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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与车辆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25

交通安全与车辆管理规定

第1篇 交通安全与车辆管理规定

2023年,本系统将以预防特重大交通事故为重点,强化各项制度的落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全面完成2023年本系统全面工作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为我区的科技、经济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一、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及分工

2023年的交通安全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为确保我系统不发生交通违章及事故,加强领导,提高对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项项工作制度有落实、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并把交通管理工作列入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宣传、检查、管理、监督力度,促进系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我区2023年交通安全工作意见和要求,成立###委副主任####为安委会主任、办公室主任###、促进中心主任###、#####基地主任####、车管干部####及各科室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本系统安委会,具体负责本系统的交通安全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副主任###负责安委会全面工作,同时对本系统的交通安全的宣传、安排、检查、落实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党组汇报区安委会会议精神和本系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好本系统安委会的例会和日常工作。

2、办公室主任###负责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安全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定期开展教育研讨活动,每月组织制作交通宣传板报。

3、车管干部###协助安委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总结的起草,责任制的签定,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负责向机关干部职工传达区安委会交通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司机例会和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安全检查工作,协助组织好安委会例会及车辆的调度工作。负责本系统司机班的日常管理、车辆调度及维护保养等工作。

4、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和部门的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和日常宣传教育工作。按时参加本系统的安全会议和例会,督促科室司机和私车人员参加例会和机动车月检,做好非机动车的检验工作。

(二)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1、每季度召开一次交通安全情况分析专题会议,听取安委会成员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系统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违章及事故做出处理决定。

2、实施交通安全承包责任制,逐级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以提高各科室和部门交通安全意识,促进交通安全各项制度的落实。

3、认真执行安委会制度,每月5日上午为安委会的例会日,遇节假日改为次日进行,总结本系统前一阶段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传达上级精神,制定阶段性的交通安全措施和贯彻落实区交通安委会精神。

3、严格遵守司机例会制度,每月5日下午为司机例会时间,遇节假日改为次日进行。传达贯彻有关区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学习新交通法规知识,交流安全驾驶经验和体会。

4、坚持机动车月检制度。每月司机例会要求参加例会的司机到、车辆到,对本系统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合格车辆填写登记卡,对不合格车辆限期进行维修保养,到检率达100%。

5、坚持私家车司机检查制度。做到人到、车辆到,对本系统的私家机动车进行检验,合格车辆填写登记卡,对不合格车辆限期进行维修保养,到检率达100%。

6、坚持非机动车检验制度。对本系统的非机动车每月进行一次合格登记,不合格限期维修,每月25日为非机动车辆检验日,遇有节假日,改为次日。

7、严格用车审批制度。无论公用、私用一律填写用车申请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车管干部审批后方可出车。遇有特殊天气非特急情况一律不派车。

8、开展“违章事故公布栏”公示制度。使全体干部职工清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状况。

9、提高行人、非机动车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每季度对全体机关干部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学习活动,定期进行考核,加强和促进安全工作的开展。

10、对离退休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二、驾驶员教育与管理制度

(一)专职驾驶员职责

1、必须按照“安全第一、服务至上、树立形象”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做到爱岗敬业,争做“文明驾驶员”。

2、服从领导、服从调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每一次出车任务。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人员的指挥,确保交通安全、杜绝违章行为。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出车。

3、上班时间应坚守岗位,保证联络畅通,有事提前请假,以便及时调剂安排车辆。值班司机应按时到岗,服从带班领导安排。

4、爱护车辆,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整洁良好,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为安全行车提供良好保障。

6、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和转借其它单位。

7、专职司机应在每月初上报上月行车公里数,以便考核燃油情况。

8、班车由单位选派驾龄在三年以上,思想、技术过硬的专职司机驾驶。

(二)兼职司机的职责

1、兼职司机和各部门配备的工作用车科室负责人和驾驶人,兼职司机由科室负责人和车管员共同指定,并报办公室备案。

2、配备给科室工作用车由本科室负责人统一调配使用,并及时填写“出车记录”以便查考。

3、兼职司机擅自动用本单位机动车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其后果由个人自行负责,单位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和转借其它单位。

5、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整洁良好,做到勤检查、勤保养,早发现故障早排除,为安全行车提供良好保障。

6、兼职司机应在每月初上报上月行车公里数,以便考核燃油情况。

(三)驾驶员教育管理

1、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遵守单位内部的各项安全制度,提高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意识,自觉接受单位的检查监督。

2、驾驶员应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知识学习和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第2篇 交警大队交通安全管理员行为规范范例

严谨的纪律作风是交通安全管理员形象和工作效应的外在表现。因此,交通安全管理员必须有严整的纪律作风,言行规范,养成守纪律、有礼貌、着装整洁、举止端庄的良好作风。

一、交通安全管理员行使管理职责时,必须按规定佩戴胸卡。

二、着装要整洁,夏季不准敞胸露怀、穿拖鞋,要举止文明。

三、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不酒后上岗,不刁难群众,不耍特权,不假公济私。

四、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吃请受贿。

五、劝阻、告知交通违法行为时,言行要规范,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说服劝导的方式,劝阻交通违法行为。

六、牢固树立我为人民管交通的服务意识,尊老爱幼,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3篇 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雇(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对驾驶员、车辆、乘车人的安全要求,对车辆、驾驶员的证件、准入管理、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及车辆保险办理等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第五采气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内部、外雇车辆及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第五采气厂交通安全实行厂、车管单位、车队(班)三级管理。质量安全环保科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分散管理单位(维修抢险大队、气田测试中心、米脂消防队、产建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度、办法的修改制定。

(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考核及事故调查与处理。

(三)负责车辆保险的办理,参与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

(四)负责驾驶员准入审查,准驾证办理。

(五)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运行状况下的交通安全分析与管理。负责各类交通安全警示信息的发送。协助信息管理部门完成系统更新与维护。

第六条 生产运行科是车辆调派、使用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内部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安装。

(二)负责外雇车辆准入阶段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审查。

(三)负责生产车辆调派管理,生产车辆运行动态监控及检查、考核。

(四)负责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签订运输服务或车辆租赁合同,包括安全条款或hse合同。

(五)负责车辆管理调控的日常管理和监控。

(六)负责车辆年检、审、验的组织安排。

第七条 数值化与科技信息中心是车载gps监控系统、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建设,软、硬件故障排除及检修,网络平台信息更新与维护,确保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各级用户的建立与管理。

(三)负责联系安装厂商进行日常性的回访或检查。

(四)负责新进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接入。

第八条 负责我厂集中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交通安全检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组负责本单位雇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 厂长办公室负责危险品车辆运输车辆押运员的管理、教育。负责车辆出入各倒班点的审查、登记。

第十一条 各用车单位负责配属车辆日常调派、监督及乘车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上户、检、审、验,驾驶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车辆所属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配属车辆在交接、维修期间由车管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章 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生产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制度,特种车辆(制氮车、消防车、气田测试车)实行各专业单位分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车管单位必须制定年度交通安全目标、工作规划和实施措施,实行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严考核,硬兑现。

第十六条 对驾驶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

(一)定期教育:

⒈车管单位每周不少于2小时,组织驾驶员和车管干部对本队(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查隐患、堵漏洞、订措施。

⒉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第一个周一晚上召开厂级驾驶员安全例会,所有驾驶员必须参加,例会内容包括案例分析、制度宣贯、情况通报、技能培训。

(二)技能培训:

车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技能培训和有针对性内容的现场演练,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参加人员要登记,记录资料要齐全。

(三)出车前安全讲话:

车管干部要坚持每天早上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内容要结合当天任务、天气、道路、环境等具体情况有的放矢。

(四)日常教育:

车管干部要随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心理动态,及时做好工作,把思想问题解决在车轮转动之前,使每个驾驶员不带思想负担行车。调度派车要给驾驶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长途车要在路单上提示安全。

(五)上岗前培训

驾驶员初次上岗或停车3月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15天以上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确认合格后发给准驾证。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应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的交通安全路查路检。

路检路查由单位主管领导带队,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不少于1次、、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每月不少于3次,对查出的违章违规现象要进行登记和处理,并由管理部门对车管单位或车辆使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

第十八条 厂内外雇车辆、外聘驾驶员统一纳入的安全管理之中,由负责管理教育。

第四章 车辆运行管理

第一节 车辆调派

第十九条 生产车、公务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上报用车计划。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向车管单位下达调度计划。

(三)车管单位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车辆分配,用车单位按照“一事一路单”的管理办法,负责日常配属车辆调派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临时外雇车辆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外雇用车计划报厂调度室。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组织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符合标准的外雇车辆,签订临时雇用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必须包含双方的安全约定条款。

(三)用车单位对外雇车辆的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填写《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

(四)相关部门审核出行程序时,必须同时审核《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无检查表,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禁用车单位人员乘坐外雇货车、吊车及农用车。外雇客车行驶,用车单位必须指定干部押车。

(六)独立倒班点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临时外雇车辆,均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按照厂规定与正规运输公司签订《临时用车协议》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甲醇、污水罐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每天17:00之前将甲醇污水拉运计划报厂调度室,由厂调度室统一安排。

(二)甲醇污水拉运过程严格按照《甲醇、污水拉运细则》、《污水、甲醇交接凭证实施细则》执行。

(三)独立倒班点日常甲醇、污水拉运,生产、生活用水拉运,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负责组织,若遇特殊情况,由厂调度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独立倒班点的车辆调派与管理

(一)独立倒班点的配属车辆,由厂指定驻外单位统一管理和日常调派。管理单位设立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司机例会、路查路检,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二)车管单位要建立健全驻外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体系,设立驻点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日常检查检验(包括出车前检查和回场检验)、动态监控、驾驶员出车前安全讲话、协调车辆、驾驶员在换班、维修过程中的车辆保证等工作,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三)17:30及雨雪雾天气出车必须经用车单位领导审批。

(四)七座以上客车发放,按照厂有关规定执行,各独立倒班点用车单位无权私自审批、放行。

(五)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七座以上载人车辆调派

(一)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调派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对车辆、驾驶员、乘车人逐一审查和确认,由厂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不在时,由值班厂领导审批。

(二)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必须由厂主管部门指派懂交通安全的专人押车,行车路单确认指派人、押车人、驾驶员后生效。

(三)押车人要认真履行车辆行驶监督职责,做好行车过程的安全监控,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或上报。

(四)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通行必须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途车的调派与管理

(一)离开气田生产区域,目的地远于定边以西(含定边县城)、延安以南(含延安市区)、鄂尔多斯以北(不含鄂尔多斯市区)或山西等地的各种车辆,通称为长途车。

(二)长途车辆由用车单位经车辆交通管理调控系统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审查,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核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厂领导审定后方可出行。

(三)长途车归队后由车管单位及时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质量安全环保科报告。

(四)因天气、人员、任务、设备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归队车辆,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由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五)探井管理作业区前往边远气探井区域进行作业或矿权巡护时办理日常用车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17:30之后、雨雪雾天气因特殊情况必须出车的,需经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出厂车辆都必须到门岗验证行车路单,下列情况门岗不予放行。

