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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与车辆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1-18 热度:38

交通安全与车辆管理规定

第1篇 交通安全与车辆管理规定

2023年,本系统将以预防特重大交通事故为重点,强化各项制度的落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全面完成2023年本系统全面工作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为我区的科技、经济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一、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及分工

2023年的交通安全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为确保我系统不发生交通违章及事故,加强领导,提高对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项项工作制度有落实、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并把交通管理工作列入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宣传、检查、管理、监督力度,促进系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我区2023年交通安全工作意见和要求,成立###委副主任####为安委会主任、办公室主任###、促进中心主任###、#####基地主任####、车管干部####及各科室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本系统安委会,具体负责本系统的交通安全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副主任###负责安委会全面工作,同时对本系统的交通安全的宣传、安排、检查、落实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党组汇报区安委会会议精神和本系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好本系统安委会的例会和日常工作。

2、办公室主任###负责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安全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定期开展教育研讨活动,每月组织制作交通宣传板报。

3、车管干部###协助安委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总结的起草,责任制的签定,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负责向机关干部职工传达区安委会交通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司机例会和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安全检查工作,协助组织好安委会例会及车辆的调度工作。负责本系统司机班的日常管理、车辆调度及维护保养等工作。

4、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和部门的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和日常宣传教育工作。按时参加本系统的安全会议和例会,督促科室司机和私车人员参加例会和机动车月检,做好非机动车的检验工作。

(二)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1、每季度召开一次交通安全情况分析专题会议,听取安委会成员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系统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违章及事故做出处理决定。

2、实施交通安全承包责任制,逐级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以提高各科室和部门交通安全意识,促进交通安全各项制度的落实。

3、认真执行安委会制度,每月5日上午为安委会的例会日,遇节假日改为次日进行,总结本系统前一阶段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传达上级精神,制定阶段性的交通安全措施和贯彻落实区交通安委会精神。

3、严格遵守司机例会制度,每月5日下午为司机例会时间,遇节假日改为次日进行。传达贯彻有关区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学习新交通法规知识,交流安全驾驶经验和体会。

4、坚持机动车月检制度。每月司机例会要求参加例会的司机到、车辆到,对本系统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合格车辆填写登记卡,对不合格车辆限期进行维修保养,到检率达100%。

5、坚持私家车司机检查制度。做到人到、车辆到,对本系统的私家机动车进行检验,合格车辆填写登记卡,对不合格车辆限期进行维修保养,到检率达100%。

6、坚持非机动车检验制度。对本系统的非机动车每月进行一次合格登记,不合格限期维修,每月25日为非机动车辆检验日,遇有节假日,改为次日。

7、严格用车审批制度。无论公用、私用一律填写用车申请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车管干部审批后方可出车。遇有特殊天气非特急情况一律不派车。

8、开展“违章事故公布栏”公示制度。使全体干部职工清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状况。

9、提高行人、非机动车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每季度对全体机关干部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学习活动,定期进行考核,加强和促进安全工作的开展。

10、对离退休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二、驾驶员教育与管理制度

(一)专职驾驶员职责

1、必须按照“安全第一、服务至上、树立形象”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做到爱岗敬业,争做“文明驾驶员”。

2、服从领导、服从调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每一次出车任务。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人员的指挥,确保交通安全、杜绝违章行为。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出车。

3、上班时间应坚守岗位,保证联络畅通,有事提前请假,以便及时调剂安排车辆。值班司机应按时到岗,服从带班领导安排。

4、爱护车辆,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整洁良好,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为安全行车提供良好保障。

6、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和转借其它单位。

7、专职司机应在每月初上报上月行车公里数,以便考核燃油情况。

8、班车由单位选派驾龄在三年以上,思想、技术过硬的专职司机驾驶。

(二)兼职司机的职责

1、兼职司机和各部门配备的工作用车科室负责人和驾驶人,兼职司机由科室负责人和车管员共同指定,并报办公室备案。

2、配备给科室工作用车由本科室负责人统一调配使用,并及时填写“出车记录”以便查考。

3、兼职司机擅自动用本单位机动车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其后果由个人自行负责,单位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和转借其它单位。

5、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整洁良好,做到勤检查、勤保养,早发现故障早排除,为安全行车提供良好保障。

6、兼职司机应在每月初上报上月行车公里数,以便考核燃油情况。

(三)驾驶员教育管理

1、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遵守单位内部的各项安全制度,提高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意识,自觉接受单位的检查监督。

2、驾驶员应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知识学习和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第2篇 浅谈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黑龙江省双城市的“11•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使8名学生当场死亡、39名学生受伤的惨痛教训,使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在此,笔者结合柳州市当前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谈一谈自己的见解及解决的对策。

目前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上学、放学交通工具五花八门,导致学校门口交通拥堵成“常见病”。据了解,目前柳州市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有由家长开车或踩自行车接送的;有家长领着学生乘坐公交车接送的;有学生自己乘坐公交车的;学校附近的则采取步行的;等等,由于学校是一个整体,采取的是集体管理办法,上学、放学的时间是统一的,因此每逢时间一到,学校就门庭若市、车来人往、热闹非凡,接送学生的车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哪怕有交警在场指挥,场面也难以做到井然有序,所以常常给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

二、学生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表现在一是骑自行车上学的学生年龄存在低龄化,有部分未达到12周岁法定年龄;更令人担忧的是部分中、小学生甚至还驾驶车体如摩托车大的电动车、助力车上学;二是随意横穿马路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骑车时在路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等等。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埋下了安全隐患。

三、一些驾驶员开车行经学校门前路段时,视交通标志牌和红绿灯如摆设,随意闯信号和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等,给学生带来不安全感。

四、小摊贩每逢学生上学、放学就在学校门口附近慢车道或人行道乱摆乱卖,屡禁不止,不仅给交通带来混乱,而且还带来了一定的治安隐患问题。

五、放假期间因无学校纪律管束,中小学生经常在道路上玩耍,不注意遵守交通法规,也埋下了安全隐患等等。

解决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的办法探讨

一、开通临时公交学生专线,确保交通安全。最好由教育部门与公交公司进行协商,在学生上学、放学时间内临时开设专门的学生线路负责接送学生,其好处至少有:一是省去学校自己备校车的买车、检车、保养等成本费用与麻烦,公交车也有收益,达到双赢效果;二是减少学校门前与道路上的车流量,减缓交通压力,继而减少交通安全隐患;三是省去学生家长为小孩的交通与治安安全操心以及天天接送的麻烦,可以使他们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其它工作中去。

二、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有关对电动车、助力车的管理细则与规定,以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明确管理职责,依法进行管理,防止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学生驾驶此类车辆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三、交警部门切实落实好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的要求,确保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如柳州市城中交警大队自2006年以来就推出了几项措施:一是在辖区小学学校门口摆放“接送小孩车辆请靠道路右侧停放”的提示牌;二是分别给景行路小学、公园路小学、弯塘路小学、十二中等辖区中小学校赠送反光锥筒放在学校门前人行横道上,以提示驾驶员驾车经过学校附近路段时,要注意减速行驶;三是在学生上学、放学的高峰期,派民警到学校门前路段维持交通秩序;四是对辖区中小学校周边道路乱摆乱卖的流动摊贩进行重点整治,并按规定及时移交城中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从而净化了交通环境和改善了治安状况等等。采取以上措施后,学校师生普遍感到比以前安全多了。

四、采取“一警一校”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遵守交法的自觉性。城中交警大队精心挑选了31名具有丰富交通管理经验的民警分别担任辖区31所大、中、小学以及幼儿园的法制学校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交通安全检查和教育工作,实行定人、定校、定责的管理办法。同时,由车宣民警负责牵头,定期对全辖区学校进行全方位的调查摸底,看到底有多少所学校拥有校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然后在落实检查工作中必须做到“六严格”,即严格排查、严格管理、严格整改、严格督查、严格责任、严格纪律。组织责任民警对辖区所有集中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人逐一排查、逐一核对、逐一登记、逐一检验,确保排查登记不漏一校、不漏一车、不漏一人;主要检查校车和驾驶员是否按规定参加了年检审了,杜绝有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运送学生的情况存在,以达到从源头上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目的。

五、以“五进”宣传工作为平台,经常性地“进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如城中交警大队就制作好20多块图文并茂的交规知识宣传牌,多次拿到辖区学校、社区、施工工地、有车单位等进行巡回展出,对学生和市民群众进行安全教育。同时,组织专门警力进到学校以典型生动的事故案例对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使他们意识到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另外,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进行齐抓共管。如城中交警大队与管段的派出所民警联手,请其每次进学校、社区、街道、村委检查治安工作时,顺便强调一下交通安全,通过老师和基层干部向家长及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的提醒,以强化学生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六、在学校放假前做好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使学生们从一开始就树立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假期的安全。如城中交警大队近年来每逢寒暑假前,均分别派出民警到各自负责的学校参加散学典礼,给准备放假的中小学生送上一封假期注意交通安全的公开信,并当场给同学们宣读公开信的内容,比如在假期里怎样才能做到交通安全?即结合实际重点强调:在马路上骑自行车时不能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步行过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等等具体的内容。老师们说,放假前,由交警亲自到学校上交通安全课,更能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效果会更好,对保证同学们假期的交通安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3篇 强化放学排队管理确保学生交通安全总结

强化放学排队管理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白沙思源实验学校大门正对着马路,行人、车辆川流不息,大门两侧商贩店铺较多,各种车辆乱停乱放,特别是学生上学、放学时段经常发生拥堵,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针对这一情况,学校领导研究决定,以行政、教师、学生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强化教育督导检查,规范放学排队管理,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平安回家。

首先,学校向各班学生明确放学排队管理细则:按学校规定时间排队放学,所有学生要及时回家,不要在校内逗留。班主任负责整队,班主任跟班将学生送出校门、互道再见,确保学生队形整齐、安静有序。同时教育学生出校门后不离开路队买零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路上不贪玩、不打闹,按时回家。

其次,学校通过家校通网络平台、给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途径,对家长进行学校规范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让家长按照学校指定的时间、地点接送孩子,不让自己的孩子搭乘“三无”车辆。

第三,教育督查及当日值勤小组加大巡查、护导力度,德育负责人亲自到指定接送地点检查,还经常用照相机、摄像机记录下各班排队行走情况,并以学校简报形式及时公示,及时反馈,表扬优秀,指出不足,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中午、下午放学期间安排志愿者在校门检查学生出行秩序。

加强学生放学排队管理,既消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学生的安全,又提升了学校的形象,展示了学生的风采。

第4篇 输变电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为加强输变电管理所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输变电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基本内容及要求、驾驶员的安全活动、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理、内部交通违章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管理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输变电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

