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公司各车间、部门以及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管理职责
3.1电修车间负责临时用电的作业审批和安全管理。
3.2安保科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要求
4.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1.1本企业因临时用电时,须向电修车间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4.1.2外单位以及外来施工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通知电修车间主任派人前往现场检查,电修车间和管理部门对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由安全管理部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电修车间进行用电设备和线路的接驳。外单位用电必须经公司或厂领导同意。
4.1.3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续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4.2用电现场要求
4.2.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查维修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4.2.2临时用电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指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2.3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4.2.4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4.2.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有电工排除。
4.2.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4.2.7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2.8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4.2.9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2.10采用暗管的埋设,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2.11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4.2.12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条件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2.13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2.14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4.2.15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临时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规用电,电修车间停止供电。
4.2.16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修部门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4.14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1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4.16《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一联由施工单位保存,一联由安保科保存备查。
4.17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5、相关记录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2篇 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1.2 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凭证作业。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随意接临时电源。
1.3 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临时用电,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按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4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5 检修、施工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用电单位需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向单位电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国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1.6 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电工作业证。
1.7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8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 管理职责
2.1 各企业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2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2.3 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负责配送电设施的运行管理,对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2.4 临时用电单位负责许可证的申请。
2.5 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和所接临时用电的运行检查及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危害识别(jsa)
3.1.1 临时用电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组织进行jsa分析,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3.1.2 配送电单位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落实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3 每次作业执行的安全措施须填入许可证。
3.2 许可证办理程序
3.2.1 临时用电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方案(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许可证。
3.2.2 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3.3 临时用电的管理
3.3.1 临时用电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3.3.2 送电前,临时用电配送电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检查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确认《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部得以落实。
3.3.3 临时用电的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必须进行漏电保护试验,严禁在试验不正常情况下使用。
3.3.4 配送电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运行电气巡回检查范围,每天不少于2次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3.3.5 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每天不少于2次,并建立检查记录。
3.3.6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作业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3.3.7 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
重新施工时,须对线路、设备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3.3.8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染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采取防护处置措施,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3.3.9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配送电单位停电,并作相应确认后,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3.10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的电工进行操作,并有人监护,做好工作记录。
3.4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3.4.1 施工单位的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3.4.2 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
3.4.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3.4.3.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采用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4.3.2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和保护安装应符合规范的要求,保护零线(pe线)采用绝缘导线,最小截面积符合要求,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通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3.4.3.3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4.3.4 临时用电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护套绝缘电缆。
3.4.3.5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小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小于5米。
3.4.3.6 对需要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3.4.3.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和防雨措施,离地距离不少于30厘米;盘、箱、门牢靠关闭。
3.4.3.8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3.4.3.9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一、二次均应装熔断器,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3.4.3.10 临时用电线路的漏电保护器的选型和安装必须符合《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开关箱和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3.5 许可证管理
3.5.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第三联由施工单位持有。
3.5.2 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
3.5.3 用电结束后,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3.5.4 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3篇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保障建设施工现场和检修现场用电安全,防止人身触电和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厂内的一切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 jgj 46-2005建设部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2 gb 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3 gb 3836.1-201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3.4 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3.5 gb 50184-20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3.6 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7中油化安〔2009〕163 号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 术语和定义
4.1 低压:交流额定电压在1 kv及以下的电压.
4.2 高压:交流额定电压在1 kv以上的电压.
4.3 外电线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4.4 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存在因摩擦,挤压,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产生对人体和环境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
4.5 强电磁波源:辐射波能够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上感应产生有害对地电压的电磁辐射体.
4.6 接地:设备的一部分为形成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
4.7 工作接地: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如变压器低压中性点和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
4.8 重复接地: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
4.9 接地体: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
4.10 人工接地体:人工埋入地中的接地体.
4.11 自然接地体:施工前已埋入地中,可兼作接地体用的各种构件,如钢筋混凝土基础的钢筋结构,金属井管,金属管道(非燃气)等.
4.12 接地线:连接设备金属结构和接地体的金属导体(包括连接螺栓).
4.13 接地装置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
4.14 接地电阻:接地装置的对地电阻.它是接地线电阻,接地体电阻,接地体与土壤之间的接触电阻和土壤中的散流电阻之和接地电阻可以通过计算或测量得到它的近似值,其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电流之比.
4.15 工频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4.16 冲击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模拟雷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4.17 电气连接:导体与导体之间直接提供电气通路的连接(接触电阻近于零).
4.18 带电部分:正常使用时要被通电的导体或可导电部分,它包括中性导体(中性线),不包括保护导体(保护零线或保护线),按惯例也不包括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的导线(导体).