(一)超过申请出车时间1小时或无路单。

(二)夜间及雨雪大雾天气出车,路单没有相关科室及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七条 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严格执行“三交一封”制度(即交点火开关钥匙、行驶证和准驾证,定点封存。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要封存)。车辆使用单位提前3天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上报用车计划,车管单位根据需求安排停驶车辆,提前1天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并作好停驶车辆封存措施。

第二十八条 车辆行驶路单的管理

(一)所有出行车辆必须办理电子路单。

(二)路单有效期为1小时,过期失效,车辆出行必须再次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行车路单由车辆调派单位签发。

(四)行车路单必须按项如实、规范、准确填写。

第二十九条 第五采气厂车辆(包括外雇车辆)禁止从事员工、家属、学生的集体旅游及节假日探亲、访友等非生产活动。

第二节 出车前的检查

第三十条 车管单位根据车辆保修周期,按时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一条 车管单位要根据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要求,出车前检查车辆状况,严禁车辆带病运行。检查要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 出车前,车管单位要保证车辆安全附件(铁锹、掩木、急救包、灭火器等)齐全完备,冬季车辆运行必须配备防滑链。

第三节 车辆行驶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配属车辆早晨上班时间到用车单位报到,由用车单位负责调派。

第三十四条 我厂实行司乘监督制,所有乘车人员均为车辆安全监督员,按照乘车人的职务、职称、工龄依次负有不同程度的监督责任,第一安全监督人对本次行车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罐车押运员为所押运车辆的安全监督员。

第三十五条 乘车人的责任与权利:

(一)乘车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能有干扰、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行为。

(二)不得违章指挥,不得提出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我厂规定的要求。

(三)车辆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准把头手等伸到车外,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所有乘车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文明、安全乘车。

(五)当车辆遇到险情时,乘车人有责任协助驾驶员解决问题。

(六)乘车人必须对驾驶员行使过程进行监控,如发现有超速、单手扶方向盘、边开车边接电话、吸烟等违章现象有权制止。

(七)对于有违章驾驶行为的车辆有权拒乘,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被拒乘车辆应及时到车管单位报到,违章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的责任与权利:

(一)必须严格遵守各类交通安全规章细则。

(二)必须接受乘车人员的监督及合理建议。

(三)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四)有权纠正乘车人员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在不安全行为未整改之前,有权拒载。

(五)有权拒绝乘车人员擅自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要求。

第三十七条 罐车驾驶员、押运员除以上职责外,还必须严格落实甲醇、污水拉运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根据用车单位的车辆运行监督记录,对车管单位或用车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考核,对用车单位的用车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必须改变行车路线的,由乘车人员或用车单位相相关部门或单位讲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驾驶员在疲劳和生病时不应驾驶。行驶途中,应以2小时为间隔停车休息一次,每次休息不少于5分钟。

第四节  车辆归队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在17:30仍未归队的,车辆使用单位要及时询问情况,并向车管单位讲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车辆回厂之后,由门岗点击收车,车辆安全责任管理主体由用车单位向车管单位自然转移。由车管单位负责车辆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归队后,要严格遵守“一交一定”细则,(即:交点火开关钥匙,定车定位存放)。

第四十四条 车管单位每日进行对车辆抽检,全部车辆在10天内回场检验率达标,做好记录并签字留存。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再派。

第五节 交通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条件。

(一)车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转向、传动、制动、轮胎、灯光、喇叭、雨刮器等部件牢固、有效,使用灵活可靠。

(二)进入油气场所的车辆按规定配戴防火帽。

(三)安全附件(铁锹、防滑链(冬季)、掩木、急救包、灭火器、故障警示牌等)齐全完备。

(四)备有常用的维修工具。

(五)禁止乘坐人数超过核定人数。

(六)在道路通行条件正常情况下各类生产、指挥车辆乘车人员不得超过5人(包括驾驶员)。雨雪雾天气行驶车辆、7座以下长途车辆乘坐人数不得超过4人(包括驾驶员)。

(七)禁止货车、客货车车箱载人,物品包装牢固、严密。

(八)特种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用于非专业的其它方面,不得将其当客车或货车使用。执行任务时,车上只准乘坐工作人员,不得搭乘其它非工作人员。

(九)甲醇、污水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除押运员外禁止搭载其它人员。

(十)以上车辆必须针对乘坐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带,并且性能完备。

第四十六条 车辆装载的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车辆装载的规定装车。

(二)特殊情况下,装运货物超过规定时,必须提前报请公安机关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三超”货物拉运手续。

(三)拉运“三超”货物时,必须在超出部分的货物上面设安全警告标志(白天用小红旗,夜间用红灯),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并有专人押运。

(四)装载货物长度超过车箱时,不得将后牌照号、尾灯和刹车灯遮住。

第四十七条 装载危险物品的规定。

(一)执行危险物品运输任务、必须选派思想好、驾驶技术熟练、熟悉道路情况的驾驶员。

(二)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专人押运,并不准他人搭乘车辆。

(三)行驶途中,提高警惕,中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四)拉运液化天然气、汽油、乙炔气、甲醇(含醇污水)、氢气等物品的车辆,必须在车前、车后挂安全警告标志。

(五)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持有危险物拉运操作证。

(六)拉运易燃危险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前置,并装静电接地线。

(七)车辆在中途停放时,必须选择安全地点,不得在村镇等人员众多的地方停车。停车后押运人员不得远离车辆。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烟火。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辆行驶速度规定

(一)载人车辆遇道路宽阔、视线良好、无障碍,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速度上限规定如下:

⒈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10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7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上30公里/小时,油区柏油道路上为40公里/小时,非正规公路为20公里/小时。

⒉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7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4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道路30公里/小时。

⒊进入基地或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警示交通标志,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二)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应超过20公里/小时。

⒈通过胡同、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⒉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⒊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

⒋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⒌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⒍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⒈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⒉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⒊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四十九条 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除单位通勤车(如榆林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米脂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等)经三级审核、审批合格可以放行外,禁止其他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7~19座载人车辆禁止在四级砂石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20座以上载人车辆禁止在柏油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禁止上山送班。

第五章 驾驶员及证照管理规定

第一节 驾驶员管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专职驾驶员是指以驾驶为职业的厂内在册员工。兼职驾驶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进行车辆驾驶的人员。外聘驾驶员是指第五采气厂直接面向社会聘用的驾驶员。外雇驾驶员是指外雇车辆配属驾驶员或外部公司劳务输入第五采气厂从事车辆驾驶的驾驶员。

第五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执照(以下简称驾照)。军用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军照)须换取地方驾照。具有驾照的驾驶员,必须取得《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五十二条 驾驶员在驾车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相关证件,遇到路查路检时,应主动出示。

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驾驶的车型不得高于驾照规定车型。禁止外聘驾驶员驾驶厂内小轿车、大客车等车型。外聘驾驶员如驾驶本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外雇车辆在公司审批准入后,在7日内按公司规定办理准驾证。外雇驾驶员需要更换时,按上述程序必须重新办理准驾证。外雇车辆驾驶员违章行车构成车主违约,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驾驶员的技能、素质水平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兼职驾驶员:

⒈在驾驶员岗位或因工作需要的在岗人员。

⒉身高:男165cm以上,女160cm以上。

⒊视力:两眼均为5.0以上(包括矫正视力)。

⒋辨色力:无全色盲或赤、绿色盲。

⒌听力:两耳距音叉50cm能辨明方向。

⒍心、肺、血压正常。

⒎无精神病及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它疾病。

⒏年龄在二十三周岁至五十周岁。

⒐经驾驶理论知识和安全驾驶技术考核合格的。

⒑无严重违章或交通肇事记录的。

⒒5年以上连续驾龄(含5年)。

(二)长期(半年以上)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

⒈符合国家法规以及专职驾驶员有关要求。

⒉7座以上的中轿、大轿的驾驶员必须持a1照。

⒊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的驾驶员必须持a2照以上。

⒋生产车的驾驶员必须持c1照以上。

⒌被雇用车辆的《运输市场准入证》、《运输服务安全合同(协议)》(外雇驾驶员)。

第二节 准驾证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厂内、外聘(雇)及兼职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

第五十七条 所有驾驶员包括兼职驾驶员均须在车管单位注册。驾驶员户籍必须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任何人不得涂改。

第五十八条 准驾证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有效期满或换发新证时交回质量安全环保科。准驾证丢失、损坏、过期或准驾车辆变更的,应及时申请补办准驾证或换证。

第五十九条 准驾证注销的驾驶员,如重新办理,执行上述办法。

第六十条 因岗位变化或工作调动,驾驶人员不在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及时收回准驾证。行驶区域、驾驶车辆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办。

第六十一条 内部驾驶员离开我厂时,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准驾证交回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否则人事组织科(车管单位)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十二条 准驾证的办理

(一)专职、兼职驾驶员的准驾证是经本人申请,车管单位同意,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主管厂长审批后发放。

(二)驾驶7座以上载人车辆的《准驾证》须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

(三)长期外雇车辆驾驶员、外聘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由车辆管理单位(合同签订单位)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四)新调入的内部驾驶员,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五)干部兼岗驾驶人员的办理依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程序执行。

第六十三条 准驾证的考核

(一)驾驶员初次或重新办理准驾证必须参加考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组织,用人单位参加。

(二)考核分资格审查、理论考试、实践考试三部分。

⒈资格审查包括证照审查,体检证明。

⒉理论考试包括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细则,异常天气、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等相关知识。

⒊实践考试包括在没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和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三)考试办法。

⒈理论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等知识的考题为70分,安全驾驶、伤员急救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

⒉实践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包括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照我厂具体情况制定考试项目。

(四)考试合格标准。

⒈理论考试得分数在80分以上。

⒉实践考试得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

⒊两项考试有一项不达标,即可判定为不合格。

(五)准驾证记录内容:

⒈准驾证编号。

⒉驾驶员姓名、年龄、出生年月。

⒊雇(聘)用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⒋合同编号(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⒌车主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⒍工作岗位(专、兼职驾驶员)。

⒎驾驶证档案编码(专、兼职驾驶员及外雇驾驶员)。

⒏初次领证时间、准驾车型、有效期。

⒐发证机关签章。

⒑准驾证右下方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第六十四条 准驾证的注销

驾驶员有以下行为者,质量安全环保科有权注销驾驶员的准驾证,停止其驾驶行为:

⒈酒后驾驶机动车。

⒉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⒊拒绝、阻挠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或检查逃逸。

⒋违规操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⒌驾驶与准驾证指定车型不符的车辆,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⒍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3次以上。

⒎受国家法律制裁。

⒏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⒐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再驾驶车辆。

⒑单位认为不适应驾驶车辆。

⒒其它经查实符合注销准驾证的行为和现象。

⒓在路查期间,驾驶员拒不出示相关证件。

⒔年度审验不合格。

第六十五条 准驾证的审验核发

专、兼职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2年,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1年。准驾证由车管单位提前30日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环保科审验核发。

第六十六条 外雇货运车辆和临时外雇载人车辆驾驶员不发《准驾证》,但其技能、素质水平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考核符合我厂相关规定后,方可从事我厂的运输服务工作。审查、考核记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备案。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六十七条 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一)交通事故按照后果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a、b、c级)。

