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行政印章、学校党总支印章、工会印章、团委印章、政教处印章、教务处印章、教科室印章、校长公务私章、签字章。
第三条校务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学校行政印章,校领导公务私章、签字章。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需要刻制印章的,应由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校务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后刻制,由校务办公室统一刻制并对印章进行压印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印章负有监管责任,制定专人保管,监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学校办公室报告。
第六条使用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七条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学校负责人汇报,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单位须出具申请,由校长批准后方可借出。
第八条 掌管印章的工作人员变动,必须履行印章交接手续。
第九条学校印章主要用于学校公文公函、各级各类学生毕业证件、学校行为合同或协议、项目申报书(表)、成果申报或鉴定书(表)、专利申请书、师生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审核件、校发奖励证书、教职工工作证及学生证等用印。
第十条 除学校授权的印章外,学校下属各职能部门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只能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使用。严禁使用各职能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第十一条 校长公务私章、签字章属于学校的公务章,代表学校法人代表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要有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报分管校长审批,方可使用校印。
第十三条 凡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书、证件用印,经承办部门造册、编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校长审批,方可使用校印。
第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校长审批,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学校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出国申报表等各类对外报表用印,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使用校印。
第十六条 公用机动车辆登记表、审核表、驾驶员登记表、审核表,须由相关部门审核签字,校务办公室审查,方可使用校印。
第十七条使用党总支印章,经支部书记审核签名,报党总支书记审批,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使用公章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严禁以任何理由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表格上加盖公章。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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