五)发声:煤壁发出嘶嘶水叫。

(六)底鼓:底板鼓起,流水有甜味。

(七)顶裂:顶板来压,产生裂缝,出现淋水。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部应加强排水系统建设,系统主要包括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水仓、水沟等。

(一)不得将施工区域水向老空区排放或私自泄入其他裂隙发育或含水层位区域,再由其他裂隙发育或含水层排水。

(二)排水设备应当符合排水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备用水泵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除隧道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三)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演练),弄清单台和多台同时排水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应每年在雨季前清理1次。

(五)配电设备电源必须设置双电源或备用电源,但优先考虑使用双电源,当工作使用中,设备处于停运时,应启动备用电源。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制定地下工程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和探水方案)监控量测专项方案。探测手段必须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钎探保证”三结合的探放水原则。

第二十六条物理超前探测(简称“物探”)的管理

(一)公司成立物探工作管理机构,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司配备相应的物探设备仪器,负责全公司物探工作,并检查、督促、考核各项目部物探工作情况。

(二)项目部物探工作:。地质构造复杂的项目部应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物探技术人员和至少两名专兼职地质物探工协助现场数据采集,物探技术员和物探工不得随意调整。在进行物探探测后负责每月制定工作计划、按计划完成物探工作、及时分析解释物探数据、及时发放物探成果通知书、管理与维护物探仪器、管理物探成果资料、每月进行一次物探工作总结与对比分析,每月上报公司物探成果资料等。

(三)物探技术员和物探工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上岗,且每年要进行至少一次物探学习培训。

(四)所遇到水文地质复杂、极复杂区域、巷道顶、底板含水、断层及断裂带、含水构造发育和老窑采空区水等必须先进行物理探测,在经过钻探验证无突水、无突泥、无突瓦斯后,方可进行向前掘进施工。

(五)物探工作组到井下探测采集数据时,应提前通知施工队,施工队应按物探所要求的现场环境进行准备,现场施工队作业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以减少干扰信号;现场施工队的跟班队干负责落实人员清理物探点的浮渣浮矸和其它干扰物质。

(六)不得野蛮搬运物探仪器,因搬运或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物探仪器的。现场探测操作时,电线电缆铺设要规范,不能打结成团,要易于分辨检波器的道数;避免锤击到检波器和电线电缆;注意敲帮问顶,锤击时,避免浮矸砸伤人和砸坏仪器设备。现场采集结束,回到办公室后,保管人员必须将仪器、检波器和电线电缆擦拭干净,检查电线电缆有无破损。每季度要在地面对物探仪器进行一次性能检测,如果发现物探仪器有故障,必须查找原因,进行处理。应造成仪器损坏不能进行正常采集数据,视情节轻重由项目部进行赔偿。

(七)项目部需自制物(钻)探允许掘进距离管理牌悬挂在施工现场。(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 m。

(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三)煤层内,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 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方案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m~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五)项目施工工作面探水时要严格按规定始终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超前距离不小于30米。

第二十八条探水钻孔主要参数的确定

(一)超前距。探水时从探水线开始向前方打钻孔,在超前探水时,钻孔很少一次就能达到积水目标区,常是探水---掘进---再探水---再掘进,循环进行;探水钻孔终孔位置应始终超前掘进工作面一段距离,该段距离称超前距。

(二)允许掘进距离。经探水证实无任何水害威胁,可安全掘进的长度称允许掘进距离。

(三)帮距。为使巷道两帮与可能存在的水体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呈扇形布置的最外侧探水孔所控制的范围与巷道帮的距离称为帮距;其值应与超前距相同,帮距一般取20m,有时帮距可比超前距小1m~2m。

(四)钻孔密度(孔间距)。指允许掘进距离终点横剖面上,探水钻孔之间的间距。

(五)探水钻孔主要参数,详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探水钻孔布置方式

(一)扇形布置

巷道处于三面受水威胁的地段,要进行搜索性探放积水目标区,其探水钻孔多按扇形布置。(详见附件5,图1-1)