⒈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⒊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⑴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与毁坏财产价值的总和。包括:

⒈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⑴医疗费(含护理费)。

⑵丧葬费及抚恤费。

⑶补助及救济费。

⑷歇工工资。

⒉善后处理费用

⑴事故处理费。

⑵现场保护、抢救费用。

⑶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⑷清理现场费用。

⑸处理事故的其它(接待、交通)费用。

⒊财产损失价值

⑴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⑵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六十八条 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层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报告质量安全环保科。

⒈一般事故c级,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⒉一般事故a、b级,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⒊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三)质量安全环保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长油字[2008]41号相关规定填写事故快报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四)对承包商交通事故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和上报。

第六十九条 事故调查

(一)一般事故c级由基层单位调查,填写事故报告,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

(二)一般事故b、a级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牵头,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三)较大事故报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由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查明事故原因,划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调查人员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七)事故责任分为:直接(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七十条 事故处理

(一)处理权限

⒈发生一般事故c级由基层单位上报意见,质量安全环保科审定。一般事故b级由基层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质量安全环保科初审,厂hse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按油田公司要求上报。

⒉发生一般事故c级,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到质量安全环保科说清事故情况。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向厂领导汇报事故情况。

(二)责任追究

1.发生交通亡人事故,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实施办法》及安全环保责任书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发生一般事故b级。

⑴负直接(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属驾驶员责任的,内部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外聘(雇)驾驶员予以清退。

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扣发业绩奖金1000元。

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500元。

3.发生一般事故c级。

⑴负直接(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 内部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一年,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外聘(雇)驾驶员予以经济处罚或清退。

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扣发业绩奖金500元。

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300元。

4.发生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轻微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停车反省1-3个月,全额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予以通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经过核实,属于一般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警告处分。重大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记过处分。特大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按照审批的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除按前款处理外,还要给事故单位及用车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按照单位业绩合同及安全环保责任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事故建档、记录和统计

(一)所有事故在事故发生的5日之内,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填写事故记录表。在事故结案后对发生变化的记录允许进行修改,该记录保存在质量安全环保科,保存时间为5年(不包括事故发生年)。

(二)重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⒈事故登记表。

⒉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⒊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⒋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⒌物证、人证材料。

⒍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⒎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⒏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⒐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⒑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⒒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⒓调查人员的名单、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三)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

⒈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⒉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存档,并报油田公司备案。

第七章 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

第一节 安装、使用、维护

第七十五条 第五采气厂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范围包括:厂内部车辆、气田产建项目组雇用车辆、生产运行科或厂内其他单位长期外雇车辆。凡新购、进入第五采气厂运输市场的各类内部车辆、外雇车辆均应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并纳入第五采气厂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第七十六条 第五采气厂新购内部车辆,在投入运行前,生产运行科应联系指定供货商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并报请采气工艺研究所进行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运行车辆。内部车辆申请报废、停用前,生产运行科应联系指定供货商拆除gps车载终端设备,拆除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可用于新购内部车辆的安装。

第七十七条 拟进入第五采气厂运输市场的外雇车辆,在办理《长庆油田公司运输市场准入证》前,生产运行科必须审查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及完备情况,并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办理《长庆油田公司运输市场准入证》。车辆运行前报请采气工艺研究所进行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运行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更换服务车辆,新准入车辆可安装原服务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

第七十八条 各车管单位或驾驶员要熟悉车载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未经许可禁止改变仪器参数设置,禁止关闭、拆除、停用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

第七十九条 驾驶员在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上报车管单位、采气工艺研究所,通过厂家或指定地点及时维修和更换。

第八十条 生产科、产建项目组长期雇用车辆,在服务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缴纳2000.00元设备使用保证金。

第八十一条 安装第五采气厂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的外雇车辆,因运输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不在我厂继续服务,生产科、产建项目组应及时回收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质量安全环保科在确认设备完好及扣除考核金额后,足额或部分退回使用保证金。

第八十二条 车载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情况纳入各单位hse业绩考核。

第二节 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八十三条 生产运行科、应在各生产调度室设置车辆gps监控调度中心,对车辆运行动态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八十四条 车载gps监控系统的监控和考核实行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车管单位(车辆调派单位)两级管理制度,监控判定的标准依据第五采气厂、长庆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记录的数据作为车辆、驾驶员、车管单位、用车单位违章违规考核和交通事故分析的基本依据。

第八十五条 各车管、调派单位按照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权限,安排专人负责监控车辆运行动态,发现超速、超区域和紧急报警,必须使用短信发送平台或电话联系的方式,及时提醒驾驶员及时纠正,保障行车安全。对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并建立记录。

第八十六条 车管单位每月监控不少于40台次,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监控不少于20台次,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处理。

第八十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在每月的驾驶员安全例会上通报车载gps监控系统发现的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八章 机动车辆保险

第一节 机动车辆投保

第八十八条 所有车辆保险办理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八十九条 生产运行科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通报机动车辆在用、停用、报废和购入信息,填报《机动车辆保险通知单》,并送质量安全环保科。

第九十条 应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低、服务态度好、出险速度快、赔偿合理、及时选择保险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委托审验的除外)。禁止与保险公司签订具有垄断市场不公正条款的协议或合同。

(一)机动车辆上年保险期限到期前10日内,由质量安全环保科与保险公司洽谈保险事宜,办理投保、续保或终止保险手续。

(二)质量安全环保科将投保单及保险公司的收费票据送主管厂领导审批,并交财务资产科。

(三)财务资产科审查后,按照规定办理付款。

第九十一条 机动车辆投保原则上只进行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及乘车人员险的投保,确因生产需要,增保其它险种的,必须经主管安全生产厂领导同意。

第九十二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包括投保公司、险种、费率(含附加费率)、投保金额、车辆运营情况、事故情况、赔偿情况、是否续保、无赔偿优待、理赔、保险证等在内的车辆保险管理台帐。

第九十三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及时发放保险证,并进行发放登记。

第二节 事故理赔

第九十四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车管单位应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告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项目组)。车管单位负责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质量安全环保科协助车管单位作好机动车辆肇事后的理赔工作,并作好事故及理赔记录。

第九十五条 事故理赔后,不免除肇事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肇事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节 无赔偿优待

第九十六条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按照《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偿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的规定,应参照上一保险年度无赔款优待的实际享受情况,争取按最高比例执行。

第九十七条 无赔款优待金用于下一年度保险费用交纳的抵减,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单位或个人,形成帐外资金。

第九十八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相对稳定,争取使无赔款优待能较好的落实。

第四节 责任追究

第九十九条 车辆保险费用在管理过程中若发生问题,将根据管理环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不能及时办理投保、续保、撤保、理赔等业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车辆保险费用经管人员发生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厂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 交通安全处罚

第一佰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对当事人进行警告。

(一)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以内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二)由于维护不当、检查不及时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污损、遮蔽、信号阻断,但能及时进行整改。

第一佰零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50元/次罚款处理。

(一)车辆在检查、修理后,未及时检查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暂时失效。

(二)gps监控显示连续3-5分钟(含3分钟)内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三)非人为因素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损坏,未及时向车管单位汇报。

(四)gps监控显示行驶路线超出规定范围,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二条 下列行为,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200元/次罚款处理。

(一)车辆检查、修理后,未检查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丢失数据7天以上,但未造成设备损坏。

(二)gps监控显示连续5分钟以上(含5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三)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含3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50%以内。

(四)由于维护、使用不当等行为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损坏,未能及时上报。

(五)gps监控显示超区域行驶,不能及时改正但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三条 下列行为,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500元/次罚款处理并收回准驾证,停车学习7天。

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以上(含3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30%以上。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2000元。

第一佰零四条 驾驶员违章月累计超过3次,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收回准驾证,停车学习7天后,由车管单位向质量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重新发放准驾证。

第一佰零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800.00元罚款处理,同时追缴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损失,造成恶劣影响者予以清退或调离本岗位。

(一)故意污损、遮蔽、阻断gps监控系统设备或故意损坏车载gps,造成gps监控系统设备失效。

(二)人为断电、拔线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数据丢失。

(三)超过以上处罚标准的其它超速、超限行为。

(四)故意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故障的其它行为。

第一佰零六条 外雇车辆的考核处理以书面形式通知车主或驾驶员确认后,从其gps使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一佰零七条 未按照“一事一单”执行车辆日常调派和使用的单位,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对不按路单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的驾驶员和乘车人员,一经发现收回驾驶员准驾证,停车学习7日,监督人员罚款50元。

第一佰零八条 夜间、雨雪雾天气,未经审批,私自出车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外雇(聘)吊销驾驶员准驾证,厂内驾驶员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零九条 保卫科门岗未有效执行相关规定,对出、入厂车辆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扣除保卫科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出车检查、安全讲话的车管单位,发现一次扣除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一条 乘车人不系安全带或对驾驶员违章驾驶未及时纠正,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同时对乘车人员罚款50元,驾驶员罚款100元。

第一佰一十二条 不接受乘车人员监督及合理建议,被拒乘车辆的驾驶员,经查实后,收回准驾证,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属外雇车辆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

第一佰一十三条 车辆归队后“一交一定”细则执行不严,未进行检查或记录不详的,一经发现扣除车管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1分。

第一佰一十四条 执行完任务未及时归队,对驾驶员及乘车人员罚款100元,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后果由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共同承担。

第一佰一十五条 路单填报不规范,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0.2分。

第一佰一十六条 未经车管单位同意私自互换车辆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厂内驾驶员收回准驾证,并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一十七条 驾驶员将车辆交于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属外雇车辆驾驶员的,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无准驾证人员驾驶本厂及外雇车辆,一经发现对驾车人员处2000元罚款,并扣除本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一佰一十八条 由于证件不齐全或违章行为被地方交通部门查处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第一佰一十九条 与当班驾驶员一同酗酒的员工,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第一佰二十条 经有关部门(单位)现场检查或检验车辆、驾驶员不符合我厂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的,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车管单位)向车主单位发出车辆(驾驶员)停车整改通知,停车期间的费用自理。

第十章 其它规定

第一佰二十一条 车辆的道路试车

车辆在修理、保养过程中需进行道路试车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试车驾驶员申领试车证和试车牌。试车时,车辆前后悬挂正式试车牌(不允许使用自制试车牌)。

(二)必须由持试车证的驾驶员进行试车,只持有驾照,没有试车证的驾驶员不准试车。试车驾驶员要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十万以上安全行驶公里,驾驶技术熟练,对汽车技术性能熟悉的驾驶员担任。

(三)挂试车牌的车辆,不得载人或带危险品。驾驶室不准乘坐非试车检查人员。不准驾驶悬挂试车牌的车辆执行其它任务或办私事。

(四)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行试车,严禁在厂区或街道试刹车。

第一佰二十二条 车辆的年检

(一)由生产运行科牵头,组织安排年度车辆审验工作,车管单位负责落实。

(二)检、审、验工作按照地方公安部门的统一要求办理。

(三)检审前,车管单位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修整。

第一佰二十三条 外雇车辆准入

外雇车辆进入我厂载人运输服务市场必须符合油田公司关于外雇车辆准入的相关规定,下列车辆禁止办理准入:

