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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61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全面地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 定义

1. 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 有害作业场所检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检测。

3.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4.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3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0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

第四条 职责

1. 安全部是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分级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检测、分级管理,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2. 生产公司各车间负责日常监测工作。

第五条 管理措施

1. 作业场所检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检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劳动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2. 检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定点检测;

(2)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

事故性检测;

(3)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检测;

(4)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

3. 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的确定原则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检测点为准,但为保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安全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点。检测点的确定标准:

(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检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在同一作业空间设1个检测点,露天的可增设1个检测点。

(2)同一场所,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检测点。

(3)移动式有尘毒危害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米以下设1个尘毒检测点,10米以上设2个检测点。

(4)堆放尘毒的室内仓库一般每室设1个检测点。

(5)噪声作业场所,声级在85db(a)以上时,要设检测点。

(6)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检测点。

4. 毒物浓度的检测与分级

检测项目根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常见化工毒物的品种、作业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和分级。

毒物浓度出现明显异常时,应及时追加检测,并通知安全部。

5. 粉尘浓度的检测与分级

检测项目根据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按粉尘种类及其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并根据gb5817-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一般只测粉尘浓度,各种含硅粉尘还应另作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在原料不变的情况下,当月测定2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报出数据,该数据可长期使用,若粉尘成分有明显改变时,应复测。

6. 噪声检测

检测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要求进行检测;

噪声检测连续稳态噪声测a声级:非稳态或间断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如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检测。

7. 检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8. 生产公司各车间根据设点原则确定本车间的作业场所检测点并报公司安全部。

9. 检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均须经安全部审核、认可。

10. 每个检测点,每次采样至少有2个样品,取其算术(或几何)均值。职业危害专题调查,须连续测定3天,每天3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时,须连续测定3天,每天2次。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效果鉴定和评价时,须连续测3天,每天2次。

11. 登记作业场所采样分析记录表由安全部存档,并将其纳入职业健康档案。

12. 各生产车间根据检测结果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建立相关检测档案。标识牌内容:

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3. 以上记录由安全部保存,保存期为1年,记录格式由安全部设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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