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生产操作和行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安全红线管理。
第二章 生命安全红线
第三条 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四条 严禁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
第五条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
第六条 严禁未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用火作业。
第七条 严禁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严禁未办理临时用电安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第九条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
第十条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过程中操作人员擅离岗位。
第三章 管理安全红线
第十一条 企业未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或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一律停工停产。
第十二条 技术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一)设计、规程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
(二)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
(三)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
(四)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需验收的关键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业。
(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
(二)安全设施不到位,系统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三)应在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而厂家未到场。
(四)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五)企业未安排领导带班值班。
第十六条 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上岗。
(一)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
(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转包和非法分包。
(四)未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三)生产区内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四)电气设备失爆或动力配电箱、柜、板和固定电气线路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五)未按规定安装联锁装置或联锁装置失效。
(六)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七)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或仪表未定期进行校验、回路调试。
(八)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防静电、防雷设施,或系统防静电、防雷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九)涉及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作业时未进行风险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
(十)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第四章 建筑施工岗位安全红线
第十九条 起重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无指挥不起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二)超负荷不吊;
(三)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四)吊物有人不吊;
(五)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六)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七)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八)斜拉工件不吊;
(九)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
(十)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十一)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和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十二)禁止无证上岗;
(十三)不办证、不作业。
第二十条 电焊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二)焊接设备不完好不作业;
(三)进入受限空间不审批不作业;
(四)不系安全带禁止高空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电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三)不挂地线不检修,不摘接地不送电;
(四)不挂牌不作业,不完工不摘牌;
(五)绝缘工具不合格不作业;
(六)移动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器不接线;
(七)不正确穿戴绝缘用品不作业;
(八)不唱票不作业。
第二十二条 探伤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票不作业;
(二)不警戒、不隔离不作业;
(三)摄片时室内不留人;
(四)禁止单独探伤作业。
第二十三条 架子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不系安全带不作业;
(三)脚手架检查不合格,不交付使用;
(四)作业时不抛掷工具物料。
第二十四条 木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二)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不安全不作业;
(三)脚手架及操作平台不稳固不作业;
(四)安全防护设施不可靠不作业;
(五)木工机械及配电设施不完好不作业;
(六)禁止在钢筋骨架上进行作业;
(七)禁止在未加固好的模板上作业;
(八)拆模时不准硬砸、猛撬或大面积撬落;
(九)休息或下班时禁止留下松动和悬挂着的模板。
第二十五条 钢筋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禁止站在钢筋骨架上作业;
(二)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禁止高空抛物。
第二十六条 抹灰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立体交叉作业无可靠的防护措施不作业;
(二)室内抹灰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室外抹灰吊架不规范不作业;
(四)室外抹灰电动吊篮安全附件不全不作业。
第二十七条 瓦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二)使用工具未放稳不作业;
(三)脚手架上码砖高度禁止超过3层砖。
第二十八条 气割焊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动火手续不作业;
(二)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三)易燃、易爆物未清理不作业;
(四)气瓶、仪表及防回火装置不安全可靠不作业;
(五)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作业;
(六)氧气瓶、乙炔瓶放置不符合要求不作业;
(七)气瓶连接不可靠不作业;
(八)焊、割件固定不牢固不作业;
(九)高空作业时,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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