(一)车况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车容车貌差。

(二)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7座以下载人车辆或载货车辆。

(三)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7座以上载人车辆(含7座)

(四)私家车、承包经营车。

(五)未安装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其设备与长庆油田公司车载gps监控平台不兼容。

第一佰二十四条 员工乘坐私人机动车管理

(一)私人机动车辆是指与第五采气厂无任何雇佣关系的非营运机动车辆 (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机动车、农用车等) 。

(二)员工购置的私人机动机动车辆,禁止以第五采气厂名义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

(三)私人机动车辆在第五采气厂各生活、办公区域内通行、停放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对倒班点车辆行驶、停放进行规范的通知》之相关规定。

(四)禁止各单位或员工使用、乘坐、驾驶私人机动车辆进行以下活动或行为:

⒈第五采气厂生产区域内的员工送班及因公集体活动。

⒉从事生产作业、公务活动及外出办理因公业务。

⒊因公需要在各集配气站与倒班点之间,以及各倒班点之间进行的人员通行。

⒋进入第五采气厂管辖区域内的生产操作场所、重点管理区域。

(五)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佰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佰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佰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4篇 南京交通学院图书馆网站建设及安全管理办法

京南交通学院图书馆网站建设及安全管理办法

图书馆网站是图书馆提供资源与服务的一个重要平台,是学校学生培育、科学研究的重要工具和阵地,是科学文化和人文精神传播的重要载体。为使我院图书馆网站更好发挥应有功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归口部门管理:数字技术部负责网站的运行及安全维护工作,数字化技术部主任为责任人,安排部门专人负责网站日常维护及安全检查;并协助馆长牵头组建一支稳定的图书馆网站内容建设队伍,负责网站各栏的内容添加、管理。

二、内容建设管理:图书馆网站内容要全面反映馆服务借阅、阅读推广、学科服务等情况,做到信息真实、数据严谨、更新及时,无错漏、错误引导、失效链接等。

1.技术部每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网站,发现错误及时纠正或通知相关人员改正。

2.网站原则上不发布重大新闻,如有重大新闻可从学校官网转载。

3.各项业务活动应按宣传、开展、结束三个阶段及时发布信息;相关海报同步上传;总结性新闻信息需在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发布,

4.常设栏目如新书推荐、学科导航等原则上一月更新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则按实际情况调整;发布者须定期检查超链接的有效性、正确性。其他栏目如开放时间、馆藏布局、规章制度等,做到及时更新。

5.数据库资源更新要及时。订购数据库采购后及时发布并按周检查有效性,每日关注读者使用情况,如遇无法打开等情况要及时联系数据库商妥善处理;试用数据库须经馆领导同意后方可试用,过期、失效等要及时下架或联系延用;自建库和免费库,分别发布馆自建的特色资料、公共免费数据库平台资料,发布者要及时检查、更新等。

三、安全检查管理:数字化技术部要具备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能力,如遇网络突发事件要有精准的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的应急处置权限等。

1.纳入学校统一系统的图书馆网站及各专题网站,应备份栏目及各栏目配置方案;如页面有改动要及时保存最新版;发现网站被篡改应及时恢复栏目,并向学校网站管理部门(信息办)汇报。

2.自建网站仅限校园网内访问,服务器定时更新系统漏洞补丁,如遇被篡改等及时关闭网站,等恢复后再链接上主页。

3.网站各栏目负责人如发现内容被篡改,须及时修改或删除;如遇大批量爆发性内容篡改,负责人应及时联系数字化技术部采取关闭网站、拔网线、上报学校信息办等必要措施,并保存截图备查、做好善后处理。

第5篇 石油销售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交通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公司应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驾驶员,是指公司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本企业所管理车辆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公司所有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和厂区,生活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司内部道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负责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章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五)负责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六)对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七)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九条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

(二)制定公司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公司职业,非职业以及聘用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公司所属和租赁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负责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六)组织运输车队实施风险管理工作,并抓好落实;

(七)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

(八)对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处理,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统计上报。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十一条公司应对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对违章驾驶员举办专项交通安全学习班。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等;

(二)交通安全常识;

(三)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四)安全驾驶技术;

(五)车辆机械常识;

(六)职业道德教育;

(七)交通事故案例;

(八)其它交通安全内容。

第四章 车队管理

第十三条车队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要求;

(二)建立、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对驾驶员动态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坚持车辆回场检验制度;

(六)强化风险管理,实施车队hse'两书一表'。

第十四条车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教育;

(二)安全奖惩;

(三)驾驶员管理;

(四)车辆维修保养;

(五)车队安全会议;

(六)安全检查;

(七)车辆调度;

(八)节假日'三交一封'。

第十五条车队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

第十六条车队应按规定建立基层安全基础管理台帐,驾驶员动态分析台帐,安全行驶档案,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及处理档案和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职业驾驶员和非职业驾驶员管理。

职业驾驶员指以驾驶车辆为全部或主要职业的人员;非职业驾驶员指企业其它岗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公司车辆的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应对驾驶员建立完整的安全行车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行驶公里数、培训考核、违章积分记录以及安全奖惩等。

第十九条车队应对驾驶员进行分类管理,对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实施重点管理。

第二十条对非建制车队,零散车辆的驾驶员应相对集中,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驾驶员的录用、考核、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应持有派车单位派车人员签发的路(运)单,并按规定行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实行长途行车审批和派车安全交待制度,派车人员应根据天气、路况和行车条件对执行任务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长途派车单上应注明行驶路段的主要交通危害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应禁止驾驶员疲劳驾车。驾驶员连续长途驾车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每日驾车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行驶8小时时,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二十五条严禁强令驾驶员违章行车。遇有下列情况,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一)装载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二)车辆存在严重故障隐患;

(三)工作疲劳,身体不适或正在患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四)其他有碍安全驾驶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外部聘用车辆驾驶员,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应对拟聘用车辆驾驶员做下列审查:

(一)驾驶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龄3年以上;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四)当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与聘用驾驶员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约责任及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应为聘用驾驶员投保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

第六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长途载客汽车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车辆,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第三十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状况,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内容、更换零部件记录,车辆损坏及修复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按规定为车辆办理保险,车辆保险办理和理赔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对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不得运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分散车辆应相对集中管理,委托具有资质的车辆维修单位进行回场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应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对车辆各部件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节假日期间,对非生产运行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实行定点封存管理。

第三十六条拉运易燃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车辆的装载,行驶,停放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车辆进入生产厂(场)区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道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从外部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保险费凭证等必须齐全有效,按照'谁租赁,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处置车辆时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不得转交出售车辆。

各公司出租车辆时必须依法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条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车辆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按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记录,事故档案应包括从事发报告、调查、理赔到结案处理的全过程内容。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除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外,应及时进行现场取证和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交通违章处理相关规定。

有下列违章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应加重对驾驶员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一)无证驾车;

(二)酒后驾车,违反职业道德以及严重违章等;

(三)擅自驾驶车辆办理私事;

(四)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五)明知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做出处理外,还应对单位和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决定,规章制度的;

(三)管理松懈,明知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在一定时期内重复发生的;

(五)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六)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6篇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方案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避免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2023年度安全工作顺利实施,让广大人民群众走得安全、及时、有序、舒适、满意,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主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道路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事故为出发点,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确保此项工作安全运行。

二、原则和目标

原则:加强领导,抓好源头管理,实行依法治理,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行车。

目标:强化源头管理,推动公路运营,预防交通事故长效管理机制的完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治理超员、超速等现象,努力防止小事故,控制大事故的发生。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3年12月20日-12月31日为准备阶段,主要制订本方案。

第二阶段: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为实施阶段,对我司驾驶员进行摸底,制订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全体司乘人员安全学习,配合交警、运管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力排行车安全隐患,确保客运车辆安全运行。

第三阶段:2023年12月25-31日为总结阶段,回顾2023年度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及时整改,并完善安全制度,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机构设置

设立*****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副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实施

成员:***负责车辆二保、检测和保险

各车驾驶员为安全员 负责车辆例检工作

信息联络员:***************

五、客运车辆的管理

1、客运车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营运;

2、所有车辆必须标志齐全,证照有效,规范经营行为,文明优质服务;

3、按期二保,当天出车前或收班后必须对车辆进行例检,确保无“病”车上路;

4、车上必须配警示牌、反光锥筒、灭火器,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5、作好“防风、防雨、防雷电、防滑”等工作;

6、及时、多险种、足额的进行车辆保险;

7、按时进行车辆年检。

六、驾驶员管理

1、没有三年安全驾龄和《从业资格证》及2023年违章记录满12分的人员不得参加营运,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人员驾驶;

2、不得驾车到危险路段、夜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或禁止客车行驶路段运行。

3、严禁超员、超速、酒后开车、带病行驶;

4、严禁车辆乱停乱放、乱掉头。

5、按照“八严禁”的要求驾驶车辆。

七、其它事项

1、对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如实向我司报告,绝对不缓报、瞒报,我司立即是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2、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司应及时启动《2023年度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事故大小程度,损失多少,立即派员共同作好处理工作。

3、期间我司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信息联络员:*************

*****汽车客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交通事故处理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维护2023年度安全运输,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以解决经营业户的后顾之忧,提高行车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损失,让广大旅客走得安全、及时、舒适、满意,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道路运输秩序,预防忽然减少道路事故为出发点,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确保客运车辆安全运行。

二、成立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为各车安全例检员

三、实施步骤

1、我司及时掌握旅客流量情况,合理调配车辆,在旅客相对集中、客流量大,我司安排部分车辆值班,确保旅客能及时到达目的地。

2、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司立即启动该预案,“小组”派员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宜,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在2小时内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绝不缓报、瞒报。

3、及时向“120、110”求救、报警,将受伤者送到就近医院救治,并保护好现场。

4、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商保险赔偿金的预支和理赔事宜。

5、配合车主处理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6、期间我司每天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联系电话:************

四、资金来源

1、车主自筹;

2、保险公司预借;

3、安全互助金中预借

****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1日

第7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如何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近年来,危险品运输事故多发、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者结合多年车辆运输的实际,浅谈一下个人看法。

一、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因素分析

1.可控因素:①人的因素;②车的因素;③管理因素。

2.不可控因素:①环境因素。在各因素中,人、车、管理因素三方面关系非常密切,相辅相成,人是环境的理解者和指令的发出和操作者,它是系统的核心,车和管理的因素必须通过人才能发挥作用,管理是架设于人与人、人与车的传递信息的媒介或桥梁,因此,只有各要素彼此协调运动才能实现危险品运输安全。

二、防范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对策

1.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严防“管理”漏洞。众所周知,“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襄汾“9·8溃坝事件”、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后,全国掀起了近年来少见的“问责风暴”。作为企业一把手和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要清醒的认识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即行政责任、技术责任、管理责任。那么,在全国刮起“问责风暴”紧张的安全形势下,如何履行好安全主体责任呢?一是设立安全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充分发挥安全的监管作用。二是制定适应公司的规章制度,加强责任目标管理。如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责任制、问责制,安全奖惩机制、安全技措、安全预控机制等,一把手要与各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各部室职员和驾驶员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使安全目标层层分解,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责任管理网络。三是加大安全投入,包括安全设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投入等,俗话说“有投入,就有回报”有舍有得,往往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培训不够、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最终导致人员、设备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四是建立安全会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只有通过定期召开安全会,不定期开展现场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拿出解决方案及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使整个管理系统形成pdca循环,管理才得到不断的提升,安全才得以实现。

五是建立“六预”管理机制,即预报、预警、预防、预教、预测、预想,事故的发生有90%是可防的,实施六预管理,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并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六是编制《危险品运输实用手册》、《制度汇编》等,把承运货物理化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安全规程及规章制度等安全生产知识写入手册,并下发到驾驶员手中,人手一册,在空闲时间自学。七是建立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根据自身实际,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物质,强化应急救援知识学习,组织应急演练,从而不断提高管理者、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事故的防范能力,避免和减少事故危害。

2.加强“人”的管理。大量的交通事故统计资料表明,人的因素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约有70%交通事故因驾驶员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如何加强人的管理呢?