4.19 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气设备的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
4.20 触电(电击):电流流经人体或动物体,使其产生病理生理效应.
4.21 直接接触 :人体,牲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4.22 间接接触 :人体,牲畜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触.
4.23 配电箱 :一种专门用作分配电力的配电装置,包括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如无特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合称配电箱.
4.24 开关箱:末级配电装置的通称,亦可兼作用电设备的控制装置.
4.25 隔离变压器:指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彼此隔离的变压器,用以避免偶然同时触及带电体(或电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金属部件)和大地所带来的危险.
4.26 安全了变压器 :为安全特低电压电路提供电源的隔离变压器. 它的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至少由相当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绝缘隔离开来. 它是专门为配电电路,工具或其他设备提供安全特低电压而设计的.
4.27 代号
4.27.1 dk--电源隔离开关;
4.27.2 h--照明器;
4.27.3 l1,l2,l3--三相电路的三相相线;
4.27.4 m--电动机;
4.27.5 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4.27.6 npe--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4.27.7 pe--保护零线,保护线;
4.27.8 rcd--漏电保护器,漏电断路器;
4.27.9 t--变压器;
4.27.10 t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1 tn-c--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2 tn-c-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3 pn-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4 tt--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
5 组织与职责
5.1 安健环部负责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5.2 机械动力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负责外协检维修单位临时用电的审批。
5.3 机电仪中心
5.3.1 负责公司内临时用电的审批。
5.3.2 负责接临时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等。
5.3.3 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3.4 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交底。
5.3.5 负责安排临时用电作业的监护人,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和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或者作业违章时责令停止作业。
5.3.6 负责审核和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 管理要求
6.1 临时用电危害识别
机电仪中心针对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及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采用定性、定量分析来核验临时用电作业的危险因素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将安全措施落实后填入myh.03/ba.zd.jl-05.33(0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并且由落实人员签字确认。
6.2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6.2.1 厂内各生产中心(包括:机电仪中心各班组)需临时用电时,由临时用电单位签写:申请用电作业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地点、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用电设备、用电功率、电源接入点、工作电压、临时用电操作人、电工证号(机电仪中心签写)及用电量(外协人员计量时)向机电仪中心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机电仪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监督实施。
6.2.2 外协的检维修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电时,由临时用电单位持作业任务单、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等材料向机电仪中心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单位与机电仪中心共同落实、确认安全措施,机电仪中心审核后报机械动力部审核用电负荷,由机械动力部审核批准,用电单位要安装表计,用于电量结算。
6.2.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审批后,由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安排临时用电操作人按照《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安装临时用电设施。
6.2.4 用电生产中心班组长应向机电仪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现场安全措施的交底。
6.2.5 作业完毕后,临时用电作业班组应及时通知机电仪中心停电,机电仪中心负责拆除临时用电。
6.3 临时用电的基本要求
6.3.1 临时用电的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6.3.2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在靠近带电部分进行作业时应设监护人。
6.3.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选择,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6.3.4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设计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接线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6.3.5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或电缆,不得有破皮、老化、漏电、绝缘裂纹等现象。电缆线路应考虑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3.6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检维修单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生产电网电源。
6.3.7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m,穿越道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架空措施。
6.3.8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现场临时用电盘、箱要加销保护,由现场用电负责人保管钥匙。
6.3.9 严禁将电线芯线直接插入插座或将芯线挂在电源开关上,露出开关应装在特别箱闸内,在防爆生产区域和甲醇罐区,必须使用防爆开关。
6.3.10 机电仪中心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6.3.11 机电仪中心应每天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机电仪中心应紧急停电处理。
6.3.12 正式运行电源至总配电箱供电由机电仪中心负责管理,临时用电线盘、电缆、临时照明灯等材料由各中心负责管理,临时接线时由各中心负责提供并保证完好。
6.3.13 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临时用电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机电仪中心应立即停止供电,并上报机械动力部进行严肃处理。
6.3.14 凡用电设备在5 台以上或总容量在50 千瓦以上的工地,都要单独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所采用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用电应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要求使用五芯电缆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开关箱(末级)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 或15ma,0.1s),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6.3.15 禁止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线(电缆)。