二、职责

(一)所长职责

1、负责研究、协调和指导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定期听取安全员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3、根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二)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2、健全交通安全网络,督促各工区开展交通安全活动。

3、定期分析、讨论本企业交通安全情况,指导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5、定期开展各类交通安全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6、负责或参与对各类交通事故、车辆重大机械损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巡视检查,查管理、查车辆、查人员违章。

8、编制交通安全管理基础档案,统计、上报交通安全报表。

(三)工区主任职责

1、建立和健全交通安全资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2、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组织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活动。

3、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打击交通违章,督促驾驶员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4、做好车辆日常检查及定期养护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条件良好。

5、定期分析交通安全情况,对不安全情况制定措施,加以整改。

6、统计分析交通安全、违章情况并上报。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交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和交通安全管理专业网络。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由所长为组长,成员由安全员及各工区主任组成;交通安全管理专业网络由安全员为组长,成员由工区主任人及驾驶员组成。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地进行管理。各工区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层层落实。

3、各工区要按标准规定,做好车辆技术监督及运行管理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各工区应组织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每月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提高安全活动的质量。

5、交通安全管理专业网络每季召开一次网络会议,研究交通安全、专业技术管理及事故防范措施。

6、实行内部违章记分管理,各工区要对驾驶员及乘员的交通违章进行考核。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

7、各工区每月检查交通安全情况,月底前上报安全行车统计报表。

(二)驾驶员安全活动管理规定

1、安全活动是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有效形式,驾驶员安全活动分为单位组织的安全活动、工区安全活动。各工区要根据驾驶员的人数安排好安全活动,驾驶员除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外,要保证交通专业安全活动每人每月不少于一次。

2、有驾驶员的工区,工区主任在织织安全活动时,要将交通安全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所里在布置、检查安全活动时也要将交通安全内容作为重点加以检查督促。

3、驾驶员安全活动的内容及形式,参照《公司班组安全活动规范》执行,主要内容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通报;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讨论;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等。

4、所长及安全员要参加驾驶员安全活动,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安全活动的开展,并作出评价。

(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1、安全员、各工区要动态掌握驾驶员及车辆的交通违法记分信息,并加以核实。

2、驾驶单位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要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罚款自理。公安机关予以记分的,所在工区要给予减半内部违章记分。

3、非现场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各部门要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违章通知和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及时通知驾驶员,驾驶员应于通知后十日内接受处理。

4、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暂扣驾驶证或吊销车辆驾驶证等,所在工区不得委派驾驶任务。驾驶证返还后,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因交通违法,被公安机关扣留、吊销驾驶证,重新考试或取证,或累计计分达规定分值,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或考试,费用和时间均由驾驶员自理。

6、驾驶员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扣留、吊销驾驶证或拘留,使用单位要立即予以解聘。

(四)交通事故管理规定

1、发生交通肇事,按交通事故管理流程执行。

2、交通事故的预防

(1)各工区要以人为本,对驾驶员开展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驾驶员要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2)各工区要遵守交通安全、车辆运行、车辆维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减少交通违法、违规、违章等行为,严控事故因素。

(3)各工区、安全员应布置落实季节性安全行车防范措施,利用危险点分析、安全性评价等有效的方法、手段,切实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

(4)特殊气候环境下行车或运载超标货物时,各工区要制订针对性的预案。

(5)各工区要加强驾驶员“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车辆“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检查,做好出车前的安全交待和嘱咐,做好车辆日常“三检”和每月稽查。

(6)驾驶员应把握“人、车、路和环境”三要素,坚持做到“十要十不开”:

1)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开违法违章车;

2)要做好车辆日常检查保养及周期检查维护,不开缺陷带病车;

3)要保持身心健康,劳逸结合,不开疲劳情绪车;

4)要做到安全乘座,稳妥装载,不开不符乘人载物规定车;

5)要按规定车道、时间行驶,不开急躁鲁莽车;

6)要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礼让,不开野蛮赌气车;

7)要在工作时间远离酒类饮料,不开酒后车;

8)要按规定车速行驶,不开超速车;

9)要掌握行车规律,把握季节特点,不开盲目车;

10)要坚持预防为主,谨慎驾驶,不开冒险车。

3、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向部门报告,并拨打公安交警报警电话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服务热线报案,等候处理。

(2)各工区接到驾驶员报案后,应立即派人去现场察看,掌握案情,协调处理有关事故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事宜,一般及以上的交通事故应立即向安全员报告。事故发生后单位要于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表上报公司安监部。

(3)驾驶员及其他随车人员要积极配合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调查工作,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做好事故基本事实、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的确认,不得在事故现场轻易发表不利现场处理的言论。

(4)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的,要积极配合公安、医疗救护机构及时将伤员送医院救治。治疗期间可会同事故处理人员到医院观察了解伤情。亡者丧事完毕或伤者医院诊断出具出院报告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约定调解时间,确定赔偿数额和方式。

(5)责任认定。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书后,要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间、程序、要求做好有关调解、诉讼工作。

(6)适应简易程序事故处理的,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经单位(部门)同意后,可按规定内容填写简易程序处理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双方签名后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撤离现场后,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并至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事故认定书。

(7)下列情况,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处理并制作事故认定书:

1)发生人身伤亡的;

2)双方对交通事故事实、成因、责任及赔偿有争议的

3)对方车辆驾驶员无证或无有效证件的;

4)对方驾驶员酒后驾车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的;

5)对方车辆无号牌、无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或保险额不足支付事故损失的;

6)车辆单方面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它设施的;

7)对方是行人或非车辆的。

4、事故保险赔偿

(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要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根据车辆随车保险证登记内容向相应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办理保险定损及理赔有关手续。

(2)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超额部分由其他投保选项范围内按责理赔。

(3)事故结案后,车辆部门应于结案日后一个月内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款项。

5、对驾驶员的处理程序

(1)无论发生何类事故,驾驶员均需写出事故全过程的书面材料,主要内容是,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吸取的教训。

(2)各工区应于事发后七日内召开事故分析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帮助肇事人提高认识,总结教训,讨论拟订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

(3)根据事故类别和所负责任,按照《交通管理考核》标准及有关职工奖惩办法处理,事后车辆单位须填写交通事故结案报告上报公司安监部。

第5篇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如何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近年来,危险品运输事故多发、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者结合多年车辆运输的实际,浅谈一下个人看法。

一、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因素分析

1.可控因素:①人的因素;②车的因素;③管理因素。

2.不可控因素:①环境因素。在各因素中,人、车、管理因素三方面关系非常密切,相辅相成,人是环境的理解者和指令的发出和操作者,它是系统的核心,车和管理的因素必须通过人才能发挥作用,管理是架设于人与人、人与车的传递信息的媒介或桥梁,因此,只有各要素彼此协调运动才能实现危险品运输安全。

二、防范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对策

1.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严防“管理”漏洞。众所周知,“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襄汾“9·8溃坝事件”、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后,全国掀起了近年来少见的“问责风暴”。作为企业一把手和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要清醒的认识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即行政责任、技术责任、管理责任。那么,在全国刮起“问责风暴”紧张的安全形势下,如何履行好安全主体责任呢?一是设立安全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充分发挥安全的监管作用。二是制定适应公司的规章制度,加强责任目标管理。如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责任制、问责制,安全奖惩机制、安全技措、安全预控机制等,一把手要与各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各部室职员和驾驶员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使安全目标层层分解,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责任管理网络。三是加大安全投入,包括安全设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投入等,俗话说“有投入,就有回报”有舍有得,往往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培训不够、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最终导致人员、设备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四是建立安全会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只有通过定期召开安全会,不定期开展现场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拿出解决方案及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使整个管理系统形成pdca循环,管理才得到不断的提升,安全才得以实现。

五是建立“六预”管理机制,即预报、预警、预防、预教、预测、预想,事故的发生有90%是可防的,实施六预管理,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并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六是编制《危险品运输实用手册》、《制度汇编》等,把承运货物理化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安全规程及规章制度等安全生产知识写入手册,并下发到驾驶员手中,人手一册,在空闲时间自学。七是建立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根据自身实际,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物质,强化应急救援知识学习,组织应急演练,从而不断提高管理者、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事故的防范能力,避免和减少事故危害。

2.加强“人”的管理。大量的交通事故统计资料表明,人的因素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约有70%交通事故因驾驶员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如何加强人的管理呢?

2.1把好驾驶人员的“准入”关。据调查表明:未经正规培训的驾驶人,其肇事次数是受过正规培训的两倍左右。因此,驾驶员招聘工作显得非常关键,不但要求证件齐全,身体健康;而且技术娴熟,安全意识强,有5年以上普通货物运输驾龄,年龄不超过45周岁等。许多危险品运输单位小事故不断,就与驾驶员的素质低、技术差、安全意识薄弱有直接关系,因此,只有把好了驾驶员的准入关,招聘到优秀人才,才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2.2把好安全宣传教育关。由于驾驶员的文化层次不等,素质参差不齐,驾驶技术、安全意识有高有低。要搞好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首先要统一思想,即牢固对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那么采取何种方式方法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和目的呢? 一是讲授法,通过举办各种安全教育培训班、轮训班,组织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系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驾驶员的操作水平。

二是例会法,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座谈会,讲评近期安全状况,研讨防范措施,不时的教育、提醒,不时纠正麻痹松懈思想。三是引导法,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发挥组织、家庭和社会的作用,使之树立“一人平安,全家幸福”的思想,从各个方位角度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德化人,达到开通思想,提高认识的目的。四是案例教育法,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形式收集近几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通过影像播放、案例讲解,客观分析,不断吸取别人血的教训,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五是对比法,制作优差公示栏,定期开展“评优”活动,积极树典型,批“三违”。通过积极的、全方位的安全宣传教育,使广大驾驶员提高安全意识遵章作业的自觉性,有效的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3.加强“车”的管理。

3.1制定设备管理制度,规范车辆设备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适合企业的设备管理、车辆维修维护及保养等制度,设立车辆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大型车队应分级管理,实施队、班编制,层层落实车管人员和责任。主要工作有:一是车辆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即必须持有操作证、押运证;二是车辆必须达到国家一级要求,即及时组织车辆参加定期二维检测和年审年检,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运行标准要求;三是车辆证件齐全,即行驶证、营运证、各类保险、罐体检验报告等齐全有效;四是车辆交由具有危险品车辆维修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五是规范车辆维、检、修合同管理,保证维修质量。