2.1把好驾驶人员的“准入”关。据调查表明:未经正规培训的驾驶人,其肇事次数是受过正规培训的两倍左右。因此,驾驶员招聘工作显得非常关键,不但要求证件齐全,身体健康;而且技术娴熟,安全意识强,有5年以上普通货物运输驾龄,年龄不超过45周岁等。许多危险品运输单位小事故不断,就与驾驶员的素质低、技术差、安全意识薄弱有直接关系,因此,只有把好了驾驶员的准入关,招聘到优秀人才,才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2.2把好安全宣传教育关。由于驾驶员的文化层次不等,素质参差不齐,驾驶技术、安全意识有高有低。要搞好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首先要统一思想,即牢固对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那么采取何种方式方法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和目的呢? 一是讲授法,通过举办各种安全教育培训班、轮训班,组织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系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驾驶员的操作水平。

二是例会法,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座谈会,讲评近期安全状况,研讨防范措施,不时的教育、提醒,不时纠正麻痹松懈思想。三是引导法,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发挥组织、家庭和社会的作用,使之树立“一人平安,全家幸福”的思想,从各个方位角度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德化人,达到开通思想,提高认识的目的。四是案例教育法,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形式收集近几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通过影像播放、案例讲解,客观分析,不断吸取别人血的教训,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五是对比法,制作优差公示栏,定期开展“评优”活动,积极树典型,批“三违”。通过积极的、全方位的安全宣传教育,使广大驾驶员提高安全意识遵章作业的自觉性,有效的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3.加强“车”的管理。

3.1制定设备管理制度,规范车辆设备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适合企业的设备管理、车辆维修维护及保养等制度,设立车辆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大型车队应分级管理,实施队、班编制,层层落实车管人员和责任。主要工作有:一是车辆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即必须持有操作证、押运证;二是车辆必须达到国家一级要求,即及时组织车辆参加定期二维检测和年审年检,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运行标准要求;三是车辆证件齐全,即行驶证、营运证、各类保险、罐体检验报告等齐全有效;四是车辆交由具有危险品车辆维修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五是规范车辆维、检、修合同管理,保证维修质量。

3.2建立车辆隐患排查、检查机制。除交通部门规定定期对机动车进行年审、二维定级外,驾驶员、管理者必须执行好车辆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制度。驾驶员:一是对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必须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二是认真地做好“一日三检”工作,即出车前、途中、收车后的检查工作,坚决做到不开“病车”上路。管理者:一是落实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隐患排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隐患,切实做到有检查、有措施、有整改。二是制作安全检查确认表,并监督安全确认制度的落实,即把车辆的关键部件列入必检项目,要求驾驶员每次逐项检查确认,每次出车前、收车后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确认执行情况,使驾驶员养成“一日三检”良好习惯。

3.3强化车辆的过程监控。利用无线射频技术(rfid)、卫星定位系统(gps)、行驶记录仪、视频、自动报警系统等现代科学技术,对危险品车辆运输过程的行驶线路、车速、驾驶员的各种违章行为等进行跟踪、监控,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同时,强化调度值班责任,完善调度记录,利用电话、信息发布等方式适时调度。

4.做好“环境”信息发布。“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驾驶员的操作和情绪,直接影响到行车安全。克服环境的不利因素,一方面凭经验;

另一方面切实做好“六预”工作,要通过实地考察、网络搜索,了解到达目的地运输线路、道路状况、天气有无异常(高温、雷雨、大雪、大雾)、自然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装卸作业环境等信息,及时传达和发布,使驾驶人员做到心中有数,防范事故于未然。

总之,车辆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高风险的工作,在抓好上述安全基础管理的同时,不断地认清管理的新特点和新方向,认真分析管理上存在问题和矛盾,查找规律,不断探索管理新方法、新思路,才能实现管理上有针对性和主动性,才能有效的防范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才能真正做到即使“常在河边走”,也能做到不“湿鞋”或少湿鞋。

第8篇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和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公司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及在港区道路上进行作业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一、机动车辆

第三条: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港区都必须遵守门卫管理制度,主动出示证件,办理手续,接受检查,服从管理。

第四条:凡要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规定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港区。

第五条:本公司及外来驻港办事单位的非营运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严禁乱停。

第六条: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港区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减慢速度,随时注意港区作业人员及行人的动向,及时避让。

第七条:港区道路临时受堵,通行车辆必须按秩序靠右停车,等候通行,严禁乱停占道。港区内禁止鸣汽笛。

第八条:到港装、卸货机动车辆,应服从现场调度人员的指挥,按序进行。未轮到装卸作业的车辆,应听从现场指挥,靠边排队等候,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严禁抢档。

第九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装载货物,防止发生滴、撒、扬现象,严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

第十条:除指定地点外,不准在港区内任何道路上修理车辆。严禁在港区内试车、学习驾车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外来车辆,未经安保部门同意,一律不得在港区过夜。经批准允许在港区内停放过夜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二、非机动车与行人

第十二条:进入港区的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在仓库、库场通道及工作场所任意停放。

第十三条:外来非机动车进入港区,必须经过门卫值班人员的同意。各类非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第十四条:任何人员进入港区,均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注意安全,不准在港区道路上闲逛逗留,横串马路时要注意来往机动车辆,注意避让,不准与机动车辆抢道。严禁在港口作业区、交通道路从事经商活动。

三、道路设施

第十五条:港区道路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遮挡、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未经港区安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堆物、作业及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港区安保部门;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现场人员、车辆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在港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损失轻微,双方当事人对事因无争议的并愿意自行调解处理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港区安保部门可协助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九条:由于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损坏港区设备、设施等事故的,由港区安保部门负责处理,照价赔偿,协商处理不妥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港区安保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其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9篇 交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以及集团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有关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过程监控、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硬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高处作业、交叉作业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爬梯、安全网、安全棚等相关设施费用;

3.安全警示(生产、交通)、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设施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其他安全防护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费用。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面具、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检测、探测设备、设施费用

1.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

2.其他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易燃易爆物、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专项评审费用。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六)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预案支出。

1.新聘作业人员“三级教育”费用;

2.“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3.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4.应急预案制定、评审及预案演练费用。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

(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八)其他正常工序施工的辅助措施费用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如因未按工程需要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并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按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20%进行处罚,在工程计量款中扣除。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严格安全生产费用审核程序,据实计量;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项目办报告。

第九条 项目办应每季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考评与奖惩

(一)、项目办应根据项目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量考评与奖惩制度,确保安全投入落到实处。

(二)、施工单位可从安全生产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作为对安全先进施工班组、个人的奖励资金。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与计量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使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全年使用计划(按项目清单);根据月度工程计划编制月度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审核签批;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要求附有采购清单、购置发票、发放记录、监理查验签认记录等;

(三)、施工单位每月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同时附采购清单、购置发票、监理查验签认记录作为附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二条 计量审核与支付

(一)、安全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送总监审核。

(二)、项目办对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报表进行审查后,应按月及时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查,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施工合同暂定金额中按50%给予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办不得支付其余额部分。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并监督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裕溪船闸扩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10篇 公路工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加强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基础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以及地方政府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部、各个劳务协作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

3 交通安全工作难点

因本工程复建性质,故施工干扰较多,安全管理难度加大,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3.1 周边交通安全管理。由于黄码公路在溪洛渡电站蓄水后已成为连接黄华镇和码口镇的唯一通道,施工的特点为一边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交通,一边是紧张作业的道路施工。因而容易形成相互干扰的现象,稍不小心,则会引发安全事故。

3.2施工本身安全管理。由于道路施工不能将交通完全封闭,施工场地狭小,施工机械移动困难,容易自身产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需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4 组织管理

4.1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副经理、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

4.2 人员落实情况:

4.3 管理职责

4.3.1 项目部经理职责

4.3.1.1 项目部经理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和交通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4.3.1.2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会议精神及要求,并保证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符合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内部重大交通管理方面问题的决策。

4.3.1.3掌握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评比交通安全工作。

4.3.1.4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主持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3.2 安质环部职责

4.3.2.1 负责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

4.3.2.2 定期向项目经理汇报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4.3.2.3 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项目经理报告。

4.3.2.4 掌握驾驶员安全行车动态及车辆运行情况,对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危及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和各类处罚的处理。

4.3.2.5 对相关人员学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相关部门及人员履行交通安全职责,确保行车安全和运输任务完成。

4.3.2.6 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对驾驶员的考核聘用进行监督、检查。

4.3.2.7 组织或协助本项目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意见。

4.3.3 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专(兼)职交通安全监督员职责

4.3.3.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制度,协助项目部做好司驾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3.3.2 依据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标准,有关部署及要求,采取相应落实措施,并监督实施。

4.3.3.3负责每周一次的驾驶员安全学习,并严格做好学习内容记录和考勤;

4.3.3.4 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和严重违章人员,有权采取停驶和停驾等强制措施,并报项目部处理。

4.3.4 驾驶员职责

4.3.4.1 驾驶员应当遵守各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3.4.2 树立“违规即违法”的意识,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培训和活动,增强交通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4.3.4.3 驾驶机动车应系好安全带,起步、停车前,应查明情况,确认安全。

4.3.4.4作好本人驾驶的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对机动车要坚持“三检”“四勤”的安全检查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行驶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勤紧固、勤润滑、勤检查、勤清洁,保证所驾车辆车况完好,严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3.4.5 严禁公车私用或将车辆交由他人代开等行为。

4.3.4.6 驾驶员每月必须安排一定的时间对所驾车辆进行维护、保养。车辆的维修、保养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好记录存档。对查处的问题及时报车管部门。

4.3.4.7 驾驶员必须按派车单所指定的路线行驶,所有的车辆必须持有派车单。驾驶任务完成,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4.3.4.8 施工便道有问题及时向施工队长、项目经理汇报。

4.3.4.9 拒绝违章指挥和疲劳驾车。在高速路上行车,驾驶员连续驾驶两小时必须在合法的停车点休息10-15分钟,按车辆行驶中的检查项目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5 现场施工管理