6.3.16 临时用电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伏的绝缘电缆,且绝缘良好无损,接头包扎绝缘牢固。临时用电配电箱必须安装牢固,其附近不得堆放杂物。盘内保护措施、设施完好,确保无短路、接地现象。
6.3.17 临时用电设施对电压在110伏以上时必须作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6.3.18 临时用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度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气设备。
6.4 架设临时线路的要求
6.4.1 架设临时线路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用电杆或沿墙架设应采用合格瓷瓶固定,导线距地面高度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m。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m以上。
6.4.2 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6.4.3 电源线路不得拖拉在地面上或接近热源。严禁将电线直接挂在树上、金属设备、构件和钢脚手架上,或用金属丝绑扎电缆(线),必须用绝缘杆支撑,避开有爆炸危险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电线通过马路及易被损坏处应加设钢质套管保护。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和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一定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潮湿、污染的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6.5 施工机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管理
6.5.1 用电施工机具(包括: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潜水泵等)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机电仪中心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方能使用,不合格的机具严禁使用。施工机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平刨、电锯、电钻等机械办理《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5.2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等齐备可靠。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导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引线必须用三芯(单相电具)、四芯(三相电具)坚韧橡皮线或塑料护套软线,截面至少0.5mm2,引线不得有接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m。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
6.5.3 所有移动电气设备宜装漏电动作电流小于或等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的漏电保护器;应实施“一机一闸一保护”。
6.5.4 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停止工作,作业人员离开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
6.5.5 起重机械供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用接地线作载流零线。
6.5.6 电焊机用电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焊机外露导电部分应采取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
(2) 为了防止高压窜入低压造成危害,交流电焊机二次侧应有可靠接零(或接地)措施。
(3) 一次线路和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 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5)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电焊机二次侧引出线宜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
6.6 临时照明用电管理
6.6.1 一般照明应采用不超过250v 的对地电压,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线整齐且应固定和经常检查维修。220v 灯头离地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潮湿、危险场所和户外,不低于2.5m;
(2) 生产装置、办公室等一般不低于2m;
(3) 必须放低时,不应低于1m,但从灯头到离地2m 处的灯线要加绝缘套管,灯头应设保护罩,且不得任意挪动或当行灯使用。
6.6.2 局部照明及移动式手提灯工作电压应按其工作环境选择适当的安全电压。行灯及机床工作台使用的局部照明,应用36v 及以下的低电压,行灯必须带有绝缘手柄及保护网罩,手柄处的导线应加绝缘套管保护;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容器设备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 伏;在易燃、易爆、多尘、潮湿以及产生腐蚀气体的场所使用的照明应符合其特殊的要求。
6.6.3 现场检维修设施等高度较低,照明一般应使用安全电压供电。室内的照明线应用橡皮软线,并设漏电保护开关,灯泡功率不得大于100w,穿过房壁时应套上绝缘保护管,保护管距铁房子内壁应不小于2.5cm。
6.6.4 照明灯需用安全电压时,应采用一、二次线圈分开的变压器,不许用自藕变压器。当电气设备采用了超过24v 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6.6.5 各种照明灯需要有一定形式的聚光设备时,不得用纸片、铁片等代替,不得用金属丝在灯口处捆绑。事故照明必须采用瞬时开亮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
6.6.6 插座或开关应完整无损,安装牢固、外壳或罩盖应完好、操作灵活、接头可靠;照明设备的控制开关,拉线开关距地面一般为2.2-2.8m,距门框为150-200mm;多尘潮湿场所和户外应用防水瓷质拉线开关或架装保护箱;在易燃、易爆和特别潮湿的场所,照明灯和控制开关应采用防爆型、密闭性的。开关和插座离地高度不低于1.3m。插座也可装低,但离地不应低于15mm;露天的灯具、开关应采用防雨式,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6.7 结束临时用电的要求
6.7.1 临时用电结束后,机电仪中心负责拆线,所用的临时用电材料由用电单位收回保管。
6.7.2 全部临时线路拆除后,机电仪中心及用电单位联合检查验收,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7.3 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验收栏签字,交双方执行单位存档,并按月(每月二十五号)将存档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按编号顺序整理成册,上交机械动力部检查评比,作废的票必须一并在月底上交。
6.8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6.8.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机械动力部统一编号印刷,并且登记下发各生产中心。
6.8.2 临时用电作业前,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无《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用电。
6.8.2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机电仪中心、临时用电单位各一份。
6.8.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七天,超过七天必须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8.4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7 制度执行与检查
7.1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由机械动力部监督检查,安健环部进行安全监督。
7.2 机械动力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做到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月底进行考评,对检查考评较差的,给与考核。
7.3 另外,每缺失一张票(含作废的票),考核该中心100元,票面不清、乱涂一处考核50元,私自提前终结签名考核200元,工作结束不完善手续考核双方各200元,每月对票证办理情况进行评优,奖励第一名400元。
8 记录
myh.03/ba.zd.jl-05.33(0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9 其他
本规定为第二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旧版规定自行废止。
本规定由机械动力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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