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讲师职称评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职称评聘制度改革,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省教育厅、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期为规定的报送材料日期前一个月)。
(二)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 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自考、成人教育、夜大、电大、函授五种学历文凭的毕业生。
(四) 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等方式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 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六) 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七)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八) 本资格条件中的体育、艺术类教师是指体育、艺术类专业(以招生目录为准)的教师。公共课的体育、艺术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按公共课教师或体育、艺术类教师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成果方面不符合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经二级单位专题报告推荐、评委会批准也可申报。第三章讲师聘任管理
第十五条 讲师聘任工作基本原则
(一) 坚持“标准科学、过程公开、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
(二) 坚持促进事业发展与凝聚优秀人才相结合原则。
(三)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 聘任范围全校已取得高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含兼课人员)。
第十七条 聘任基本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忠诚高等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八条 首次聘任为讲师职务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经考核后,可聘任为讲师,享受讲师待遇。
(一) 取得讲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 完成学校规定基本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九条 续聘为讲师职务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第1-3项及4-6项中的2项,经考核后,可续聘为讲师,享受讲师待遇。
(一) 取得讲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 完成学校规定基本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有能力承担两门主干课程教学,教学效果良好。
(三) 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利用现代技术开展教学,有显著成效;聘期内完成一篇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的综述材料。
(四)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一项校级及以上教研项目(项目规定完成周期内)。
(五)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一项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项目(项目规定完成周期内)。
(六) 聘期内至少完成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刊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聘任:
(一) 师德师风方面存在一票否决情况;
(二) 没有承担教学任务的非教师岗位教职工;
(三) 没有能力承担两门主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兼课人员根据课程安排情况确定);
(四) 在评教中学生反映教学水平较差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
第二十一条 聘任组织管理
(一)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 聘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作为学校聘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聘任程序
(一) 个人申请。应聘人根据拟聘岗位和自身情况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成果和必要材料。
(二) 推荐和审查。所在部门成立推荐小组对申请人员填写的所有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聘任条件提出意见,并结合申请人平时考核情况和综合表现做出是否推荐的结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定。学校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按聘任条件进行审查和复核。
(三) 校聘委会审定。校聘委会负责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议并确定拟聘人选。
(四) 结果公示。学校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聘任结果有异议者须提供相关证据和书面材料。
(五) 聘任。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核实无问题的拟聘人选,学校予以聘任,聘期两年,期满考核合格重新续聘。
第二十三条 若申报人员在学历、资历等某一方面不符合讲师聘任条件,但教学或科研效果突出,或其他系列中级职称不转评为讲师的,经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讲师水平,可聘任为校内讲师,享受讲师待遇。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分类参照省教育厅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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