由于本工程施工不能将交通完全封闭,施工场地狭小。施工人员的作业面小,施工机械例如载重汽车、摊铺机、压路机等移动困难,容易产生碰撞事故或者施工无法开展的事故。因此需要认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使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等三个方面的要求都能良好的达到。

5.1 人员安全管理

机械操作者在使用机械之前做到有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驾驶机械进行施工作业;通过安全教育,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施工前对机械进行检查,排除故障;施工指挥人员对机械驾驶员预先做好作业内容和注意事项的技术交底。

5.2 机械安全管理

道路施工作业车辆和机械应提前检修,确保良好的运行状态,避免在路上经常发生维修,确保工作质量和工程进度。单独流动作业的车辆,须挂设道路施工标志,配置作业标志灯于车辆明显可见外,作业时必须开启;车辆停靠应限制在作业区域内或施工方案明确规定的允许停放处。封闭区域内作业的大设备,如吊车等,在实施作业时,安排施工人员进行看护,保证吊臂等悬出部分不能进入通车的车道,避免作业失误对自己及另一侧正常运行车辆造成伤害;道路施工设备在运输过程中,要做好固定、标识工作,应尽可能减小对通车的影响。

5.3 技术文件指导

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多,在施工之前还应做好安全作业的施工方案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如压实机械、施工材料运输车辆等的在工地上的布置和行进方向安排;施工材料的场地;施工机械和作业人员的施工面安排;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施工机械的施工顺序和工序时间的搭接设计等等。

6 车辆安全管理

6.1 凡项目部下属的机动车辆,必须证件号牌齐全,车容、车貌整洁。执行公务的车辆,要明确行车路线,否则按跑私车处理。

6.2 质安部对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6.3 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促驾驶员履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路途中、回厂后的检查),搞好日常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安全技术状态,防止事故的发生。

6.4所有车辆必须配备故障警告牌,出车途中发生故障和途中检查机动车辆时应正确使用故障警告牌,确保安全。

6.5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6.6 外租的车辆原则上纳入项目部车辆管理,并签订租车协议。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6.6.1 车辆来历是否合法有效;

6.6.2 车辆的各种手续是否齐全有效(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保险卡等);

6.6.3 车辆是否按有关规定投保;

6.6.4 车辆性能是否良好;

6.6.5 车辆是否年检合格。

6.6.6 签定租用协议或租车合同时,必须将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投保单等交租车方保存。

6.7 车库和停车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车库内和停车场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品。

6.8 车速控制管理。根据我们大队的工作性质,对车辆行驶速度做全面管理控制。

6.8.1 所有施工车辆在工区道路行驶最高速度为 60公里/小时,便道行驶最高速度为 20公里/小时

6.8.2 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天气及泥泞、冰雪路面车速最高限速为20公里/小时。

6.8.3 所有车辆在道路通畅、视线良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高速公路行车车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通过乡村、集镇、简易道路车速为30公里/小时。

7 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7.1 驾驶员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性能、保养和操作规程。

7.2 录用驾驶员上岗要求

7.2.1 遵守劳动纪律,没有旷工、长期不上班的行为,有正式的驾驶证,在分公司内管理的非职业驾驶员。

7.2.2 遵纪守法,没有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团结协作,爱岗敬业的岗位员工。

7.2.3 驾驶员的录用,原则上是在生产前线熟悉和了解施工特点的岗位员工。

7.2.4 身体健康,能自愿从事野外施工并服从再次分配岗位的,对各种考核和管理规定认可并执行的。

7.2.5 熟练掌握交通法规和机械常识,在原工作岗位上没有事故的,在道路行车中能够处理各种复杂情况的。

7.3 驾驶员只能驾驶与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限定的驾驶资格相符的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

7.4 对已聘用的驾驶员,发现有影响安全行车疾病,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辆。

7.5 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及带病出车,不准相互追逐,不准疲劳驾驶,不准客货混装。

7.6 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技术保养规程对所负责机动车辆进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7.7 特种车驾驶员除需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过硬的驾驶技术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7.7.1 遵章守纪,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7.7.2 团结互助,协作配合好,精心保养和操作设备并能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7.3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岗位工作的驾驶员,驾龄必须满5年以上,在3年内无任何交通、机械事故。

7.7.4 安心本职工作,能够熟练掌握车台柴油机和大泵设备的操作技能,定岗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便调换岗位。

8 宣传教育

8.1 项目部每周定期召开交安全工作例会,分析项目部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8.2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广大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和执行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8.3 各单位应定期对专(兼)职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定期(不定期)开展对驾驶行为的观察,纠正违章。针对违章驾驶员,应加大培训力度,并根据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对其开展的下岗或待岗培训。

8.4 各单位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

8.5 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应充分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具体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到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开展交通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8.6 机动车驾驶员学习的规定:所有司机要遵守规定,每周应保持不低于3个小时的学习时间(含业余时间)。学习方式以自学为主,必要由项目部统一安排。

8.7 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8.7.1国家、地方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8.7.2企业有关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

8.7.3职业道德培训。

8.7.4交通运输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理常识。

8.7.5安全驾驶技术。

8.7.6车辆机械常识。

8.7.7常见故障及异常的检查与处理。

8.7.8交通事故案例。

8.7.9其它交通安全相关内容。

9 奖励与责任处罚

9.1 项目部设立安全奖,对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项目部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无交通违章处罚的准驾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9.2 项目部以及施工队全体员工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应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3 当出现非司机开车、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项目部管理人员发现或接到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因上述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或责任人承担。

9.4 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一般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属驾驶人员责任的,对当事人的处罚按交管部门裁决的事故损失的同等数额予以罚款。

9.5 当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应由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在24小时内向公司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和现场情况。

9.6 未达上路标准的车辆应及时修理,逾期未修理的,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10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0.1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10.2 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10.3 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10.4 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11 附则

11.1 执行本办法同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如与上级规定发生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11.2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更新;

11.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 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 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对其做出的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九条 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的,必须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没有变更登记凭证的,不得承接。

第十条 机动车辆号牌应当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倒置、折叠和重叠。

第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建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实施。

第十七条 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道路,必须统筹设计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各种管道、管线, 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损毁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

(二)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第二十四条 市容管理部门核定的运送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和行驶路线,应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娱乐场所、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办公楼、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高层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按规定设计、建设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确需临时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全市机动车辆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和使用实行监督。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确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和车种。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

第二十七条 开辟、调整公交线路和设置、撤销站点,由城建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容量不足或者交通流量分布不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处理道路断面、调整车道划分等措施,均�交通流量,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九条 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恶劣气候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可以实行交通管制。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时,可以采取交通限制措施。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分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和公交专用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其指示行驶。

摩托车在慢速车道靠右边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在专用道内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区的路口,摩托车应当在专用停车区内等候放行。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二)正三轮机动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三)悬挂黄色号牌的大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营运性客运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营运线路牌、进站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区域停车带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三十五条 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边行驶,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驶。

禁止在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儿童一人。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拖拉机不得载人。

第四十条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的,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同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划分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和公交专用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车道标志、标线或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其指示行驶。

摩托车在慢速车道靠右边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在专用道内行驶;在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区的路口,摩托车应当在专用停车区内等候放行。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二)正三轮机动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三)悬挂黄色号牌的大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营运性客运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营运线路牌、进站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区域停车带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三十五条 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边行驶,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边绕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非机动车辆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驶。

禁止在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儿童一人。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拖拉机不得载人。

第四十条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的,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2篇 建工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市关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追究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所属国有独资公司、事业部、控股、参股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集团全体员工、外施人员,在施工现场、厂区、生活区进行交通参与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交通管理考核指标的管理范围,凡属单位员工、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外施、外雇人员、承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租赁的机动车等,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承担指标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依照《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经常对员工、外施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员工、外施人员的现代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实行逐级防范责任制,即: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单位负责、逐级履行、部门监管、奖优罚劣的原则,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  各单位要逐级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或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分别设立交通安全办公室。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在本级行政领导下,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级严格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制》,定期考核、评比、验收,提出奖励和处罚办法。

第六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主管交通安全工作。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日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厂)级应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1至2名,工程项目部、车间确定交通安全员。

第七条  年初各单位的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要与下属单位、员工、驾驶员、外施队、外雇人员(包括外租机动车、租赁房屋人)等逐级、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或协议书,明确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交通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管理措施。

2、对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实施交通安全管理的奖励和处罚。

3、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资料和交通事故统计资料。

4、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责任。

5、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纳入职业驾驶员的管理范围。

二、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2、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管理措施;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

4、根据《安全防范责任制》,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目标。

5、督促检查职业驾驶员证件年审和机动车年检工作;审核集团以外的职业机动车驾驶员调入手续和应知、应会考核工作。

6、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及时召开交通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  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资料和车辆、人员档案。

3、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对全体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参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

5、积极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任务,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必须按照《安全法》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使用和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车辆检查制度,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故障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和反光的故障警告标志。

3、机动车应在停车场存放,防止偷盗、破坏等案件发生。

4、机动车在施工现场、厂区、生活区域行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5、严禁擅自使用本单位机动车进行旅游活动。

6、机动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车辆机件设备完好,灵敏有效。

7、购置、停驶、报废或卖出的机动车辆,必须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去外埠执行公务必须填写行车路单,进行交通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如下制度:

1、执行生产运输任务(载物)的车辆,由分公司以上主管交通安全的领导审核批准。

2、执行生活运输任务的车辆,由分公司(分厂)以上主管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

3、对未经审核批准驾驶机动车去外埠的,追究单位和车辆驾驶员的责任。

4、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车记录监测设备。大型货车、商砼罐车,要执行书面《交通安全交底指导书》制度,机动车每天执行任务要依据天气、任务、路况、行车路线等情况,由单位派车部门进行书面的交通安全交底,每天完成任务后,由驾驶员签字,交回派车部门保存。

第十四条  单位租借车辆时,应当及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检验车辆。租借车辆必须服从使用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私人机动车管理

按照市交通管理目标考核的标准,单位员工中的私人机动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指标要统计在所在单位。集团公司为加强私人机动车的管理,特规定:

1、个人出资购置供本人使用的私人机动车主,须服从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主动持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到本单位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2、私人机动车主驾驶机动车外出时,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发生。

3、私人机动车主应按时对机动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部机件灵敏有效。

4、私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含连带责任和损失),由私车车主或使用者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章 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职业驾驶员

集团内从事专职机动车驾驶工作的,称为职业驾驶员。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不酒后开车、不强行超车、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超载运输等,防止交通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

2、服从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遵守集团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种交通安全活动。

3、努力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提高安全驾驶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范,防止发生机械事故。

4、驾驶单位机动车时,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职业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或虽有驾驶证但属非职业的机动车驾驶员驾驶。

5、爱护车辆和随车物品,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按规程进行保养。

6、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向本单位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

7、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涉及人员受伤的,要注意保护现场,迅速拨打“122”、“120”报警,及时抢救伤者,查找目击证人,并将伤者的位置做好标记。