(二)半扇形布置

对于积水区肯定是在巷道一侧的探水地区,其探水钻孔可按半扇形布置,详见附件5,图1-2。

(三)钎探钻孔布置方式

1.碛头断面布置示意图:每班掘进开始前,先施工5m深超前探眼,共四个;碛头断面顶部一个,与巷道方位一致;两帮各一个,与巷道帮成25°夹角;巷底起1.5米一个。如遇到特殊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在巷底两帮加一组5#、6#钎探孔(俯孔,倾角-3°)。(详见附件6,图1-1)

2.碛头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图示。(详见附件6,图1-2、图1-3)

3.建立钎探现场记录表。(详见附件7)

第三十条井下探放水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三十一条探放水钻机安装前的规定

(一)探放水钻探现场

探水作业直接关系到探水人员的安全,关系到探放水周围地区甚至整个矿井的安危,对钻探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安全设施的严格要求非常重要,要严格管理,确保本质安全。加强钻场附近的顶板管理,并在工作面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可以防止冒顶、防高压水冲垮煤壁及支架事故等发生,要加强排水设备、排水系统管理,排水能力必须满足探放水需要。为满足探水钻孔出水畅通和施工人员安全撤离,必须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在适当位置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完好的排水设备,加强通讯管理,随时保证通讯畅通,以利应急使用。

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可以在遇到紧急险情时及时与有关领导和部门取得联系,汇报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钻孔施工质量管理。为杜绝随意性,保证探放水钻孔准确打到靶位,确保钻孔标定准确,在确定主要探放水钻孔位置、方位、倾角、深度以及钻孔数目时,测量以及负责探放水的技术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根据已批准的设计给予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同时,要做钻孔跟踪验收工作,确保钻孔质量。

(二)探放水钻孔承压套管安装和加固

为确保探放水钻孔出水后能有效控制放水量,确保安全,在水压较大的地点探水时,都应预先安装孔口承压套管。为确保承压套管的牢固可靠,开孔位置应选择在岩层比较完整、坚硬的地方,承压套管的长度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目前一般采用的是双层套管,考虑钻孔出水会影响套管的下放,因此外层套管长度一般较短,尽可能下在无水段。承压套管要用高压注浆泵进行水泥固结,使套管和岩体成为一体,套管下放凝固至规定的时间后,进行扫孔,然后进行压水耐压试验,试验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水压,稳压时间必须至少保持半小时,孔口周围不漏水,孔口管牢固不活动可靠,即为合格,否则必须重新注浆,这样才能保证孔口管在钻孔出水后不被冲出。孔口管下好后要带好控制闸阀,这样才能在钻孔一旦出水后有效控制水量,以利及时有效控制。防止排水能力不足而放水孔又不能有效控制而影响矿井安全。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水压、水量大的情况下,按照探放水规定要求,安装孔口承压止水套管和控制闸阀进行钻进。

(三)探放高压水应采取的措施

在高压水的探放过程中,当钻孔揭露含水层后,水压和水量会猛增,若不能有效控制,除直接影响钻进效率外还特别容易出现高压水喷出、钻具被顶出伤人事故,因此在高压水地区施工探放水钻孔时,钻进和退钻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进行钻进和控制钻杆。反压就是给一个与水压反向的作用力,防喷就是防水、防钻杆、防孔内碎岩石块喷出。

(四)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

1.加强通风管理,严格按相关规定安设局部通风机,并悬持好风筒,配足够风量,保证现场工作需要。

2.加强监测设备的使用管理,在进行钻进安装前先进行施工场所的风筒正规悬挂、安装好瓦斯监测仪,并悬挂好便携式监测仪时时监测。

3.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工作,瓦斯检测工到现场必须严格按规定检查有毒有害气体,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安装探水钻机的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就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在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进行现场标定。探放水工作负责人现场指导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探放水钻孔施工验收规定

(一)重大型(水文地质极复杂、地质构造断层较多、背斜、向斜构造极复杂项目部)地质钻孔或探放水钻孔上报公司审批,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部对钻孔施工过程监测监控,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上报公司备案。一般地质钻孔或探放水钻孔由项目部总工、技术员、现场施工负责人进行验收;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上报公司备案。