3.2建立车辆隐患排查、检查机制。除交通部门规定定期对机动车进行年审、二维定级外,驾驶员、管理者必须执行好车辆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制度。驾驶员:一是对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必须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二是认真地做好“一日三检”工作,即出车前、途中、收车后的检查工作,坚决做到不开“病车”上路。管理者:一是落实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隐患排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隐患,切实做到有检查、有措施、有整改。二是制作安全检查确认表,并监督安全确认制度的落实,即把车辆的关键部件列入必检项目,要求驾驶员每次逐项检查确认,每次出车前、收车后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确认执行情况,使驾驶员养成“一日三检”良好习惯。

3.3强化车辆的过程监控。利用无线射频技术(rfid)、卫星定位系统(gps)、行驶记录仪、视频、自动报警系统等现代科学技术,对危险品车辆运输过程的行驶线路、车速、驾驶员的各种违章行为等进行跟踪、监控,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同时,强化调度值班责任,完善调度记录,利用电话、信息发布等方式适时调度。

4.做好“环境”信息发布。“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驾驶员的操作和情绪,直接影响到行车安全。克服环境的不利因素,一方面凭经验;

另一方面切实做好“六预”工作,要通过实地考察、网络搜索,了解到达目的地运输线路、道路状况、天气有无异常(高温、雷雨、大雪、大雾)、自然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装卸作业环境等信息,及时传达和发布,使驾驶人员做到心中有数,防范事故于未然。

总之,车辆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高风险的工作,在抓好上述安全基础管理的同时,不断地认清管理的新特点和新方向,认真分析管理上存在问题和矛盾,查找规律,不断探索管理新方法、新思路,才能实现管理上有针对性和主动性,才能有效的防范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才能真正做到即使“常在河边走”,也能做到不“湿鞋”或少湿鞋。

第6篇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实现对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依据与要求

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2.2机动车辆交通风险大,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领导、安全部门、车管单位、车管干部和驾驶员、修理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交通法规和本规定,共同搞好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2.3 局、分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均应建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环保部门、劳动人事等部门和车管单位要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驾驶人员交通法规、操作技术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4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行政正职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主管责任人,业务归口各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

3定义

3.1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系指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保障自有机动车辆在完成指派工作任务过程中的安全行驶,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和机动车辆行驶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的安全管理。

3.2企内机动车辆

资产隶属于局、分公司建档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

3.3长途出车

到200km及以远执行任务的机动车辆。

3.4 大宗任务

需要多台车集中拉运或长时间执行同一任务的拉运项目。如大型搬迁、三超拉运、大型吊装、编组拉运任务、长期拉运(值班)任务等。

3.5 特殊运输

运输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抢险急救物资等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3.6 准驾证(含临时准驾证)

由局、分公司、二级单位、基层队逐级考核、审查,为企内驾驶员颁发的驾驶企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资格证。

3.7 驾驶员安全例会

由二级单位每月组织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签章的驾驶员集中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3.8 驻外机动车辆

大牛地气田以及新疆、东北作业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

3.9长期在基层值班的机动车辆

由上级指派的在一线为生产经营服务的机动车辆。

4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辆服务商参照本规定执行。

5组织机构及职责

5.1局、分公司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职岗或兼职人员。

5.2基层单位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5.3局、分公司及其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安全职责

5.3.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3.2.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5.3.3参加本单位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组织或参加单位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5.3.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活动,配合劳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开展对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管干部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负责对驾、乘人员(包括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5.3.5负责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牌证和单位内部准驾证管理,组织或参与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员驾驶证、准驾证的定期检审。

5.3.6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机动车辆保险方案、投保和保险机动车辆事故定损、索赔工作。

5.3.7参加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能考核工作,对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5.3.8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各项档案资料。

5.3.9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建议,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3.10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人员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5.3.11及时总结、发现、推广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5.4专(兼)职安全员交通安全职责

5.4.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5.4.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5.4.3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动车辆驾驶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5.4.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交通安全活动。

5.4.5做好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4.6组织开展本单位机动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5.4.7督促、检查驾驶员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5.4.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准驾证的检审或换证工作。

5.4.9参与本单位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及时上报。

5.4.10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5.5生产、企管、设备、资产、人事、组织和宣传教育等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本部门以下安全职责:

5.5.1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动车辆调度管理制度;组织机动车辆生产运行时应认真识别控制风险因素,查处“三违”现象,消除不安全因素。

5.5.2企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考核工作和机动车辆服务商、外雇及租赁机动车辆的安全资格审核。

5.5.3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动车辆维护维修和检查整改制度,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5.4资产管理部门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的保险工作,负责保险方案审核,并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5.5劳资部门应制定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管理和技能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5.6组织、教育部门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5.7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机构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工作。

5.6车队长安全职责

5.6.1 车队长是车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负责任人,对车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负第一位领导责任。

5.6.2 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6.2 落实机动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机动车辆交通任务顺利完成及本单位安全目标的实现。

5.6.3 严格执行驾驶员内部“准驾证”制度,不准安排无“双证”人员上岗。

5.6.4 检查车队班、组安全活动,做好驾驶员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维修保养,保证机动车辆完好率符合规定要求。

5.6.5 发生事故及时上报,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7驾驶员安全职责

5.7.1 严格执行和遵守交通法规及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确保自己所驾驶机动车辆的行车安全,努力争当安全行车优秀驾驶员。

5.7.2 积极参加业务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技术水平,练就过硬本领。

5.7.3 爱护机动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使自己所驾驶的机动车辆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5.7.4 遵守职业道德,文明驾驶,杜绝违章行为,自觉接受安全部门或车管安全员的监督,团结互助,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帮助解决或上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6管理内容

6.1一般管理

6.1.1局、分公司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6.1.2各单位为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机动机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加强对机动车辆运行监控管理。

6.1.3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常开展路检夜查和宣传教育活动。

6.2局、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6.2.1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制度,包括准驾证申领范围、申领种类、审验或换证办法、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6.2.2机动车辆调度管理制度和长途机动车辆审批制度。

6.2.3日常机动车辆运行“三交一定(驾驶员应将准驾证、机动车辆行车证件和钥匙上交基层机动车辆单位统一保管,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制度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机动车辆的三交一封”(驾驶员将准驾证、机动车辆钥匙、行车证件上交单位统一封存,将机动车辆固定停放)制度。

6.2.4机动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6.2.5恶劣天气和特殊任务机动车辆安全行驶规定。

6.2.6长期在外值班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7机动车辆服务商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6.2.8机动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

6.2.9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6.2.10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11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定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6.2.12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将全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制度中,将交通安全相关知识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6.2.13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6.3局、分公司所属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生活区应采取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6.4基层机动车辆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6.4.1机动车辆档案。

6.4.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6.4.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6.4.4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

6.4.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4.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6.5驾驶员管理

6.5.1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颁发的机动机动车辆驾驶证。

6.5.2对驾驶员的选用,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经县以上医院体检无妨碍驾驶疾病的(由医务部门监督),安全部门进行驾驶技术实际考核(两人以上专业人员监考),经主管安全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使用手续。(华北局、华北分公司选用驾驶员审批表见附表1)

6.5.3对现在用驾驶员因技术素质较差暂时达不到上岗条件的,应停止其驾驶资格,或重新进行技术培训,待达到要求后方可聘用。

6.5.4驾驶重型、大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了解所驾机动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车载特种设备的性能、施工工艺流程;驾驶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质、一般安全规程和应急处置技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6.5.5驾驶员应做到:

6.5.5.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局、分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自律,驾驶机动车辆做到“四不、四让(不违反信号,不争道抢行,不乱停乱放,不随意变道;机动车辆让行人,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超车让对行),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6.5.5.2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安全自律性,不开英雄车、斗气车和霸气车,礼貌行车,文明行车,驾驶机动车辆时应精力充沛和良好的心境。

6.5.5.3爱护机动车辆,服从调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检查机动车辆,及时做好机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机动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6.5.5.4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和公安交通部门和单位车管部门按期组织的驾驶人员“安全学习”活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

6.5.5.5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6.5.5.6严禁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违章超车,严禁疲劳驾驶。

6.5.5.7严禁驾驶员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6.5.5.8严禁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或车载电话等。

6.5.5.9严禁驾驶员不经领导指派私自开车。

6.5.5.10驾驶人员发生事故后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立即报警和向单位汇报,严禁肇事逃跑。

6.5.5.11吊车驾驶员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起重工操作证,方能进行起重操作。

6.5.5.12参加气田(作业区)施工建设的内部驾驶人员(包括试气队驾驶自行式作业机人员),应按照要求,实行企业内部“准驾证”制度(含外聘驾驶员),即机动车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外,必须同时持有机动车驾驶员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货物运输机动车辆驾驶员,还应持有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a) 驾驶人员在气田(作业区)道路上行车时要做到礼貌行车,应执行大车让小车,轻车让重车的行车规则。

b) 机动车辆驾驶员进入气田(作业区)应着装整齐,进入现场必须着工装。不准有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辆等违规行为发生。

c) 驾驶员进入井场、气站后严禁吸烟。

6.6 内部准驾证管理

6.6.1 局、分公司对驾驶员(含外聘驾驶员)实行企业内部“准驾证”制度,即机动车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外,必须同时持有局、分公司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内部“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6.6.2 “准驾证”由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统一印制,审核和发放。未经局、分公司审核和发放内部“准驾证”的各类驾驶人员不得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局、分公司审核和发放内部准驾证的驾驶人员,各单位不得擅自安排上岗驾车。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工作需要,由单位安全、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日常培训、教育、管理及新增、聘用驾驶员的考核、申报工作。

6.6.3 “准驾证”分为局、分公司机动车“准驾证”和局、分公司机动车“临时准驾证”两种。“准驾证”和“临时准驾证”制作有正证和副证两种版本,正证为驾驶员随车携带,副证为驾驶员所在单位保存,备查。副证不能替代正证使用。

6.6.4“准驾证”的发放范围为在岗的专职驾驶员、专职车管、安全人员。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在驾驶岗位的人员)不办理内部“准驾证”。对具有实际驾驶经历、技术熟练,又确属工作需要驾驶机动车辆的非专职驾驶人员,可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内部“临时准驾证”。“临时准驾证”最长时效为一年。过期需重新办理。

6.6.5 办理内部“准驾证”或“临时准驾证”的程序分别为:

6.6.5.1 专职驾驶员“准驾证”办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准驾证”申报表(见附表2),附上申报办理“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安全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考核合格后,经所在单位研究批准,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准驾证”手续。

6.6.5.2 非专职驾驶人员,井、分队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必须是具有3年以上实际驾驶经历,驾驶技术较好,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临时准驾证”申报表(附表3),附上申报办理“临时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由所在单位安全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考核,井、分队及科级以上管理人员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还需经所在单位安全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技术考核,填写考核表(见附表5),经所在单位hse管委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然后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临时准驾证”手续。