8、涉及有关快速处理的交通违章事故,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安全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员工负有宣传、教育、管理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非职业驾驶机动车的,统称为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须遵守如下规定:

1、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应主动持机动车驾驶证到本单位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服从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单位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3、借用他人的机动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含连带责任和损失)所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机动车车主和使用者负责。

4、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单位机动车外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一律不得私招雇佣临时工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经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外雇的机动车驾驶员,所在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培训和应知应会考核,经应知应会考核和驾驶资质审核合格的方能安排做驾驶员工作,并纳入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外单位调入集团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办理如下手续:

1、用人单位填写统一表格,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进行应知、应会考核。合格后劳动部门凭调入机动驾驶员审批表办理调入手续。

2、机动车驾驶员调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各执一份备案。

3、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到集团从事职业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驾龄,且一直驾驶相同类型机动车,并无不良安全驾驶记录。雇佣单位须对被雇佣人员进行驾驶资质审核,对审核无误、单位培训合格的,方能安排做驾驶员的工作,并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未经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及考核的驾驶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

5、调入集团的驾驶员应知、应会考核内容:《道路安全法》和《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车辆机械常识;车辆故障排除及保养技术;驾驶操作技术。

第十九条  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本单位机动车的,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按第十八条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机动车驾驶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违法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要对其进行交通法律、法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要取消其驾驶单位机动车的资格:

1、不服从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长期不参加交通安全活动,驾驶作风恶劣的;

2、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

3、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第五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全体员工、外施人员应当服从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骑车、步行外出时,要讲究社会公德,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须保持车闸、铃、锁齐全有效。严禁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严禁非残疾人驾驶残疾车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严禁骑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允许在市区范围内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员工、外施人员外出时,因本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单位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和影响做出处理。

第六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交通安全管理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做为日常交通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

1、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前,各单位要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外出开车、骑车、乘车、走路各行其道,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2、每年针对冬、夏两个季节的特点,各单位要对驾驶员进行驾驶技能和交通法律的学习培训,并分别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测试。

3、各单位对新入场的外施人员、外聘驾驶员要制定交通安全培训计划,进行入场前的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教育培训及交通法规测试,没有进行培训测试的外施人员和外聘驾驶员不得安排上岗。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交通测试等资料整理留存。

4、各单位每年对员工、外施人员进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测试。对外施队长每年进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明确外施队长对所属外施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责任。

5、各单位要利用各种会议,对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特别要明确遵守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性,遵守交通法的必要性。

6、各单位每年一月底以前,要与下属单位、外施队、员工、驾驶员等逐级、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或协议书。

7、对外出租房屋或租用外单位机动车的单位,在与承租人或机动车产权单位签订承租房屋或租用机动车协议时,必须写明双方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及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时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

8、各单位开展的各项交通宣传教育活动,要有文字记录或影像资料备查。

第七章  交通安全内业管理和交通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  集团的交通安全内业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和格式,要求记录规范整齐真实。

一、内业资料标准格式为:

1、单位交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一)

2、外施队自然情况统计表。(附件二)

3、交通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成员登记表,(附件三)

4、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四)

5、交通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记录,(附件五)

6、交通安全工作会议记录,(附件六)

7、机动车登记表,(附件七)

8、非机动车登记表,(附件八)

9、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附件九)

10、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附件十)

11、机动车辆检查登记表,(附件十一)

12、交通事故登记表,(附件十二)

13、交通违法行为登记表,(附件十三)

二、文件和制度等资料管理:

各单位根据交通法律、法规制定的交通管理制度、措施、规定以及上级下发的有关交通文件、本单位的年度计划、总结,应分类归档保存。

三、其它资料管理:

1、责任状、协议书:

(1) 每年年初单位与下属部门、员工、驾驶员、外雇人员、外施队等单位和个人签定的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协议书要分别装订保存,保存期一年。

(2)单位与承租房屋和外租机动车的单位签订的交通管理协议书,要长期保存,直至解除租赁关系。

2、培训测试卷:

单位每年组织员工、驾驶员、外施、外雇人员进行交通法规测试,测试卷应当本人亲自答,不允许代答,将答完的测试卷按阶段、分类装订,保存期一年。

四、内业管理要求:

1、内业资料及上报的材料,一律以a4 纸为标准。

2、每年一季度前,各单位要将《(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7)、(附件9)》共五种报表上报集团公司交通办。职业、非职业驾驶员和公车、私车要分别填表。

第二十九条  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百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验收;公司(厂)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定期检查考核;分公司对基层单位的检查考核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具体考核的项目为:

一、领导重视  组织健全  内业规范(25分)

1、领导重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全年有计划、阶段有措施、年终有总结、日常有交通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活动记录。

2、组织健全:有明确的主管领导负责,有健全的交通安全组织机构和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干部。

3、内业档案齐全,记录规范。按时上报集团公司及上级要求上报的材料。

二、宣传教育管理(20分)

结合各时期的工作重点,适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声势,重实效的宣传活动,要有文字、影象记录。有固定场所的单位要建立固定的交通宣传专栏。

三、规章制度健全 责任制落实(25分)

1、认真贯彻《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内部交通管理制度健全。

2、各级交通安全职责明确。

3、逐级、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

四、车辆检查(10分)

机动车辆尾气、车容、车况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安全运行的规范、标准。非机动车辆达到铃、闸、锁、齐全有效。

五、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20分)

全年不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事故;不发生一次记录6分以上和累积达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交通安全检查以百分验收的形式进行,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凡在检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单位,必须制定措施限期整改。集团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将列入重点单位管理。

第八章  交通事故的标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以公安部确定的标准,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共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的责任认定为处理单位或责任人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并执行如下汇报制度:

1、电话报告: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的;车与人接触造成人员抢救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公司(厂),公司(厂)必须在3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2、事故快报:直接重大经济损失(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司(厂)级交全通安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了解基本情况,填写事故快报表,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3、事故处理报告:同等以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不计算事故保险索赔)以上的交通事故,公司(厂)要在事故结案后,填写交通事故处理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

4、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要在事故结案后,召开由单位主管领导牵头,相关人员参加的交通事故分析会,并写出事故分析处理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章  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事故处理

1、一般事故(含)以下的各种交通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

2、重大事故由公司(厂)负责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特大事故和造成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由集团公司、公司(厂)成立交通事故处理小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共计五种。对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全部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以下罚款;

2、主要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以下罚款;

3、同等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以下罚款;

4、次要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计算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以保险公司赔付后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第三十六条  发生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低于投保额的,保险公司已全部赔付后,对责任人的处罚原则是:负全部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4%;负主要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3%;负同等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2%;负次要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1%。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视情节进行处罚。

1、集团下属单位使用集团公司名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造成集团公司交通安全考核指标超标,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处以警告的,集团公司对该单位进行处罚,每超标一次,罚款1000元。

2、职业机动车驾驶员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死亡事故的,一律取消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第十章  奖罚制度

第三十八条  根据《责任追究规定》,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奖优罚劣制度。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全年无责任事故,交通违章率不超标;交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总平均分在95分以上的,为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集体。集团公司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  年度内无事故、无违章、爱护车辆、节约油耗和材料消耗、超额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的机动车驾驶员,由使用单位授予交通安全先进驾驶员,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集团交通管理目标超标,按照《道路安全防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规定》,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参照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因疏于管理,年度内发生1起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特大交通事故,集团公司将根据事故单位的事故分析报告和整改措施,依据《责任追究规定》对事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事故单位法定代表人向集团公司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措施。对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对事故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处罚标准:

1、年度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严格按照《经营管理考核责任书》中交通安全控制指标条款执行扣罚;

2、对没有签定《经营管理考核责任书》的改制单位,年度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的,负有次要责任的每起罚款500元;负有同等责任的每起罚款1000元;负有主要责任的每起罚款2000元;负有全部责任的每起罚款3000元。

3、年度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按第2款加倍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1、非司机驾驶机动车的;

2、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酒后人驾驶的;

3、因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违反单位交通管理制度规定,驾驶机件严重失灵车辆的;

5、职业驾驶员私自将单位机动车交给未经领导批准的非职业驾驶员驾驶的。

6、未经领导批准擅自驾驶单位机动车办私事的。

第四十三条  系统内对同一交通事故不作双重处罚,但不包括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检查考核中不合格的机动车,对该车驾驶员处以50至100元罚款;不合格且无专人保管的机动车,对该车产权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严重不合格的机动车,做暂扣行驶证和暂扣车牌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单位内部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造成机动车丢失被盗的,按治安保卫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交通事故罚款,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处罚个人的由个人支付。

第四十七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需在接到罚款通知书15日内向签发部门缴纳罚款,由签发部门将罚款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对不按时缴纳罚款的单位,由财务部门转帐划拨,对个人不按时缴纳罚款的,由劳动人事部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八条  交通罚款款项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单独立户,用于加强集团交通安全基础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及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身在内。

第五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措施或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公司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地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公司建安(2002)364号文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13篇 强化放学排队管理确保学生交通安全总结

强化放学排队管理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白沙思源实验学校大门正对着马路,行人、车辆川流不息,大门两侧商贩店铺较多,各种车辆乱停乱放,特别是学生上学、放学时段经常发生拥堵,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针对这一情况,学校领导研究决定,以行政、教师、学生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强化教育督导检查,规范放学排队管理,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平安回家。

首先,学校向各班学生明确放学排队管理细则:按学校规定时间排队放学,所有学生要及时回家,不要在校内逗留。班主任负责整队,班主任跟班将学生送出校门、互道再见,确保学生队形整齐、安静有序。同时教育学生出校门后不离开路队买零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路上不贪玩、不打闹,按时回家。

其次,学校通过家校通网络平台、给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途径,对家长进行学校规范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让家长按照学校指定的时间、地点接送孩子,不让自己的孩子搭乘“三无”车辆。

第三,教育督查及当日值勤小组加大巡查、护导力度,德育负责人亲自到指定接送地点检查,还经常用照相机、摄像机记录下各班排队行走情况,并以学校简报形式及时公示,及时反馈,表扬优秀,指出不足,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中午、下午放学期间安排志愿者在校门检查学生出行秩序。

加强学生放学排队管理,既消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学生的安全,又提升了学校的形象,展示了学生的风采。

第14篇 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营口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营口港务集团所辖鲅鱼圈港区、营口港区、仙人岛港区、盘锦港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区域内的道路、货场通道、客运站公共广场、停车场以及由港口建设、维修、养护的疏港路等供车辆通行的地方以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授权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道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流动机械车。

第五条 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行人及从事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港区内企业,应当贯彻交通安全法规,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积极维护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条 本办法由营口港公安局、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实施。

第八条 营口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同时为营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营口港交通警察大队,是港口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执法部门,享有市 (县)交警大队同等职责和权力。

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部”)是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营口港务集团港口设施管理部(以下简称“港口设施管理部”)是港口道路设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九条 港口道路与货场、作业现场界线的划定以及主干道路的确定,由营口港公安局确定。

第十条 港口设施管理部及港区内各单位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设置信号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路况复杂、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铁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视距、宽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警告牌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对损坏、缺失的道路设施必须及时恢复。

