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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19

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管理规定

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和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公共区域内管廊及工艺管道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条 生产部职责:

1. 对公共区域内管廊及工艺管道的管理具有考核权和区域界定权;

2. 负责公司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的建立、汇总、更新和变更等管理工作;

3. 负责公共区域内管廊龙门架和工艺管道标示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部职责:

1. 负责公共区域内管廊及工艺管道(包括管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考核;

2. 负责监督和检查危化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备部职责:负责公共区域内工艺管道检测制度的建立、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各单位职责:

1. 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管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巡回检查制的建立、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2. 负责车间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的建立、汇总、更新和变更等工作;

3. 负责公共区域工艺管道的添加、维护、技术改造和使用等日常工作;

4. 每年5月28日和11月28日前将车间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变更情况报生产部备案。

第三章 公共区域工艺管道管理内容

第七条 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定义:两个及以上单位为满足一定的生产工艺和供需要求而连接起来的管道,除了雨排和污排管道外其他管道均属于工艺管道范畴。

第八条 公共区域内工艺管道管理区域划分:

1. 地上管道:公共系统管网和各单位之间的工艺管道均以进单位的界区第一道阀门为界,由供方负责管理,界区第一道阀门至收方单位由收方负责管理;

2. 地下管道:消防水、循环水等地下管道系统由供方单位负责到进各单位的第一道阀门为界,阀门及下游管道由收方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 伴热线的管理以给汽单位负责管理为主,伴热线放空在其他单位的,如放空较大属地管理单位在告知伴热线管理单位后,有权将伴热线放空关小。

第十条 为加强公共区域工艺管道的管理、监控和查询,各供方单位应对公共区域内所有的工艺管道进行规范化命名和管道编号,并将此信息录入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新建装置或项目投用3个月内,投用单位应建立车间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并报生产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公共区域工艺管道日常维护和检测制度。

第十三条 在公共区域新建、改扩建及其局部修理和改造的工艺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由工程项目委托单位填写申请表,相关属地管理单位会签后报生产部备案方能施工。工艺管道施工结束后,由工程委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公共区域项目施工申请及验收单》(见附件3),待验收合格后,施工管线方能投用。

第四章 公共区域管廊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 公共区域管廊管理分工:各单位界区内和围墙内的专用管廊由本单位负责管理,界区外公共区域管廊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公共区域管廊的划分原则上按照就近分配原则,具体划分见附件2。

第十六条 新建管廊原则上由施工委托单位负责管理,当公共区域管廊归属划分出现较大争议时,由生产部负责界定和归属划分。

第十七条 公共区域管廊管理内容:

1. 对公共区域管廊及其附属物的安全状态和各类施工行为负主要安全责任;

2. 负责公共区域管廊及其附属物的巡检、异常汇报和紧急异常处理;

3. 配合公共区域管廊及其附属物责任归属单位异常状态恢复;

4. 参与属地管理区域内各类施工项目的方案制定和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公共区域管廊管理范围:管廊垂直投影的全部空间及其附属物的日常维护、巡检、管廊基本维护以及相关事件的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1. 管廊的水泥支架、基础和钢支架的加固、维修、防腐刷漆的基本维护管理;

2. 管廊上的工艺管道(包括与管道相焊的管托等)漏项的属地管理;

3. 电话线、网线、电缆及仪表桥架的属地管理;

4. 管廊上具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异物的属地管理;

5. 管廊上各类宣传板等设施的属地管理。

第十九条 所划分的管廊区域为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区的一部分,各单位应纳入本单位正常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辖区内公用管廊及其附属设施日常巡回检查管理制度,对检查的结果要记录。当辖区内管廊检查发现生产异常时,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防止异常扩大;并立刻向生产调度汇报,由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影响到生产运行的由生产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维修。

第五章 公共区域管道和龙门架标示

第二十一条 管廊龙门架编号和标示:生产部根据公共区域管廊走向对公共管廊龙门架进行编号,各管理单位根据管廊划分情况和要求统一进行喷号标示。

第二十二条 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布局图:在公司生产厂区内重要管廊交叉路口,生产部根据工艺管道布局情况,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由辖区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区域管廊工艺管道标示:

1. 公共区域工艺管道标示原则:

(1)在没有工艺管道标示牌的重要管廊龙门架和区域;

(2)各单位装置界区所有工艺管道;

2. 凡符合以上标示原则的所有工艺管道,由各自工艺管道管理单位统一对工艺管道进行标示。

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可根据本管理规定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开展。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埋地、地上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巡线管理规定:

1. 建设安全管理:

(1)公司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应由具有相应的化工设计资质和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应设置永久性明显警示标志。警示标志毁损或不清的,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新;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试压半年后仍未投用的,投用前应重新对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

(4)危险化学品管道试运行过程中应对管道沿线进行防护;

(5)严格控制有毒气体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2. 运行安全管理:

(1)禁止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① 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附属设施;

③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④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⑤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⑥ 利用架空管道、管架桥等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⑦ 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2)在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① 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② 取土、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③ 修建厂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3)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日常巡护,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1. 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2. 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3. 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4. 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公共区域管廊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填写公共区域项目施工申请,并报生产部备案。若生产部无任何备案项目便开始施工,生产部有权终止项目施工,并扣项目委托单位200-300元;若项目从施工到结束,生产部无任何申请和验收备案,扣项目委托单位300-500元。

第三十条 项目施工结束三天内,项目委托单位要组织生产部及相关属地管理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对于现场验收查出的问题,项目委托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定期整改;项目委托单位未按期组织验收,根据延期情况扣责任单位100-200元,对于现场查出的问题施工单位未按期整改的,扣施工单位100-200元。因施工现场未按期整改造成的安全事故,根据公司《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办法》(xx发〔2013〕22号)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区域工艺管道日常维护和检测不到位,发生的各类生产异常,按《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异常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xx发〔2014〕53号)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六章由安全部负责解释,其余章节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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