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
本规定所称电气设备指公司内变配电系统、电动机、可移动电气设备。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中5.1、5.2、5.3……的管理。
4职责和权限
4.1 设备部负责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4.2 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
5工作内容
5.1电气安全作业一般规定
5.1.1电气设备按电压等级分为高压:线电压500伏以上者,低压:线电压500伏以下者,
安全电压:36伏及其以下者。所有设备额定电压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
5.1.2任何电气设备和线路未经证实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乱动。
5.1.3电气设备未排除故障前,不准送电,未经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投入运行。
5.1.4为了保证在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应严格执行检修工作票制度,并详细填写工作任务
安全措施、安全负责人、监护人。
5.1.5为了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气设备的检修任务,必须贯彻工作许可制、工作监护制、
工作间断、工作转移和工作终结制度。
5.1.6相关的安全设施及用具,如灭火器、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必须放置适当的地
点,并定期检查。
5.2电动机
5.2.1不可逆的电动机及其所带动的机械上,应用红漆标明旋转方向。电动机等电气设备的
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兆欧。
5.2.2引至电动机接线盒的明露导线,应加强绝缘,在接线盒口应有护圈保护,易受外力损
伤的地方,用穿金属软管保护。
5.2.3电动机外壳应涂油漆,转动部分应装设牢靠的遮拦或护罩,电动机及其起动装置的外
壳,应按规定接地。
5.2.4电动机启动之前,还应进行外部检查,检查工作应由负责电机运行人员进行,外部检
查项目如下:电动机上和附近有无人工作、有无杂物;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是否已准备好。
5.2.5电动机禁止连续启动,在正常情况下,允许在冷却状态下启动2~3次,在热状态下,
启动一次,只有处理事故时,可根据情况,多启动一次。
5.2.6.1电动机运行时,该机组的值班人员应:
5.2.6.2监视电动机的电流量是否超过额定值,如超过时,则应报告有关部门,并根据其指
示采取措施;
5.2.6.3注意电动机的音响和振动是否有异常现象;
5.2.6.4注意电动机各部位及其周围温度,保持电动机周围清洁而无任何杂物。
5.2.6.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紧急停机
5.2.6.1当发生人身事故时;
5.2.6.2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损坏到危险程度时;
5.2.6.3电动机发生绝缘烧焦气味、冒烟火时;
5.2.6.4出现强烈振动、轴承温度超过限度时。
5.3移动电气设备
5.3.1电焊机必须接在专用的开关上,不许超过规定的接装台数;
5.3.2在没有专用开关的场所,如需接电焊机者,必须通过电工按规定接装;
5.3.3电焊机所接电线,应是软橡皮套电线,容量适当,绝缘良好,该线不得沾油及放设于高温管道处;电焊机一次线不宜过长,一般为2~3米;
5.3.4电焊机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5.3.5电钻及手提电动砂轮所用电线应是软线,绝缘应良好,外壳必须接地良好,无接地者禁止使用;
5.3.6绝缘不良或发现有轻微漏电者,亦应停止使用。
5.3.7使用电钻或类似的移动电气工具必须戴橡胶绝缘手套,
5.4触电急救
5.4.1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
5.4.1.1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头,断开电源。
5.4.1.2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
的斧子切断电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源。
5.4.1.3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身下时,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
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挑开电源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5.4.1.4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而且又没有缠在身上,可用一只手抓他的衣服,拉离
电源,救护者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他的鞋。
5.4.2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
5.4.2.1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5.4.2.2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的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拉开开关。
5.4.2.3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
5.4.3现场急救
5.4.3.1人工呼吸法,是在触电者呼吸停止后应用的方法。
5.4.3.2胸外心脏挤压法。是在触电者心脏跳动停止后的急救方法。
5.5工作时限
设备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上述工作。
6检查确认
5.1 总经理承担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责任,生产副总经理承担协同管理责任。
6.2 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监督和反馈执行情况。
6.3 安全部组织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
7要求
7.1 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落实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7.2 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7.3 执行中遇到重大变化或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
8 附则
8.1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8.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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