第十一条 港区道路管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港区道路未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挖掘、堆存货物、搭棚、盖房或有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挖掘道路必须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必须按批准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进行。路两端要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和指路标志,夜间须安装红灯警示,复杂地段要专人值守。如延期施工和移动交通设施须重新审批;

(三)道路的绿化、设广告牌等不准遮挡路灯、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不得影响会车视线。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时,规划建设部、港口设施管理部须将港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做到与港口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营口港公安局、港口设施管理部应参加港口道路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 凡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外来单位,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督部签订《安全协议书》、交纳风险保证金。未签订安全协议书的,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不予办理港内通行牌照,已办理的予以注销,各单位不得使用此类车辆。

对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车辆实行分类管理,车辆管理主要分为四类:

一类为基本建设车辆,规划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日常主管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本办法。该类车辆必须办理土石方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更换所属运输单位时必须重新办理,并将原证上交,不上交的不予办理新证。

二类为港内各单位倒运车辆,包括自有和外委的集卡车、散粮车、钢材车等,各单位作为日常主管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本办法。

三类为市出市入车辆,各单位作为日常主管部门,做好属地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四类为集装箱进出港车辆,集装箱业务部、各集装箱码头公司及集装箱场站作为日常主管部门,做好属地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港区内各单位自有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外协车辆须喷刷放大牌号、车属单位名称,并保持清晰完好。放大号喷刷在两侧及后部车厢板上,高度不低于30cm,放大号不得集中喷刷在一起,要平铺在车厢板上。

第十五条 未经营口港公安局批准,严禁在港口道路学习驾驶。

第十六条 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港口道路行驶车辆必须检验合格,“三证”齐全,随车携带。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或伪造。商品车如需在港口道路移动,必须到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移动手续,领取临时移动证,并遵章守法,按规定路线行驶;

(二)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喇叭、刮水器、后视镜、灯光装置必须齐全,功能有效。自行车、电瓶车制动器必须灵敏、有效,故障车辆不能行车时,必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在车身前后设警告标志和信号灯光;

(三)所有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指挥、接受违章处理;

(四)所有在港区道路行驶车辆、流动机械及其驾驶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港区道路上行驶;

(五)在港口道路行驶的摩托车,必须证件齐全,驾驶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严禁载人。港内各单位作业人员不准骑摩托车到作业现场;

(六)港口道路禁止无牌无证的“黑车”、报废车和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行驶,违者由交警大队扣留车辆。

第十七条 在港口道路行驶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港口道路行车,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特殊货物准运证,所有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逾期不检;

(二)驾驶员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更不准驾驶报废车、“三无”车;

(三)驾驶员不准酒后驾车,驾车时不准吸烟、吃零食、闲谈、打手机。不准过度疲劳驾车和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驾车,不准穿拖鞋或赤足驾车。

第四章 车辆装载和行驶

第十八条 车辆在港口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种车辆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在划有标线的道路上,车辆必须按线行驶,各行其道,越线超车和左转弯必须确保安全。各类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任何车辆不得穿越货场和封闭区域;

(二)公安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交通标志、标线、车速限制,其它车辆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超越;

(三)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人员遇有警车护卫的车队时必须让行,不准穿插超越;

(四)车辆通过有指挥信号的交叉路口必须严格按标志、标线信号行驶,通过无交通指示信号的路口让干路车先行,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未进路口车让先进路口车先行,货运车让客运车先行,港机车让汽车先行;

(五)各种车辆在港口道路行驶时,要严格执行营口港港口道路车辆行驶速度规定;

(六)港口交通道路严禁机动车辆乱停乱放。铁路道口、交叉路口、桥梁、弯路、狭窄路、室外消防栓及结合器、消防机关三十米内,影响其它车辆通过的地段、作业现场通道、公共场所入口、施工地段都不准停放车辆,车辆停放必须关闭电路,拉好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七)港口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有照明的情况下,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在无照明情况下使用远光灯,遇有道口、仓库、门卫使用近光灯。雾天行驶需开防雾灯,倒车须有蜂鸣音响警示灯;

(八)机动车在港口办公区和夜间在生活区行驶,禁止使用喇叭,港口流动装卸机械不准按高音、怪音气喇叭;

第十九条 在港口道路行驶的车辆装载货物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运输车辆运载货物,要确保安全,不准严重超载、不准洒漏、污染或砸坏路面。

第二十条 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运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车上须按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设置'危险品'字样的标志灯牌。货物要绑扎牢固,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 车辆载运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载运体积超限的大件物品时,须按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时间、路线限速行驶,并有明显标志,必要时有先导车辆和人员引导。

第二十二条 集装箱专用车载运其他货物时须加装护栏。

第二十三条 流动机械车牵引拖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专用牵引车、汽车外,其他轮式机械车不准牵引挂车、拖盘车;

(二)牵引车拖带拖盘车时,小型拖盘车空载、重载不得超过三个,大型拖盘车只准拖带一个;

(三)被拖货物的宽度不得超过牵引车车宽,长度限于不得使拖车后端货物触地。如有特殊作业,白天必须设置安全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安全指示灯。

第二十四条 流动机械车载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轮式起重机在行驶中,起重操作室内不准乘人;

(二)流动机械车除按驾驶室核定的人数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三)客运部门载运行李的专用拖盘车附载押运人员须有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港口道路上行驶,除遵守交通法规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轮式起重机、叉车、装载机在吊、载货物时,不准作为运输车辆吊载货物在港口主干道路上行驶(如作业需要时,必须封闭该区域);

(二)叉、铲车行驶时禁止升降货架和铲斗;

(三)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行驶时不准放下吊架,驾驶员须认真了望,其它车辆注意避让;

(四)各种吊车须将吊杆放平,大型吊车吊杆前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出驾驶室,钩头必须固定,必须有人了望引路,夜间行驶时吊杆前端须设置信号灯。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港口道路上遇有旅客排队上下船和工人排队通过时,应停车让行或绕行,禁止与旅客抢行或穿插旅客行列。

第二十七条 码头前沿禁止非作业车辆行驶和停放,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船舶物品专供车辆等除外。

第二十八条 车辆过地磅�重时要按规定路线顺序行进,禁止逆行和争道抢行。

第二十九条 车辆经过港区内铁路道口时,必须谨慎驾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争道抢行;禁止在铁道线1.5米内停放各种车辆和货物;机动车、流动机械车必须在铁道线作业时,车辆不准熄火,驾驶员不准离车,不得在铁道上滞留。

第五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十条 港口道路上骑电瓶车、自行车不准带人,不准穿越货场和封闭区域。骑电瓶车、自行车到现场必须放在指定的摆放位置上。

第三十一条 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边行走,并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不得在作业现场、港口道路上随意穿行。横过道路时须在人行横道内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要确保安全后再通过。行人在交通道路上不准追逐、游戏、抛物击车,乘车人不准扒车或强行上车,特别是不准乘搭摩托车、载货运输车,乘车时身体的部位不准伸出车外,不准抛物击人。

第三十二条 旅客上下船必须按指定路线行走,不准在港口道路上滞留。

第六章 车辆行驶速度要求

第三十三条 结合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体情况,将港区内道路共分为主干道、次干道、通道、路口(铁路道口)及转弯处、磅房(检查桥)五部分作限速要求。

(一)主干道

限速规定:非生产性小型车辆(包括港内出租车、私家车、客车、货主车辆等车辆)50公里/小时,各类进港生产性运输车辆(包括运输货物、物料、施工用料等车辆)40公里/小时,流动机械(包括叉车、装载机、轮胎吊等车辆)20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

1、鲅鱼圈港区:

1)一号门至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路段;

2)三号门至营口中远集装箱码头检查桥前十字路口路段;

3)营口中远集装箱码头检查桥前十字路口至五号门路段;

4)三号门经水电公司办公楼前至五号门路段;

5)万瀛场站检查桥前主通道路段;

6)四号门至集团集装箱码头公司检查桥前路口路段;

7)集铁物流公司场站南侧主通道路段;

8)二号门至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路段。

2、盘锦港区、仙人岛港区、营口港区主干道由所属公司及交警部门共同确定。

(二)次干道

限速规定:非生产性小型车辆(包括港内出租车、私家车、客车、货主车辆等车辆)40公里/小时,各类进港生产性运输车辆(包括运输货物、物料、施工用料等车辆)30公里/小时,流动机械(包括叉车、装载机、轮胎吊等车辆)20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

1、鲅鱼圈港区:

1)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至a港池码头前沿主通道路段;

2)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至一港池锅炉房前铁路道口路段;

3)鲅鱼圈港区各码头前沿主通道路段;集装箱箱区环形主通道;

4)股份一公司办公楼前十字路口至营口中远集装箱码头公司检查桥前十字路口路段;

5)三号门经物流食堂至四号门主通道路段。

2、盘锦港区、仙人岛港区、营口港区次干道由所属公司及交警部门共同确定。

(三)通道

限速规定:所有进港车辆均限速为20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除上述被列入主干道、次干道的港区内,包括堆场、铁路专用线两侧的所有通道,适用于集团所有港区。

(四)路口及转弯处

限速规定:所有进港车辆均限速为15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所有铁道道口(包括有人道口、无人道口、平交过道)和公路路口转弯处。

(五)磅房、检查桥

限速规定:所有进港车辆均限速为5公里/小时。

主要路段范围:适用于集团所有港区各磅房、检查桥处。

第七章 交通管理处罚、奖励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营口港公安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将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协议书》对违规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港口道路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统一由营口港交警大队负责处理;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部门所属港口专用线的道口发生的路外交通事故,由营口港交警大队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中任意一款规定所产生的后果,均由违规人员(车辆)及其所属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凡进港人员、车辆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将参照《营口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人员、车辆所属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且不及时整改的,将对违规单位(部门)视情节处罚2000-5000元。

第三十九条 对涂改、伪造土石方运输通行证的车队所属单位处罚3000元,取消该车辆年度内进港运输资格,营口港公安局注销其入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的,对违规车辆所属单位视情节处罚1000-2000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将对违规车辆所属单位视情节处罚500-1000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凡属港内各单位人员的,对其所属单位处罚500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对车辆所属单位处罚500元/车次。

第四十四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辖区内发生的各类交通肇事要立即上报到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及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对于车辆超速、穿越货场、事故隐瞒不报等违规行为提供线索的单位,集团将把处罚款的30%奖励给该单位,用于车辆监控、抓拍装置的购置及奖励举报员工。对于辖区内交通事故和洒漏管理好的单位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

第四十五条 港区内哪家单位管理区域发生事故要处罚该单位,处罚金额为事故单位处罚款的15%;哪家单位使用的车队发生事故要处罚该单位,处罚金额为事故单位处罚款的30%。区域内发生事故不及时上报的处罚5000元。

第四十六条 从2023年9月1日起把交通事故作为集团内各单位安全考核指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营口港公安局、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原营港安委发【2003】8号文件《营口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5篇 交通安全管理室工作职责

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行政区内县道以下(不含县道)道路、镇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在镇人民政府授权下与村、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深入分析本行政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和整治工作。

五、建立本行政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台账,实现对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

六、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七、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八、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业务。

九、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十、完成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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