6.6.5.3 队、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机动车辆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临时准驾证”申报表(附表4),附上申报办理“临时准驾证”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由局、分公司安全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技术考核,填写考核表(见附表6),经局、分公司hse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主管安全生产的局、分公司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办理“临时准驾证”手续。

6.6.5.4 对外聘驾驶员的驾驶技术、经历必须调查清楚,严格把关。聘用者必须是连续驾驶机动车辆5年以上,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安全行驶10万公里以上的专业驾驶人员。使用外聘驾驶员必须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安全部门技术考核,经局、分公司办理内部”临时准驾证”后方可准许上岗。

6.6.5.5 气田、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区域内部使用的专业机械工具,诸如推土机、装载机、铲车等,其操作人员必须要持有公安交通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或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经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准上岗。

6.6.5.6 汽车专业修理试车人员可办理”临时准驾证”,但只限于在非正规公路上或规定路段试车。部分单位使用的农用三轮车驾驶人员须先取得国家核发的该项纪录驾驶证资格后,再比照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办理“临时准驾证”,而后方可驾车上路。

6.6.5.7 持有内部“准驾证”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a) 证件必须随身携带,不带“双证”不准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b) 证件不准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c)证件丢失,要及时向安全部门申请补办;

d) 退休、调出、改变工种人员应及时交回“准驾证”;

e)办理“临时准驾证”的须按规定期限收回。

6.6.5.7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准驾证”资格:

a) 发生表内外重伤、死亡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以上者;

b)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含3万元)以上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者;

c)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以上者;

d)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者;

e) 经本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f)其它不适应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者。

6.7机动车辆管理

6.7.1机动车辆应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应申领临时通行牌证并按规定行驶。

6.7.2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装置和机动车辆标识应符合gb7258规定要求,机动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应重点检查监控制动、转向、灯光等关键要害部位,严禁机动车辆带病上路行驶。

6.7.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灭火器、警告标志牌、大中型客车逃生安全锤等;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防溜掩木。

6.7.4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载,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人(重)量,运输超限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手续。

6.7.5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机动车辆,严禁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用于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6.7.6 三台车以上共同执行同一任务时,应指定负责人并编队行驶。车队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中速行驶,并做好途中对机动车辆的“三停四查(通过险路险桥前停车查看路况、通过城市前停车整理车容车貌、遇有行车安全障碍时停车排除事故隐患,途中检查机动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检查机动车辆制动、转向等装置是否灵敏安全可靠,检查机动车辆灯光信号是否有效,检查货物捆绑是否牢固。

6.7.7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机动车辆通行。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6.7.8机动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机动车辆,不得继续行驶。

6.7.9机动车辆变更、转移和报废时,应及时到公安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6.7.10机动车辆应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以规避风险为原则,根据不同机动车辆风险大小确定投保金额。

6.8机动车辆行驶安全管理

6.8.1条生产管理部门和基层机动车辆单位安排机动车辆任务时,应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天气、道路和任务等进行hse风险识别分析,合理调派机动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因工作任务造成驾驶员疲劳开车、超速行驶。

6.8.2对外出机动车辆实行派车单制度,对每辆车应配备随车登记册。驾驶员每次出车应将机动车辆行驶里程、路线、机动车辆技术状况、事故隐患情况以及维修情况记录在册。

6.8.3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全面了解出车任务,选择最佳行车路线,预测分析途中风险因素,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行车证件齐全有效。

6.8.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进行确认,确保行车过程中精神饱满、精力充沛,身体和精神状态不会对安全行车造成影响。

6.8.5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酒后开车、疲劳开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严重交通违规行为,并做到以下要求:

6.8.5.1起步前,要认真查看机动车辆周围,大型机动车辆还应注意车底,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信号起步行驶。

6.8.5.2驾驶机动车辆时,应集中精力,认真观察判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提前减速,并采取相应措施,切勿疏忽麻痹、心存侥幸。

6.8.5.3行车过程中,要沉着冷静,谨慎驾驶,不可急躁侥幸、左右超车、超速行驶。

6.8.5.4行车途中要保持安全车距,切勿跟车过近、横距过小,导致突发情况措手不及。

6.8.5.5超会车时,要正确判断超会车的距离、速度,切勿盲目侥幸,避免“三点”或“多点”交会,严禁强超抢会行为。

6.8.5.6行经路口时要严格遵守灯光信号和通行规则,注意避让行人,不得强行通过。

6.8.5.7行经村庄、学校、繁华街道或城乡结合部时,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判断,并做好预防措施,防止儿童、学生玩耍打闹或车、马、行人争道抢行、截头猛拐、突然横穿等意外情况发生。

6.8.5.8在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冰雪、泥水道路上行驶时,应严格控制车速,掌稳方向,加大安全车距,操作方向、油门、刹车要轻缓,切勿急打方向、猛踩急抬油门或刹车过急过死,禁止超速行驶、左右穿插、紧急制动。

6.8.5.9长途任务要遵守规定,行车途中应中速行驶,沉着冷静,不可高速赶路、超速行驶,严禁疲劳驾驶。

6.8.5.10机动车辆转弯、掉头、停车或变道行驶时,要注意观察来往机动车辆和行人,遵守通行规则,给后方来车、行人留有安全距离,不得强行转弯、掉头、停车或随意变道。

6.8.5.11高速公路行驶应控制车速,保持安全车距,注意调节注意力,按规定行车、超车、变道和应急停车,避免视觉疲劳、注意力分散,严禁疲劳开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和逆向行驶。

6.8.5.12午饭后应尽量稍作休息调整再上路行驶,若饭后急需上路,应采取措施振作精神,避免发生饭后困倦、瞌睡、精力不足和注意力分散等现象。

6.8.5.13夜晚、黄昏行车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超会车时应沉着谨慎,合理使用灯光,切勿观察不清盲目行驶,要特别注意因光线对射形成的视线盲区。

6.8.5.14遇有险路、险桥时,驾驶员应下车察看,必要时乘车人应下车步行通过;机动车辆行驶时应低速慢行,乘车人应协助了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6.8.5.15行经沼泽和泥泞路段时应下车察看路况,不得冒险驶入;机动车辆被陷时,不应猛加油门前行或倒车,要挖开被陷轮胎周围的泥土,垫好垫物或用其他机动车辆拖出。

6.8.5.16机动机动车辆需要通过水淹路段时,应下车察看积水深度,不可侥幸冒险通过。如可通行,应选好行车路线,使用低速档平稳操作、缓慢行进,不宜在水中停车、变速和急剧转向;若机动车辆在水中因故熄火,不可再发动机动车辆,应设法将车拖出,防止发动机动车辆时水从排气管进入发动机造成发动机毁坏。

6.8.5.17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驶时,应注意路标指示,掌稳方向盘,中低速行驶,充分利用发动机的牵制力控制车速,不宜频繁使用刹车;在弯道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应缓慢行进,提前减速、鸣号;上坡时不得蛇形曲线行驶,下坡时严禁熄火或空档滑行。

6.8.5.18在沙漠地区行驶,应先进行沙漠驾驶培训,掌握迷路或抛锚后遇险救生的基本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

6.8.6本规定未列出的特殊道路环境条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6.8.7 任何领导干部和个人,不得强令驾驶员违章装载,违章行车。

6.8.8 任何乘坐人员不得强迫或怂恿驾驶人员违章行车,在驾驶员违章行车时,乘坐人员有义务提醒驾驶员停止违章行为。

6.8.9 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应确保机动车辆轮胎气压、磨损程度合乎要求,轮毂及底盘各部螺丝无松动。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速行驶,小型车时速不准超过120公里。行驶中与前车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6.8.10 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或长途行车时,凡车上设有安全带的,驾车人和乘坐人必须系好安全带。

6.9 机动车辆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机动车辆

6.9.1 机动车辆调派由机动车辆所属单位及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实行出车路单(派车单)(见附表 7 )和长途机动车辆严格审批制度。

6.9.2 各级用车单位须填写用车申请并经主管领导签批,无调度部门的零散机动车辆单位,由车属单位主管领导或指定派车人负责调派,并建立调派台帐。

6.9.3 生产用机动车辆调派由生产调度部门负责。长途用车须由用车单位(部门)向基层机动车辆单位(车队)或机动车辆调派部门提出用车申请,填写机动车辆长途用车申请栏,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并经主管领导签批,路单必须标明用车时间、工作项目、到达地点。

6.9.4严格机动车辆派车制度,任何驾驶员无权在没有得到车管人员指派的情况下,将机动车辆驾出指定停放点。非执行特殊任务,任何机动车辆不得“外宿”。

6.9.5机动车辆出车路单(派车单)由本单位调派机动车辆部门存档备案。

6.10 “三交一定、三交一封”

6.10.1日常机动车辆回场驾驶员应将准驾证、机动车辆行车证件和钥匙上交基层机动车辆单位统一保管,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

6.10.2节假日期间,不值班的机动车辆须由驾驶员向机动车辆所属单位上交准驾证、机动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定点停放,单位封存机动车辆。

6.10.3 各单位在收队、机动车辆到达基地后3天内必须由驾驶员向机动车辆所属单位上交准驾证、机动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按要求把机动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封存。

6.11 大型搬迁、吊装和联合作业

6.11.1 各单位在进行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时要制订详细的吊运计划,由所在单位指派专人负责。

6.11.2 所有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应进行能力性评估,本单位不具备承担此任务的能力、机动车辆不符合执行此任务的条件、驾驶员没有执行此类任务的经验,不得派出。

6.11.3 大型搬迁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和相关影响因素调研,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由搬迁单位组织制定拉运安全监护措施。

6.11.4 运输大件物资、设备,必须捆扎牢固。

6.11.5 运输超高、超宽、超长设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必须设明显标志,注意观察、避让和处理行驶中遇到的电线、树木、建筑物以及其它物体。

6.11.6 大型搬迁行驶遇软基路面、涉水路面或桥梁情况不明时,必须详细了解路面、路基、边坡、桥梁情况,选择安全路面通过,严禁冒险穿越。

6.11.7 大型搬迁机动车辆必须保证机动车辆驱动、制动、转向、轮胎、喇叭、刮雨器、后视镜和灯光等部件安全性能良好。

6.11.8 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行驶在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规道路时,严格按照“礼让三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

6.11.9 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必须有公安机关机动车辆管理部门的年审、签章。

6.11.10 大型搬迁、吊装机动车辆严格按照jt3130《汽车运输规则》以及jt3145《汽车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6.12 长期在外值班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6.12.1 在外值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认真遵照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