(二)探放水钻孔施工地点必须悬挂施工牌板,现场钻孔记录表内容包括地点、编号、孔号、钻孔类别、孔径、方位、倾角、孔深、内容、备注。

(三)探放水钻孔必须按设计参数进行施工,施工深度不小于60m。

(四)每次探放水、泥完毕后,项目部必须编制竣工资料上报公司审批备案;必须编制允许向前掘进的安全距离通知书报项目总工程师审批(重大型须上报公司审批),项目部现场施工队组必须按通知书要求严格控制掘进距离,严禁超距离掘进必须悬挂探水、泥点起始标志、现场允许掘进距离管理牌板。

(五)每班探水、探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当日进尺填写到探放水、泥记录牌板。

(六)项目施工单位掘进至探水允许掘进距离后,填写探放水申请单,报总工程师审批,上交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安全监察部必须严格监督探水允许掘进距离,掘至允许掘进距离后,施工队未填报探水申请单,由安全监察部下达停工通知单。

(七)项目部接到施工单位探放水申请单后,立即通知探水队伍到该掘进工作面进行探放水工作,探水孔验收结束后书面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八)公司验收领导小组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施工单位、验收单位、施工人员、验收人员责任。

(九)建立地质钻探班报表。(详见附件8)

第三十四条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 mm。

第三十五条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

(二)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下表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水压/mpa钻孔超前钻距/m止水套管长度/m
<1.0

1.0~2.0

2.0~3.0

>3.0

>10

>15

>20

>25

>5

>10

>15

>20

第三十六条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探放老空水前,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设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调度室。

第三十九条防治水、突泥施工作业期间,每班应有一名项目部领导及技术人员现场值班,以便及时掌握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第四十条对探孔中出现的有压流体,应采用化验分析、地质分析、地面调查等方法确切掌握流体的地质赋存情况,为下一步处置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有压流体进行不间断监测,掌握其变化(衰减)规律,以利于专家对流体赋存状况进行定性分析。

第四十二条对有压流体应编制科学、详细、全面的处置措施,经专家论证安全可行并报公司审核后方准实施,防止发生突出事故。

第三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应根据设计文件对地下工程水文地质情况的描述成立相应的地质预测预报机构或专职人员,并对地下突水、突泥预防实行专项及重点管理。未按要求的对项目部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需进行探放水、探泥钻孔施工的项目部,严格按照防治水、突泥技术管理规定进行探放水钻孔设计,施工完毕后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及时上报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审批及备案。未按要求实施的对项目部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对项目部进行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地质构造复杂区域的项目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物探超前探测及建立物探台账资料,探测完毕后需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及时上报物探预测资料审批及备案,未按要求实施的对项目部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项目部处以20000元~50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设计文件中有明确防治水突泥要求或设计中地质勘察资料不详但根据实际揭露地质情况显示有突水、突泥危险的项目,项目部未进行地质预测预报及未将防治水、突泥安全技术措施、防突水、突泥专项技术方案报公司审批盲目施工者,经公司查实将对项目部进行重处,其中对项目部处以罚款20000元~100000元;对项目经理处以罚款8000元~30000元,项目总工程师及安全经理处以罚款5000元~20000元。对在防治水、突泥工作中做出成绩,并在防治过程中为企业减少损失,创造经济效益的进行5000元~30000元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防治水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一般探放水、探溶洞、地质构造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处以30000元~50000元,对事故单位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重大探放水事故,对事故单位50000元~100000元,对事故单位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10000元~20000元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特大防治水事故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将加倍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技术总结及改进

第四十八条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随时对防治水、突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收集整理第一手资料,以期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改进,使方案更具针对性、指导性及实用性,同时为日后技术总结提供素材及依据。

第四十九条对重大、复杂的防治水、突泥工程,项目部应将其列为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并向公司申报,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科研小组,用先进科技方法,解决防治突水、突泥问题。

第五十条对突水、突泥防治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项目部要及时以论文、工法、专利、qc成果的形式进行归纳及总结,以形成先进的技术成果予以推广。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与国家或上级相关技术部门规范相抵触的,按上级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公司原《地下工程防突水、突泥技术管理规定》(渝中环建发〔2012〕5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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