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有资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热电厂安全环保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并对热电厂内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热电厂内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行政主管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火灾预防及责任
第五条、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时,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上报热电厂安全环保部。
第六条、在生产区不准搭建易燃建筑。如确需临时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热电厂安全环保部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在生产区、办公区因工作需要使用火炉、电炉的,必须事先向热电厂安全环保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动用明火,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填报热电厂“危险动火作业审批表”向厂安全环保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由厂安全环保部及生产运行部总值联系消防队派人或派车到现场监护后,方可施工、作业。
第八条、各单位防火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2.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 (义务)消防队。
3.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组织员工扑救初期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定保管责任人,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九条、 下列范围是热电厂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新系统柴油库、新老系统皮带输送系统、新老系统变配电室、汽轮机系统及油处理、热机一区锅炉房、热机二区主厂房、档案室、化工库、酸库、检修站氧气、乙炔储存间。
2.在防火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各单位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十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热电厂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 消防组织及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消防组织。各部、区域建立义务消防队,工序、班组建立义务消防组。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由厂安全环保部联系公司保卫部消防队负责。
第十三条、厂部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区域至少每月进行两次防火检查,对重点消防部位,每天有专人巡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2.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8.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9.防火巡查情况。
10.消防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对公司消防队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由厂安全环保部报公司消防队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厂安全环保部委托公司消防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八条、安全环保部组织各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68916301、68912400、 68912119),任何人都不得阻碍报警,报警时要讲明起火地点、火灾类型,并派人接应消防车,同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灭火。
第二十条、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火灾扑灭后,相关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热电厂安全环保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八章 奖励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热电厂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按照《消防法》《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均按热电厂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实施考核。
1.发生火险、电险、火警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碍报警、谎报火警的。
2.违反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误的,造成一般火险、电险、火警的。
3.向消防水缸、水桶、室内消防栓(箱)内乱扔乱放杂物,污染消防存水的。
4.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照价赔偿另计)或消防器材设施挪作它用,乱拉、乱动的。
5.埋压、圈占消防栓(箱)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楼梯,消防车通道,经检查指出不整改的。
6.擅自在生产区,挖沟施工,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
7.不按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标志,并经检查指出不改的。
8.有重大火险隐患,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期限整改的。
9.未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10.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以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11.废汽油、油揩布未按指定地点回收、处理的。
12.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13.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或进入重点区域没有将其携带的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交值班室的。
14.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部位,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或经批准但监护人员未到现场前,即进行明火作业的。
15.未办理<<用火许可证>;>;私自在工作场所,使用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的(有关器具一律没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热电厂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铝河南分公司热电厂
201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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