6.12.2 加强在外值班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切实有效地控制所在作业区内部道路交通违章现象,避免事故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交通安全按照全员参与、群防群治的原则进行管理。

6.12.3在外值班机动车辆应由局、分公司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与在外值班单位签订hse承诺书、安全管理委托书,制定管理措施,指定安全负责人和派车人,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

6.12.4 各在外值班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当地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6.12.5在外值班单位严格对驾驶员管理,礼貌行车;尊重当地国家、地方的风土人情,

6.12.6在外值班单位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档案,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6.12.7在外值班驾驶员着装必须符合在外值班单位要求。

6.12.8各单位应根据作业任务合理安排基层值班机动车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长期值班机动车辆制定管理措施,划定值班区域。

6.12.9长期在基层值班机动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性能完好;有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年审签章。

6.13恶劣天气和特殊任务车辆安全行驶

6.13.1 载重车、油罐车、自卸车、平板拖车、管子拖车、吊车、客车等特种机动车辆在恶劣天气时原则上避免出车,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实施。

6.13.2机动车辆在恶劣天气出车,必须保证机动车辆性能完好。

6.13.3 能见度低时要限速行驶:当能见度在100~200米时,机动车辆限最高速:小车60km、大车40km;在气田作业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最高限速:小车30km、大车20km;当能见度在50~100米时,机动车辆限最高速:小车40km、大车30km;在气田作业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最高限速:小车20km、大车10km;;当能见度低于50米时,各单位控制机动车辆出行,如遇紧急情况,由主管领导签批。

6.13.4 在雨天行车时,红泥路面要严格执行晴通雨阻规定。

6.13.5 雨、雪、冰以及泥泞路面行车,必须谨慎驾驶,控制车速,正确利用制动,严防溜滑。必要时,应加装防滑装置。

6.13.6 在泥泞滑路和便道上行驶时,要提前换入低速档,少加油慢通过,不能加大油猛冲,更不能中途换档或停车、起步。

6.13.7 在遇暴风雨视线不清时,一定要立即停车避让,待雨小后,有安全把握时,在继续行驶,绝不冒险行驶。

6.14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

6.14.1 机动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辆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与所在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联系,进行年度检验。

6.14.2 机动车辆年度技术等级评定由机动车辆所在单位物资装备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评定并建立档案。

6.14.3机动车辆二级维护和修理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14.4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参与机动机动车辆的维护维修工作。

6.15机动车辆服务商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6.15.1 各单位在租用外部机动车辆时必须严格把关、认真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机动车辆租用事宜签订机动车辆租用合同,明确责权。

6.15.2各单位租用外部机动车辆,由机动车辆方提供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证件。

6.15.3租用外部机动车辆时必须详细了解机动车辆的运行情况,机动车辆必须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检验。必须有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签发的有效营运证以及相关的道路运行证签。运输危险品(油品、炸药、雷管、有毒物资、放射性物资等)的机动车辆必须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6.15.4 企内驾驶员、外聘驾驶员在驾驶外租机动车辆时,必须持有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内部颁发的“准驾证”(临时准驾证)。

6.15.5 机动车辆维护管理执行gb 7258《机动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6.16乘员安全管理

6.16.1乘员乘坐机动机动车辆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6.16.2带车人应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约束其他乘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6.16.3乘员应听从指挥,先下后上,依次排队上下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机动车辆左侧上下车,下车后不得匆忙横穿公路;机动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或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

6.16.4乘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6.16.5所有乘员均有协助驾驶员观察了望的义务,不得妨碍或干预驾驶员正常驾驶,不得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

6.16.6货运机动车和吊车、罐车、酸化压裂车等特种工程专用机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坐人。

6.16.7搭乘出租车或长途车外出时,应乘坐具有营运资质正规专业公司的出租车或线路车,不宜搭乘个体营运的线路车或长途夜车,不应搭乘黑出租、货运车、摩托车。

6.17交通安全教育

6.17.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交通安全教育的对象包括: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管干部、驾驶员、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员工、家属等。

6.17.2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结合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交通法规、交通规定、交通安全常识、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指示等。

6.17.3要组织单位职工(包括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员、员工、家属等)每年一次,专职驾驶员每季一次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存档。

6.17.4要利用驾驶员活动室、工会活动室等场所,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宣传橱窗,宣传内容定期更新。

6.18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6.18.1一般规定

6.18.1.1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按规定要求对罐式机动车辆的罐体进行定期检验。

6.18.1.2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符合gb21668《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结构要求》的规定。

6.18.1.3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按照gb1339《道路运输机动车辆标志》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安装标志牌、标志灯和粘贴、喷涂反光带及安全标示牌。

6.18.1.4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应按照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gb203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安装符合aq3004《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规定的gps监控车载终端和配置必要的通讯工具。

6.18.1.5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的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装置,排气管应装有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机动车辆应安装符合jt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规定的导静电拖地带。

6.18.1.6危险货物运输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18.1.7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应随意排弃;被污染过的机动车辆应洗刷消毒,未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品、药品、饲料及动物。

6.18.1.8移动罐体车、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不准运输危险货物,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外,不准运输其他危险货物。

6.18.1.9除特别规定外,机动车辆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每侧配备1只2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6.18.1.10危险货物运输应配备押运员。

6.18.1.11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件,了解所运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车上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6.18.1.12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机动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专人看管。

6.18.1.13装有危险货物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机动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

6.18.1.14运输途中机动车辆发生故障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修理。

6.18.1.15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辆上严禁吸烟,运输禁火危险货物机动车辆不得接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6.18.1.16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工具时不得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货物应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6.18.1.17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连接好导静电接地线,雷雨天气无避雷措施时禁止装卸作业。

6.18.1.18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

6.18.2石油测井专用放射源的运输应遵守gb1180《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和sy5131《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的规定。

6.18.3石油工业专用爆破器材的运输应遵守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sy543《石油射孔和井壁取芯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sy5857《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6.18.4条液化石油气的公路运输应遵守sy/t6356《液化石油气储运》的规定。

6.18.5条运输散装危险货物(如液化石油气瓶等)和其他危险货物(如油泥砂、医疗废物等)的机动车辆,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范要求,对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改装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运输安全。

6.19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管理

6.19.1特种专用工程机动车辆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机动车辆设备,或者安装固定有特种施工作业设备、仪器,且设备、仪器运行使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涉及人身安全的专用工程机动车辆。具体包括汽车起重机、修井作业车、酸化车、压裂车、锅炉车、管汇车、钻机车、绞车、发电车、压风机车、测井仪器车、现场照明车、震源车等。

6.19.2应根据不同特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技术要求,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和车载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6.19.3组织机动车辆安全检查时,应对车载设备的安全附件、仪表、承压和受力部件以及各种控制阀门、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严禁机动车辆、设备带病施工作业。

6.19.4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设备、装置、附件等有检验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6.19.5特种机动车辆的设备操作人员应熟知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要求和施工作业工艺流程。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对操作人员有培训取证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取证,持证上岗。

6.19.6施工作业前,设备操作人员应对设备的关键安全部位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6.19.47施工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6.19.4物探队钻机车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配备有效的防触电高压报警器,并采取人工监护制度。防止高压触电。

6.21气田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6.21.1分公司成立气田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或授权单位负责气田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监督检查。

6.21.2各承包商单位指挥部(所、项目部)应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

各工程技术服务队伍,应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并明确责任人。

6.21.3专业搬迁运输车队、钻前队、固井队、压裂队、物探队、测井队等大型货运车辆和特种作业车辆较集中的施工单位,除应成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外,应指定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21.4各承包商及工程技术服务队伍道路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按照本规定,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气田道路交通秩序,保证道路畅通和交通运输安全。

6.21.4气田道路建设、维护和管理遵从以下要求:

6.21.4.1 气田道路按照等级分为沥青路、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和沙土路等。所有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均有爱护和管理道路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有破坏道路的行为。

6.21.4.2气田道路建设应根据井位分布和周边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道路走向、道路等级和转弯半径,充分考虑周围农田灌溉等对道路的影响。道路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道路的指令,确保道路建设任务按时完成。通车前,由分公司组织对道路进行检查验收。

6.21.4.3道路建成后应尽快做到设施配套。合理设置路标、路牌,主要分叉路口应在路牌上绘制明显的导向图或文字指向。

6.21.4.4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段应根据路况设立车辆会车点;会车点宽度和长度应能保证车辆停、站的需要;路面转弯处应加设会车区或会车点。

6.21.4.5遇有放射源库、火工品库、集气站、加油站等区域应设有危险标志和相应的警示标志。

6.21.4.6道路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路面和路段状况,协商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设立限速标志。

6.21.4.7分公司应根据气田发展状况,及时变更、绘制、印发气田井位道路交通线路图。

6.21.4.8道路建设单位以及分公司安排的道路维护人员应做好气田道路的维护保养工作。砂砾路、红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规道路按照“谁修路谁维护”的原则,负责道路管理和维护。

6.21.4.9因生产需要确需开挖道路的,应先修便道,确保道路畅通,施工后,及时由开挖道路单位恢复道路原貌。

6.21.4.10生产过程中出现阻碍交通的情况时,应及时向调度处和协调处汇报。

6.21.5在气田道路上行驶车辆的车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21.5.1特种车辆车速:≤40公里/小时;

6.21.5.2其它大型车辆车速:≤50公里/小时;

6.21.5.3小轿车、越野车及各类小型车辆车速:≤80公里/小时;

6.21.5.4农用车车速:≤30公里/小时;

6.21.5.5车辆行经村庄、路口等路段或遇阴雨、雾天、冰雪路面,车速不超过30公里/小时,必要时需减速慢行或停车瞭望,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6.21.6路卡工作安全

6.21.6.1路卡工作人员在公路上拦截及检查超载车辆时,必须穿戴分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

6.21.6.2路卡夜间执勤的人员必须穿戴有反光标志的专业衣服或背带及头盔。

6.21.6.3路卡人员在横穿公路拦截车辆时一定要注意公路双向的车辆,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6.21.6.4当司乘人员与人员发生争执时,需交由当地路政部门解决并上报部门领导,坚决避免打架及伤人事件,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需马上上报部门领导及治安队。

6.21.6 气田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交通安全表现,不定期对交通安全优秀单位、优秀驾驶员以及不重视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和处罚。

6.21.7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或对不重视交通安全,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执行《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6.22路检路查管理

6.22.1 安全环保处负责工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负责工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6.22.2 调度处负责工区内交通线路设置和运行管理。

6.22.3 对外协调处负责工区路政管理和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考核各施工单位在工区交通职责落实情况。

6.22.4 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勘察处理工区交通事故,并及时上报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

6.22.5 党委工作部、办公室负责交通安全的宣传、报道工作。

6.22.6 车辆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6.22.7开展定期检查和“不通知、不定点、不定时”的“三不”抽查等形式相结合的交通安全检查活动。

6.22.8路检路查的内容

6.22.8.1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

6.22.8.2 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6.22.8.3查车辆是否带病运行;

6.22.8.4 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是否提高;

6.22.8.5 车场及维修工房的管理是否达到安全标准。

6.22.8.6 查处无证驾驶(驾驶证、上岗证)和酒后开车;

6.22.8.7 查处无路单行车、跑私车、疲劳驾驶;

6.22.8.8 查处超员、超载、车辆带病运行、不按时归场;

6.22.8.9 查超速行驶:

6.22.9 路检路查责任区

6.22.9.1分公司气田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行驶在气田道路上的各类车辆和司乘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6.22.9.2 安全环保处、工程处、调度处、外协处、监督中心、办公室等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与检查的权利。

6.22.9.3 各承包商单位指挥部(所、项目部)应成立道路路检路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所在生产区内作业车辆的检查。

6.23汽车修理安全管理

6.23.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6.23.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23.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6.23.4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6.23.5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6.23.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6.23.7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6.23.8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6.24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

6.24.1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等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明显位置。

6.24.2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6.24.3在停车场(库)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6.24.4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6.24.5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

6.24.6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进入指定位置。

6.24.7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6.24.8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驾驶员应立即处理。

6.24.9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6.25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6.25.1 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和上级部门交通运输安全规定,在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5.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法规,遵章守纪,对安全行车30万、50万、80万公里以上,成绩显著优秀驾驶员的表彰活动(每三年进行一次),分别由各主管单位和局(分公司)分级给予表彰和奖励。受奖人员须经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材料,安全部门进行审核,单位hse 委员会或hse领导小组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25.3 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表彰和奖励,与表彰安全行车优秀驾驶员活动同期进行。

6.25.4 在年度驾驶工作中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遵守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好的驾驶人员,在年终考核后,所在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据情给予奖励,以资鼓励。

6.25.5 对驾驶人员安全行驶公里折算方法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6.25.5.1 驾驶员有实际行车纪录资料的,以实际考核公里计算。

6.25.5.2 驾驶员没有实际行车纪录资料的,按每年安全行车3万公里计算。

6.25.5.3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上,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严重损失,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累计安全行驶公里数;负次要责任的。扣除事故前累计安全行驶公里数的一半。

6.25.5.4 对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损失,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所有安全行驶公里数的一半。

6.25.5.5 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车辆部分损失,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扣除当年安全行驶公里数。

6.25.6 领导违章指派,驾驶员未予拒绝而造成事故的,领导和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对领导强令驾驶员违章开车而造成事故的,领导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追究及经济处罚。

6.25.7 一般人员无内部“准驾证”或“临时准驾证”驾驶本单位车辆,一经发现,责令其向单位写出检查,并处罚款500-1000元。队(处)级领导以上人员无“准驾证”或“临时准驾证”驾驶本单位车辆的,一经发现,必须向局、分公司领导作出检查,并处罚款1000-2000元。造成事故的,在年度安全考核时,否决其单位的“优秀”“良好”资格。对于无“双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肇事者本人承担。

6.25.8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分别给予驾驶员及所在单位下列处罚:

6.25.8.1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驾驶员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离开气田,或取消雇用资格。对驾驶员所在单位进行气田内通报批评。

6.25.8.2私自驾驶机动车辆,或私自将机动车交他人驾驶,对驾驶员罚款100-300元,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6.25.8.3明知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等机械安全系统存有不安全因素而继续使用的,视情节对驾驶员罚款100-300元,对车辆单位罚款500-1000元,责令强制维修。

6.25.8.4对毁坏道路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和车辆所属单位承担,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6.25.8.5对于其他违章行为,根据性质和情节,对驾驶员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6.25.8.6指使驾驶员发生上述行为的责任人,按上述处罚标准处以三倍罚款。

6.25.9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按照《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

6.25.9.1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8%,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4个月的工资收入。

6.25.9.2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6%,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3个月的工资收入。

6.25.9.3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2个月的工资收入。

6.25.9.4 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但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

6.26事故管理

6.26.1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6.26.1.1 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6.26.1.2 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6.26.1.3 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10人,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6.26.1.4 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6.26.2 凡发生交通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对责任人根据事故情节、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责任大小按照规定权限严肃处理。

6.26.2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附则

7.1本规定未列入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7.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企业内部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企业深化改革和施工生产、

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4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4号令)、《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有限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凡有限公司所辖各单位均执行本管理办法(包括原一建公司所属单位)。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为本单

位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保卫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有限公司对各单位治安、消防、交通工作(以下简称保卫工作),采取“分级管理,责任分明,逐级落实,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公司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保卫工作。

五、各单位在改革、调整过程中,不得削弱保卫工作,要按照下列要

求设置保卫组织、保卫干部和消防警卫人员。

1、各专业分公司要根据职工人数多少、工作量大小成立保卫组,或设置专职保工干部。

2、国家、市确定的重点工程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含5万平方米),成立现场保卫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3.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不足5万平方米工程,设立专职保卫干部;

4.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工程,可以设立以保卫工作为主,同时兼管其它工作的保卫干部;

5.保卫干部必须持有上岗证,经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上岗;

6.施工现场护场警卫人员的配备按照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护厂警卫、防火工作人员和成品保护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六、专业分公司保卫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企业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限公司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逐级签订《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保卫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领导组织,结合有限公司下达的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指标,确定本单位保卫工作管理目标,并定期对下属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3.加强对职工的法制宣传、“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意识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4.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帮助、教育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劳教所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每年3月底前,将确定的重点人口、帮教对象、治安耳目审批表报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批备案;

5.调解、疏导单位内部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6.加强重点防范部位、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7.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登记、管理,特别是对“武疯子”要落实看管措施。

8.加强信息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交通部门报告发生在本单位内部的治安、刑事案件,消防、交通事故以及各类不安定事端,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9.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防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隐患,对有限公司下发的隐患通知书,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10.加强对内部员工、特别是驾驶员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对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的单位、个人,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经常监督检查交通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

11.负责组建、培训义务消防组织;

12.按有限公司要求建立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内业资料,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七、项目经理部保卫工作职责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保卫工作,并在全面负责的原则下,授权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本单位的保卫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卫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综治委、治保会、防火委员会、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与分包协作单位签订责任状,落实本单位保卫责任制,完成保卫工作的各项控制指标;

3.研究制定本单位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定期与不定期针对单位内部治安、消防、交通工作状况,召开治安综合治理会议,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做出决策;

4.经常组织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各类隐患的措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5.研究分析治安形势,掌握治安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定因素,把闹事苗头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预防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

6.对外施队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教育培训;

7.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8.加强对保卫组织、保卫干部的领导、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提高保卫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对在保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保卫干部要给予奖励;

9.加强对护厂警卫、成品保护消防工作的领导,制定有效措施,确保一方平安;

10.在施工程实行总包负责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各分包单位、外施队依照治安、消防、交通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检查、监督。在各分包单位、外施人员进场前签订《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责任书》。各分包单位、外施队要指定专人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11.做好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和管理;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12.按有限公司要求规范、完善治安、消防、交通内业资料。

八、外施队保卫工作职责

1.外施队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着“谁的人谁来管,谁的事谁负责”的原则,由外施队伍自管、自治,工作上接受项目经理部及上级职能部门检查、监督、指导;

2.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划分责任区,并确定每个责任区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专职负责人;

3.外施队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部及上级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服从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并经常对本队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对责任区进行检查,提高自防、自治、自救的能力;

4.严格执行“三证一册’及宿舍区、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

5.外施队因教育不严、管理不善,发生违章作业、违纪行为的,项目经理部或上级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造成事故或后果严重的,其责任和损失一律由外施队自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卫干部职责

在本单位领导下,认真完成有限公司、专业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保卫工作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十、专业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治安方面

(1)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采取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门卫制度,施工人员凭出人证进出施工现场;

(2)施工现场。料场、库房应当加强巡逻守护,重要材料、设备要专库专管;

(3)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专库限量储存,设置明显标志,指定专人保管,制定严格的限量领用登记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4)施工现场的要害部位(包括锅炉房、变电室、泵房、大中型机械设备等)和重点防范部位(包括财务室、计算机房、仓库、料场等),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安全保卫措施,安装防护设施或报警装置;

(5)建设工程成品以及安装就位的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制定专门保卫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看护,严防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2.消防安全方面

(1)施工现场消防系统的泵房、消火栓、灭火器等,要按照有限公司制定的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安排配置;

(2)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及安全网、围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3)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4)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现场要符合动火要求。外施队的电气焊工需持省、市级劳动技术部门核发的证件,通过单位的技安部门换取北京市的有效证件后,方可进行操作;

(5)施工材料的存放、保安,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和危险物品;

(6)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定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及时清除;

(7)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它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施采取防冻保温措施。雨季施工要防晒、防雨淋;

(8)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购置符合防火要求,有合格证明的阻燃材料;

(9)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内住人。在工程外设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支搭床铺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10)防水施工、使用燃气液化气、电热器具,要报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批。

(11)新开工程要在开工前15日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报消防监督机械审批备案。申报程序按照市政府84号令规定执行。

3.交通安全方面

(1)对专职驾驶员、兼职驾驶员及员工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管理,逐级签订责任状;

(2)严格执行车辆“三检”(出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四勤”(勤紧固、勤保养、勤润滑、勤清洁)制度,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带“病”行驶;

(3)各种机动车辆严禁在家中及指定停车场以外的地点停放过夜,防止被盗、破坏等各种事故的发生;

(4)各单位对所使用的班车,要指定驾驶作风正派、技术熟练、驾龄在五年以上,讲究职业道德的专职驾驶员驾驶,每辆班车要明确一名车长负责交通安全;

(5)严禁使用单位的各种车辆进行旅游活动和结婚用车,任何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用公司车辆办私事;

(6)凡新购、停驶、报废、转卖或丢失及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辆,需及时办理各种车务手续,并报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交通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工程管理部机械部门备案;

(7)机动车辆去外埠(北京市以外地区)执行任务须持填写清楚的路单,向主管领导,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并由综合管理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安全交底;

(8)私本机动车驾驶员、私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章,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私本驾驶员、私车车主和使用者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一、奖罚执行办法

1.对单位的奖励,以各单位与有限公司签订的《经济责任承包责任状》

为依据,由有限公司领导或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考核结果决定;

2.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干部)有权依据此规定及有限公司《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处罚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制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3.罚款一律通过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上交财务金融部,单独立户。款项用于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治安防范、消防、交通基础建设及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基金;

4.罚款执行使用有限公司统一印制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隐患违章罚没通知单》,执行罚没时填写一式三份通知单,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留存一份,随罚款交财务金融部一份,给被罚款单位或个人一份。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外施队、个人接受罚没不能以现金支付的,财务金融部依据罚没通知单办理扣款手续;

5.外协、分包工程的单位,接受罚没不能交纳现金,专业分公司及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依据罚没通知单办理扣款手续;

6.专业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专职保卫于部可依据第三条规定,对所辖责任区内的治安、消防、交通的违章行为进行罚没,执行罚没金额在200元(含200元)以上时,报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批。治安、消防、交通罚没每月川日前统一上交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由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交财务金融部;

7.对个人罚款不准由单位支付,对单位罚没不准记人成本,由单位含量中支出;

8.违反治安、消防、交通奖惩处罚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处罚;

9.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干部)行使罚没权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所使用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隐患违章罚没通知单》应盖有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的印章;

10.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干部)、财务金融部。人力资源部要认真配合,积极协作。

第8篇 试析交通工程安全设施的施工与管理

当代社会,交通在生产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的分量,有关交通工程中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业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所以说,在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是整个施工过程中的重点项目。保证交通工程施工规范化、设施化以及现代化的前提是设置交通工程的安全设施,这对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交通工程的安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安全设施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所以说,要保障我国交通道路事业的顺利健康发展,必须把安全设施的合理设置放在首位。道路安全设施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作用。

一、交通标线与交通标志

道路上的交通标线是为了能够给道路使用者提供一定的信息诱导,使其通过道路标线体现出的交通信息来引导自己按正确的方式行驶。一般来说,交通标线是与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共同作用的,当然也可以独立地发挥作用。道路上的交通标志可以划分为多种,但其总的目的都是为了使道路结构更加合理,从而保障道路的安全通畅。道路交通标志有传达指示信息、禁止、警告以及指路等多种作用,使必备的道路安全设施,也是交通管理正常进行的保障。

二、护栏与活动护栏

护栏按照其处在公路中的具体位置,可以分为中央分隔栏以及路侧护栏两种,还有一种是专门设置在公路桥上的桥梁护栏。一般来说,设置中央分隔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行驶中失控的车辆进入反方向车道,引发交通事故;还有一个作用就是可以对中央隔离带中的某些构造物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而活动护栏则是指在道路的中央分隔处设置的一种可以使部分车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正常通行,还有就是便于部分道路施工时进行临时性的开放。这种活动护栏在一般情况下是关闭的,起到一定的隔离作用,只有遇到特殊情况时,才会临时性的开放,灵活性较强。不管是从外形还是主要作用来看,护栏与活动护栏都是两种不同的道路安全设施,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

三、轮廓标与防眩设施

轮廓标是指利用轮廓标自身的反射器通过视线诱导后通过诱导效果来给人们提供一定的指示信息,它的种类主要取决于其安装的具体位置。而防眩设施的主要作用则是对来自车辆对面的其他车辆的眩光进行有效的遮挡,这样可以使驾驶员能够较清楚地看清前方道路,

并且通视效果较好,可以使驾驶员及时发现前方的障碍物,减少驾驶中的心理压力。

四、隔离栅

隔离栅主要是根据其结构类型的不同来进行划分的,组成隔离栅的立柱材料也是不同的。总体来说,设置隔离栅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禽畜或行人进入到公路的禁止行走区域,同时也可以对公路用地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防止出现其他非法的侵占行为。道路安全设施的具体施工与管理

五、交通标线的具体施工与管理

在进行交通标线的施工与管理时,首先要注意测量定位。也就是说首先要根据图纸的具体要求对道路进行精确的测量,打水线的依据是路侧的路缘石或是道路中央的路缘石,同时还要对横向及纵向线间距、局部导流线、空的尺寸以及出入口的标线等进行精确的计算与测量,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打水线放样时的顺畅。其次要对路面进行清扫再刷上底漆。在对交通标线开始施工以前首先要对路面进行清扫,只有保持路面的干净清洁才能使底漆更容易附着在路面上。完成这两步工作之后就进入到了划制标线阶段。划制标线是在之前第二步涂刷的地面底漆完全干燥之后,把之前已经融化过的涂料用划线车在路面上进行划制标线。在这个过程中要使涂料的温度保持在一定水平,如果说涂料的温度太低,不易使玻璃珠进行完全的黏贴,最后可能会脱落,进而造成交通标线反光效果不佳的问题出现。但是涂料的温度如果太高的话,玻璃珠可能会受热下沉,不会浮在涂料的表面,也会影响到交通标线的实用效果。所以说,划制标线时要认真阅读涂料的相关使用说明,同时根据施工期间的气温状况来对涂料进行合理的温度调节。

六、道路交通标志的具体施工与管理

在道路交通标志的施工前期先要进行精确的测量定位,一般来说测量定位都是以路缘石和里程桩为准的,但遇到特殊情况时也可适当地进行调整。测量定位之后就是基础开挖了,基坑的开挖要严格依照图纸尺寸及比例进行,基础开挖完成以后要由负责监督管理的工程师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才能实施下一道工序。这个过程要注意,基坑不要挖的过深过多,要与下一步工具同时进行,以免造成雨水冲塌现象。这个过程的工作完成之后应尽快进入到支模浇筑阶段,首先把钢筋笼捆扎好,然后放到基坑内进行固定,如果钢筋笼不能提前进行绑扎,也可以在放入基坑后进行绑扎,这些工作完成后也要有负责监督管理的工程师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开始用混凝土进行浇筑。这一步一定要把握好法兰盘连接的标高及位置,然后把螺栓包封好,以免受到侵蚀而损坏。最后就要安装立柱,挂上标志板了。上述基础工作完成之后,就可以进行支柱安装并悬挂标志板了,如果说标志板体积不是很大,可以先将标志板固定在立柱上,之后直接把立柱安装在基础设施上面就可以了。但是还有一些相对来说体积比较大的标志板,这样的情况就可以进行立柱在基础设施上的安装,安装完成后再单独把标志板挂在立柱上就可以了。在进行立柱安装时要把握好立柱的板面和路面之间在竖直方向的夹角,还要确保立柱的垂直度。路肩和标志侧边缘之间的在水平方向上的距离,地面和标志下边缘在竖直方向上的距离也都是影响立柱标志板安装的重要因素。

七、波形梁护栏的具体施工与管理

波形梁护栏是护栏的一种,护栏施工的位置主要是公路的中央分隔地带以及路侧边缘部分,设置护栏立柱可以采用埋设法或者打入法两种,总的来说,这两种设置方法具有不同的有点,也适用于不同的道路场合,对于一般的土质路段来说,土质比较疏松,更适合运用打入法来设置立柱;而对于一些桥头位置或者山地石质路段来说,更适合运用埋设法来设置立柱。如果站在施工的位置进行考虑的话,打入法所使用的设备比较简单,资金投入相对较少,实际操作起来比较简单。从以后的养护来看,埋设法则更加合理更加实用。波形梁护栏施工时首先要进行测量定位,这是保障立柱间距准确合理的根本手段,同时对挂板的质量与速度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测量人员对施工图纸要有一个综合性的把握,放样时竖直方向上要以中央开口带以及桥梁等为准,水平方向上要以路缘石为准,只有严格依照图纸测量才能使定位更加准确。测量完毕后要根据测量准确的位置打入立柱,在打入立柱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立柱的垂直度以及高度,完成后要对立柱的垂直度以及高度进行重点检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进行纠正,确保立柱全部规范合理。有些路段还需要进行挂板,这个在完成立柱的打入后直接挂板即可,挂板完成后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固定就可以了。

八、结语

在道路安全设施的施工与管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安全设施管理的各个方面的精确细致要求,这不但要求施工人员加强对安全设施施工的责任心,还要求有关责任人做好施工的监督工作,使交通环境更加安全和谐,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第9篇 某单位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及交叉道等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记。

2.对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设绳索、电缆,应报新奥秦港公司批准,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夜间还应设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置临时交通指挥。

3.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应设下水道(明沟加盖)并定期疏通。禁止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冬季积雪(冰)应及时排除。

4.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如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报新奥秦港公司批准后方可占用。

5.道路两旁堆放的设备材料要距离道路2m以上,跨越道路拉设绳索、支架高度不得低于2m。

6.施工用的履带吊车、拖拉机等,未采取护路措施严禁在现场的道路上行驶。

7.施工用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吊车、叉车、翻斗车等)的车况必须良好。进厂应严格检查,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年审,驾驶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特种车辆驾驶证。

8.施工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的保养制度及维修记录。

9.施工现场内各种机动车辆执行以下限速规定:

①机动车辆进出大门及转弯处为限速5km/h,直线行驶不得超过15km/h。

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氧气、乙炔气)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且挂“危险品”标志牌。应保持安全车速,保持一定的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强行会车。

10.机动车辆载货执行以下规定:

①不准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货量;

②散装及粉状中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滴漏在车外,必须盖封严密;

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④货车、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装,除驾驶室内可以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11.只允许用于施工的运输工具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不用于施工的交通工具只能停在由新奥秦港公司指定的地点。

12.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繁忙地点,应设立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10篇 厂内交通、人员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厂区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厂内交通和人员的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外包队及外来车辆和人员。

3 职责

3.1 各部门、车间、外包队负责教育所属员工严格遵守本规定。

3.2 基建科负责厂区道路状况维持和规划以及地下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工作。

3.3 设备动力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状况,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年检上报和组织工作。

3.4 总务部负责设置停车位置和标志,对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3.5 保卫科负责人员入厂安全检查。

3.6 安全监督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工作。

4 内容

4.1 对驾驶员安全要求

4.1.1 可行驶厂外的汽车的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持有驾驶证者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4.1.2 限于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持该证到安全监督部换发胸卡后方可驾驶车辆。

4.1.3 汽车吊驾驶员除取得车辆行驶驾驶证,还应取得起重机司机操作证。

4.1.4 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色盲、耳聋等职业禁忌症者不允许驾驶车辆。

4.1.5 驾驶员每年应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

4.1.6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允许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4.1.7 严禁将车辆交与没有驾驶证者驾驶,培训中的驾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正式的驾驶员在旁指导,否则不应单独驾驶。

4.1.8 驾驶员应穿好工作服,不准穿拖鞋驾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开车时精神应集中,不准吸烟、饮食,不准与旁人闲聊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工作间隙不准在车内睡觉,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1.9 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

4.1.10 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载情况,装载牢固可靠并符合有关装载规定方能开车。

4.1.11 车门、车厢栏板未关好不应驾驶。

4.1.12 驾驶员出车前应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4.1.13 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

4.1.14 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4.2 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4.2.1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

4.2.2 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额定成员外,车厢等部位一律不准载人。

4.2.3 大型货运汽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载质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载质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特殊情况必须采取车厢挂显著的警示标牌,车前方有人引路,货物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等安全措施。

4.2.4 禁止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载运,所载运的货物必须垫稳扎牢,防止倾斜倒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漏滴车外。

4.2.5 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

4.2.6 装运化工危险物品,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要按危险物品的特点和性质分类装运,氧气、乙炔瓶禁止同车载运,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氧气瓶禁止接触油类。车上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需行驶出厂时,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办理手续,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车上按规定挂上“危险物品”标志,夏天要采取遮阳防晒措施,车辆在途中停车休息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在闹市区停放,并要有专人看管。

4.2.7 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4.3 厂内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4.3.1 所有摩托车(含轻骑)、出租车和无牌照车辆一律不准进厂。

4.3.2 进厂车辆由保卫科根据办公性质发红、蓝两种颜色进厂许可证,分别代表:红色:经常需要进厂办公的车辆 ;蓝色:临时办公车辆,许可证背面印有厂区驾驶安全须知。总经理办根据需要对贵宾车辆发“贵宾通行证”。

4.3.3 车辆在厂区主干道路、次干道路、码头等作业现场车辆行驶速度应视现场情况按限速标志控制安全行驶车速。进入厂门口、厂房内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人多、情况复杂处应“一慢二看三通过”。特殊专用车辆如叉车、翻斗车、拖车的运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时,特别车道(如斜坡路、作业现场、码头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5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工程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车通道不准停车。

4.3.4 非生产车辆禁止驶入码头作业现场,代表政府执法部门的车辆除外,其它特殊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车辆需进入现场经总经办批准并发“贵宾通行证”,事先通知安全监督部,必须落实安全措施,经检查确认现场安全,予以放行。公司在办公楼广场、1区质保部楼下、船电厂房外、3区门岗设停车场。候工楼门前设临时停车场供非生产车辆停靠。

4.3.5 车辆在遇人行横道上有行人时应减速让行。

4.3.6 汽车吊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作业完毕应收回吊臂, 固定好吊钩后方可行驶。

4.3.7 通勤客车在厂内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进出厂门不得抢行。

4.3.8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4.3.9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码头等处倒车时,应有人指挥。

4.3.10 凡遇冰雪路滑和大雾天气所有车辆一律由中远路行驶。

4.4 车辆安全要求

4.4.1 可在厂外行驶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车辆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

4.4.2 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市级主管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牌证不准挪用、涂改和伪造。厂内行驶的车辆由设备动力部组织由市级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继续行驶。

4.4.3 车辆应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制动、转向系统灵敏,技术状况良好。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发动机及各种仪表工作正常。

b) 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c) 转向系统灵活有效,行驶中不得跑偏、抖动,方向盘自由行程不超过30度。

d) 行驶传动运转应均匀,无异动。

e) 车辆必须装备喇叭,且要清晰灵敏。

f) 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护罩完整,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

g) 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

h) 如有驾驶室,在前风挡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i) 大型货车的前后桥间或挂车的前后车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g) 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k) 轮胎气压正常。

4.4.4 驾驶员每天行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准带病行驶。

4.5 厂内道路安全要求

4.5.1 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

4.5.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

4.5.3 厂内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规定。

4.5.4 厂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4.5.5 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不应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路灯及交通标志,不应妨碍车辆视距及行人通行。

4.5.6 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4.5.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侵占厂区道路,不应妨碍交通秩序。

4.5.8 任何单位须临时占用消防、安全通道装卸货物时,应设有明显的标识,使过往车辆注意减速慢行通过。

4.5.9 任何单位(部门)挖掘厂内道路施工,必须经安全监督部同意,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并设警告牌、拉警戒线和夜间安装警示红灯。施工完毕立即将道路恢复原状。地下施工前,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施工现场地下管网、电缆等设备情况,向施工队交待清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需临时堵塞通道应设标识,请绕道行驶。

4.6 行人安全要求

4.6.1 有人行道的,行人应在人行道通行;无人行道的,行人应靠道路右侧通行并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得在马路上打闹。

4.6.2 行人若需穿越道路应走人行横道。

4.6.3 行人在码头等生产现场行走,应注意躲避车辆,不得与车辆抢行。

4.6.4 行人不得在起重机的行走机构前停留,不得随意穿越起重机行走机构的安全防护链。

4.7 骑自行车安全要求

4.7.1 自行车按线行驶,通过路口时要慢行注意过往车辆和行人。确认安全时方可通过。

4.7.2 自行车禁止载人。

4.7.3 用自行车载物时,长不超过1米,宽不超过0.5米,重量不超过30公斤。

4.7.4 自行车必须保证车后制动良好有效,否则禁止使用。

4.7.5 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存放,禁止乱停乱放。

4.8 入厂检查安全要求

保卫科应对外来入厂人员施行安全检查,首先了解入厂去向,如需到码头现场和登船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安全帽,上船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禁止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经检查不符合要求者,拒绝入厂。

4.9 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4.9.1 停车场位置和允许停放车辆类别

序号 停车场位置 允许停放车辆 不允许停放车辆  1 办公楼门前 中远船务办公车公司办公车、外来办公车(轿车、面包车等) 货车、通勤班车、生产车辆、员工自驾车  2 车队南侧 通勤班车、员工自驾车、外来办公车 生产车辆  3 船电车间南侧 员工自驾车 生产车辆  4 侯工楼南侧 员工自驾车、送货车辆、外来办公车辆临时停放、生产车辆(不含起运车间)。 起运生产车辆  5 质检部办公楼北 不允许进入码头的非生产车辆临时停放 生产车辆  6 3区东堤边检岗 不允许进入码头的非生产车辆临时停放 生产车辆、员工自驾车  7 2区东 生产车辆 除生产车辆

4.9.2 停车场设固定停车位,每辆车按车牌号停车,新增加辆需向总务部申请车位,外来办公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

4.9.3 各部门、车间及个人不允许将停车场地占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须事先请示总务部,按批准意见执行。

4.9.4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场,对乱停乱放车辆(除生产车辆作业需要外)给予100元罚款。

4.9.5 凡因生产或公司总体规划需要取消停车场地,主管部门需提前15天报总务部,并对停车场另做安排。

4.9.6 各停车场设专用标志p。

5.0 本规定由安全监督部负责编写和解释。

第11篇 海上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二级单位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岗;基层单位应设立 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一)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 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二)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 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一)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二)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三)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四)船舶应急预案;

(五)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六)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 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一)船舶基本情况台账;

(二)船舶证书登记台账;

(三)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四)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五)船舶航海图书台账;

(六)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

(七)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

(八)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 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 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 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 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 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 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 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 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 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 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 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四条 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 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 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 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 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 证书。

第十七条 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 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有船单位应对陆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 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 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一)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 和标准。

(二)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 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三)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 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 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 行的船员。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五)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海(水)上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 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三条 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 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 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二十七条 船舶动火作业应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 31 号公布《船舶修理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12篇 石油销售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交通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公司应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驾驶员,是指公司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本企业所管理车辆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公司所有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和厂区,生活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司内部道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负责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章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五)负责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六)对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七)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九条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

(二)制定公司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公司职业,非职业以及聘用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公司所属和租赁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负责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六)组织运输车队实施风险管理工作,并抓好落实;

(七)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

(八)对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处理,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统计上报。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十一条公司应对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对违章驾驶员举办专项交通安全学习班。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等;

(二)交通安全常识;

(三)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四)安全驾驶技术;

(五)车辆机械常识;

(六)职业道德教育;

(七)交通事故案例;

(八)其它交通安全内容。

第四章 车队管理

第十三条车队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要求;

(二)建立、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对驾驶员动态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坚持车辆回场检验制度;

(六)强化风险管理,实施车队hse'两书一表'。

第十四条车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教育;

(二)安全奖惩;

(三)驾驶员管理;

(四)车辆维修保养;

(五)车队安全会议;

(六)安全检查;

(七)车辆调度;

(八)节假日'三交一封'。

第十五条车队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

第十六条车队应按规定建立基层安全基础管理台帐,驾驶员动态分析台帐,安全行驶档案,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及处理档案和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职业驾驶员和非职业驾驶员管理。

职业驾驶员指以驾驶车辆为全部或主要职业的人员;非职业驾驶员指企业其它岗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公司车辆的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应对驾驶员建立完整的安全行车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行驶公里数、培训考核、违章积分记录以及安全奖惩等。

第十九条车队应对驾驶员进行分类管理,对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实施重点管理。

第二十条对非建制车队,零散车辆的驾驶员应相对集中,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驾驶员的录用、考核、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应持有派车单位派车人员签发的路(运)单,并按规定行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实行长途行车审批和派车安全交待制度,派车人员应根据天气、路况和行车条件对执行任务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长途派车单上应注明行驶路段的主要交通危害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应禁止驾驶员疲劳驾车。驾驶员连续长途驾车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每日驾车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行驶8小时时,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二十五条严禁强令驾驶员违章行车。遇有下列情况,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一)装载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二)车辆存在严重故障隐患;

(三)工作疲劳,身体不适或正在患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四)其他有碍安全驾驶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外部聘用车辆驾驶员,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应对拟聘用车辆驾驶员做下列审查:

(一)驾驶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龄3年以上;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四)当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与聘用驾驶员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约责任及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应为聘用驾驶员投保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

第六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长途载客汽车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车辆,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第三十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状况,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内容、更换零部件记录,车辆损坏及修复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按规定为车辆办理保险,车辆保险办理和理赔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对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不得运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分散车辆应相对集中管理,委托具有资质的车辆维修单位进行回场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应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对车辆各部件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节假日期间,对非生产运行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实行定点封存管理。

第三十六条拉运易燃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车辆的装载,行驶,停放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车辆进入生产厂(场)区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道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从外部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保险费凭证等必须齐全有效,按照'谁租赁,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处置车辆时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不得转交出售车辆。

各公司出租车辆时必须依法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条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车辆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按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记录,事故档案应包括从事发报告、调查、理赔到结案处理的全过程内容。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除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外,应及时进行现场取证和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交通违章处理相关规定。

有下列违章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应加重对驾驶员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一)无证驾车;

(二)酒后驾车,违反职业道德以及严重违章等;

(三)擅自驾驶车辆办理私事;

(四)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五)明知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做出处理外,还应对单位和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决定,规章制度的;

(三)管理松懈,明知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在一定时期内重复发生的;

(五)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六)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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